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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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税收征收收管理法修改前后对照表表修改前(阴影部分为删删去内容)修改后(黑体字部分为为修改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了加强税税收征收管理理,规范税收收征收和缴纳纳行为,保障障国家税收收收入,保护纳纳税人合法权权益,促进经经济和社会发发展,制定本本法。 第一条条 为了加强强税收征收管管理,规范税税收征收和缴缴纳行为,保保障国家税收收收入,保护护纳税人合法法权益,促进进经济和社会会发展,制定定本法。 第二条条 凡依法由由税务机关征征收的各种税税收的征收管管理,均适用用本法。 第二条条 凡依法由由税务机关征征收的各种税税收的征收管管理,均适用用本法。 第三条条 税

2、收的开征征、停征以及及减税、免税税、退税、补补税,依照法法律的规定执执行;法律授授权国务院规规定的,依照照国务院制定定的行政法规规的规定执行行。 任何机关、单单位和个人不不得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擅擅自作出税收收开征、停征征以及减税、免免税、退税、补补税和其他同同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相抵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条 税收的开开征、停征以以及减税、免免税、退税、补补税,依照法法律的规定执执行;法律授授权国务院规规定的,依照照国务院制定定的行政法规规的规定执行行。 任何机关、单单位和个人不不得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擅擅自作出税收收开征、停征征以及减税、免免税、退税、补补税和其他同同税收法

3、律、行行政法规相抵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条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负有纳税义义务的单位和和个人为纳税税人。 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负有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义务务的单位和个个人为扣缴义义务人。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必须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定定缴纳税款、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 第四条条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负有纳税义义务的单位和和个人为纳税税人。 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负有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义务务的单位和个个人为扣缴义义务人。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必须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定定缴纳税款、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 第五条条 国务院税税务主管部门门主管全国税税收征

4、收管理理工作。各地地国家税务局局和地方税务务局应当按照照国务院规定定的税收征收收管理范围分分别进行征收收管理。 地方各各级人民政府府应当依法加加强对本行政政区域内税收收征收管理工工作的领导或或者协调,支支持税务机关关依法执行职职务,依照法法定税率计算算税额,依法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国务务院税务主管管部门主管全全国税收征收收管理工作。各各地国家税务务局和地方税税务局应当按按照国务院规规定的税收征征收管理范围围分别进行征征收管理。 地方方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依法法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税税收征收管理

5、理工作的领导导或者协调,支支持税务机关关依法执行职职务,依照法法定税率计算算税额,依法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单位应当支持持、协助税务务机关依法执执行职务。 税税务机关依法法执行职务,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阻挠挠。 第六条条国家有计划划地用现代信信息技术装备备各级税务机机关,加强税税收征收管理理信息系统的的现代化建设设,建立、健健全税务机关关与政府其他他管理机关的的信息共享制制度。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和其他有有关单位应当当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如实实向税务机关关提供与纳税税和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有关的的信息。 第六条条 国家有计计划地用现代代信息技术装装备各级税务务机关,加强强税收征收

6、管管理信息系统统的现代化建建设,建立、健健全税务机关关与政府其他他管理机关的的信息共享制制度。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和其他有有关单位应当当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如实实向税务机关关提供与纳税税和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有关的的信息。 第七条条 税务机机关应当广泛泛宣传税收法法律、行政法法规,普及纳纳税知识,无无偿地为纳税税人提供纳税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条 税务务机关应当广广泛宣传税收收法律、行政政法规,普及及纳税知识,无无偿地为纳税税人提供纳税税咨询服务。第八条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有权向税税务机关了解解国家税收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以以及与纳税程程序有关的情情况。纳税人、扣缴义义务人有权要要

7、求税务机关关为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的的情况保密。税税务机关应当当依法为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的情况况保密。 纳税人人依法享有申申请减税、免免税、退税的的权利。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对税务机机关所作出的的决定,享有有陈述权、申申辩权;依法法享有申请行行政复议、提提起行政诉讼讼、请求国家家赔偿等权利利。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有权控告告和检举税务务机关、税务务人员的违法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有有权向税务机机关了解国家家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以及与纳纳税程序有关关的情况。 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有权要要求税务机关关为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的的情况保密。税税务机关应当当依法

8、为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的情况况保密。 纳税人人依法享有申申请减税、免免税、退税的的权利。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对税务机机关所作出的的决定,享有有陈述权、申申辩权;依法法享有申请行行政复议、提提起行政诉讼讼、请求国家家赔偿等权利利。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有权控告告和检举税务务机关、税务务人员的违法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税务务机关应当加加强队伍建设设,提高税务务人员的政治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务人员必须秉秉公执法、忠忠于职守、清清正廉洁、礼礼貌待人、文文明服务,尊尊重和保护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的权权利,依法接接受监督。 税务务人员不得索索贿受贿、徇徇私舞弊、玩玩忽职守、不不征或者少征征应

