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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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隋代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一次是开皇年间(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另一次是大业年间,大业二年(公元606年)。诏牛弘等修定律令。于大业三年四月颁行大业律。 杨坚称帝以后,便立即聚集文才,制定新律。史书记载先后参加者有高颖、杨素苏威,牛弘等人。于开皇三年最后守成,共12卷,500条。史书上说这部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意思是法网虽然不密,但是犯罪者还是漏不掉。 杨广即位以后,大业二年(公元606年)十月又命苏威、牛弘根据开皇律重新更定新律,大业三年四月完成,颁行天下,这就是大业律、(1)大业律共18篇,即名例

2、、卫宫、违制、请求、户律、婚律、擅兴、告劾、贼律、盗律、斗律、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律、诈伪、断狱。仍为500条。这次修定,在篇目上重新佬了调整,增加了请求,告劾、关市三篇。(2)把开皇律的户婚律分开为户律和婚律,把厩库律分为仓库律、厩牧律,把贼盗律分为贼律、盗律,(3)在内容方面变动较大的是取消开皇律中的“十恶”之名,但其罪名大体仍然保留。大业律18篇500条,与开比,一是篇目增,二是刑减轻,十恶“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二)隋代司法状况及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隋初,开皇律以“宽简”为原则。监狱因多年不用杂草丛生。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开皇十七年,诏准法外用刑,甚至“盗一钱以

3、上皆弃市”。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自始即未遵行。隋炀帝以行酷刑著称。总之,开皇律和大业律从法典内容来看,比前代均有进步,但却不能做到立法和司法状况的高度统一,亦如沈家本所云:“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二、开皇律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成就和贡献如下: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承北齐律仍为12篇,首篇“名例”不变,个别篇名稍有变化。如“禁卫”改“卫禁”,“婚户”改“户婚”,用语更科学。另外“捕断”改为“捕亡”和“断狱”两篇,并移至最后,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格局。2.刑罚简明,确立封建制五刑。简明表现:(1).减条数,删死、流、笞杖条数,较之北齐律减少一半。(2).死刑只留下

4、斩绞两种止斩、绞。) “宽平”表现:(1)除酷刑,改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2) 流距和徒年限及附加刑数额上减轻),确立封建五刑:死二等、流一千至二千三等、徒一至三年五等、杖五等、笞五等。3.承北齐律“重罪十条”设“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制度。犯此“十恶”重罪,株连家属,没收财产,亦不得享受“八议”和赎刑优待。“十恶”为后世相沿,至清新刑律方止。4.继承发展了保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继承和完善“八议”制度(议者犯十恶例减一等),九品以上赎,官犯徒流者可用官品抵当相当刑罚。 开皇律代表了隋立法最高成就,承前经验,使封建法典进一步系统规范,为封建

5、法律的定型化做出贡献。对后世影响巨大,许多制度为唐直接继承,在中法史上有极重历史地位。第二节唐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唐主要立法指导思想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所谓“德主刑辅”,其基本要义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 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而这均不可缺少,要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二者地位不同,要多 德少刑,先德后刑。2、立法要宽简。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

6、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 改变和废止。4、强调执法严明。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主要立法活动和成果以安史之乱为期,大致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以修订基本法典唐律为主,还有令、格、式及唐六典,是立法的高峰期;后期则以编敕和修订“刑律统类”为内容。 (一)唐律的修订1.武德律 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下令参隋开皇律制定法典,武德七年颁行,称武德律。,共十二篇,500条,篇目刑名内容基本沿开

7、皇律。2.贞观律李世民即位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修订新典,于贞观十一年(637年)颁行,称贞观律,仍为十二篇,500条。其内容为永徽律全面奠定了基础。比武德律,其变化表现如下:a.废斩趾,增设加役流;b.减少重刑条款数量;c.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相对减轻某些刑罚。d.确立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化外人、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等以贞观律为蓝本而制定永微律十二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对法律的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解释,阐明永徽律精神裨

8、、重要原则及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完整保存下来,标志中国封建立法最高水平。(总结立法与注律的经验、继承德主刑辅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 (二)唐六典 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玄宗时仿西周周官定,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其内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和

9、职责、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成文法典。集行政立法之大成,将行政法性质的规范聚集在一起,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此后,行政法开始与律分离出来,单独成典,后世历代相沿。是封建行政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三)大中刑律统类 唐末宣宗时定,将刑律各篇分门,门下分别附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撰形式便于官吏适用。对后来五代及宋刑统产生重大影响。三、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律、令、格、式,四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1)律 为国家基本法典,是最重要最稳定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作用

