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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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具体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负责管理。第二条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其他亲戚朋友

2、在一起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户籍地址就近安排。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要求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公房租住证(租住人为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由招生责任部门统筹安排。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招生责任部门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招生责任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入对口学校借读

3、。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少体校、致立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第二款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并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招生工作。 第三款 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见表一),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备案。第四款 按照

4、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三条 (关于班级学额)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招生计划,招

5、生班级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学校增减班级数、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基础教育科审批。学校应按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的新生数做好注册工作,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班额编排学生学籍号。第四条 (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第一款 义务教育阶段(一)本区学校间转学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校区的。(2)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落户转入学校校区的。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校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6、。(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校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3)蓝印户口(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落户转入学校校区的。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经基础教育科批准、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第二款 普通高中阶段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7、。2、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第五条 (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第一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凭转学联系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校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第二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按该种对象的条件验证原

8、件后开出转学联系单,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回条,再由学生或家长凭转学联系单、转学回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如校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第三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转入非惠南镇、周浦镇(两镇均指乡镇合并前,以下同)的学生按上述第二款操作;转入惠南镇、周浦镇所属中小学的,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9、再到转入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见表二),然后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申请表到基础教育科审核。经基础教育科批准的,由考试中心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第四款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转入本区中小学的,均按上述第一、二、三款操作。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转学联系单,后到转入学校开转学回条,再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初中阶段学生转学须由转入地学校区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责任部门核准,并在转学回条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

10、,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第五款 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验证有关证明材料,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经测试后同意接收的,开具同意接收证明,学生或家长凭双方学校盖章的证明到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相关材料(转入南汇中学、周浦中学、大团中学、新场中学重点班的,需由基础教育科核准)。经核准同意转学的,由考试中心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高中学校的,由基础教育科核准后,按第五款有关要求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区范围内

11、高中一般不转学。第六条 (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暑假期间统一在七月底前3天和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3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第七条 (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转出学校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还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外省市高中学校的资质证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其中省级重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由所

12、在地省教育厅(教委)出具,市级重点高中由所在地市教育局(教委)出具。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第一款 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款 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第三款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和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转学。第四款 原四大镇本镇学校之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第五款 转学过程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款 接收本市范围内转学生时,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第七款 转入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第八款 转入学校不

13、得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第九款 在区少体校就读的学生,由于伤病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八、九年级学生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出)。第九条 (关于学生借读)第一款 借读的适用对象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外省市户籍、持校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优先满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阶段

14、适龄学童的入学需求。第二款 借读的申请手续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见表三),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集体办理借读手续(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地区中小学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个别于每学期开学前3天内,持学校同意接收并盖章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到考试中心办理借读手续)。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同一学段内持续有效。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 第三款 借读生回原籍就读办理手续借读生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回户籍所在地求

15、学申请表(见表四),学校同意盖章后,由家长持户籍证明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办理过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借读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任何材料。第十条 (关于学业评价)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等第制”、初中阶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阶段采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表达。采用“等第制”表达时,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学艺术学科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留级)凡符合留级条件、学生家长有要求的,由家长填写南汇区中

16、小学生重读申请表(见表五),学校核准同意并加盖公章,由学校统一持重读申请表和学生学籍卡,于每年6月底前3天或7月底前3天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逐步取消留级。学校要掌握标准,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第十二条 (关于学生跳级)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六),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第十三条 (关于学生免修)

17、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见表七),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第十四条 (关于证书颁发)各学段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后,按市教委要求统一颁发毕业证书。第十五条 (关于学生休学复学)第一款 学生休学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八),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本区范围内有中心医院、周浦医院、光明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南华医院、结防院)证明,经学校同意,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1年。第二款 学生

18、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九),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第三款 休学延期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见表十),经学校同意,由基教科委托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第十六条 (关于学生退学)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十一),大

19、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十二),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学生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第十七条 (关于学生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见表十三)。受警告、严重警告、记

20、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见表十四)。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第十八条(关于学籍管理责任部门)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是区教育考试中心,区教育考试中心要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附件:1、南汇区中小学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 2、南汇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3、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 4、学生回户籍所在地求学申请表 5、南汇区中小学学生重读申请表 6、南汇区中

21、小学学生跳级申请表 7、南汇区中小学学生单科免修申请表 8、南汇区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9、南汇区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10、南汇区中小学学生继续休学申请表 11、南汇区中小学学生退学申请表 12、南汇区大龄学生退学申请表 13、南汇区中小学学生处分申报表 14、南汇区中小学学生撤销处分申报表 上海市南汇区教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 表一南汇区中小学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 学校基本情况学生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父亲姓名父亲工作单位母亲姓名母亲工作单位申请免学或缓学原因申请缓学时限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22、月 日办理日期:8月31日前一周。附件2: 表二南汇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基本情况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就读学校、年级申请转往何校户口所在地家庭地址父亲姓名父亲工作单位母亲姓名母亲工作单位申请转学原因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校长(签名): 转入学校(盖章) 年 月 日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部门(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暑假7月31日前3天、8月31日前一周。寒假开学前三天。(带上相关证明的原件)附件3: 表三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原就读学校年级申请借读学校年级学生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地址实际居住地地址申请借读原因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23、)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进入惠南镇、周浦镇(两镇指乡镇合并前)借读的,每学期开学前3天(带上户口簿)。进入非惠南镇、周浦镇借读的,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附件4: 表四学生回户籍所在地求学申请表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就读学校年级申请转入学校年级户口所在地地址申请回户口所在地原因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每学期放假前后各3天、开学前3天(带上户口簿)。 附件5: 表五南汇区中小学学生重读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级本 学 年 平 均 成 绩申请重读原

24、因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6月30日前3天、7月31日前3天(带上学籍卡)。 附件6: 表六南汇区中小学学生跳级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应读年级上 学 年 平 均 成 绩申请跳级原因本学年申请就读年级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8月31日前一周(带上学籍卡)。 附件7: 表七南汇区中小学学生单科免修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级 免修学科成绩学 年 平 均 成 绩申请免修原因 学生家长(签名

25、)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附件8: 表八南汇区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级休学起止年月申请休学原因(因伤病休学的,需附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随时办理(带上学籍卡)。 附件9: 表九南汇区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性别出生年月休学时年级学生姓名休学起止年月复学年级申请复学原因(因伤病休学复学的,需附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

26、期:随时办理(带上学籍卡)。 附件10: 表十南汇区中小学学生继续休学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性别出生年月休学时年级学生姓名原休学起止年月申请继续休学截止日期申请继续休学原因(因伤病继续休学的,需附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随时办理(带上学籍卡)。 附件11: 表十一南汇区中小学学生退学申请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级申请退学时间申请退学原因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随时办理(带上相关材料)。 附件12: 表十二南汇区大龄学生退学申请表

27、 学校学籍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级户口所在地本人学历 年 月至 年 月在 小学读书,共 年,证明人 , 年 月起进入 中学读书至今,已满 年,证明人 申请退学原因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最后学期各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随时办理(带上户口簿和学籍卡)。 附件13: 表十三南汇区中小学学生处分申报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级家长姓名及工作单位家 庭 地 址处分原因(须附学生所犯错误情况报告)处分结论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随时办理。附件14: 表十四南汇区中小学学生撤销处分申报表 学校学籍号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年级家长姓名及工作单位家 庭 地 址处 分 结 论处 分 时 间撤销处分原因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考试中心意见 考试中心(盖章) 年 月 日办理日期:随时办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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