9、征税款;不得滥用职职权多征税款款或者故意刁刁难纳税人和和扣缴义务人人。 第九条条 税务机机关应当加强强队伍建设,提提高税务人员员的政治业务务素质。 税务机机关、税务人人员必须秉公公执法、忠于于职守、清正正廉洁、礼貌貌待人、文明明服务,尊重重和保护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的权利利,依法接受受监督。 税务人人员不得索贿贿受贿、徇私私舞弊、玩忽忽职守、不征征或者少征应应征税款;不不得滥用职权权多征税款或或者故意刁难难纳税人和扣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条各级税务机机关应当建立立、健全内部部制约和监督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机关应当对下下级税务机关关的执法活动动依法进行监监督。 各级税务务机关应当对对其工作人

10、员员执行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廉廉洁自律准则则的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条各级税务机机关应当建立立、健全内部部制约和监督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机关应当对下下级税务机关关的执法活动动依法进行监监督。 各级税务务机关应当对对其工作人员员执行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廉廉洁自律准则则的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一条税务机关负负责征收、管管理、稽查、行行政复议的人人员的职责应应当明确,并并相互分离、相相互制约。 第十一一条税务机关负负责征收、管管理、稽查、行行政复议的人人员的职责应应当明确,并并相互分离、相相互制约。 第十二二条税务人员征征收税款和查查处税收违法法案件,与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或者者税收违

11、法案案件有利害关关系的,应当当回避。 第十二二条税务人员征征收税款和查查处税收违法法案件,与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或者者税收违法案案件有利害关关系的,应当当回避。 第十三三条任何单单位和个人都都有权检举违违反税收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行为。收收到检举的机机关和负责查查处的机关应应当为检举人人保密。税务务机关应当按按照规定给予予奖励。 第十三三条任何单单位和个人都都有权检举违违反税收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行为。收收到检举的机机关和负责查查处的机关应应当为检举人人保密。税务务机关应当按按照规定给予予奖励。 第十四四条本法所称税税务机关是指指各级税务局局、税务分局局、税务所和和按照国务院院规定设立的的并

12、向社会公公告的税务机机构。 第十四四条本法所称税税务机关是指指各级税务局局、税务分局局、税务所和和按照国务院院规定设立的的并向社会公公告的税务机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管理第二章 税务务管理第一节 税务务登记第一节 税务务登记 第十五五条 企业业,企业在外外地设立的分分支机构和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场所,个个体工商户和和从事生产、经经营的事业单单位(以下统统称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自领领取营业执照照之日起三十十日内,持有有关证件,向向税务机关申申报办理税务务登记。税务务机关应当自自收到申报之日日起三十日内内审核并发给给税务登记证证件。 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应应当将办理登登记注册、核核发营业执照

13、照的情况,定定期向税务机机关通报。 本条条第一款规定定以外的纳税税人办理税务务登记和扣缴缴义务人办理理扣缴税款登登记的范围和和办法,由国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五条 企业业,企业在外外地设立的分分支机构和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场所,个个体工商户和和从事生产、经经营的事业单单位(以下统统称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自领领取营业执照照之日起三十十日内,持有有关证件,向向税务机关申申报办理税务务登记。税务务机关应当于于收到申报当日日办理登记并并发给税务登登记证件。 工商商行政管理机机关应当将办办理登记注册册、核发营业业执照的情况况,定期向税税务机关通报报。 其他个人纳纳税人应当在在居住地税务务机关办理税

14、税务登记。 税税务机关应当当建立纳税人人识别号制度度。 本条第一款款规定以外的的纳税人办理理税务登记和和扣缴义务人人办理扣缴税税款登记的范范围和办法,由由国务院规定定。 第十六六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税务务登记内容发发生变化的,自自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办理理变更登记之之日起三十日日内或者在向向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申请请办理注销登登记之前,持持有关证件向向税务机关申申报办理变更更或者注销税税务登记。 第十六六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税务务登记内容发发生变化的,自自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办理理变更登记之之日起三十日日内或者在向向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申请请办理注销登登记之前,持持有关证件向向

15、税务机关申申报办理变更更或者注销税税务登记。 第十七七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应当按按照国家有关关规定,持税税务登记证件件,在银行或或者其他金融融机构开立基基本存款账户户和其他存款款账户,并将将其全部账号号向税务机关关报告。 银行和和其他金融机机构应当在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的账户中登登录税务登记记证件号码,并并在税务登记记证件中登录录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的账户账号号。 税务机关依依法查询从事事生产、经营营的纳税人开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有关银行和其其他金融机构构应当予以协协助。 第十七条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应当按按照国家有关关规定,持税税务登记证件件,在银行或或者其

16、他金融融机构开立基基本存款账户户和其他存款款账户,并将将其全部账号号向税务机关关报告。 银行和和其他金融机机构应当在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的账户中登登录税务登记记证件号码,并并在税务登记记证件中登录录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的账户账号号。 税务机关依依法查询从事事生产、经营营的纳税人开开立账户及其其资金交易、取取现等情况时时,有关银行行和其他金融融机构应当予予以协助。 第十八八条 纳税税人按照国务务院税务主管管部门的规定定使用税务登登记证件。税税务登记证件件不得转借、涂涂改、损毁、买买卖或者伪造造。 第十八八条 纳税税人按照国务务院税务主管管部门的规定定使用税务登登记证件。税税务登记证