10、是“正刑定罪”。 即把一切危害 封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相应的刑罚手段予以制裁。(2)令 经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内容涉及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即“律无正文者,则行令”。有武德令贞观令开元令。 (3)格 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为“永格”后颁行天下的单行敕令,又称敕格。源于汉魏时的科,南北朝时以格代科,并且为隋唐所沿用,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也可以作为对违狠者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律令的重要补充。有武德、贞观、开元格 (4)式 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亦称“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

11、用的行政法规范。有武德、贞观、开元、永徽式。 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依律予以刑罚惩罚。 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第三节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共12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总则(名例)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法(后两篇)在后。二、名例律主要内容(一)五刑 笞(自十至五十分为5等)、杖(与前大致同,重于笞)、徒(一年至三年分5等)、流(二千里至三千里3等,另有役三年的“加役流”)、死(绞、斩)。与前相比:

12、1.排序上由轻入重;2.除十恶应死及不孝应流以上外,均得铜赎。(二)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开皇律首改为“十恶”。大致可分二类:违背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侵犯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犯罪。(三)八议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1.八议: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即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能有大才能,即有杰出政治军事等才能者;功有大功勋;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一品爵者;勤有大勤劳;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凡此八种人,犯死罪者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上报皇帝,交群臣集议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

13、死罪。唐律对“八议”予以确认,并在“名例律”中做全面而详细规定。2.请 应请者范围比议要大,但适用时的限制也较前者严格。3.减 七品以上及应请者祖父母等亲犯流以下例减一等。4.赎 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铜赎罪。5.当 即官当。因官当免官者一年后仍可降一级任用。6.免 免官爵抵徒刑。(四)主要刑法适用原则唐律疏议名例篇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适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 轻,私罪从重。所谓

14、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a、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b、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c、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3)同居相隐不为罪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

15、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4)自首减免刑罚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5)共犯区分首从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6)再犯累犯加重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均加重处罚。(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16、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8)类推原则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外,在名例律及其他各篇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如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同罪异罚等等。三、其他各篇内容 唐律的分则的内容主要如下:卫禁律 ( 警卫皇帝、保卫宫殿)、职制律(官吏设置、职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厩库律(牲畜与仓库管理)、擅兴律(发兵与国家工程)、贼盗律(包括十恶犯罪)、

17、斗讼律(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捕亡律(逮捕、监禁、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断狱(审判方面的法律)。 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1、为了维护皇权,唐律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首先,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唐律在第一篇就明确规定了“十恶”制度,谋反则是十条重罪中最严重的一项。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如唐律在卫禁律中规定,凡皇帝可能居留或出现的地方一律不得擅入或冲撞,且不得登高窥望。若有违反,甚至私自与宫人言语,均处以极刑。其次,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皇帝不仅是最高的立法者,

18、也是最高的司法官,皇帝随时发布的政令均具有法律效力。皇帝可以通过大赦或录囚等方式行使审判权,同时享有死刑的最后决定权。 2、为了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唐律首篇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极其周密的一整套制度A、凡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一般皆可通过其中某种办法减免刑罚,且不致因此影响其政治前途。B、贵族官僚除本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免外,还可以荫庇其一定范围的亲属,使他们在犯罪时也享受减免刑罚的待遇。C、官爵越高,享受的特权越多,本人所受处分越轻,能够荫庇的亲属范围越广。3、为了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唐律也作了明确规定:A、严格区分良、贱。良人在唐律中称为“凡人”,主体是农民,是国家

19、赋税、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来源。贱民分为“官贱”和“私贱”,“官贱”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均隶属于官府。“私贱”有奴婢和部曲两种,是主人的家仆。奴婢地位最低,“律比畜产”B、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C、专门规定一些贱民侵犯良人的罪名。D、若良贱之间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他们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D、在诉讼上,良贱之间也有严格区别,除谋叛以上罪,部曲奴婢不得告发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否则处以重刑。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1)在家庭关系中,唐律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唐律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对“十恶”之一的“不孝”,处以重刑,如违犯教令,供养有缺,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居父母丧嫁

20、娶,告发和骂詈祖父母等,均处以较重刑罚。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甚至未经家长许可,私自动用家庭财产的,也要依数量多少处以一定刑罚。唐律疏议户婚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夫妻关系中,唐律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唐律允许男子纳妾,以承祀宗族血脉,但必须严格区别嫡庶,以避免引起家庭财产继承纷争。唐朝的结婚仍以“六礼”为必经程序,尤其强调婚约和聘财;同时,要求由父母主婚,并达到法定婚龄,以此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在离婚方面,主要的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义绝”。“七出”是唐律继承西周的“七去”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称为“

21、休妻”。唐律依据“礼”和“令”,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母家。出与不出,权利操纵于丈夫之手。妻若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仍可休弃。“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三、维护小农经济1.以令的形式正面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初有均田法、租庸调法,强制编户籍;中叶以后改行两税法以缓解财政困难。2.以律的形式反面规定违反赋役制度应受的惩罚。脱户、漏口,增减年貌,相冒合户,私入

