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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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 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 定: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 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 形性状;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 议;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 应

2、评价。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 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 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 行详细勘察。4.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 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 和建筑经验等资料;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 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

3、水等工程地质条件;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4.1.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 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 围的地形图;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 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做出初步评价;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6初步判定

4、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 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 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 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 符合本节第4. 1.6条第4.1.10条的规定。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 1.6确定,局 部异常地段应予加

5、密。4.1.7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确定。4.1.8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 整勘探孔深度;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 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 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 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 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6、4.1.9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 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 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 于6个。4.1.10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 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 一量测地下水位;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

7、性评价。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 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 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 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 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 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8、,预测建筑物的 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2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 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 节执行。4.1.13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 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 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4.1.14详细勘察勘

9、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 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 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 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 .15条第4.1.19条的规定。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 .15确定。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 勘探点,查明其变化;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4勘

10、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 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 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 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 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 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 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 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

11、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 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 .18条的要 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 效自重压力2 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 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2建筑总平

12、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 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 满足验算要求;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 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 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

13、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 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 应少于3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 (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 .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 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4.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 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 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 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 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 . 8. 4条的规定。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 5 0 0 0 7 )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 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 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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