17、件件不得转借、涂涂改、损毁、买买卖或者伪造造。第二节 账簿簿、凭证管理理第二节 账簿簿、凭证管理理 第十九九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按按照有关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国务院财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的规规定设置账簿簿,根据合法法、有效凭证证记账,进行行核算。 第十九九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按按照有关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国务院财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的规规定设置账簿簿,根据合法法、有效凭证证记账,进行行核算。 第二十十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的财务务、会计制度度或者财务、会会计处理办法法和会计核算算软件,应当当报送税务机机关备案。 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的财务务、会计制度度或者财务、会会计处理办法

18、法与国务院或或者国务院财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有关关税收的规定定抵触的,依依照国务院或或者国务院财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有关关税收的规定定计算应纳税税款、代扣代代缴和代收代代缴税款。 第二十十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的财务务、会计制度度或者财务、会会计处理办法法和会计核算算软件,应当当报送税务机机关备案。 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的财务务、会计制度度或者财务、会会计处理办法法与国务院或或者国务院财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有关关税收的规定定抵触的,依依照国务院或或者国务院财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有关关税收的规定定计算应纳税税款、代扣代代缴和代收代代缴税款。 第二十十一条 税税务机关是发发票的主管机机关

19、,负责发发票印制、领领购、开具、取取得、保管、缴缴销的管理和和监督。 单位、个个人在购销商商品、提供或或者接受经营营服务以及从从事其他经营营活动中,应应当按照规定定开具、使用用、取得发票票。 发票的管理理办法由国务务院规定。 第二十十一条 税务机关关是发票的主主管机关,负负责发票印制制、领购、开开具、取得、保保管、缴销的的管理和监督督。 单位、个人人在购销商品品、提供或者者接受经营服服务以及从事事其他经营活活动中,应当当按照规定开开具、使用、取取得发票。 发票票的管理办法法由国务院规规定。 第二十十二条 增增值税专用发发票由国务院院税务主管部部门指定的企企业印制;其其他发票,按按照国务院税税务

20、主管部门门的规定,分分别由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国家税务务局、地方税税务局指定企企业印制。 未未经前款规定定的税务机关关指定,不得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十二条 增增值税专用发发票由国务院院税务主管部部门指定的企企业印制;其其他发票,按按照国务院税税务主管部门门的规定,分分别由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国家税务务局、地方税税务局指定企企业印制。 未未经前款规定定的税务机关关指定,不得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十三条 国国家根据税收收征收管理的的需要,积极极推广使用税税控装置。纳纳税人应当按按照规定安装装、使用税控控装置,不得得损毁或者擅擅自改动税控控装置。 第二十十三条 国国家根据税收收征收管理的的需要,积

21、极极推广使用税税控装置。纳纳税人应当按按照规定安装装、使用税控控装置,不得得损毁或者擅擅自改动税控控装置。 第二十十四条 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必须按照照国务院财政政、税务主管管部门规定的的保管期限保保管账簿、记记账凭证、完完税凭证及其其他有关资料料。 账簿、记账账凭证、完税税凭证及其他他有关资料不不得伪造、变变造或者擅自自损毁。 第二十十四条 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必须按照照国务院财政政、税务主管管部门规定的的保管期限保保管账簿、记记账凭证、完完税凭证及其其他有关资料料。 账簿、记账账凭证、完税税凭证及其他他有关资料不不得伪造、变变造或者擅自自损毁。第

22、三节纳税申申报第三节纳税申申报 第二十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须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或者税务机机关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确定定的申报期限限、申报内容容如实办理纳纳税申报,报报送纳税申报报表、财务会会计报表以及及税务机关根根据实际需要要要求纳税人人报送的其他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十五条 纳税人人必须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者税务机关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确定的申申报期限、申申报内容如实实办

23、理纳税申申报,报送纳纳税申报表、财财务会计报表表以及税务机机关根据实际际需要要求纳纳税人报送的的其他纳税资资料。 扣缴义务务人必须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或或者税务机关关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确定的申申报期限、申申报内容如实实报送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报告告表以及税务务机关根据实实际需要要求求扣缴义务人人报送的其他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十六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可可以直接到税税务机关办理理纳税申报或或者报送代扣扣代缴、代收收代缴税款报报告表,也可可以按照规定定采取邮寄、数数据电文或者者其他方式办办理上述申报报、报送事项项。 第二十十六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可可以直接到税税务机关办

24、理理纳税申报或或者报送代扣扣代缴、代收收代缴税款报报告表,也可可以按照规定定采取邮寄、数数据电文或者者其他方式办办理上述申报报、报送事项项。 第二十十七条 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不能能按期办理纳纳税申报或者者报送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报告告表的,经税税务机关核准准,可以延期期申报。 经核准准延期办理前前款规定的申申报、报送事事项的,应当当在纳税期内内按照上期实实际缴纳的税税额或者税务务机关核定的的税额预缴税税款,并在核核准的延期内内办理税款结结算。 第二十十七条 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不能能按期办理纳纳税申报或者者报送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报告告表的,经税税务机关核准准,可以延期期申报