22、道。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1.要求官吏恪尽职守,严惩失职、渎职行为;2.要求廉洁奉公,严惩贪墨。六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3.要求恪守礼法,严惩悖礼、违制、欺诈及弄虚作假。第五节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

23、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事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

24、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

25、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3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疏议”部分,这类引用和阐述随处可见。总之,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

26、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确良二、地位1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唐律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

27、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2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如宋初制定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由此可见唐律对于后世各

28、主朝的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3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第六节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大理寺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以上犯罪的案件。审决的徒流案要交部复核,死刑奏报皇帝。另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有重审权。2刑部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属尚书省。除司法行政事务外,还负责复核大

29、理寺审判的流以下及地方判决的徒以上案。有疑者,徒流以下发回原审机关重审,死移大理寺。3、御史台 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督百官言行及部寺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大案审判,受理行政上诉案件。 4、“三司推事”。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为后世所沿袭,至明发展成为“九卿圆审”。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司法效能并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5、“小三司推事”。地方若有重大疑案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6、地方为州(刺史)、县(令)两级。长

30、安有京兆府分别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一)诉讼制度1、诉讼的提起。在唐代,诉讼的提起主要有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1)举劾和告发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唐朝设有专门的监察官举劾渎职的官吏;各级长官对属下犯罪也负有举劾之责,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治罪。此外,在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如对反、逆、叛等罪,人人有告发之责,家属也不例外;对强盗、杀人等罪,亲属与同伍也要告发;放火、失火,知情者须要告发。告发的方式有纠举、密告,知而不举者,或杖一百,或徒一年。(2)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唐朝对平民的告诉设有许多限制。如,除反、叛、大逆

31、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贫贱不能控告尊贵;在押犯人与年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一般无控告权。一般诉讼须自县、州逐级陈告,禁止越诉,违者笞四十。有重大冤屈,可“击登闻鼓”或“邀车驾”申诉,主管官吏应该受理,不受理者治罪;但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诉讼须要有“讼牒”,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的年月“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2.诉讼程序及起诉 自下而上分为县、州、大理寺,一般不得越诉,否则须负刑事责任。但谋叛以上或有大冤等时可直诉;直诉有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3.告诉权的限制 a.除谋叛外,卑幼不得告尊长,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则处绞。 b.10岁以下80以上及笃疾者、狱

32、中犯人除谋叛以上及侵犯自身利益的犯罪外不得告发。(二)主要审判制度1.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徇私舞弊,妨碍司法公正,唐在六典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称“换推”。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剌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娜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2.证据和刑讯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审讯采取“纠问式”,定案主要依据口供,而口供的获取则主要依靠刑讯逼供。唐朝虽然在审讯中仍沿用拷讯制度,但在“宽仁”“慎刑”思想的指导下,总结和继承了以往有关证据与刑讯方面的经验,审判中重视证据的使用,并对刑

33、讯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1)刑讯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2)刑讯方法。A 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B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C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并反拷告状之人。 (3)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

34、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3.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即要求司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4.上诉制度 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唐律要求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上诉,唐代受理上诉的机关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向皇帝申诉的方式有

35、上表、击登闻鼓等。但上诉一般不得越级。(三)刑罚的执行和监狱管理1.死刑复奏及秋冬行刑。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即在对死囚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唐太宗就曾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的死刑案件仍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死刑执行的时问限制在每年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但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拘此限。2.其他刑罚的执行 其他刑罚执行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如笞杖决罚的部位和刑具规格不如法、配役不合法等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3.监狱的设置及管理唐代的

36、监狱可分为三种:在中央设有大理狱,关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师设有京兆府狱和河南狱,关押京城地区的罪犯;在地方,各州县设有自己的监狱,关押当地的囚犯。监狱的管理有一整套严格详密的制度,如依男女、贵贱不同分别关押,何种囚徒应戴何种械具,囚犯的衣食、医药要依律予以保障,若因狱官的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囚徒死伤的,狱官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等。休现出唐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备。三、监察制度在唐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加强,监察制度也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日趋系统和完备,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进一步扩大,作用也愈加重要。唐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

37、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1)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_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郊祀、朝会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主要职责。(3)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唐分全国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称巡按吏,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唐代的御史台虽然也参与审判活动,但与大理寺、刑部职能不同,它不同作为司法机关而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案件的审理,其主要职责是纠劾官吏在司法审判中的违法行为。除了御史台以外,唐代还设置了谏官组织。属下的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谏官行使对皇帝决策机关的自下而上的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有A谏议B封驳(3)知起居事。由上可知,唐代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监察制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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