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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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2、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3、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编 规划编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

4、基础资料。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一)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二)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三)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

5、测量。验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出具建设工程与规划是否相符的测量报告,主管部门依此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验收。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三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文物紫线;道路、用地、建筑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电力黑线

6、第二章 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分区规划。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应

7、当对城市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六条 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8、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近期人口规模不足两万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九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城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一)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居住用地;(二)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三)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四)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六)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

9、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第二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编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关于该村庄的职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方向等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资料采集。为便于收集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归档。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第三章 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第二十三条 【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用地兼容与适建】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2的规定执行。表3-1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 地类型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道

11、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广场用地R2C1C2C3C4C5C6M1M2WS1S3UG1G2二类居住用地R2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用地C2文化设施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物流仓储用地W城市道路用地S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表3-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市政公

12、用设施用地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特殊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

13、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场、库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特殊公共生产防护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l、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3、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

1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兼容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规划的公益性用地一般不兼容用于经营性开发;(二)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三)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办公、教育、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四)规划的各类用地经确定应调整作为文保用地的,可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确定的文物古迹用地一

15、般不用于其他建设;(五)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第二十六条 【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程序申报:(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第二十七条 【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单元。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

16、一规划建设;(二)建设用地凡是沿城市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红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其它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第四章 地块控制标准第二十八条 【建筑容量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3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

17、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33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表33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30%且50%1.0且1.3住宅建筑多层30%1.8中高层27%2.2高层25%3.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低层4

18、5%1.3多层40%2.4高层40%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5%0.6(具体项目执行国家控制指标)商业、住宅建筑低 层30%且45%1.0且1.8多 层40%1.0且1.8中高层40%1.0且3.5高 层40%1.0且3.5第三十条 【其他用地容量控制】对未列入表3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不宜超过表33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三十一条 【混合用地容量控制】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

19、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三十二条 【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工业项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第三十三条 【工业用地配套】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配套建设比例执行国家控制指标。(2)工业项

20、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执行国家控制指标。第四编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 地下空间开发第三十四条 【地下空间要求】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二)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三)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应满足地下空间退界要求。第三十五条 【竖向分层】开发利用的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

21、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15米);(二)中间空间:地下1530米(含30米);(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第三十六条 【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等内容。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分别开发建设。第六章 基地出

22、入口第三十八条 基地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交通组织宜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宜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二)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在同一条道路开口,在满足功能需要情况下,尽量只开一个出入口。(三)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要求:1、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得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

23、离平面交叉口(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4、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20米;5、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四)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若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

24、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宜小于5米。(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并应控制人行出入口数量,避免对道路的影响。(六)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对规范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

25、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七章 绿地与停车第三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不少于1人,居住区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四十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

26、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4-1)。表4-1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N)H1.50.81.5H5.00.65.0H12.00.412H240.3H240.2第四十一条 【停车位设置标准】在项目场地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宜小于表4-2规定。表4-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类 别单 位指 标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住宅别墅车位/每套2-140m2高档商品房车位/每套1.0

27、1.090-14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61.090 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31.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车位/每套0.12.0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4.0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3.0其他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5.0商业大型超市、商业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10.0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8.0其他商业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6.0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3.0旅馆三星级以上宾馆泊位/客房0.41.0其他普通旅馆泊位/客房0.31.0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4.0其他医

28、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5.0文化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5.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2.530.0剧院车位/100座3.020.0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030.0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1.025.0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100位师生2.540.0中学车位/100位师生0.570.0小学车位/100位师生0.520.0幼儿园车位/100位师生0.55.0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第四十三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

29、35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0平方米;车库停车位在建设设计图纸未审定前按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核算,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第八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 建筑间距通则第四十四条 建筑间距定义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第四十五条 建筑间距通则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第四十六条 计算遮挡线计算方法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遮挡建筑的计

30、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有挑檐的计算至挑檐外侧,不包括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物北向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遮挡线总长度二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按照上述要求计算最不利遮挡线。第四十七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则居住建筑间距通则:居住建筑间距在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日照要求。济源市的日照要求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窗台面(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标准日照,其中居住空间系指卧室、

31、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的满窗日照时间符合相关日照标准要求。第四十八条 最小建筑间距最小建筑间距:(一)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最小正面间距不宜低于15米,最小侧面间距不宜低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面间距不宜低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与任何居住建筑的最小侧面间距不宜低于13米。(二)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应当符合相关日照、防火等规范要求。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第四十九条 特殊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建筑性质建筑间距(

32、建筑间距系数)备注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中小学校教学楼教学楼冬至日不小于2H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病房楼和疗养室冬至日不小于2H第五十条 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表6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宜低于18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宜低于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宜低于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五)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

33、定控制。(六)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第四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五十一条 应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除需满足前款相关规定外,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

34、、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五十二条 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窗台(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其中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的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相关日照标准要求。因特定条件限制,不能全部满足上述要求的新建住宅项目,允许部分住房大寒日日照时数低于日照标准,建筑设计方案中应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房屋座落,建设申请人在进行销售、租赁、分配时,必须向当事人明示该房屋的日照情况,并在相关合同

35、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数不足1小时的应作为非居住建筑。(二)休(疗)养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第五十三条 申报项目外建筑日照要求申报项目外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二)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

36、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日照时数。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第五十四条 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四)近期列入改造计划的建筑;第九章 建筑退让第一节 建筑退让通则第五十五条 退让通则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等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界

