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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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新政解读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 年-2002 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 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工字199641

2、 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号) 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 年-2007 年)2003 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 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

3、税2003244 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 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88 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 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 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

4、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明确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 年-2012年)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 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

5、度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 年至今)2013 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 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 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6、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 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

7、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 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

8、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二)政策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 善。1. 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 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 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 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2. 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

9、聘研发人员劳务 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的限制。3. 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 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 范围。4.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 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

10、,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 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 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5. 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 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 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 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 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 见,从而使

1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理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见表1) 表 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研发活动 要素内涵1有明确 创新目标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 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2.有系统 组织形式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 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3.有较强 创造性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

12、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 并存在失败的可能。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 2):表 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类 型研发活动非研发活动主要目的具体形式应 用 性 研 究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 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 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 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 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 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 等。纯粹以获取更 多知识为目的, 无明确应用目 标的基础性、探 索性研究和预 研等。试 验

13、性 开 发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 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 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 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 中试等试验性探索。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 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 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 制造等。常规测试、为生 产工艺而进行 的设计、试生产 等。实 质 性 改 进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 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 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 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 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 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 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 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

14、工乙转到 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 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产品化后的相 关技术支撑环 节。2. 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 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 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 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表 3: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研发 阶段定义特征相关活动例举研究 阶段为获取新的科学或 技术知识并理解它 们而进行的独创性 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 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

15、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 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 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 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 确定性。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 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 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 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 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 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 价和最终选择等。开发 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 或使用前,将研究 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 计,以生产出新的 或具有实质性改进 的材料、装置、产 品等。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 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 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 条件。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 计、建造和测试,不

16、具有商业性生产: 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 和运营等。3.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 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1.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 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 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17、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摊销。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 下方面:(1)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研发活动特征 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执行。(4)禁止税前扣除费

18、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 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2)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 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 号文件列举的6 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 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二、研

19、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175%摊销。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 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 号公告、40 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

20、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 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 免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1、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 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 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三)财税2015119 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 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 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 )为准,并随之更新。97 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 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 年的主

22、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 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 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

23、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 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上述所列举的

24、 7 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 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 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 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为落实国发201410 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 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 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

25、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 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 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 194 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

26、 号文件和97 号公告、40 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 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 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

27、 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 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 扣除优惠。(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 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 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 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28、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1. 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 全独立的知识产权。2. 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 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3.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 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4. 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

29、开发。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 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 发,还是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 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 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 资金、技术、

30、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 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 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 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

31、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 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 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 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 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 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

32、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 有效性。(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 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97 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 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 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 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案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 12月购入并

33、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按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 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 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X60%=6)。2020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 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 除的折旧额是200 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 的折旧费” 112.5 (150X75%)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若该设备8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 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

34、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12.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20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 (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 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50万元(200X75%=150)。若该设备4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4 年内每年均可对其 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进行加计扣除150万元。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

35、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 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 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 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

36、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 用支出明细情况。【案例】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 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 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X80%X75%=60万元,B企业应 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 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

37、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 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 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 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

38、确保政策落地。 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 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 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 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十八)研发费用“

39、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财税2015119 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 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 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 额的 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 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X10%,即X=Y X10%/ (1-10%)。【案例】某企业2019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

40、用100万元,其中与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 他费用 8 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X10%/ (1-10%) =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 (100-8)X10%/ (1-10%) =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 B项目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 335万元(97

41、.78+100)X 75%=148.335。(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 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 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 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生产单机、单

42、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 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 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 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冲减。(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 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

43、加计扣除金额。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 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 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 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案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 万元,取得政府补助 50 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 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

44、50X75%=112.5万元。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1. 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2.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 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 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 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 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

45、行加计扣除。97 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1.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2. 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3.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 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 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

46、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 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 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 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 辅助账。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 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 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 别进行归类。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47、表, 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 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岀辅助账填写总流穆按顼目登记墉助账一 号阳ft 分豪龙住f 广、 广AfiFiflHA上册基1rS *吃1r打甬优V+V填报汇恿表(稱弄牛出口 乂也矗二总豐记堀报归舉我/甲1讦|吨山U 些甘:百口同皿甘徑堆ia)Q中牢直冲暑嵐斗聲_(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

48、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 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 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1研究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 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 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 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2.开发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

49、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 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 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 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管理费用)。(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

50、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 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 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允许加计

51、扣除 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 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 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政策。(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 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

52、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 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 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 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 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 除。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一)享受

5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1. 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2. 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完整流程见上图。(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1. 自行判断。根据76 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 件。2. 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 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 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 号公告规定

5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 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 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 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 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 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 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3.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

55、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 业应按照 97 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 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 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 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根据 97 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56、究开发项目 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 用情况记录);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 料;6. “研发支出”辅助账;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根据 76 号公告规定,企业已经

57、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 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 查资料。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 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 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 题的公告(

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12号)规定,对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的填报 有了新的要求。具体填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 行“当期实际 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额合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 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59、年第 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 号文件 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 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

60、集中研发项目费用 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 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 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 文档中披露。(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自主研发的

61、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 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 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 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 字200063 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 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 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

62、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 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 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 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 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 名以上 相关

63、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 1月 1日以后未及 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 年。(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 总函2016685 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 享受 2016年度优惠

64、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 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 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 号文件执行。(根据财税2018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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