25、。 经核准准延期办理前前款规定的申申报、报送事事项的,应当当在纳税期内内按照上期实实际缴纳的税税额或者税务务机关核定的的税额预缴税税款,并在核核准的延期内内办理税款结结算。 第二十十八条 政政府部门和有有关单位应当当及时向税务务机关提供所所掌握的涉税税信息。 银行和和其他金融机机构应当及时时向税务机关关提供本单位位掌握的储户户账户、支付付或计入该账账户的利息总总额、支付或或计入该账户户的投资收益益及年末(或或期末)账户户余额等信息息。 涉税信息提提供办法由国国务院规定。第三章 税款征征收第三章 税款征征收 第二十十八条税务务机关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征征收税款,不不得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

26、规的规定开征征、停征、多多征、少征、提提前征收、延延缓征收或者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纳税额按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核核定。 第二十十九条税务务机关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征征收税款,不不得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开征征、停征、多多征、少征、提提前征收、延延缓征收或者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十九条 除除税务机关、税税务人员以及及经税务机关关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委托托的单位和人人员外,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进行税税款征收活动动。 第三十十条 除税税务机关、税税务人员以及及经税务机关关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委托托的单位和人人员外,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进行税税款征收活动动。 第三十十条 扣缴

27、缴义务人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定定履行代扣、代代收税款的义义务。对法律律、行政法规规没有规定负负有代扣、代代收税款义务务的单位和个个人,税务机机关不得要求求其履行代扣扣、代收税款款义务。 扣缴义义务人依法履履行代扣、代代收税款义务务时,纳税人人不得拒绝。纳纳税人拒绝的的,扣缴义务务人应当及时时报告税务机机关处理。 税务务机关按照规规定付给扣缴缴义务人代扣扣、代收手续续费。 第三十十一条 扣扣缴义务人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履行代扣扣、代收税款款的义务。对对法律、行政政法规没有规规定负有代扣扣、代收税款款义务的单位位和个人,税税务机关不得得要求其履行行代扣、代收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

28、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十一条 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按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或或者税务机关关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确定的期期限,缴纳或或者解缴税款款。 纳税人因有有特殊困难,不不能按期缴纳纳税款的,经经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国国家税务局、地地方税务局批批准,可以延延期缴纳税款款,但最长不不得超过三个个月。 第三十十二条 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按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或或者税务机关关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确定的期期限,缴纳或或者解缴税款款。 纳税人因有

29、有特殊困难,不不能按期缴纳纳税款的,经经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国国家税务局、地地方税务局批批准,可以延延期缴纳税款款,但最长不不得超过三个个月。 第三十十二条纳税税人未按照规规定期限缴纳纳税款的,扣扣缴义务人未未按照规定期期限解缴税款款的,税务机机关除责令限限期缴纳外,从从滞纳税款之之日起,按日日加收滞纳税税款万分之五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十三条纳税人未按按照规定期限限缴纳税款的的,扣缴义务务人未按照规规定期限解缴缴税款的,税税务机关除责责令限期缴纳纳外,从滞纳纳税款之日起起,按日加收收滞纳税款万万分之五的税税款滞纳金。 第三十十三条 纳纳税人可以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书面申请请减税、免税

30、税。 减税、免税税的申请须经经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减税、免税税审查批准机机关审批。地地方各级人民民政府、各级级人民政府主主管部门、单单位和个人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擅自作出出的减税、免免税决定无效效,税务机关关不得执行,并并向上级税务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十四条 纳纳税人可以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书面申请请减税、免税税。 减税、免税税的申请须经经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减税、免税税审查批准机机关审批。地地方各级人民民政府、各级级人民政府主主管部门、单单位和个人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擅自作出出的减税、免免税决定无效效,税务机关关不得执行,并并向上级税务务机关报告。 第三

31、十十四条税务务机关征收税税款时,必须须给纳税人开开具完税凭证证。扣缴义务务人代扣、代代收税款时,纳纳税人要求扣扣缴义务人开开具代扣、代代收税款凭证证的,扣缴义义务人应当开开具。 第三十十五条税务务机关征收税税款时,必须须给纳税人开开具完税凭证证。扣缴义务务人代扣、代代收税款时,纳纳税人要求扣扣缴义务人开开具代扣、代代收税款凭证证的,扣缴义义务人应当开开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税务机机关有权核定定其应纳税额额: (一)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可可以不设置账账簿的; (二)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应当设置置账簿但未设设置的; (三)擅擅自销毁账簿簿或者拒不提提供纳税

32、资料料的; (四)虽设设置账簿,但但账目混乱或或者成本资料料、收入凭证证、费用凭证证残缺不全,难难以查账的; (五五)发生纳税税义务,未按按照规定的期期限办理纳税税申报,经税税务机关责令令限期申报,逾逾期仍不申报报的; (六)纳纳税人申报的的计税依据明明显偏低,又又无正当理由由的。税税务机关核定定应纳税额的的具体程序和和方法由国务务院税务主管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税务务机关有权核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一)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可以不设设置账簿的; (二二)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应当当设置账簿但但未设置的; (三三)擅自销毁毁账簿或者拒拒不提供纳税税

