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z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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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试行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一条 为为加强我我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杭杭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制制定本规规定。 第第二条本规定定适用于于杭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区。杭杭州市域域各县(市市)的城城镇可参参照执行行。 第三三条详详细规划划编制涉涉及建筑筑高度、建建筑间距距、建筑筑退让和和日照等等建筑管管理内容容,应符符合本技技术规定定。 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分分区规划划和历史史文化名名城保护护专项规规划确定定的风景景区、历历史风貌貌保护区区和历史史地段等等特定区区域,在在编制详详细规划划时,可可根据实实际情况况和特殊殊要求,在在满足相关关

2、规范的的前提下下,确定定专门的的建筑密密度、容容积率、绿绿地率、建建筑退让让和建筑筑间距等等指标,由由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执行。 第第四条 各项建建设项目目,应按按照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未批准准详细规规划的,按按总体规规划、分分区规划划及本规规定执行行。 临时时建设工工程按有有关规定定执行。 农农民建房房和城市市居民私私房翻建建规划管管理办法法由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另行行制定后后报市政政府。 第二章 建设用用地的分分类和适适建范围围 第五五条 本本市建设设用地,根根据其主主要用途途和功能能分区,按按照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GGBJ1

3、13790)进进行分类类。 第六六条 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划分应应遵循土土地使用用相容性性的原则则,按照照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执行行。尚无无详细规规划的,应应按分区区规划、中中心镇总总体规划划和本规规定所附附表(222)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执行行。 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中中未列入入的建设设项目,应应由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根据地地块对周周边环境境的影响响和外部部基础设设施的条条件,具具体核定定适建范范围。 凡凡须改变变规划用用地性质质,且超超出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规规定范围围的建设设项目,应应先提出出调整详详细规划划,按规规定程序序报批后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容量

4、控制制指标 第七七条 新新建、改改建和扩扩建建设设项目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应应按照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执行行。 尚无无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时,建建设用地地面积大大于(含含)3万万平方米米的建设设项目,应应编制详详细规划划,经批批准后确确定建筑筑容量指指标。 建建设用地地面积小小于3万万平方米米的建设设项目,在在用地性性质符合合分区规规划及附附表(222)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的基基础上,按按表(33)11建筑筑容积率率、建筑筑密度控控制指标标表确确定建筑筑容量指指标: 11、表中中规定的的指标为为上限,单单个建设设项目的的建筑容容量,应应由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根据周周边环境境、

5、交通通、地价价和配套套服务设设施等情情况进行行综合分分析后确确定。 22、当建建设项目目包含两两个(含含)以上上不同用用地性质质的地块块时,宜宜分别确确定建筑筑容量指指标。 33、当建建设项目目同一地地块兼容容不同用用地性质质或建筑筑层数混混杂的建建设项目目,在符符合相关关规范的的基础上上,由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实际情情况参照照表(33)11建筑筑容积率率、建筑筑密度控控制指标标表确确定建筑筑容量指指标。 44、未列列入表的的学校、科科研、体体育场馆馆、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市政政、绿地地、工厂厂和仓储储等设施施,可按按专业规规范确定定建筑容容量指标标。 表( 33)11建筑筑容积

6、率率、建筑筑密度控控制指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独立住宅 低层联排住宅 35% 1.3 住宅建筑 4 6 层 32% 1.9 7 11 层 28% 2.4 12 18 层 24% 3.0 19 层(含)以上 20%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高层 35%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50% 2.5 高层 45% 5.5 注:国家家和地方方政府对对土地建建筑容量量指标有有专门规规定时,应应符合相相关规定定。 第八八条 用用地内原原有永久久性建筑筑已超过过表中规规定值的的,不宜宜进行扩扩建。 第第九条 建设项项目无偿偿提供有有效的城城市开放放空间,可可适当奖奖励容

7、积积率指标标,具体体办法由由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制订并并报市人人民政府府。 第十十条 建建设用地地最小面面积小于于表(33)22建设设用地下下限指标标的,不不应单独独零星建建设永久久性建筑筑: 表(3)2 建建设用地地下限指指标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建设设项目用用地面积积小于表表(3)2的规规定,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不妨碍碍城市规规划的实实施,可可由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后后实施。 11、社区区配套用用房、垃垃圾收集集和中转转、变配配电房、泵泵房、公公厕等涉涉及社会会公益性性

