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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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公司法表格复习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下(第224条);发起人为22人以上上,2000人以以下,半半数发起起人在中中国有住住所(第第79条条)注册资本最最低限额额3万元(第第26条条);一一人有限限公司为为10万万元(第第59条条)500万元元(除保保险、证证券、商商业银行行外)(第第81条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注册资本本的200%,也也不得低低于法定定的注册册资本最最低限额额(第226条);一人有有限公司司由股东东一次性性足额缴缴纳(第第

2、59条条)。发起设立:首次出出资不低低于注册册资本的的20%,其余余部分两两 年内内缴足;投资公公司五年年内缴足足(第881条);募集设立:实收股股本总额额(第881条)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金额不低低于注册册资本的的30%(第227条)发起设立:书面认认足(第第84条条);货货币出资资不低于于注册资资本的330%(第第83条条)募集设立:发起人人认购股股份不少少与股份份总数的的35%(第885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物、知识识产权、土土地使用用权等非非货币财财产(第第27条条)验资必须经验资资机构验验资(有有限公司司第299条;股股份公司司第900条)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人认购制作招招股说明明

3、书签订承承销协议议和代收收股款协协议申请批批准募股股公开募募股召开创创立大会会登记(第第84条条)设立登记主主体全体股东指指定的代代表或共共同委托托的代理理人(第第30条条)董事会(第第84条条)出资责任应该出资而而没有出出资的:有限公公司一补补缴出资资,承担担违约责责任(第第28条条);股股份公司司一补缴缴出资,其其他发起起人承担担连带责责任(第第94条条)。虚假出资的的:设立立时的股股东或者者发起人人承担连连带责任任(第994条)设立责任(1)公司司不能成成立时,对对设立行行为所产产生的债债务和费费用负连连带责任任;(2)公司司不能成成立时,对对认股人人已缴纳纳的股款款,负返返还股款款并加

4、算算银行同同期存款款利息的的连带责责任;(3)在公公司设立立过程中中,由于于发起人人的过失失致使公公司利益益受到损损害的,应应当对公公司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第95条条)股本抽回(1)超过过截止期期限未募募足股份份(第990条);(2)未按按期召开开创立大大会(第第92条条);(3)创立立大会决决议不设设立公司司(第992条);(4)公司司不能成成立公司资本(1)全体体股东认认缴纳的的出资额额(第226条);(2)一人人有限公公司的注注册资本本最低110万元元,须一一次缴足足(第559条)(1)发起起设立:全体发发起人认认购(第第81条条);(2)募集集设立:实收股股本总额额(第881条)股权转

5、让(1)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之间间可以互互相转让让其全部部或者部部分股份份(第772条)(2)股东东向股东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让股权,应应当经其其他股东东过半数数同意(第第72条条)(3)法院院依法强强制执行行转让股股东的股股权时,通通知全体体股东,股股东在同同等条件件下有优优先购买买权。股股东二十十日内不不行使优优先购买买权的,视视为放弃弃(第773条)(1)股东东持有的的股份可可以依法法转让(第第1388条)(2)记名名股票,背背书转让让,受让让人姓名名、名称称及住所所记载于于股东名名册(第第1400条)(3)无记记名股票票的转让让,由股股东将该该股票付付给受让让人后即即发生转转让的效效力

6、(第第1411条)(4)发起起人持有有的股份份一年内内不得转转让(第第1422条)(5)高管管应申报报所持本本公司的的股份及及其变动动情况,任任职期间间每年转转让所持持股份总总数的不不多于225%;股票上上市起一一年内不不得转让让。离职职后半年年内不得得转让(第第1422条)公司收购股股权(1)公司司连续五五年不向向股东分分配利润润,而公公司该五五年连续续盈利,并并且符合合本法规规定的分分配利润润条件的的;(2)公司司合并、分分立、转转让主要要财产的的;(3)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营营业期限限届满或或者章程程规定的的其他解解散事由由出现,股股东会会会议通过过决议修修改章程程使公司司存续的的(第77

7、5条)股东会决议议通过之之日起660日内内,不能能达成股股权收购购协议的的,股东东可自决决议通过过之日起起90日日内起诉诉(第775条)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东死亡后后,其继继承人可可以继承承股东资资格;但但公司章章程另有有规定的的除外(第第76条条)新股发行(1)发行行原则:同股同同权、同同股同利利(第1127条条)(2)发行行价格:可以按按票面金金额,也也可以超超过票面面金额发发行,但但不得低低于票面面金额(第第1288条)转让场所(1)依法法设立的的证券交交易场所所进行或或者按照照国务院院规定的的其他方方式进行行(第1139条条)(2)上市市公司的的股票在在证券交交易所交交易规则则上市交交易

