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调处条例讲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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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讲解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很荣幸能担任今天的讲解员。在上个月的19 号,也就 是 4 月 19 日。我与镇里有关领导共同参加了由市林业局纠纷办组织 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宣讲培训大会xxx副 市长、林业局XXX副局长、以及山林纠纷办和各镇林业、综治、司法 部门领导共同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四个课时:1 是调解制定 情况及主要制度设计、 2是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 3 是林 权争议调处管辖与调处程序、4是林权争议调处行为的司法审查。 现在,我重点讲解下第2 课时。由于时间关系,我对这课时进行了整 理,请各位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志们认

2、真听讲: 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林权争议调处原则,是指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认可的,贯穿于林 权争议调处活动的始终,对林权争议调处程序和依据的设定,以及具 体调处活动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一、林权争议调处原则 分为:(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是指按照林权争议发生地和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的所在地,确定林权争议调处事项办理的有关地方调处机构 属于哪一地区、哪一级,就由哪一地区、哪一级调处解决,做到层层 负责、件件落实。(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关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调处林权争议,要尊重历次确权的 历史事实,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

3、律不变,不得打乱重 来,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历次确权的稳定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 留问题,对于权属确实不清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尊 重历史的基础下,重视事实依据,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 虑各方当事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协商解决历史问题。(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公开是一种手段,公平、公正是目 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为公开, “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 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无法实现,也没有 判断标准。(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

4、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要求调处机构办案时, 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 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 用法律。(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原则。1. 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林权争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的冲突,在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切忌为求得一时的安定而忽视其中一方的经济利益。否则,既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有效地维护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 能从根本上解决山林纠纷。2. 关于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林权争议严重地妨碍了林业生

5、产的 发展,因此,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林业生产的角度出发, 既要尊重历史,又不能忽视现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便问题的及 早解决,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林权争议必将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是社会 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山林权属争议是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 所发生的争议,只要查明事实、弄清是非、指明利害,多数情况下争 议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在解决林权争议的过程中,争议的当事人应本 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得争议的尽快解决,使各方的权益尽快确定下 来,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不但争议得不到解 决,到头来受损失的仍是自己,因此,当事人的互谅互让是非常重要

6、 的。(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可分离调处”原则。 即是说:(1)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是 四个独立的物权,依法登记的权属受法律保护,当林木或者林地的某 一个物权出现争议,并不对抗其它已经登记合法的物权。(2)林地和 林木权属均有争议,又难于一并解决的,可以采取“四权”分离的原 则进行调处,当“四权”中的某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 的调处。(3)为解决历史上并无争议,且林地经营者在种植管护期间, 他人也未提出异议,当砍伐林木时,却以林地权属有争议为由,要求 将林木林地维持现状,导致经营者遭受损失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 规定: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

7、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 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七)“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就是要求及时地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进行林权争议调处时必须遵遁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做到真正的公正调处。二、林权争议调处依据(一)“林权证”是林权争议处理的依据。 在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以“林权证”作为依据,目前“林权证”的 形式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2015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纳入不 动产权统一登记,新颁发的“林权证”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 权证书;3.“林业三定”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颁发的山权 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1)在当事人具有上述“林权证”,而且经审查符合属于合法有效的 情况下,调处林权争议应以其作为依据。(2)被依法撤销(注销)的“林权证”不能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 据。(二)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没有“林权证”的情况下,下列材料 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林权争议有关证据材料的效 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1. 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 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2.1961年至 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

9、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 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 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4. 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5.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 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 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7.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 1992年土

10、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 界线核定书及附图;9.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10. 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依据、证据的适用原则 (一)“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历史不同时期的山权 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的地物标自然形成宗 地的闭合线为准;四至地物标以其与宗地最近的结合边线为准;四至 记载存在多个地物标的,按四至记载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四至 记载无法确定全部地物标的,以可以确定的地物标、记载的面积和自 然地形确定四至,记载的面积不符合常理的除外。(第十五条) (二)当

11、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 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 证认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 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 情况复杂难以确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共同行使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第十一条)(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原件无存档,但是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持 证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没有相同情形的,应当查 证认定。当事人仅持有权属凭证复印件,有存档的,应认定为有效凭 证;无存档的,应当查证认定。(第十三条)(四)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

12、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 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 误的除外。(第十四条)(八)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 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第二十三条)四、林权争议调处中有关依据、证据适用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在实践中,下列情形都会涉及到合理性原则的运用:(1)侵权造林; (2)重复登记;(3)无证山林;(4)界址争议;(5)社、队林场权 属。政府依照合理性原则作出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原则上 应当予以维持。林权争议调处管辖与调处程序一、管理受理1、条例第 24 条细化了县内林权争议的管辖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13、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 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 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去(村委会)受理和调处。2、条例 28 条规定了集体组织的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当由组织八十周岁以上成员或者本组织 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申请调处,并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代 表数为三至五人,有集体组织给予授权委托。3、条例第 31 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1)权属清楚无争议,因林木林地承包、转包、租赁、转让、 互换、抵押、合作等流转行为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 合同纠纷的;(2)个人对林地所有权提出申请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条例第 32 条规定了驳回申请的情况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 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 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主张 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调处流程略我的讲解就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以后开展林业工作提供帮助, 谢谢!2016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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