33、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簿,但账目混混乱或者成本本资料、收入入凭证、费用用凭证残缺不不全,难以查查账的; (五)发发生纳税义务务,未按照规规定的期限办办理纳税申报报,经税务机机关责令限期期申报,逾期期仍不申报的的; (六)纳税税人申报的计计税依据明显显偏低,又无无正当理由的的。税务务机关核定应应纳税额的具具体程序和方方法由国务院院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 第三十十六条 企业或者者外国企业在在中国境内设设立的从事生生产、经营的的机构、场所所与其关联企企业之间的业业务往来,应应当按照独立立企业之间的的业务往来收收取或者支付付价款、费用用;不按照独独立企业之间间的业务往来来收取或者支支付价款、费费用,

34、而减少少其应纳税的的收入或者所所得额的,税税务机关有权权进行合理调调整。 第三十十七条 企业或者者外国企业在在中国境内设设立的从事生生产、经营的的机构、场所所与其关联企企业之间的业业务往来,应应当按照独立立企业之间的的业务往来收收取或者支付付价款、费用用;不按照独独立企业之间间的业务往来来收取或者支支付价款、费费用,而减少少其应纳税的的收入或者所所得额的,税税务机关有权权进行合理调调整。 第三十十七条 对未按照照规定办理税税务登记的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以及临时从从事经营的纳纳税人,由税税务机关核定定其应纳税额额,责令缴纳纳;不缴纳的的,税务机关关可以扣押其其价值相当于于应纳税款的的商品

35、、货物物。扣押后缴缴纳应纳税款款的,税务机机关必须立即即解除扣押,并并归还所扣押押的商品、货货物;扣押后后仍不缴纳应应纳税款的,经经县以上税务务局(分局)局局长批准,依依法拍卖或者者变卖所扣押押的商品、货货物,以拍卖卖或者变卖所所得抵缴税款款。 第三十十八条 对未按照照规定办理税税务登记的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以及临时从从事经营的纳纳税人,由税税务机关核定定其应纳税额额,责令缴纳纳;不缴纳的的,税务机关关可以扣押其其价值相当于于应纳税款的的商品、货物物,税务执法法人员应当在在二十四小时时内向县以上上税务局(分分局)局长报报告,并补办办批准手续。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

36、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十八条 税税务机关有根根据认为从事事生产、经营营的纳税人有有逃避纳税义务务行为的,可以以在规定的纳纳税期之前,责责令限期缴纳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发现纳税人有有明显的转移移、隐匿其应应纳税的商品品、货物以及及其他财产或或者应纳税的的收入的迹象象的,税务机机关可以责成成纳税人提供供纳税担保。如如果纳税人不不能提供纳税税担保,经县县以上税务局局(分局)局局长批准,税税务机关可以以采取下列税税收保全措施施: (一)书书面通知纳税税人开户银行行或者其他

37、金金融机构冻结结纳税人的金金额相当于应应纳税款的存存款; (二)扣押押、查封纳税税人的价值相相当于应纳税税款的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纳税人在前前款规定的限限期内缴纳税税款的,税务务机关必须立立即解除税收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仍未缴纳税款款的,经县以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长批准,税务务机关可以书书面通知纳税税人开户银行行或者其他金金融机构从其其冻结的存款款中扣缴税款款,或者依法法拍卖或者变变卖所扣押、查查封的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以拍拍卖或者变卖卖所得抵缴税税款。个个人及其所扶扶养家属维持持生活必需的的住房和用品品,不在税收收保全措施的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十九条 税税务机关有根根据认

38、为纳税税人有不履行行纳税义务可能能的,可以在规定定的纳税期之之前,责令限限期缴纳应纳纳税款;在限限期内发现纳纳税人有明显显的转移、隐隐匿其应纳税税的商品、货货物以及其他他财产或者应应纳税的收入入的迹象的,税税务机关可以以责成纳税人人提供纳税担担保。如果纳纳税人不能提提供纳税担保保,经县以上上税务局(分分局)局长批批准,税务机机关可以采取取下列税收保保全措施: (一一)书面通知知纳税人开户户银行或者其其他金融机构构冻结纳税人人的金额相当当于应纳税款款的存款; (二二)扣押、查查封纳税人的的价值相当于于应纳税款的的商品、货物物或者其他财财产 税务机机关采取前款款规定的措施施应当书面通通知纳税人并并

39、制作现场场笔录。 纳税人人在第一款规定的的限期内缴纳纳税款的,税税务机关必须须立即解除税税收保全措施施;限期期满满仍未缴纳税税款的,经县县以上税务局局(分局)局局长批准,税税务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纳纳税人开户银银行或者其他他金融机构从从其冻结的存存款中扣缴税税款,或者依依法拍卖或者者变卖所扣押押、查封的商商品、货物或或者其他财产产,以拍卖或或者变卖所得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十九条纳税税人在限期内内已

