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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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柞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和商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

2、性、可持续;(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

3、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次缴纳,每年8月1日至10月1日为缴费期。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七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每提高100元,补贴在45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40%。第八条 残疾人参保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补贴,其中重度

4、残疾人(12级)补贴100元,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75元,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残疾人选择缴费档次高于最低标准部分,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第十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以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参保档案。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5、(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扶持和资助总额及其利息。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社会扶持资助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统筹区内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60至69周岁

6、每人每月55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6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75元。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养老金待

7、遇。(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第二十二条 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标准补缴(含利息),补缴年度财政不予补贴,从缴清欠费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补缴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超过部分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

8、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标准继续发给基础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具体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9、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发放资金。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养老

10、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基金管理统计报表和领取人员资格年审制度,指导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定期公示参保和领取人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六章 经办服务管理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第三十一条 健全县、镇、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要求,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与其

11、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第三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管理;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和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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