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采达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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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 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 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 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 衡”的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 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 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

2、达标。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 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 平衡。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 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 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 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 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五条 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 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 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六条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 设置瓦斯

3、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 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 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 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 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 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 的瓦斯量。

4、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 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二)开采的煤层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 40m3/min;2年产量 1.01.5Mt 的矿井,大于 30m3/min;3年产量 0.61.0Mt 的矿井,大于 25m3/min;4年产量 0.40.6Mt 的矿井,大于 20m3/min;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第九条 煤矿企业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 程施工

5、、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评价。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 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 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与管理制度,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业集团公 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 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定期对瓦斯抽采管 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6、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 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 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 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瓦斯 抽采达标工作。第十三条 经矿井瓦斯等级初步判定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等, 符合必须进行瓦

7、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 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设施内容。第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 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 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的系统必须 一次设计,并保证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第十五条 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瓦 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 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采达标。第十六条 煤层群开采的,煤层的开采顺序应有利于瓦斯抽采 达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首采

8、层瓦斯含量(压力)高于抽采指标要求时,必须布置巷道和 钻孔先对首采层进行瓦斯预抽,使其满足本规定抽采达标的要求;同 时抽采首采层开采过程中卸压的邻近层瓦斯,尽可能减少邻近层瓦斯 流向首采层的采掘空间。开采保护层,必须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第十七条 单一煤层开采的,应当实施本煤层抽采工程措施或者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达标后方可开采。第十八条 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保证抽采达标选用的抽采方法 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满足保证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 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0.5m

9、/s。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 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 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 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 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 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 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 采工程(表)

10、、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 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对抽采不达标 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二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 采瓦斯系统,并配套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第二十二条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 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空 区抽采的需要。第二十三条 抽采瓦斯应当选用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 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瓦斯抽采泵和

11、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 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100 x抽采量x标准大气压力抽采瓦斯浓度x泵运行绝对压力或 2 x100 X抽采量x标准大气压力-x抽采瓦斯浓度x(标准大气压力-泵运行负压)泵运行工况绝对之压力应达到5060kPa;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 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采空 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煤矿企业在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时,应保证泵站的装机能力和 管网能力满足三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井下移动瓦斯抽采 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三专”供电。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保证瓦斯抽采系

12、统管网畅通的措施,抽采管路上应安装足够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第二十七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制 度,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测 或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并 创造条件安设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且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 状态等,实现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 故障时报警、断电。第二十九条 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 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

13、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 用。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 证,并及时更换有问题的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第三十条 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 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 量测点。第三十一条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 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要 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 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第三十三条 煤矿部署新水平、新

14、采区、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 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设计 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设计方 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都应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 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第三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抽采指标和防突 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 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 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 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

15、全技术措施等。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 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综合抽采。卸压抽采施工设 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 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 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三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 达标的要求,钻孔布孔位置应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 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 效影响半径等确定。第三十六条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煤矿企 业应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

16、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 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应有相关责 任人签字。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 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 (如喷孔、卡钻等)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接抽,并准确记录钻孔 接抽时间。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 穿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采 用聚氨脂等封孔时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封孔长度不得小 于 0.5m。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第三十八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 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

17、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 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不满足抽采达标基 本要求的矿井,不能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一)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建立抽采瓦斯 系统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 自评价体系的;(三)无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或抽采钻孔竣工图的;(四)开拓、开采部署不满足瓦斯抽采达标条件,“抽、掘、采” 接替关系紧张,超前抽采时间不足,或应该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 而没有采用的;五)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管网能力、抽采泵 站供电系统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18、六)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 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 确计量的;(七)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价用相关测试设备的;(八)抽采方法不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抽采钻孔负压不足、钻 孔封孔质量不达标准。第四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对实际抽采效果进行评价,预抽煤层 瓦斯效果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三)效果评价参数测定;(四)抽采达标评价。经对实际施工的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合格后,经过一定时 间的抽采,可对界定的抽采钻孔控制范围的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抽采 达标评判按要求测定抽采效

19、果评价参数,根据测定的参数进行。第四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对预抽钻 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采用有效投入抽 采钻孔实际控制范围取小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 缘线、最边缘两个钻孔位置及钻孔施工工作面位置确定。取相邻有效 钻孔中较短孔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以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构成钻 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二)对穿层钻孔,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作为 其控制范围的边界线,连线所组成的图形为穿层抽采钻孔的有效控制 范围。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达不到抽采工程钻孔施工设计要求的最 小控制范围时,应当补

20、充钻孔,直至达到要求。第四十二条 预抽钻孔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预抽钻孔 的竣工间距(孔底间距)在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3 倍、非 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5 倍;否则,应在两钻孔间补充钻孔。第四十三条 在预抽钻孔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将钻 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20%, 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应对同一评价单 元的瓦斯抽采量进行单独计量,统计钻孔累计抽采瓦斯纯量,结合煤 层原始瓦斯含量或压力,按附录 A2、A3 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 或瓦斯压力。第四十四条 对突出煤层,当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低 于预

21、期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后,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 法(GB/T23250-2009)(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 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 压力。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 价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 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回采工作面长 度未超过120m时,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沿工作面 方向至少布置1 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 个测点;二)对穿层钻

22、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 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至少布置 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 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 1 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 距边缘不大于加的范围;(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时, 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30m 至少布置 1 个测定点,且每个评价区域不 得少于 3 个测定点;(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 抽时间较短的位置,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 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

23、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 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应标注在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四十五条 瓦斯抽采达标,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一)对突出煤层,当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 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煤层始 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及在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 含量或压力情况下,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 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 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则认为已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 掘作业的基本要求;否则,测定点为超标点,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 半径100m范围未达到基本要求。