40、缴纳税款款,税务机关关未立即解除除税收保全措措施,使纳税税人的合法利利益遭受损失失的,税务机机关应当承担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十条 纳税人在在限期内已缴缴纳税款,税税务机关未立立即解除税收收保全措施,使使纳税人的合合法利益遭受受损失的,税税务机关应当当承担赔偿责责任。 第四十十条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未按照规规定的期限缴缴纳或者解缴缴税款,纳税税担保人未按按照规定的期期限缴纳所担担保的税款,由由税务机关责责令限期缴纳纳,逾期仍未未缴纳的,经经县以上税务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税务机关可以以采取下列强强制执行措施施: (一)书书面通知其开开户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机构从其存款款中扣

41、缴税款款; (二)扣扣押、查封、依依法拍卖或者者变卖其价值值相当于应纳纳税款的商品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以以拍卖或者变变卖所得抵缴缴税款。 税务机机关采取强制制执行措施时时,对前款所所列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纳纳税担保人未未缴纳的滞纳纳金同时强制制执行。 个人及及其所扶养家家属维持生活活必需的住房房和用品,不不在强制执行行措施的范围围之内。 第四十十一条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未未按照规定的的期限缴纳或或者解缴税款款,纳税担保保人未按照规规定的期限缴缴纳所担保的的税款,由税税务机关责令令限期缴纳,逾逾期仍未缴纳纳的,经县以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长批准,税务务机关可以采采取下列强制制执行措施: (

42、一)书面面通知其开户户银行或者其其他金融机构构从其存款中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押、查封、依依法拍卖或者者变卖其价值值相当于应纳纳税款的商品品、货物或者者其他财产,以以拍卖或者变变卖所得抵缴缴税款。 税务机机关采取强制制执行措施时时,对前款所所列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纳纳税担保人未未缴纳的税款款滞纳金同时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并制作现场笔录。 税收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第四十十一条本法法第三十七条条、第三十八八条、第四十十条规定的采采取税收

43、保全全措施、强制制执行措施的的权力,不得得由法定的税税务机关以外外的单位和个个人行使。 第四四十二条本本法第三十八八条、第三十十九条、第四四十一条规定定的采取税收收保全措施、强强制执行措施施的权力,不不得由法定的的税务机关以以外的单位和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十二条税务务机关采取税税收保全措施施和强制执行行措施必须依依照法定权限限和法定程序序,不得查封封、扣押纳税税人个人及其其所扶养家属属维持生活必必需的住房和和用品。 第四十十三条税务务机关采取税税收保全措施施和强制执行行措施必须依依照法定权限限和法定程序序,不得查封封、扣押纳税税人个人及其其所扶养家属属维持生活必必需的住房和和用品。 第四十十三

44、条税务务机关滥用职职权违法采取取税收保全措措施、强制执执行措施,或或者采取税收收保全措施、强强制执行措施施不当,使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或者者纳税担保人人的合法权益益遭受损失的的,应当依法法承担赔偿责责任。 第四十十四条税务务机关滥用职职权违法采取取税收保全措措施、强制执执行措施,或或者采取税收收保全措施、强强制执行措施施不当,使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或者者纳税担保人人的合法权益益遭受损失的的,应当依法法承担赔偿责责任。 第四十十四条欠缴缴税款的纳税税人或者他的的法定代表人人需要出境的的,应当在出出境前向税务务机关结清应应纳税款、滞滞纳金或者提提供担保。未未结清税款、滞滞纳金,又不不提供担保的

45、的,税务机关关可以通知出出境管理机关关阻止其出境境。 第四十十五条欠缴税款的的纳税人或者者他的法定代代表人需要出出境的,应当当在出境前向向税务机关结结清应纳税款款、税款滞纳金或或者提供担保保。未结清税税款、税款滞纳金,又又不提供担保保的,税务机机关可以通知知出境管理机机关阻止其出出境。 第四十十五条 税税务机关征收收税款,税收收优先于无担担保债权,法法律另有规定定的除外;纳纳税人欠缴的的税款发生在在纳税人以其其财产设定抵抵押、质押或或者纳税人的的财产被留置置之前的,税税收应当先于于抵押权、质质权、留置权权执行。 纳税人人欠缴税款,同同时又被行政政机关决定处处以罚款、没没收违法所得得的,税收优优

46、先于罚款、没没收违法所得得。 税务机关应应当对纳税人人欠缴税款的的情况定期予予以公告。 第四十十六条 税务机关关征收税款,税税收优先于无无担保债权,法法律另有规定定的除外;纳纳税人欠缴的的税款发生在在纳税人以其其财产设定抵抵押、质押或或者纳税人的的财产被留置置之前的,税税收应当先于于抵押权、质质权、留置权权执行。 纳税人人欠缴税款,同同时又被行政政机关决定处处以罚款、没没收违法所得得的,税收优优先于罚款、没没收违法所得得。 税务务机关应当对对纳税人欠缴缴税款的情况况定期予以公公告。 第四十十六条 纳纳税人有欠税税情形而以其其财产设定抵抵押、质押的的,应当向抵抵押权人、质质权人说明其其欠税情况。

