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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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以下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已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其中,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参编单位参加了上述两项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的制订工作。 本人作为课题的核心组成员主要完成了“室内声环境评价量,限值及监 测方法研究”、“相关标准草案和有关技术报告编制”等工作 。,新标准的主要制修订内容,一、声环境质量标准(

2、GB 3096-2008) 1、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1993)和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1993)的修订,将环境 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2、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了标准适用范围; 3、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 值作了调整; 4、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 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

3、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是我国关于低频噪声评价的第一部环境保护的标 准。第一次提出了固定设备通过结构传声方式影响同一建筑 或相连建筑户内声环境质量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A声 级以及与其对应的倍频带声压级。,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和工业 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1990)的修订,将厂界 噪声标准和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项标准; 2、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3、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

4、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 测量记录; 4、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 果评价的内容。 5、引入了固定设备通过结构传声方式影响同一建筑或相连建筑 户内声环境质量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A声级以及与 其对应的倍频带声压级。,前 言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5、、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证书1,证书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

6、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 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

7、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

8、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2 表1 中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 年1 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

9、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C.1 监测目的 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C.2 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 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

10、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 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Leq; 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 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

11、,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Lmax。,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

12、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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