8、的建设设项目。 22、邻近近土地为为完成规规划或建建设的河河道、道道路或其其他类似似情况,确确无法与与周边土土地整合合的建设设项目。 33、被具具有法定定资质的的机构鉴鉴定为危危险房屋屋拆复建建。 第四章 建筑间间距第十十一条 建筑间间距除必必须符合合消防、卫卫生、环环保、工工程管线线、园林林文物、建建筑保护护和城市市景观等等方面的的要求外外,还须须符合本本章规定定。第一节 低、多多层建筑筑之间的的间距 第十十二条 居住建建筑(一一类居住住用地内内的低层层独立式式住宅按按第十六六条控制制)与长长度大于于等于113米的的遮挡建建筑平行行布置且且方位为为正南北北时,日日照间距距不得小小于南侧侧遮挡

9、建建筑高度度的1.2倍,且且不得小小于133米;当当方位为为非正南南北时,可可按下表表不同方方位日照照间距折折减系数数换算。长度小于13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控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表(41) 不同同方位间间距折减减换算表表方 位 0 15 含 15 15 30 含 30 30 45 含 45 45 日照间距系数 1.2 1.1 1.0 1.15 居住住建筑为为遮挡建建筑时,其其北外墙墙与北侧侧非居住住建筑外外墙的最最小间距距不应小小于居住住建筑高高度的00.8倍倍且不得得小于113米第十十三条 居住建建筑与其其主日照照面垂直直布置的的遮挡建建筑山墙墙的间距距,不得得小于遮遮挡建筑筑山

10、墙高高度的11.0倍倍(不套套用折算算系数),且且不得小小于133米;居居住建筑筑与其非非主日照照面垂直直布置的的建筑山山墙的间间距,不不得小于于垂直布布置建筑筑山墙高高度的00.8倍倍且不得得小于113米;当遮挡挡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大于等等于133米或连连续排列列且排列列间距小小于155米时,其其间距按按第十二二条平行行关系控控制间距距。第十四四条 居居住建筑筑与遮挡挡建筑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时,日日照间距距按如下下标准控控制:1、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小于于等于330度时时,最窄窄处按平平行关系系控制间间距,并并以遮挡挡建筑的的方位套套用方位位折减系系数。2、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大于于3

11、0度度,其最最窄处间间距不得得小于遮遮挡建筑筑的1.0倍,且且不得小小于133米。第第十五条条 新建建居住建建筑楼底底层作架架空层、自自行车库库、商业业、办公公等非住住宅用房房时,与与南侧遮遮挡建筑筑的日照照间距可可扣除其其底层高高度(最最高限扣扣5米),但但最小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当当新建建建筑在南南侧,计计算日照照间距时时,不得得扣除北北侧现状状居住建建筑(不不包括同同步规划划先行建建造的居居住建筑筑)底层层任何非非居住建建筑高度度。第十六六条 老老人公寓寓、学校校教学楼楼、医院院病房楼楼、敬老老院(含含疗养院院)疗养养住宿楼楼和一类类居住用用地内的的低层独独立式住住宅等建建筑与遮遮

12、挡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间间距不得得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1.55倍,其其它相关关规范无无特殊规规定时,最最小值按按不得小小于133米控制制;与其其主日照照面垂直直布置的的遮挡建建筑的间间距,不不应小于于遮挡建建筑高度度的1.2倍, 且最最小不得得少于113米,当当遮挡建建筑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33米或连连续排列列且排列列间距小小于155米时,其间距距按平行行关系控控制。与与遮挡建建筑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时,按按如下两两种情况况控制: 天下下房地产产法律服服务网1、当当两幢建建筑的夹夹角小于于等于330度时时,按平平行关系系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

13、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按以下情况控制: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 8米;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10米。以上3款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1.5米的部分计入间距;转角阳台长度(建筑外墙至阳台末端)大于1米时,按山墙阳台计算间距。第十八条 在居住建筑山墙两侧垂直布置新建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九条 敬老院、老人公寓、幼儿园生

14、活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条 非居住遮挡建筑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相互平行时的外墙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非居住遮挡建筑为垂直布置时,其山墙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0.6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米。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的,按外墙的间距要求控制。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可参照居住建筑控制,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第二十一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险,确须翻建

15、的低、多住宅建筑,在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结构和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以上间距标准。第二节 高层建建筑与周周边建筑筑的间距距 第二二十二条条 高层层建筑与与周边居居住建筑筑(一类类居住用用地内的的低层独独立式住住宅按第第二十四四条控制制)的间间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11、保证证受其遮遮挡的居居住建筑筑大寒日日有效日日照时间间不少于于二小时时。日照照分析范范围和计计算规则则由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编制制,报市市政府批批准后执执行。2、高高层建筑筑与其正正午投影影范围内内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按按以下公公式计算算:L (米)= H(米米) - 244 00.3 + SS(米)式中:L为间距;(L

