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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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 学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包括学历项目、非学历 项目、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都纳入本办法的管理 范围。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人才培养 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有较高政 治和业务素质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第四条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

2、学质量,学校对中外合作 办学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 承办系(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 位的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 办学事宜。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须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 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应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交相关 检查、评估材料。第六条 为保证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有效管理,调动各系(部)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按照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费划拨时给予相应支持。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七条 项目申

3、报。拟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系(部), 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申报:1. 合作方的资质认定。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境)外合作方应具 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 各系(部)在选择国(境)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 警惕,防止国(境)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 等活动。2. 申请。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将可行性报告及国(境)外 教育机构背景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会签后报学校领导批准。3. 签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安排、参与谈判、签署协议。各类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

4、议的中外文本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 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定稿。校领导参加的协议签字仪式,由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对等、友好和务实的原则统一安排。4. 备案。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协议、资质证明及相关附 件的中外文本原件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备查,复印件由相关 部门和系(部)存查。第八条 项目报批。按照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须经上 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付诸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项目、 非学历项目),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应按以下程序履行报批手续:1. 由学校申请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参照国家中外合作办 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相

5、关材 料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2.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各项材料汇总、审核后报校领导签发。3.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申报和 审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4. 学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正式启动该项目。第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学校将责令停止,由此 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和责任人承担。其他不须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须 经学校审核、批准、备案后正式启动。第十条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 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将要求责任方及责任人限期纠 正;不予纠正的,学校将

6、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因限期纠正或终止执 行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 追究责任方和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故终止时,须与合作方就 项目的终止、善后等事宜提前做好协商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 案。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其主要职 责是:1. 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 式和规模;2. 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谈判、论证、审核、报批、备案 等的组织、协调工作;3. 会同财务处与合作方协商制定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中外 双方的财务经

7、费管理;4. 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5.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 验,探讨国际合作办学的规律。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管 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管理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工作由学工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招 生就业处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承办 该项目的系(部)负责。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广告, 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 布。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

8、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 超越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严禁虚假承诺。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1. 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收费的审核与审批手续;2. 负责按期统一收缴计划内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3. 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计 划;4. 设专户并安排1 名主管会计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处按照 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 责。其主要职责是:1. 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

9、本系(部)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中外合作办 学的研究与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 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系(部)负责人兼任。2.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3.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做好每学期的教师聘任、教材征订、课程 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 实施。4. 负责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5. 负责组织学生的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6. 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7. 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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