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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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 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 备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使用与管理效益,根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用 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购置仪器设备进行审 核、论证、采购、验收,以及对日常仪器设备的使用、借调、移 交、报损、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 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实现信息网络

2、化,借助校园网、计 算机对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各级仪器设备及资产管理 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类经费拨款、自有款、自筹款 等资金购置,以及无偿调入、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血 zfr Mi ffeil第二章 体 制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 的归口管理。各单位应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落实本单位仪 器设备使用与保管,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七条 仪器设备分级管理职责:(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行使监管职 责。负责审核与统筹

3、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论证与审批贵重仪器 设备购置计划,指导与监督仪器设备采购过程,检查与落实仪器 设备的帐、卡、物管理,审批与协调仪器设备借调、移交和报废、 报损等各项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校仪 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并实施总体监督管理。(二)各单位对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行使管理职责。1、资产责任: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为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 及责任人。根据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需要,负责仪器设备添 置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协调单位内部仪器设备的使用 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因工作的需要,各单位正职可委托副职协助做好日常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2、设备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

4、人负责单位设备管理,配合学校、本单位负责固定资产以及低值仪器帐、卡、物的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协调。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等各项制 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及其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保证账、卡、物相符。3、专用设备:主要指为教学、科研配置的专用仪器设备。 设备管理员对自己管理的专用仪器设备,要妥善养护和合理使 用,定期向学校和单位反映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并作好记录; 配合实验中心(室)主任具体做好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验收、 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 术档案。4、通用设备:主要指为教学、科研配置的通用仪器设备(如

5、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类)。设备使用人对自己使用和 保管的通用仪器设备,要妥善养护和合理使用,配合学校和本单 位做好仪器设备清点和清查工作。第三章 范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与器 皿,行政办公设备等 8 大类。(一)凡单价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且耐用期在 1 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 围。(二)凡单价在200 元以上(含200 元)、500 元以下,且耐用期在 1 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为低值设备,由使用 单位自主建帐管理。(三)单价虽在 500 元以上(

6、含 500 元),且耐用期在 1 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其 价值归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九条 单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超 过 10 万元(含)的成套设备,列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范围(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第十条 依据学校总体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各单 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有 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和专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相关部 门对经费预算、建设项目预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仪 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查和汇总,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申

7、购单位必须对其必要性、 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投资效益进 行评估,完成技术与经济指标分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学院 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第十二条 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采购部门归口统一 采购。采购部门采购时应满足计划中的技术规范、性能指标;如 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整,并报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核查。设备采购必须遵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直接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国家规定的程 序办理批准手续。专控设备在购置前按学校专控设备有关规定办 理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以项目建设添置的仪器

8、设备到校后,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填写验收报告单,完成设备报账登 记,连同签证的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建账 确认手续,并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仪器设备建账审核单,到 财务处报销。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 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与处理。需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 及时提请采购部门进行相关处理。第十五条 所有无偿调入、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均为学 校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和设备登记,并到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办理确认手续,纳入学校统一资产管理范围。第四章 使 用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员

9、(或使用人)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 设备。管理员应模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确实履行各项工作 和责任。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和配合管理员工作。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安 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设 备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 质,定期安检,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 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 和精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设备管理员、 技术维护人员,并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业

10、务培 训。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 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各高校或地 区性的协作网络,提高仪器设备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 生产等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校验、加工、 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服务所得收益参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 行。第十九条 教职工和学生因校外生产实践,原则上使用校外 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单价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 学院、部门或实验中心备案。携带 1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经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并报主管校领导。交还的仪器设备经管理人员验收后,应报使用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注销 备案。第五

11、章 拆 装第二十条 凡已不适合使用、或精度不高,但经改装后还可 以使用、或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仪器设备 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技 术资料和经费预算等,并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的,可 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账、卡、物相关的调整手续。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 作别用。如确实需要,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章 借 调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双方单位协商解 决。借用单位对所

12、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 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合作租、借用我校仪器设 备,必须在不影响校内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 限一般根据校内单位对设备使用状况而定。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 及贵重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市外单位原则不准借出,特殊情况 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使用单位 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由校内合作人携带教学科研合 作项目等相关材料,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征得使用 单位同意和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 续及协议书。借用仪器设备,每天按照原价的25%。交纳

13、仪器 设备折旧费。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的撤消、合并,或仪器设备需在校内调 拨时,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变动手续。由变动单位提 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方可执行。任何调 动、移交必须由调出、调入双方设备资产管理员到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第二十五条 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或规划调整所涉及的 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需要,会同资产管 理部门提出调拨方案,经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拨。使用单位积压、 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使用单 位对积压、闲置、富余物资应填表造册,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 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照“先内、后外”

14、的原则进行 调剂。对暂时无法实现调剂的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账。第七章 报 废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仪器设备报废条件之一的,可作报 废处理。(一)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三)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行(四)市场不能提供所需维修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五)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 件规定执行。(一)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鉴 定审批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 1 次,一般安排在5-6 月份。确实需要提前

15、办理的,须经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二)审核报废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有 关资产报废的办法进行审核,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审批, 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申请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向申请单位发放报废仪器设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 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相关单位的设备资产管理员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将统一回收、统一报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 理规定处置,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第八章 报 损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 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应提出

16、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方可进行修理。相关贵重仪 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管理 员应根据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 告,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办理清账手续。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 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属责任事故,应上报学校确认事故性质, 提出处理意见。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有责任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调查和处理事故。第三十一条 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由学校组 织专门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事故涉及多人 的,应按承担责任大小进行认

17、定和赔偿。第三十二条 因违规操作、保管不当、人为因素导致发生责 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陈旧、缺陷,以及检修不当、客观因素 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 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第三十四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决定偿还形式。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1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凡拖延不赔的,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赔偿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 仪器设备。第九章 移 交第三十六条 退(离)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

18、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 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退(离)休、调离及出站、 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 卖出等)仪器设备。第三十七条 退(离)休、已调离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 聘为本单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第三十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相关工具);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三)实验室以及仪器设备等管理的钥匙;(四)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第三十八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 手续人员,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实验 室负责人,依学校有关规定

19、予以收回,重新调配。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退(离)休时,所承担的科研 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 方便,妥善安排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 献。第四十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退(离)休人员,使用课题 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十章 考 核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仪 器设备管理的绩效评价,建立与完善对管理人员的岗位目标和仪 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的综合考评体系。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管理的评比,对管理好的单位和 个人予以奖励;对于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 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依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重点对仪器设备的机时利用、功能利用开发,以 及仪器设备对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相关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评估结果每年向全校公 布。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参照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 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由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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