8、(第第1455条)转让主体限限制(1)发起起人持有有的股份份一年内内不得转转让(第第1422条)(2)高管管应申报报所持本本公司的的股份及及其变动动情况,任任职期间间每年转转让所持持股份总总数的不不多于225%;股票上上市起一一年内不不得转让让。离职职后半年年内不得得转(第第1422条)公司持有股股份(1)减少少公司注注册资本本,股东东大会决决议;110日内内注销。(2)与持持有本公公司股份份的其他他公司合合并;股股东大会会决议,66个月内内转让或或注销。(3)将股股份奖励励给本公公司职工工;股东东大会决决议,不不超过已已发股份份的5%,税后后利润支支出,11年转让让给职工工。(4)股东东因对

9、股股东大会会作出的的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决议议持异议议,要求求公司收收购其股股份的,66个月内内转让或或注销。(第第1433条)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接受本公公司的股股票作为为质押权权的标的的(第1143条条)特殊时段限限制(1)无记记名股票票股东出出席股东东大会应应于会议议召开五五日前至至闭会期期间将股股票交存存公司(第第1033条)(2)股东东大会召召开前220日内内或者公公司决定定分配股股利的基基准日前前5日内内,不得得进行前前款规定定的股东东名册的的变更登登记。法法律另有有规定除除外(第1400条)股东资格确确认以股东名册册的记载载为准(第第33条条);记记名股票票以股东东名册记记载为准准(

10、第1311条)表决权股东按照出出资比例例行使表表决权,章章程规定定除外(第第43条条)一股一权,同同股同权权(第1104条条)任职限制不得担任公公司的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情形:(1)无民民事行为为能力或或者限制制民事行行为能力力; (22)因贪贪污、贿贿赂、侵侵占财产产、挪用用财产或或者破坏坏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秩秩序,被被判处刑刑罚,执执行期满满未逾五五年,或或者因犯犯罪被剥剥夺政治治权利,执执行期满满未逾五五年; (3)担任任破产清清算的公公司、企企业的董董事或者者厂长、经经理,对对该公司司、企业业的破产产负有个个人责任任的,自自该公司司、企业业破产清清算完结结之日起起未逾

11、三三年; (4)担担任因违违法被吊吊销营业业执照、责责令关闭闭的公司司、企业业的法定定代表人人,并负负有个人人责任的的,自该该公司、企企业被吊吊销营业业执照之之日起未未逾三年年; (55)个人人所负数数额较大大的债务务到期未未清偿。(第1477条) 不得担任商商业银行行的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的情情形:(11)因犯犯有贪污污、贿赂赂、侵占占财产、挪挪用财产产罪或者者破坏社社会经济济秩序罪罪,被判判处刑罚罚,或者者因犯罪罪被剥夺夺政治权权利的; (22)担任任因经营营不善破破产清算算的公司司、企业业的董事事或者厂厂长、经经理,并并对该公公司、企企业的破破产负有有个人责责任的;(3)担担任因违违

12、法被吊吊销营业业执照的的公司、企企业的法法定代表表人,并并负有个个人责任任的;(44)个人人所负数数额较大大的债务务到期未未清偿的的。(商商业银行行法第第27条条)不得担任证证券交易易所负责责人的情情形:(11)因违违法行为为或者违违纪行为为被解除除职务的的证券交交易所、证证券登记记结算机机构的负负责人或或者证券券公司的的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自自被解除除职务之之日起未未逾五年年; (22)因违违法行为为或者违违纪行为为被撤销销资格的的律师、注注册会计计师或者者投资咨咨询机构构、财务务顾问机机构、资资信评级级机构、资资产评估估机构、验验证机构构的专业业人员,自自被撤销销资格之之日起未

13、未逾五年年。(证证券法第第1088条)违反任职限限制的后果违反规定选选举、委委派、聘聘任公司司高管的的,该选选举、委委任或者者聘任无无效。公司高管任任职期间间出现本本前述的的情形的的,公司司应当解解除其职职务(第1477条)共同义务对公司负有有忠实义义务和勤勤勉义务务(第1148条条)特有义务公司高管不不得有下下列行为为:(11)挪用用公司资资金;(22)将公公司资金金以其个个人名义义或者以以其他个个人名义义开立账账户存储储;(33)违反反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未未经股东东会、股股东大会会或者董董事会同同意,将将公司资资金借贷贷给他人人或者以以公司财财产为他他人提供供担保;(4)违违反公司司章程