16、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H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S最小值取28.8米。计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值可适当减小到0.8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地块内新建建筑时,可扣除底层或底下数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28.8米。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受日照影响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30度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Q米。(注: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名词解释。)2

17、)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受高层建筑日照影响,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30度时:受影响居住建筑为地块内外的保留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或地块外的方案设计已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居住建筑,与遮挡高层建筑得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8Q米控制;受影响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同步设计或居住建筑虽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但其主日照面不受影响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4、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两侧且主日照面不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内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45度时,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米;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但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45

18、度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5、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米;与该范围内垂直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Q米;当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6、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围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0Q米。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本条第1和第2款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条件控制:1、高层建筑端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米。2、一方为端墙(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15Q米。3、双方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

19、18Q米。第二十四条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儿园生活教学楼、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与居住建筑相同控制。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的非居住低、多层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拼接时,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等规范要求;分开布置时,按以下条件控制间距:1、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米。2、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不应小于13米;低、多层建筑在东、西、及南侧时不应小于9米。3、高层建筑外墙与东西两侧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东西两侧

20、多层建筑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米。4、高层建筑外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低、多层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3米。5、当非居住建筑为低、多层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时,本条前四款所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6、当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应满足第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裙房为多层时,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第二十七条 当北侧为居住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筑,前后错落小于20米的,幢间间距不应少于20Q米。第三节 建筑间间距的其其它规定定

21、第二二十八条条 高度度5米以以下的单单层传达达室、变变配电房房、电信信交接间间、泵房房、小库库房和车车库等建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正面面不存在在直接的的视线干干扰时,外外墙间距距在满足足消防、环环保、卫卫生和安安全要求求的前提提下按不不得小于于6米控控制,山山墙间距距应符合合消防规规范;与与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按按消防规规范控制制。第二十十九条 大、中中和小学学学生宿宿舍与其其它建筑筑的间距距及日照照标准参参照居住住建筑控控制。第三三十条 工业、仓仓储、市市政及特特殊用地地内的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按相关关的消防防、环保保、绿化化和安全全的有关关规范控控制。第五章 建筑高高度控制制 第三三十一条

22、条 建筑筑物的高高度除必必须符合合日照、建建筑间距距、消防防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外,还还须符合合本章规规定。第三三十二条条 在城城市总体体规划、分分区规划划和历史史文化名名城保护护专项规规划确定定的风景景区、历历史风貌貌保护区区和历史史地段等等特定区区域的建建设控制制地带内内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建建筑的高高度必须须符合城城市规划划确定的的建筑控控制高度度或建筑筑限制高高度,尚尚无规划划指导的的,应进进行景观观分析后后提出高高度控制制和保护护措施。在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城市防灾

23、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第六章 建筑物物退让 第三三十四条条 建筑筑物退让让道路、公公路、河河道、铁铁路、电电力线、地地下管线线及地界界的距离离,除必必须符合合相关规规范外,还还须符合合本章规规定。第三三十五条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无特特殊交通通要求的的建筑物物,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应按按道路的的性质、道道路宽度度、交叉叉口视线线以及建建筑的高高度等条条件留出出必要的的后退间间距,具具体按下下表控制制进行。(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米)控制表道路宽度(米)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米) (按较宽道路控制) 低层骑

24、楼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12 20 (含) 2 3 5 5Q 5 8 8Q 20 40 (含) 2 5 8 8Q 8 10 10Q 40 2 8 10 10Q 10 12 12Q 注:城市市设计已已合理确确定高层层建筑后后退距离离时,QQ值不再再计入。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62)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米)控制表类别 建

25、筑物离现状高架、匝道和高架轻轨边线的距离(米)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交通站场除外)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高架 30 40 15 20 匝道 20 20 10 15 轻轨 40 40 20 20 注:本条条不适用用于已建建建筑与与新建高高架、匝匝道和轻轻轨之间间的间距距控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时,因交通和城市景观等需要,可按相关规范确定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距离。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和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

26、设计条件为准。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第三十八条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30米以下级道路不少于0.5米。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围墙可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大

27、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宜少于2米。第三十九条 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30米控制。第四十条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下表规定执行:表(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控制距离电压等级 (KV) 500KV 330KV 220KV 110KV 35KV 以下 建筑后退 ( 米 ) 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在市中中心旧城城区,执执行表(663)规规定确有有困难时时,由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会同同电力、环环

