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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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 。

2、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证据材料,证据,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客观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 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实是存在一定的联系。 合法性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 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有 无 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1.证人

3、资格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诉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7条

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大 小 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以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运用与判断为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特点:法律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特点: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觉得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证据规则第64条 审判人员应当

5、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

6、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71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72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74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

7、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证据规则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

8、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以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运用与判断为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的证据制度.,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 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返回,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一、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

9、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一、本证和反证,本证,负有举证则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 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反证一般是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并已有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提出的,或者为抵消本证的证据力而提出的,提出反证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证据反证不同与反驳,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或者指出该证据证明力很弱,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10、 反证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区分本征与反证的意义,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不能调查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应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其不利后果仍应当由提出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以单个证据来直接确定待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以单个证据来直接确定待征事实。需

11、要汇合其他证据材料,才能确定代证事实的。,间接证据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再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间接证据证明规则,第一,各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第二,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 第三,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 第四,各个间接证据之

12、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 第五,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区分的意义,1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用直接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 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案例,这个案子里涉及到是不是这个小面包车撞的人,有这么几个证据: 1. 他撞人的时间,几月几号下午 5 点; 2. 他撞人的时候,骑车人看到撞人的小面包车身是白的; 3. 撞人时他的右车灯撞到骑车人的车把上了,右车灯碎了; 4. 他看到车牌上是比如京ED25两个字,前

13、面是多少没看清楚,没记注;,5. 某单位有一个白色的小面包车,那个小面包车早上就开出去了,晚上八点钟才回来,五点钟时正好不在单位; 6. 这个小面回来以后右车灯坏了 , 司机说他撞树上了; 7. 这个白色的小面包车他的车牌号是京 ED4256, 和人家说的那个车牌号前面的后面的都对上了,就差中间这块了。,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来源来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从原始出处衍生出来的证据。,区分的意义,1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 2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

14、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证据规则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八、电子证据,一、书证,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征: 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

15、实; 3书证的真实性强,即使伪造也于发现。,书证的分类,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文书制作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公文书与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节录本,二、物证,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特征: 1可靠性较强; 2稳定性较强; 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三、视听资料,概念: 是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那些证明材料。

16、 特征: 生动逼真; 不易制作,便于保管; 易于伪造。,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 不可替代性 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特点,它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辞形式提供的证明; 证人证言只包括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不包括评论和推测。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五、当事人陈述,1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依据或反驳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 2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实虚同在 真伪并存,3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1) 双方陈述一致这个事实可以

17、认定 (2) 两方陈述不一致,有一方陈述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一方陈述的事实对另一方是不利的,但另一方认可了,这种情况就叫当事人自认。,自认,1自认可以免除提供这个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自认的法律效力,可以免除主张这个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自认一般情况下是明示的,但默示的自认在一定情况下也是认可的。,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待查的实体问题,鉴定书的形式,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和依据,专家证人,?,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申请回

18、避不同 4能否更换不同 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 是指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区别,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院指定或双方确定;法院决定、同意 (鉴定机构是法定的鉴定部门) 所起的作用不同 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时协助当事人。,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

19、,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式形成的证据。,返回,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1制作的时间不同 2制作的主体不同 3反映的内容不同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制作审判人员,八、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特点: 1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 2须通过一定的电子设备来显现 3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第四节 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 四、证据保全的方法,一、证据保全的概念,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

20、、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二、证据保全的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 2当事人提出申请 3提出申请的时间,起诉前与起诉后开庭前。,三、证据保全的程序,(一)诉前证据保全 (二)诉后证据保全,申请,书面形式,管辖,?,公证机关,法院,提供担保,48小时,15日,7日,四、证据保全的方法,经保全获得的证据,应当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存卷保管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21、证据 证据规则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二)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三)申请程序,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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