14、的的规定或或者未经经股东会会、股东东大会同同意,与与本公司司订立合合同或者者进行交交易;(55)未经经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同意,利利用职务务便利为为自己或或者他人人谋取属属于公司司的商业业机会,自自营或者者为他人人经营与与所任职职公司同同类的业业务;(66)接受受他人与与公司交交易的佣佣金归为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特有义义务的后果违反前款规规定所得得的收入入应当归归公司所所有(第第1499条)给公司造成成损失的的,应当当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第1150条条)股东代表诉诉讼股东(第1152条条)连续1800日以上上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115以上

15、上股份的的股东(第第1522条)股东代表诉诉讼的程序监事会(监监事)或或者董事事会(执执行董事事)收到到股东书书面请求求后拒绝绝提起诉诉讼,或或者自收收到之日日起300日内未未提起诉诉讼,或或者情况况紧急、不不立即提提起诉讼讼将会使使公司利利益受到到难以弥弥补的损损害的,股股东有权权以自己己的名义义直接向向法院起起诉(第第1522条)股东会会议议(1)首次次股东会会会议由由出资最最多的股股东召集集和主持持(第39条条)(2)定期期会议应应当依照照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按时时召开(第40条条)(3)临时时会议:代表1/10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11/3以以上的董董事,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16、事)提议召开(第40条条)(1)股东东大会应应当每年年召开一一次年会会。(2)董事事人数不不足本法法规定人人数或者者公司章章程所定定人数的的三分之之二时;公司未未弥补的的亏损达达实收股股本总额额三分之之一时;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公司百分分之十以以上股份份的股东东请求时时;董事会会认为必必要时;监事会会提议召召开时;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第101条)(3)召开开股东大大会会议议,于会会议召开开20日日前通知知各股东东;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应当当于会议议召开115日前前通知各各股东;发行无无记名股股票的,应应当于会会议召开开30日日前公告告会议召召开的时时间、地地

17、点和审审议事项项。(第第1033条)(4)单独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三三以上股股份的股股东,可可以在股股东大会会召开110日前前提出临临时提案案并书面面提交董董事会;董事会会应当在在收到提提案后22日内通通知其他他股东,并并将该临临时提案案提交股股东大会会审议。(第103条)会议召集董事会、执执行董事事、监事事会(监监事)、代代表1/10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第第41条条)董事会、监监事会、990日以以上单独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有公司110%以以上股份份的股东东(第1102条条)主持人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董事事、股东东(第441条)董事会、监监事会、股股东(第第1022条)表决权的行行

18、使股东按出资资比例行行使表决决权,但但章程另另有规定定的除外外(第443条)所持每一股股份有一一表决权权(第1104条条)特别表决权权经代表三分分之二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第444条)经出席会议议的股东东所持表表决权的的三分之之二以上上通过(第第1044条)特别表决事事项股东会会议议作出修修改公司司章程、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的决议议,以及及公司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的决议议,必须须经代表表三分之之二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东通过(第第44条条)修改公司章章程、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的决议议,以及及公司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的决议议(

19、第1104条条)上市公司在在一年内内购买、出出售重大大资产或或者担保保金额超超过公司司资产总总额百分分之三十十的(第第1222条)累计投票制制股东大会选选举董事事或者监监事(第第1066条)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当对所议议事项的的决定作作成会议议记录,出出席会议议的股东东应当在在会议记记录上签签名。(第第42条条)股东大会应应当对所所议事项项的决定定作成会会议记录录,主持持人、出出席会议议的董事事应当在在会议记记录上签签名。(第第1088条)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的的无效(第第22条条)决议撤消会议召集程程序、表表决方式式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者公公司章程程,或者者表决内内容

20、违反反公司章章程的(第第22条条)提起撤消权权人股东(第222条)撤消权行使使方式请求人民法法院撤消消(第222条)董事会3-13人人(第445条),任任期不超超过三年年,可连连选连任任(第446条)国有独资公公司董事事会3-13人人,任期期不超过过3年,应应当有职职工代表表(第445条),董董事会成成员由监监管机构构委派;但其中中的职工工代表由由职代会会选举;董事长长由监管管机构指指定(第68条条)成员为5-19人人,可以以有职工工代表,职职工代表表由民主主选举产产生(第第1099条)董事长的产产生由公司章程程规定(第第45条条)国有独资公公司的董董事长由由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从董董事

