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党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可参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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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可参考)3 篇党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可参考)篇一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2XX 年工作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案(2XX-2XX 年)(工信部消费2XX549 号),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2XX 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案。 一、工作目标 2XX 年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食品行业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到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行业

2、企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行业诚信氛围。 具体工作目标是:组织专家指导 4 家食品企业按行业标准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其中婴幼儿配乳粉生产企业 1%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在北京、等 4 省市分别选择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 4 家食品企业试行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试点工作;继续支持地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建立 2-3 个省级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 2XX 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食品工业企

3、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成立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和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和评价机构备案信息、建立并维护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和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任务,落实地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

4、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及信息报送制度。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对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二)完善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是编制扩大试点行业实施指南和评价细则。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编写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完善诚信信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式,规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研究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诚信评价申报、

5、审核、评定、申投诉等流程和评价证书(或报告)的发放、暂停、撤销等管理环节和程序;规诚信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一是开展培训。开展诚信建设标准宣贯工作覆盖 31 个省份;培训地诚信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师资。二是加强指导。平均每省选择指导 1-2 家企业作为示,指导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积极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对每家企业按实际需求,培训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充实企业管理队伍。三是开展交流。组织罐头、调味品、饮料和葡萄酒等行业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学习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加强原料管理,建立健全诚信经营档案,同时,督促食品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和健全良好生

6、产规(GMP)、危害分析与控制点(HACCP)等质量自控体系,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促进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作为平台建设试点,拟在、上海等省市指导建立地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三是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到依法采集和披露企业诚信信息。 (五)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一是组织先期试点的乳制品、肉类食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评活动。二是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地工业和信息化、

7、质监等部门推荐,由行业协会或第三诚信服务机构,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选择 4 家(包括所有婴幼儿配乳粉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评价。三是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对已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试点的企业,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食品工业行业协会要促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要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知识的培训,协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防机制;企业要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

8、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的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企业要建立部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一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指导北京、分别在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交流会;组织消费者进诚信试点企业开展参观活动,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经营示创建活动。3 月份组织3.15 诚信宣传、6 月份举办第三届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和 9 月份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三是组织开展诚信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企业诚信文化交流等活动

9、,探索交流国际诚信管理经验。 (八)加快诚信奖惩机制建设。研究诚信激励惩戒措施。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在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食品企

10、业,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容,切实提高对诚信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地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研究建立地诚信管理配套制度,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地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规与自律作用,形成全位、多层面合力推动、协同推进的格局

11、。 (四)加强诚信宣传。继续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巩固社会舆论监督成果。篇二 一、工作目标 2XX 年 1 月,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社局依托门户,设立工程项目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依职责发布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二、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以副局长戴尚玉为组长,劳动监察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息中心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

12、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人社局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劳动监察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通报情况。 劳动关系科: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采集、数据质量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办理(本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本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信息的采集、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本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

13、险种类及金额等容)。 信息中心:依托门户开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社局要充分利用门户,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子站,推进项目信息集中公开和信用信息集中共享。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利用业务集成系统数据库信息,重点发布在我市区域从事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信息和企业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 (三)客观公开,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

14、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发布信息,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主要工作 (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 1、公开的目录。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如下: (1)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2)从业单位 2XX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的纪录信息。(3)从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企业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企业,包括:从事建设

15、、勘察、施工等活动的企业。 2、目录容说明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从业单位 2XX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的纪录信息:确认年度、确认机关、确认日期、文书编号。 (3)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及企业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等容。 3、公开的主体。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社局为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的主体,并按照谁主管、谁发布、谁管理的原则,做好信息

16、的录入、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 4、公开的载体。市人社局在门户首页(或市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各县(区、市)人社局在门户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作为信息管理、发布平台,向社会提供检索及查询等服务功能。 5、准确、及时、规地公开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各县(区、市)人社局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二)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1、我市人社部门依据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的要求,促进企业信用

17、分类监管工作。 2、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县(区、市)人社局要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的要求,采集整理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时提供和发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共享应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做好企业限制警示应用。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XX 年 8 月 31 日-9 月 2 日) 各县(区、市)人社局根据本案,制定本部门推进项目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容、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等,组织开展工作。并于 2XX 年 9 月 15 日

18、前将工作实施案报市人社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XX 年 9 月 21 日-11 月 1 日) 1、2XX 年 9 月 21 日-1 月 2 日,全市人社部门依托门户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 2、2XX 年 1 月 21 日-11 月 1 日,按照人社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公开和发布相关信息。 (三)总结阶段(2XX 年 11 月 11 日-12 月 2 日) 市人社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人社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做法和经验。对工作薄弱地区加强督促指导,开展工作交

19、流,以点带面,查缺补漏,同步推进。 各县(区、市)人社局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XX 年 12 月 31 日前报市人社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定具体的推进案,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开展工作。(二)加强督促检查。市人社局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召开工作情况调度会,建立定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于不及时准确公开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市)人社局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项

20、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关信息发布机制、工作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增强信息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

21、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保护权益,

22、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二、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三)制定标准的部门。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

23、会公示、公开。 (四)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五)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按照社会信用

24、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目录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三、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六)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

25、,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八)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规范名单信息的共

26、享和发布 (九)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 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十)共享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

27、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十一)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

28、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 五、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十二)政府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鼓励各级国家

29、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联合奖惩的要求将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创造条件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联合奖惩。积极创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

30、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有关单位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六、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十四)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五)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

31、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七、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十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认定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十七)对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的警示。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 3 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

32、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八、依法依规退出名单 (十八)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

33、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十九)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十)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相

34、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九、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二十一)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信

35、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十三)建立健全名单信息更正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

36、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二十四)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

37、全。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六)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发起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 (二十七)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研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强化诚信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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