47、抵抵押权人、质质权人可以请请求税务机关关提供有关的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十七条 纳纳税人有欠税税情形而以其其财产设定抵抵押、质押的的,应当向抵抵押权人、质质权人说明其其欠税情况。抵抵押权人、质质权人可以请请求税务机关关提供有关的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十七条税务务机关扣押商商品、货物或或者其他财产产时,必须开开付收据;查查封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时,必必须开付清单单。 第四十十八条税务务机关扣押商商品、货物或或者其他财产产时,必须开开付收据;查查封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时,必必须开付清单单。 第四十十八条 纳纳税人有合并并、分立情形形的,应当向向税务机关报报告,并依法法缴清税款。纳纳税人合并

48、时时未缴清税款款的,应当由由合并后的纳纳税人继续履履行未履行的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立时未缴清税税款的,分立立后的纳税人人对未履行的的纳税义务应应当承担连带带责任。 第四十十九条 纳纳税人有合并并、分立情形形的,应当向向税务机关报报告,并依法法缴清税款。纳纳税人合并时时未缴清税款款的,应当由由合并后的纳纳税人继续履履行未履行的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立时未缴清税税款的,分立立后的纳税人人对未履行的的纳税义务应应当承担连带带责任。 第四十十九条 欠欠缴税款数额额较大的纳税税人在处理其其不动产或者者大额资产之之前,应当向向税务机关报报告。 第五十十条 欠缴缴税款数额较较大的纳税人人在处理其不不动产或

49、者大大额资产之前前,应当向税税务机关报告告。 第五十十条 欠缴缴税款的纳税税人因怠于行行使到期债权权,或者放弃弃到期债权,或或者无偿转让让财产,或者者以明显不合合理的低价转转让财产而受受让人知道该该情形,对国国家税收造成成损害的,税税务机关可以以依照合同法法第七十三条条、第七十四四条的规定行行使代位权、撤撤销权。 税务机机关依照前款款规定行使代代位权、撤销销权的,不免免除欠缴税款款的纳税人尚尚未履行的纳纳税义务和应应承担的法律律责任。 第五十十一条 欠欠缴税款的纳纳税人因怠于于行使到期债债权,或者放放弃到期债权权,或者无偿偿转让财产,或或者以明显不不合理的低价价转让财产而而受让人知道道该情形,

50、对对国家税收造造成损害的,税税务机关可以以依照合同法法第七十三条条、第七十四四条的规定行行使代位权、撤撤销权。 税务机机关依照前款款规定行使代代位权、撤销销权的,不免免除欠缴税款款的纳税人尚尚未履行的纳纳税义务和应应承担的法律律责任。 第五十十一条 纳税人人超过应纳税税额缴纳的税税款,税务机机关发现后应应当立即退还还;纳税人自自结算缴纳税税款之日起三三年内发现的的,可以向税税务机关要求求退还多缴的的税款并加算算银行同期存存款利息,税税务机关及时时查实后应当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库中退库的,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有关关国库管理的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十二条 纳税人人超过应纳税税额缴纳的税税款,税务

51、机机关发现后应应当立即退还还;纳税人自自结算缴纳税税款之日起三三年内发现的的,可以向税税务机关要求求退还多缴的的税款并加算算银行同期存存款利息,税税务机关及时时查实后应当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库中退库的,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有关关国库管理的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十二条 因因税务机关的的责任,致使使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未未缴或者少缴缴税款的,税税务机关在三三年内可以要要求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补补缴税款,但但是不得加收收滞纳金。 因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计算算错误等失误误,未缴或者者少缴税款的的,税务机关关在三年内可可以追征税款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况的,追征期期可以延长到到五年。 对偷税税、抗税

52、、骗骗税的,税务务机关追征其其未缴或者少少缴的税款、滞滞纳金或者所所骗取的税款款,不受前款款规定期限的的限制。 第五十十三条 因税务机机关的责任,致致使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未未缴或者少缴缴税款的,税税务机关在三三年内可以要要求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补补缴税款,但但是不得加收收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少缴税款造成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在三年内可以以追征税款、税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况的,追征期期可以延长到到五年。 对逃避缴纳税税款、抗税、骗骗税的,税务务机关追征其其未缴或者少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十三条国家家税务局和地地方税

53、务局应应当按照国家家规定的税收收征收管理范范围和税款入入库预算级次次,将征收的的税款缴入国国库。 对审计计机关、财政政机关依法查查出的税收违违法行为,税税务机关应当当根据有关机机关的决定、意意见书,依法法将应收的税税款、滞纳金金按照税款入入库预算级次次缴入国库,并并将结果及时时回复有关机机关。 第五十十四条国家税务局局和地方税务务局应当按照照国家规定的的税收征收管管理范围和税税款入库预算算级次,将征征收的税款缴缴入国库。 对对审计机关、财财政机关依法法查出的税收收违法行为,税税务机关应当当根据有关机机关的决定、意意见书,依法法将应收的税税款、税款滞纳金金按照税款入入库预算级次次缴入国库,并并将

