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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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

2、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六)列入国家、省、市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第五条 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3、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要求:(一)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六条 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镇、各园区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节点计划。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

4、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拟订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第八条 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印发执行。第九条 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在年度计划内增加区

5、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第十条 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市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

6、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按照节点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各项目按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所在区域优先顺序,确定一个区有关部门(或街镇、园区)为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建设,督促落实项目年度投资任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牵头的重点建设项目负总责。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印发后一个月内,针对项目工程节点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并按要求将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输入项目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建立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对口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制度。对口联系的区领导负责走

7、访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企建、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区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化解情况。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动态排查掌握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在每月15日前通过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反馈项目存在问题的解决推进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确实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对口联系的区领导协调解决。对涉及部门多、解决时限长、需要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研究决策的重大复杂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开发区党政办每月对重点建设项目问题解决情况进行督办,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开发区党政办每季度对项目开展联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纳入督办事项。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每月书面通报1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上报告1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区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规划、农林、水务、公安消防、建设和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介

9、入、主动服务,按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项目早日完成前期报批工作。第二十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环节,对于标准明确或可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其“承诺”资格。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建设、投

10、促、企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招商引资会、编发项目简介和简报等形式,宣传推介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其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规划部门、区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林地使用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用地和林地使用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报批材料,确保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第二十四条 区征拆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应优先

11、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现与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建设方案的无缝衔接,确保征拆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的紧密挂钩,提高征拆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不得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第五章 奖惩机制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

12、包括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问题化解情况、审批服务情况、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印发实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在区机关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并作为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对于工作成效差的在区机关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对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各

13、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属于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6月8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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