28、保部门门核定。第四十一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非市政道路、河道和城市绿化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64)控制,当北侧地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和中、小学用地,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界14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1、当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群时,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日照分析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当界外为永久性场地(堆场、露天生产场地和位于地块东、西、南侧的操场)时,建筑退界的距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2、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连接处可不按表(64)控制离界距

29、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3、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时,边界按征地界线计算;当边界为城市道路、河道和公共绿化用地时,建筑后退分别按表(61)和(65)控制,并同时要求离道路和绿化用地外侧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符合按表(64)的规定。表( 66 4 )建建筑离界界距离控控制表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的倍数( H 100M ) 最 小 间 距 (米) H 100M 时不小于(米) 建筑高度的倍数( H 100M ) 最小间距(米) H 100 M 时不小于(米) 主要朝向 (指低、多层建筑面宽大于 13 米 ,高层

30、大于 20 米 ) 低层 6.5 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0.6H ;朝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 0.4H 。 界外为其他用地情况离界按最小值控制。 4. 5 多层 0.6H 9 6 高 层 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控制 ) 15 1/ 2L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控制 ) 15 1/ 2L朝北侧非居住用地,退北界 0.2H 13 20 朝东、西、南侧非居住用地,退东、西、南地界 0.15H 9 15 朝东、西、南向,且东、西、南地块容积率大于 1.8 时,退东、西界 0.3H 15 30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退所朝向的边界 0.2

31、H 13 20 朝东、西、南向,且东、西、南地块容积率小于等于 1.8 时,退东、西和南界 0.2H 13 20 次要朝向 (指低、多层建筑面宽大于等于 13 米 ,高层小于等于 20 米 ) 低层 4 3 多层 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0.4H 界外为其他用地情况离界按最小值控制。 6 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04H 界外为其他用地情况离界按最小值控制。 4. 5 高 层 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控制 ) 15 1/ 2L朝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控制 ) 15 1/ 2L朝北侧非居住用地或朝南,退南、北边界 0.2H 13

32、20 朝南侧居住用地,退南边界 0.2H 13 20 朝东、西,退东、西边界 0.15H 9 20 朝东、西或者朝南、北非居住用地,退边界 0.15H 6.5 20 注: 11 、朝朝向偏角角小于等等于 445 度度,按照照南北控控制,大大于 445 度度,按照照东西控控制。 第四四十二条条 超出出建筑外外框(地地上部分分)的地地下建筑筑物,后后退公共共绿化(带带)的距距离不应应少于33米;后后退城市市道路、相相邻建设设用地和和已建用用地边界界的距离离,不应应少于地地下建筑筑物深度度(自室室外地坪坪至地下下室底板板的距离离)的00.7倍倍,且最最小值不不少于33米。按上上述要求求退让确确有困难

33、难的,应应采取技技术安全全措施和和有效的的施工方方法,经经具有相相应资质质的施工工技术鉴鉴定部门门鉴定,向向周边用用地单位位或个人人公示后后,报规规划和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批准准,可适适当缩小小后退距距离,但但最小值值不应少少于3米米。当界外外建(构构)筑物物、地下下工程有有特殊要要求时,应应视建筑筑结构设设计及场场地地质质情况,加加大新建建地下建建筑后退退地界的的距离。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第四十三条建、构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下表控制: 表(65)建、构筑后退城市公

34、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建筑类别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围墙 0.5 米1 米低层 2 米3 米多层 3 米建筑两端离绿地的距离的平均值大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3 米 高层 3 米建筑两端离绿地的距离的平均值大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 米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四十四条条建筑筑项目的的绿地率率必须按按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确定定,尚无无编制详详细规划划的地区区,应符符合杭杭州市城城市绿化化管理条条例和和国家相相关规范范的规定定。第四十十五条西湖风风景名胜胜区和西西溪湿地地风景保保护区内内的建筑筑物的形形式、体体量、高高度、色色调

35、等,应应与周围围环境相相协调,不不得损害害风景名名胜区的的自然景景观。屋屋顶宜采采用坡顶顶形式。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有关规范。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主日照面朝东、西向布置。第八章 附则 第四四十八条条 本规规定是杭杭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的的具体技技术规定定,由杭杭州市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解解释。第四四十九条条 本规规定实施施前,已已获得土土地出让让合同的的建设项项目,在在合同明明确的开开工建设设年限内内,按原原规划设设计条件件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