24、(二)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前 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与工作面煤炭产量满足表1规定 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可解吸瓦斯量按含量测定方法测定或按附录 A4 计算。表 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w /m3/tjW10001/W810012500tW725014000tW640016000tW5.560018000tW5800110000tW4.510000tW4(三)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 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 2 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

25、达 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s/min工作面抽采率/%5WQV10$2010WQV20$3020WQV40$4040WQV70$5070WQV100$60100WQ$70(四)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 3 规定的,矿井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 A6 计算。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抽采率/%QV202520SQV403540Q4080Q45160Q50300Q5550060(五)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

26、/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 达标。第六章 监管监察第四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在辖区内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监察。第四十七条 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工作中,要把矿井瓦斯抽采达 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当矿井实际产量大于瓦斯 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 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措 施的落实到位和“抽、掘、采”平衡。第四十八条 应抽采瓦斯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 矿井,要同时建设

27、改扩建、改造瓦斯抽采系统。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 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抽采能力不足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矿井瓦斯 抽采系统不健全和首采区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不得通过竣工验 收。第四十九条 对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察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 一次瓦斯抽采专项检查监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 况的统计汇总和年度抽采计划的备案。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 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时不予备案;在检 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煤矿进行整改或下达停产、限产

28、 指令。第五十条 对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检查或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抽 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 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料、抽采计量情况、参数测定与抽 采效果评判资料等。重点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 计量和指标测定、工作面抽采效果评价等环节进行检查。第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通过调阅资料的形式检 查煤矿编制的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审批情况、瓦斯抽采达标 各项制度和责任制的制定情况、抽采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情况、抽采 工程设计和实际施工情况、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资料等。第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检查和核实矿井“抽、掘、 采”

29、关系、抽采达标煤量与煤炭产量的关系、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 能力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关系。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三条 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 停产整顿:(一)无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二)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泵站供电系统等达不 到本规定要求的;(三)“抽、掘、采”关系不平衡,瓦斯抽采超前时间不足的;(四)矿井无瓦斯抽采方案设计,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施工设 计的;(五)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或实施的抽采工程低 于设计要求的;(六)本煤层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 孔

30、口负压低于5kPa (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的;(七)没有建立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矿井先抽后采管理制度, 没有抽采效果评价参数测试和计量设备,没有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 报告的。第五十四条 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抽采达标评价指标的测定和计 算存在以下情况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相应工作面 的作业,进行整改或按照标准要求重新测定:(一)瓦斯抽采量、风量、瓦斯浓度等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规范要求的;(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不符合含量测定方法,煤层残 余瓦斯压力测定不符合压力测定方法相关要求的;(三)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现场测定点不符合本规 定第四十四条要求,瓦斯抽采计量测点

31、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评价需要 的;(四)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当月工 作面瓦斯抽采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测定和统计方法不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五)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 斯量测定或计算方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五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应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整顿:(一)矿井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 投入运行的;(二)矿井瓦斯抽采率不满足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要求的;(三)未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或抽采不达标仍组织生产的。第五十六条 检查发现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

32、 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煤矿或矿井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已进行采掘 作业的立即停产整顿:(一)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评 价,抽采效果不达标的;(二)采掘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评价,抽采效果 不达标的;(三)采煤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价, 抽采效果都不达标的。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 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时应不予备案;煤 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监察中发现实际工程等与备案资料不符或 未进行备案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者应责令其停产。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 年 月 日起实施

33、。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A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钻孔 的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 方法见式(1)所示:(1)式中:n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Tmax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d;Tmin预抽时间最短钻孔的抽采天数,doA2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W 二 WoG-QCY G(2)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1;式中:WCYW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1;0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3;G评价单元煤炭储量,to评价单元煤炭储量G的计算方法见公式(3)所示:G =(L - H - H

34、+ 2R)0 - h - h + R)m1 2 1 2式中:L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3)l评价单元煤层倾向长度,m;H、H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o1 2如果无巷道则为0;h、h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o1 2如果无巷道则为0;R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m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Y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H、H、h、h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 1 2 1 2照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表1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巷道煤壁暴露 时间t(d)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无烟煤瘦煤及焦煤肥煤、气煤及长焰煤25

35、6.59.011.5507.410.513.01009.012.416.016010.514.218.020011.015.419.725012.016.921.530013.018.023.0预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米用下式进 低变质煤:0.808 Xt0.55行计算:咼变质煤:(13.85X0.0183t) / (1+0.0183t)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计算。WCYab(P + 0.1)100 - A” - M”二CYXdad X1 + b (P+ 0.1)CY1001+0.31Mad兀x en (t st)+ (p+ 0.1)CY Pa(4)式中

36、:W 残余瓦斯含量,m3/1;CYa, b吸附常数;P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CYP 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 MPa ; at 试验室进行吸附试验的温度,。C; st煤层温度,C;A 煤的灰分,%;dM 煤的水分,%;ad兀煤的孔隙率,m3/m3;与瓦斯压力有关的常数,可以按下式( 5)求出5)0.020.993 + 0.07P式中:P 煤层原始瓦斯压力,MPa。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式中: WjW 二 W - Wj CY CC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6)WCC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式(7)计算。WCY抽采达标评价时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8)7)e

37、0.1ab 100 M1nW 二Xd a x+ 100CC1 + 0.1b1001 + 0.31M”丫ad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QmcQ + Qmcmf式中:耳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mQ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 mc和计算方法为: 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 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 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Q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mf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

38、值为当 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 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A6矿井瓦斯抽釆率计算耳= kc(9)k Q + Qkckf式中:耳矿井瓦斯抽采率,%;kQ 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ms/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kc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 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Q 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s/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kf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 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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