37、线第五十六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最小距离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在满足建筑间距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不宜小于表4-4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表4-4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建筑类别退边界距离朝向住宅建设教育卫生系统其它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750.907*多层0.750.9011中高层*18高层次要朝向低层0.4030.4530.403多层0.2530.3050.253中高层0.306.50.25110.306.5高层0.206.50.206.5注:*六表示按日照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有现状建

38、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首先满足被遮挡建筑必需的日照标准要求,同时,其距离不应小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无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同时不大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并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被遮挡建筑退让受影侧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当遮挡或被遮挡的是连续建筑群时,需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须同时满足表中最小距离的规定。表中教育卫生建筑指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建筑

39、与用地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其夹角界于30。至60。之间)时,建筑退用地最近点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主、次朝向退用地距离之和的一半。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第五十七条 建筑退让空地用地界线距离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建筑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7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建筑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低层或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4.5米。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上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上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第五十八条 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

40、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五十九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第六十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距离在满足相邻建筑日照、防火及安全等要求

41、的前提下,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宜少于5米。第三节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充分考虑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等用地。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必要距离。(一)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文本要求,我市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含人行道宽度)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5所列值:表4-5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建筑物高度城市主干道60米L40米城市次干道40米L25米城市支路

42、25米L15米H24米6米5米5米24米H40米10米8米6米40米H60米15米12米8米60米H80米18米15米12米80米H100米20米18米15米(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每条城市主要道路现状,为体现大气、通透的城市特点,特对我市城市主要道路或景观道路建筑后退红线(不含人行道宽度)最小基准距离提高到表4-6标准:表4-6城市新区(北海路至湨河、沁园路至天坛路间的旧城区路段除外)沿城市主干道建筑(高度40米)后退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序号道路名称道路红线宽度其中人行道宽度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建筑退后侧石距离1黄河大道69.5米10米36米46米2沁园路48米7米18

43、米25米3济源大道42米5米15米20米4愚公路(北环济水大街)48米7米15米22米5愚公路(济水大街南环)55米11米(人行道含绿化带)15米26米6天坛路48米7米11米18米7济渎大街44米6.5米11.5米18米8北海大道44米6.5米11.5米18米9济水大街(西环焦枝线)46米6米12米18米10济水大街(焦枝线天坛路)46米5米13米18米11济水大街中段(沁园路愚公路)42米5米13米18米12济水大街(愚公路东环)40米6米12米18米13汤帝路(湨河南环)42米5米13米18米14文昌路南段(济渎大街北海大道)30米5米10米15米15文昌路(湨河南环)40米5米13米1

44、8米注:40米高度80米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参照不低于本表规定的1.2倍(三)城市新区建筑物高度大于8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主干道参照表3不低于对应道路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1.5倍;次干道或支路各种高度建筑物参照不低于表2后退距离的1.5倍。黄河大道、沁园路、济源大道等重要道路视具体情况研定。建筑次要朝向城市旧区后退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城市新区后退红线距离按表3所列指示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10米。第六十四条 围墙退道路红线主干道不少于5米;次干道及支路不少于1.5米,大门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第六十五条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

45、筑因特殊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第六十六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构)筑物(围墙除外)。第六十七条 重要地段、主要交叉口、重要建(构)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要专题上报市城乡建设项目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不低于相应规定退让距离的1.2倍)。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2、省道两侧各35米。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第六十九条

46、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千伏 5米35110 千伏 10米154330 千伏 15米550 千伏 20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

47、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十章 建筑高度一、建筑高度通则第七十一条 住宅建筑分类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底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第七十二条 高度通则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二、高度计算标准第七十三条 建筑高度计算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距离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

48、,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按室外地面至屋檐与屋脊平均高度计算。(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五编 新建农村居住区规划管理第七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新建农村

49、新型社区和居住区用地应符合以下指标:(一)每个新建农村新型社区规模不宜低于1000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居住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二)容积率不宜低于1.5,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35。(三)建筑层数一般以多层为主,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4米。第七十五条 【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农村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公益性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教育设施应按照市教育部门要求布置。农村居住

50、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5-1的规定配置。表5-1 城郊村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设施类别设施名称设置要求配置标准管理村(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可附设于其他建筑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医疗卫生站、计生站、防疫站集中设置一处,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50m2文化文化活动站(室)配置一处,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老年活动室结合老年公寓配置一处老年活动室老年公寓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老年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体育室内体育活动室至少配置一处,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室外健身场地至少配置一处,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50m

51、2。市场农贸市场至少配置一处农贸市场用地面积不小于800m2。教育小学小学按教育部门划分的学区根据每个学区人口规模按64生/千人,45座/班配建,生均占地面积不小于20m2,占地不少于6000m2;幼托最少配置一处幼托,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按20生/千人,30座/班配建,生均占地不小于15m2,占地不小于300m2。市政变电室至少配置一处最小规模30m2。公厕、垃圾中转站公厕、 垃圾收集站宜结合设置,至少设置两处,可与公共建筑、活动场地结合每年建筑面临不小于60m2,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污水处理站有条件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应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条件的可设置与居住规模相适应的小污水处理设施或沼气化粪池等,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注:上表中,居委会、社区月艮务中心、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室、卫生站、变电室、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室内体育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第七十六条 【建筑间距】各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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