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几点思索-农村土地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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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几点思索|农村土地制度发展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革,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了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升。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制度在部分方面已经显现出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适应性,需要加以改善和完善,以更加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紧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思索一、农村土地权属1、中国农村土地实施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基础形式,这是由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要求的。但经过多年来的农业生产的实践,在土地集

2、体全部制的详细实现方法上越来越面临部分矛盾和问题。劳动群众集体全部不能解释为集体内的农民共同全部,中国民法中共有权的概念是限于公民、法人的财产全部权的范围,不涵盖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全部权问题,不管是农民个人还是农民的集合全部不能对土地享受全部权,这就使得集体全部成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缺乏可靠性和确定性。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也不是直接给予农民,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经过和含有经营权的发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取得土地经营权。这表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是一个契约权利或协议权利。既然是契约权利,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

3、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观意思表示,尤其是发包方的主观意志,而且既然是协议权利,那么协议就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修改、变更、终止甚至毁约。另外,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分别为30年、30至50年和30年至70年,但同时经过一定的程序能够进行调整,而调整的事由缺乏法定化,这些全部有可能造成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难以含有可靠确实定性和稳定性,而且轻易造成失范地侵占农民土地和侵犯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2、为了处理这些问题,部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同志分别提出了不一样的思绪。有的提出应该实施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农地产权归农户私有,这么能够从根本上处理农村的土地权属问题,使农

4、民对土地的权利含有完整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以此构建健全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和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这种土地私有化的看法是不可行的。首先土地私有化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国家宪法、法律的要求,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化是处理全部问题的出路,更不能把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了解为伴伴随私有化的过程;其次农村土地的私有化会过分强化土地的分散经营和超小规模经营状态,不利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力的提升,也可能会走向另一极端,造成土地产权的过分流转,形成土地产权逐步向部分人的集中,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失去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意义。还有的同志提出,在农村土地集体全部制的条件下

5、,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尽管农民对土地没有全部权,但能够从法律上给物权化的保护,给予农民土地经营权物权的属性,以保障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对农村土地集体全部权的虚化,试图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来处理农民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问题。它本质上不是集体全部权的实现形式,而是全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经营权成为准全部权,这不但在实践中存在障碍,在理论上也需要深入探讨。另外,还有的同志提出农村土地全部权的国有化等看法,也不太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土地经营的现实,在这里不再赘述。3、笔者认为,处理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可靠性、确定性和稳定性问题,需要从正确界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全部制的性质和改善其实现路径

6、入手,考虑可行的思绪。依据农村土地集体全部的特点,能够将集体全部制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有。实施集体共有和集体全部制的本质是相吻合的,不需要改变农村土地的全部制性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国家宪法、法律有关全部制的要求;同时又给予了劳动群众集体内的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属性,但这种产权是集体内农民的共同产权,含有不可分割性。它的意义在于集体内的每个农民能够基于共同的产权属性,根据法律直接享受平等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是由共同产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不需要将土地经营权先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再经过承包协议取得,土地经营权不再是契约权利或协议权利。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能够进行有偿转让

7、、出租等流转活动,也能够以土地共有权和经营权联营、入股,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其它含有法人特征的经济实体。实施农村土地的集体共有是土地集体全部制实现形式的发展和创新。它不一样于中国现行民法意义上的共有权制度,依然强调土地产权公有制的集体性质。既不是按份共有,土地产权不能分割,不能流转;也不是共同共有,土地产权不能流转,农民依法取得的经营权相对独立,相互之间不负担连带经营责任。二、农村土地管理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

8、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实际上现在普遍的情况关键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并没有真正发育起来或只是形式上存在。这么的体制造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合二为一,形成了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混同。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本身含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含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同时也含有帮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任务。能够依据法律要求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或指派,在本村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带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工作。村民小组是

9、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内部自治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含有一样的性质。所以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是合理的,也符正当律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成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能够根据自愿的标准参与,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而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不应该给予其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能。农村的土地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集体共有的思绪,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中分离出来,直接、完整地给集体内的农民,由农民独立、自主地行使。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要深入放宽放活土地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不但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能够提升土地收益,增加

10、农民收入。一是增强土地经营的灵活性。国家对土地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耕地、草地、林地、农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国家计划用地是很必须的,不过对农村土地的经营不能限制过死,应该许可在农业范围和和农业相关的领域依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经营内容、经营方法,强化经营的灵活性。二是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依集体共有权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含有相对完整的权利属性,排除了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的法律障碍,增强了土地流转的自由性。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能够有入股、租赁、她人承包、委托经营等多个

11、形式,也能够用于抵押、担保等进行其它经营或融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既能够是农内流转,经过法定的程序也能够农外流转。农内流转能够有效地发展规模经济,形成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或其它含有法人性质的规模经济实体,促进农村产业化程度的提升。农外流转也能够采取不一样形式的经营权转让方法,有效地增加农民收益。3、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对集体全部的土地实施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其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含国家全部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在现实生活中,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关键有三部分:一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

12、需要,二是工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商业开发的需要。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不论哪种情况的土地征用,全部是对土地全部权性质的改变,将集体全部改变为国有,对农村集体和农民而言全部是采取赔偿的措施,没有表现土地全部权的价值和土地全部权转移应该支付的对价。第二,集体土地征用后,政府经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取得较多的地价收入,但没有更多地用于失地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发展的投入。除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征地外,作为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集体土地征用后,由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一级市场,需经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后进入一级市场,然后进入二级市场。政府经过对一级市场的控制取得高额的地价收入。商

13、业用地使用权全部要在二级市场上挂牌上市,其交易价格远远高于征用土地时的赔偿价格。对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吸引投资的目标,转让价格较低,但经过土地对工业的投入能够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参考文件1张仲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J理论前沿,2021,4:78-802刘洪彬,曲福田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农业经济,2021,2:25-273程久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立及相关问题的思索J农业大学学报,2021,6:19-214李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创新研究综述J经济师,2021,3:89-915王克忠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多个问题J中国土地科学,1996增刊,8: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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