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深食品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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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深食品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供深食品评价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加快培育 一批符合供深食品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含企业、基地),规范 供深食品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 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建立供深食 品标准体系 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深府201841 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供深食品评价工作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2、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供深食品评价,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 对申请评价的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供深食品标准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本制度所称供深食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供深食品标准 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本制度所称供深食品标准,是指结合深圳市实际,在供深食品标 准体系框架内,基于我国已有标准,借鉴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 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四条 供深食品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 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深圳市供深食品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负责供深食品的监督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供深食品监督管理制度、监

3、 督供深食品工作开展以及审议备案供深食品评价结果。第六条 委员会对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以下简称“市标促 会”)、评价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等供深食品相关方的工作开展 监督。供深食品相关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市标促会。应按照社会团体基本规范开展供深食品标准体 系构建、供深食品标准制定、评价规则发布、评价机构委托、评价工 作检查与供深食品推广等工作,确保程序合规,符合深圳市实际。(二)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基本规范、评价规则规定的程序要 求开展供深食品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过程完整、客观、公平、真实, 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三)检测机构。应按照食品检测工作基本规范开展食品检测活

4、 动,并保证检测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四)检查机构。应按照检查工作基本规范开展供深食品检查工 作,及时作出检查结论,保证客观、真实。(五)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工作基本规范开展供深食品监督工 作,保证监督过程公开公正、客观严谨。第二章 评价实施第七条 市标促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供深食品监管需要, 按照社会团体基本规范制定供深食品标准制定,发布供深食品评价目 录。第八条 供深食品评价应使用统一的评价实施规则,评价实施规 则由市标促会统一制定并对外发布。第九条 开展供深食品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 资格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机 产品或自愿性产品

5、(农产品和食品)评价相关领域的资质,并将其相 关资质信息报送至市标促会。承接供深食品评价活动中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 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将其相关资质信息报送至市 标促会。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自愿申请开展供深食品评价,应具 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获得相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三)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要业务,生产经营规模符合评价条 件;(四)实施现有国际国外先进管理体系或其他符合市食品安全主 管部门认定的管理体系,如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 体系,评价证书在有效期内。食品生产基地建立并实施了良好 的食品安全管控体系,也可认定

6、为满足该项条件;认定原则包 括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合法合规,通过CNAS或其他国际认可机 构认可,且现有体系符合供深食品标准及企业管理要求,体系 运行持续有效,且充分适宜。(五)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安全要求及供深 食品标准要求;(六)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七)两年内未受到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向市标促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对其产品符合 供深食品标准进行自我声明。第十一条 市标促会统一受理申请,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 评价机构开展供深食品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 和现场评价。按照评价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对基地土壤、水质和环境等进行

7、 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采信食品生 产经营主体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检测结论。采信的检测结论签发时 间应在1年内,签发机构宜通过国家CNAS认可。同时,可对组织和基 地自我声明符合供深标准的基地相关指标和农产品进行必检项检验。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保证评价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 对评价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 溯性。检测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活动的独立、公主、真实和准确,并对 检验检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具 有可追溯性。检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 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8、。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比对食品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供深食品标准 要求,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有持续提供符合供深食品标准要 求食品的能力。对符合评价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价证书,允 许其使用供深食品评价标识。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书面通知食品生 产经营主体,并说明理由。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第十五条 供深食品评价证书式样及标识由市标促会统一制定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通过市场抽样检测、飞行检查等方式, 对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获证食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其 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评价机构可采信由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抽查结 果,减少或免除监督检查。评价机构应对监督检查

9、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评 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 年。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发现获证食品及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 不符合评价要求情形的,应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评价证书,并将结果 报备促进会。第十八条 供深食品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评价证书有效期 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获得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在有效期届 满90日前申请重新评价。第十九条 供深食品评价结论变更或者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符合性的情形下,仍需继续使用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应在发生上述变化后30日内重新申请评价。第二十条 获证食品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

10、在30日内向市标促会申请变更。市标促会应当收到评价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评价证书进行变更:(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或者供深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 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食品种类和数量增加或减少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评价证书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在30日内注销评价 证书,并报备促进会对外公布:(一)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食品不再生产的;或获证主体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要 求的;(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评价证书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在30日内暂停评价 证书,评价证书暂停期为3至6个月,

11、并报备促进会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标识的;(二)获证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 经评价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评价证书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在7日内撤销评价 证书,并报备促进会对外公布:(一)获证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不 符合供深食品标准要求的;(二)获证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超范围使用评价标识的;(五)获证食品的生产

12、、加工、销售等活动不符合评价要求,且 在评价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六)获证食品在评价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 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七)获证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 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八)获证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食品评价活动因违反国 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九)获证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拒不接受评价监管部门或者 评价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获证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应暂停使用评价证书和评价标识;评价证书撤销后,食品生产经营主

13、 体应向市标促会交回评价证书和未使用的评价标识。第二十五条 市标促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获得评价食品生产经营 主体的相关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应遵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市标促会依规对评价机构和检测机构遵守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 监督。第二十七条 市标促会应依规对评价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运行情 况进行检查,对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评价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对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和获证食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 12月31日前向市标促会提交该 机构本年度供深食品评价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和检测机构违规开展评价活动的,由市标 促会应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规予以查处;有不诚信行 为的,由市标促会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第三十条 市标促会在对获证食品的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 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应的评价机构;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 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评价机构根据市标促会通报的相关信息对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主 体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依规暂停或者撤销其评价证书。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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