36、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杭州市政府批转之日起实行,1998年10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录一 名词解解释及计计算规则则 一、低低层建筑筑:指檐檐口高度度小于等等于100米的建建筑,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为为一层至至三层。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

37、算建筑间距。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但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必须按以下情况确定:1、建筑高度用于计算日照间距时,按本附录一第五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2、当计算景观分析、微波通道和航空空域控制高度时,建筑高度应包括其顶部构筑物高度。3、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Q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的檐口高度。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计算日照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计算多层建筑日照间距时:1、居住建筑非连续阳台可以不计入,连续阳台(外挑阳台连续数量

38、达到4个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阳台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的70%时,称为连续阳台)按阳台外边计算。凹阳台按建筑外墙计算间距。2、楼梯间及屋顶水箱当宽度小于3米(中线尺寸)凸出小于1.2米时不计入间距;当宽度小于3米(中线尺寸),凸出超过1.2米时,按二分之一计算;当宽度大于3米(中线尺寸),则按楼梯间最外边缘计算。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边计算,北墙面有雨棚参与遮挡日照的应按雨棚外挑边缘计算。4、坡顶建筑的屋脊线为日照最不利影响线时,间距计算必须考虑屋脊线的因素。5、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2)计算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时:1、当高层建筑屋面以上的附房(限水箱、电梯机房和其他设备机房等必须的

39、用房)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6,遮挡长度小于6米,遮挡高度小于6米时,可不计入间距;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2、如高层建筑由不同高度的体块(高度大于等于24米)组成,且其中部分较低体块与正北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达到1.2H,在计算与正北范围内居住建筑间距时,较低体块位于两侧的,该部分面宽可不计入间距;较低体块位于两部分较高高层建筑中间的,其连续长度达到50米(含)以上的,该部分面宽不计入。3、高层建筑与高度小于24米的多层建筑组合时,多层部分不计入面宽。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

40、积的比值。八、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Q: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结构安全及绿化质量等方面产生综合影响程度的系数。1、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Q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的檐口高度。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檐口高度与裙房屋面标高差。2、当用来反映两幢高层建筑间距时,取各自系数的平均值。高度影响系数Q值及Q值与最小间距乘积(米)查找表高度 M 24-50 50-75 75-100 100-125 125-150 150-200 200 Q 1 1.2 1.4 1.6 1.8 2.0 2.5 5Q 5 6 7 8 9 10 12.5 6.5

41、Q 6.5 7.8 9.1 10.4 11.7 13 16.5 8Q 8 9.6 11.2 12.8 14.4 16 20 9Q 9 10.8 12.6 14.4 16.2 18 22.5 10Q 10 12 14 16 18 20 25 12Q 12 14.4 16.8 19.2 21.6 24 30 13Q 13 15.6 18.2 20.8 23.4 26 32.5 15Q 15 18 21 24 27 30 37.5 18Q 18 21.6 25.2 28.8 32.4 36 45 20Q 20 24 28 32 36 40 50 24Q 24 28 . 8 33 . 6 38 . 4

42、 43 . 2 48 60 九、居居住建筑筑主日照照面:指指居住建建筑面南南的外墙墙。当居居住建筑筑朝向为为东西向向时,主主卧室和和阳台所所处的方方位为居居住建筑筑主日照照面。十、高高层建筑筑端墙:高层建建筑标准准层外框框短边的的长度小小于等于于20米米时称端端墙。附录二 本技术术规定用用词说明明 一、执执行本条条文时,对对于要求求严格程程度的用用词说明明如下:11、表示示很严格格正正面用“必必须”;反面用用“严禁禁”。2、表表示严格格正正面用“应应”,反反面用“不不应”或或“不得得”。3、表表示允许许稍有选选择正面用用“宜”或或“可”,反反面用“不不宜”。二、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

43、范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表( 22-2) 各类建建设用地地适建范范围表 注:允允许设置置; 不允许许设置; 允允许或不不允许设设置,由由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根根据具体体条件、相相关规定定和规划划要求确确定。序号 设项目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 1C 2 教科文卫 C3 C5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U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 多层居住建

44、筑 4 高层居住建筑 5 集体宿舍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15 小商品市场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7 居住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

45、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4 一般旅馆 25 旅游宾馆 26 单元式办公楼(不带厨房、挑阳台) 27 公寓式酒店(单元式,产权不分割) 2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29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30 汽车销售维修店(场) 31 科研设计机构 32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3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34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5 普通储运仓库 36 危险品仓库 37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8 社会停车场、库 39 加油站 40 机动车训练场 41 客、货运公司站场 42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3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44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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