54、结果及时时回复有关机机关。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十四条 税税务机关有权权进行下列税税务检查: (一一)检查纳税税人的账簿、记记账凭证、报报表和有关资资料,检查扣扣缴义务人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账簿、记账账凭证和有关关资料; (二)到到纳税人的生生产、经营场场所和货物存存放地检查纳纳税人应纳税税的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检查查扣缴义务人人与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有关的的经营情况; (三三)责成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提供与与纳税或者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有关的文件件、证明材料料和有关资料料; (四)询问问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与与纳税或者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

55、缴税款款有关的问题题和情况; (五五)到车站、码码头、机场、邮邮政企业及其其分支机构检检查纳税人托托运、邮寄应应纳税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的有关关单据、凭证证和有关资料料; (六)经县县以上税务局局(分局)局局长批准,凭凭全国统一格格式的检查存存款账户许可可证明,查询询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在银行或或者其他金融融机构的存款款账户。税务务机关在调查查税收违法案案件时,经设设区的市、自自治州以上税税务局(分局局)局长批准准,可以查询询案件涉嫌人人员的储蓄存存款。税务机机关查询所获获得的资料,不不得用于税收收以外的用途途。 第五十十五条 税税务机关有权权进行下列税税务检查: (

56、一一)检查纳税税人的账簿、记记账凭证、报报表和有关资资料,检查扣扣缴义务人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账簿、记账账凭证和有关关资料,检查查个人纳税人人取得收入单单位与纳税相相关的账簿和和资料; (二)到到纳税人的生生产、经营场场所和货物存存放地检查纳纳税人应纳税税的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检查查扣缴义务人人与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有关的的经营情况; (三三)责成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提供与与纳税或者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有关的文件件、证明材料料和有关资料料; (四)询问问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与与纳税或者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有关的问题题和情况; (五五)到车站、码码头、机场

57、、邮邮政企业及其其分支机构检检查纳税人托托运、邮寄应应纳税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的有关关单据、凭证证和有关资料料; (六)经县县以上税务局局(分局)局局长批准,凭凭全国统一格格式的检查存存款账户许可可证明,查询询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在银行或或者其他金融融机构的存款款账户。税务务机关在调查查税收违法案案件时,经设设区的市、自自治州以上税税务局(分局局)局长批准准,可以查询询案件涉嫌人人员的储蓄存存款。税务机机关查询所获获得的资料,不不得用于税收收以外的用途途。 第五十十五条 税税务机关对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以前纳税期期的纳税情况况依法进行税税务检查时,发发现纳税人

58、有有逃避纳税义义务行为,并并有明显的转转移、隐匿其其应纳税的商商品、货物以以及其他财产产或者应纳税税的收入的迹迹象的,可以以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批准权权限采取税收收保全措施或或者强制执行行措施。 第五十十六条 税税务机关对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以前纳税期期的纳税情况况依法进行税税务检查时,发发现纳税人有有逃避纳税义义务行为,并并有明显的转转移、隐匿其其应纳税的商商品、货物以以及其他财产产或者应纳税税的收入的迹迹象的,可以以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批准权权限采取税收收保全措施或或者强制执行行措施。 第五十十六条 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必须须接受税务机机关依法进行行的税务检查查,如实反映映情况,提供供有

59、关资料,不不得拒绝、隐隐瞒。 第五十十七条 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必须须接受税务机机关依法进行行的税务检查查,如实反映映情况,提供供有关资料,不不得拒绝、隐隐瞒。 第五十十七条税务务机关依法进进行税务检查查时,有权向向有关单位和和个人调查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和其其他当事人与与纳税或者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有关的情况况,有关单位位和个人有义义务向税务机机关如实提供供有关资料及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十八条税务务机关依法进进行税务检查查时,有权向向有关单位和和个人调查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和其其他当事人与与纳税或者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有关的情况况,有关单位位和个人有义义务向税务机机关如

60、实提供供有关资料及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十八条 税税务机关调查查税务违法案案件时,对与与案件有关的的情况和资料料,可以记录录、录音、录录像、照相和和复制。 第五十十九条 税税务机关调查查税务违法案案件时,对与与案件有关的的情况和资料料,可以记录录、录音、录录像、照相和和复制。 第五十十九条 税税务机关派出出的人员进行行税务检查时时,应当出示示税务检查证证和税务检查查通知书,并并有责任为被被检查人保守守秘密;未出出示税务检查查证和税务检检查通知书的的,被检查人人有权拒绝检检查。 第六十十条 税务务机关派出的的人员进行税税务检查时,应应当出示税务务检查证和税税务检查通知知书,并有责责任为被检查查人保

61、守秘密密;未出示税税务检查证和和税务检查通通知书的,被被检查人有权权拒绝检查。第五章 法律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责任 第六十十条纳税人人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由由税务机关责责令限期改正正,可以处二二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节严重的,处处二千元以上上一万元以下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照规定的期限限申报办理税税务登记、变变更或者注销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照规定设置、保保管账簿或者者保管记账凭凭证和有关资资料的; (三)未按照照规定将财务务、会计制度度或者财务、会会计处理办法法和会计核算算软件报送税税务机关备查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将其全部银银行账号向税税务机关报告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定安装、使用用税控装置,或或者损毁或者者擅自改动税税控装置的。 纳纳税人不办理理税务登记的的,由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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