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汇总超强悍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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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管理与监督体制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注意:(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发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

2、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管理制度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管理者的选择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设董事会。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注意:只有一个股东,肯定不设股东会。 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

3、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4)董事和监事不能任免所有的董事,监事,因为里面包括职工代表。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不能直接任免。 注意: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高经管理人员未经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兼任 经理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跟公司法里规定一样,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任。重大事项的管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对公司外部的)由董事会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公司内部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一般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控股

5、公司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改制形式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程序1. 一般的公司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 重要的公司改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6、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4.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2选1,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要回避)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如拿设备投资,评估一下值多少钱),清算或者有法

7、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1. 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 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1. 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2.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下列规定的:1.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这些公司的这些职位。2.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这些公司的这些职位。注意:(1) 重大损失:反省5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2) 只是不能在这些企业担任这些职位,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作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可以的。(3) 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9、秩序”(黑五类)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注意: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2.资本项目中国的企业从美国的银行货款这就是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货款等。(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

10、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意思是说,从美国的银行贷款贷了100万元,保留还是结汇、卖给银行,需要经过批准。(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法律责任1. 逃汇、套汇:(1)一般情况: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

11、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属于“逃汇”行为。 (2)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属于“套汇”行为。2.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3. 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4. 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而非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2、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2.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律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 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 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 差别待遇(没

13、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1. 关键词:第1条是“不公平”,第26条是“没有正常理由”2. 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不是本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横向不同的企业,相同的行业。1. 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 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

14、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 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纵向不同的行业1. 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15、免于处罚: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法律责任1.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16、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1. 申报标准:经营有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1)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即100亿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

17、币。即4亿(2)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即20亿2. 审查的内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3.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性垄断的表现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机关

18、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 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6.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行政机关滥用

19、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强制要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仿冒行为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示、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陈述1.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

20、包装、装潢或者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 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注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21、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征包括: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诋毁商誉行为1.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正常信息,不属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2. 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5000价格法律制度:价格监测制度1.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

22、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2.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3. 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4. 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价格规制制度基本概念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定价

23、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范围卖多少钱,定价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权限1.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不是备案)。2.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

24、公布。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价格违法责任一般情况情节严重的1.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 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人大监督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1. 审查权,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 批准权

25、,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 变更撤销权,有权批准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 监督权,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 审批权,有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政府的决算。3. 撤销权,全国人才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审计监督审计署有权直接进行审计

26、的事项:1.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3.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 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财政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1. 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

27、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5.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预算行行为。3. 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5. 违反规定运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围金的行为。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违规提供担保1. 国家机关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对外提供担保。2. 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3. 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对外提供担保。4. 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对外提供担保。公款私存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法律责任:1.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2.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 对个人-对直接负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预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执法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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