21、会成成员中指指定(第第68条条)由董事会以以全体董董事的过过半数选选举产生生(第1110条条)董事会会议议的召集集和主持持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推举举的董事事(第448条、第第1100条)董事会临时时会议代表1/110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股东东、1/3以上上董事或或者监事事会,可可提议召召开临时时会议。董董事长应应当自接接到提议议后100日内,召召集和主主持董事事会会议议(第1111条条)有效表决人人数除法律另有有规定,由由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第449条)过半数的董董事出席席方可举举行,作作出决议议必须经经全体董董事的过过半数通通过(第1122条)书面委托制制书面委托其其他董事事代为出出席(第第11

22、33条)董事个人责责任董事会的决决议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者公公司章程程、股东东大会决决议,致致使公司司遭受严严重损失失的,参参与决议议的董事事对公司司负赔偿偿责任。但但经证明明在表决决时曾表表明异议议并记载载于会议议记录的的,该董董事可以以免除责责任。(第1133条)经理由董事会决决定聘任任或者解解聘,行行使下列列职权:(1)主主持公司司的生产产经营管管理工作作,组织织实施董董事会决决议;(22)组织织实施公公司年度度经营计计划和投投资方案案;(33)拟订订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设设置方案案;(44)拟订订公司的的基本管管理制度度;(55)制定定公司的的具体规规章;(66)提请请聘任或或者

23、解聘聘公司副副经理、财财务负责责人;(77)决定定聘任或或者解聘聘除应由由董事会会决定聘聘任或者者解聘以以外的负负责管理理人员;(8)董董事会授授予的其其他职权权。(第50条条、1114条)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员不少于于三人小有限限公司可可设1-2名监监事(第第52条条),应应有适当当的股东东代表和和职工代代表,职职工代表表比例不不低于11/3;高管不不得兼任任;任期期三年可可连选连连任(第第52条条、1118条)监事会会议议制度每年至少11次(第第56条条)至少每6个个月1次次(第1120条条)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提议召开开临时监监事会会会议(第第56条条、1220条)会议主持监事会主席席召集和和

24、主持监监事会会会议;监监事会主主席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行职务的的,由半半数以上上监事共共同推举举一名监监事召集集和主持持监事会会会议(第52条条)监事会主席席召集和和主持监监事会会会议;监监事会主主席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行职务的的,由监监事会副副主席召召集和主主持监事事会会议议;监事事会副主主席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行职务的的,由半半数以上上监事共共同推举举一名监监事召集集和主持持监事会会会议。(第1188条)议事方式和和决议通通过议事方式和和表决程程序有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监监事会决决议由半半数以上上监事通通过(第第56条条、1220条)监事会职权权(1)检查查公司财财务

25、;(22)监督督高管;(3)当当高管损损害公司司利益时时,要高高管予以以纠正;(4)提提议召开开临时股股东会会会议;(55)提出出提案;(6)提提起诉讼讼;(77)其他他(第554条)列席董事会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第55条、119条)公司债券净资产不低低于人民民币60000万万元(证证券法第第16条条)净资产不低低于人民民币30000万万元(证证券法第第16条条)上市公司可可发行可可转换公公司债券券,在债债券募集集办法中中规定转转换办法法,报国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核准准。(第第1622条)分为记名债债券和无无记名债债券(第第1577条)。记记名债券

26、券可以背背书转让让,并记记载于公公司债券券存根簿簿,无记记名公司司债券由由持有人人交付给给受让人人后发生生转让的的效力(第第1611条)特殊的公司司形式一人公司:投资人人是只有有一个自自然人或或者法人人(第558条)只能是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第第58条条)一个自然人人只能设设立一个个一人公公司。该该一人公公司不能能投资设设立新的的一人公公司(第第59条条)一人公司的的最低注注册资本本10万万元,须须一次交交足(第第59条条)一人公司应应在登记记中注明明自然人人独资或或法人独独资,并并在公司司营业执执照中载载明(第第60条条)一人公司应应在每一一会计年年度终了了时编制制财务会会计报告告,并经经会计

27、师师事务所所审计(第第63条条)股东不能证证明公司司财产独独立于股股东自己己的财产产的,应应当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连连带责任任(第664条)上市公司:一年内内购买、出出售重大大资产或或者担保保金额超超公司资资产300%的,应应当由股股东大会会决议,并并经出席席会议的的股东所所持表决决权的22/3以以上通过过。(第第1222条)设独立董事事具体办办法国务务院规定定(第1123条条)设董事会秘秘书(第第1244条)涉及关联企企业的,由过过半数无无关联关关系董事事出席,经经无关联联关系董董事过半半数通过过。无关关联董事事不足33人时,应应提交股股东大会会审议(第第1255条)国有独资公公司:国家出资资

28、、国务务院或者者地方人人民政府府授权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第第65条条)国有独资公公司不设设股东会会,由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行使股股东会职职权。(第第67条条)国有独资公公司监事事会成员员不少于于5人,职职工代表表不低于于1/33(第771条) 收益分配提取税后利利润的110%列列入公司司法定公公积金。累累计额为为公司注注册资本本的500%以上上的,可可以不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税后利润。违反规定分配利润的,利润退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29、润。(第167条)公积金制度度公司的公积积金用于于弥补公公司的亏亏损、扩扩大公司司生产经经营或者者转为增增加公司司资本。但但是,资资本公积积金不得得用于弥弥补公司司的亏损损。(第第1699条)利润分配股东按照实实缴的出出资比例例分取红红利(第第35条条)股份有限公公司按照照股东持持有的股股份比例例分配,但但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章程规规定不按按持股比比例分配配的除外外。(第第1677条)公积金制度度公司的公积积金用于于弥补公公司的亏亏损、扩扩大公司司生产经经营或者者转为增增加公司司资本。但但是,资资本公积积金不得得用于弥弥补公司司的亏损损。(第第1699条)财务会计报报告应当依照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

30、期限将将财务会会计报告告送交各各股东(第第1666条)财务会计报报告应当当在召开开股东大大会年会会的200日前置置备于本本公司,供供股东查查阅。公公开发行行股票的的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必须公公告其财财务会计计报告(第第1666条)公司的合并并程序公司合并,应应签订合合并协议议,并编编制资产产负债表表及财产产清单110日内内通知债债权人,并并于300内在报报纸上公公告。债债权人自自接到通通知书之之日起330日内内,未接接到通知知书的自自公告之之日起445日内内,可以以要求公公司清偿偿债务或或者提供供相应的的担保。(第174条)公司合并时时,合并并各方的的债权、债债务,应应当由合合并后存存续的公公司或

31、者者新设的的公司承承继。(第第1755条)公司的分立立程序公司分立,对对财产作作相应的的分割,编编制资产产负债表表及财产产清单,110日内内通知债债权人,330日内内在报纸纸上公告告。(第第1766条)分立前的债债务由分分立后的的公司承承担连带带责任。与与债权人人另有约约定的除除外。(第第1777条)公司的增资资增资时,股股东认缴缴新增资资本的出出资,依依照设立立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缴纳出出资的规规定(第第1788条)增资发行新新股时,股股东认购购新股,依依照设立立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缴纳股股款的有有关规定定执行(第第1788条)公司的减资资减资时,必必须编制制资产负负债表及及财产清清单。110日内内

32、通知债债权人,并并于300日内在在报纸上上公告。债债权人自自接到通通知300日内,未未接到通通知455日内,有有权要求求公司清清偿债务务或者提提供相应应的担保保。公司司减资后后的注册册资本不不得低于于法定的的最低限限额。(第第1788条)外国公司分分支机构构外国公司设设立分支支机构,须须向中国国主管机机关申请请(第1193条条)必指定分支支机构的的代表人人或代理理人并拨拨付资金金(第1194条条)分支机构应应在其名名称中标标明该外外国公司司的国籍籍及责任任形式,置置备公司司章程(第第1955条)外国公司分分支机构构的责任任承担不具有中国国法人资资格。外外国公司司对其分分支机构构在中国国境内进进行经营营活动承承担民事事责任。(第第1966条)外国公司分分支机构构在中国国境内从从事业务务活动,必必须遵守守中国的的法律,不不得损害害中国的的社会公公共利益益,其合合法权益益受中国国法律保保护(第第1977条)外国公司撤撤销分支支机构,必必须依法法清偿债债务,未未清偿之之前,不不得将其其分支机机构的财财产移至至中国境境外。(第第19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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