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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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交易所博士士后工作作站王忠波波担保贷款是是世界各各国金融融业通行行的做法法,是建建立在信信用基础础上的正正常经济济行为,既既可以促促进资金金融通和和商品流流通,又又能够给给债权人人、债务务人和担担保方创创造多赢赢。我国国银行业业是在商商业银行行法和和担保保法实实施后开开始发放放担保贷贷款的,上上市公司司的担保保问题应应运而生生。由于于我国信

2、信用担保保体系发发育滞后后、上市市公司治治理结构构缺陷以以及上市市公司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道德风风险等原原因,使使得我国国上市公公司担保保行为中中存在诸诸多的问问题,蕴蕴藏着巨巨大的财财务风险险。本文文试图对对当前我我国上市市公司担担保的现现状、存存在的问问题、成成因、风风险以及及有关的的措施进进行系统统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阶段性特征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中,由于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尚未配套,企业的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

3、,需要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来获得融资,同时上市公司因其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而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双重青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展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2000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为界限,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2000年7月以前,上市公司的担保主要是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200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涉及关联担保事项的统计发现,深沪两个股票市场共有97家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了此种担保。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制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与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及

4、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似乎就显得顺理成章。同时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制度缺陷,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贷款作二次“圈钱”,有的上市公司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而且一般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一旦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上市公司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2000年7月以后,上市公司担保以互报和为下属公司担保为主。中国证监会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以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在2000年6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5、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随着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以及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互保既是基于彼此信任,同时也能发挥相互制约作用,其约束力要强于单方面提供担保的行为,其潜在风险相对比较小。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受到较严格的约束,经营状况较为透明,有利于彼此掌握对方的运营、资信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担保风险。但是在我国银行系统的监管体系尚待健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过度担保及日益频繁的互保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现状分析自中国证监会通知实行

6、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更趋规范,为大股东担保的行为明显减少,根据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统计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的整体状况呈现以下特点。(一)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多,担保额大。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表明,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约占其总数的25至35。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516家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的分析显示,有130家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接近400亿元,其中以中关村为最,达到47亿元。将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与其净资产比较发现,部分公司的担保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如中科健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合计人民币6.39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0.35;截止2

7、001年6月30日,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有10.93亿元逾期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其中2001年共发生14笔,累计涉及金额1.92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4。上市公司涉及担保的种类繁多,从担保的业务种类看,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担保、企业债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授信额度担保等;从担保形式上看,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有抵押担保,即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二)大量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自2001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有42家上市公司之间签署了互保合同,如锌业股份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聚友网络与

8、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新疆屯河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浙江医药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深南光A与深赛格1.5亿元,海王生物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3亿元。方正科技截止9月30日分别为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17500万元和5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提供累计总额不高于人民币柒仟万元,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担保最高总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三)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增多。自2001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有27家上市公司为控股子、下

9、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1.9亿元人民币、1700万美元。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担保美国思科公司给予该公司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东方集团以所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1.69亿股法人股份作为质押物,为其控股的锦州港(600190)申请人民币4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为5年。浙江创业(600840)临时股东大会日前同意,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期限4年。(四)部分上市公司在担保行为中不遵守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发现,部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严

10、重问题,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情况仍然严重。尽管2000年6月以来大多数公司无新增担保,但对原有担保的解决效率不高导致担保余额仍维持较高水平。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有28家,涉及贷款金额超过三十亿元。其中ST北特钢为控股股东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3000万元贷款担保。2001年9月4日飞亚达2001年中报曾提及,公司在报告期内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在建行深圳分行提供贷款担保5000万元,累计提供担保人民币15000万元。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关担保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并要求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但上市公司在担

11、保中暗箱操作、信息披露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2000年以来因未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而被证券交易所谴责的公司有7家,它们是: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4月以来,为大股东提供巨额担保,金额达2.44亿元;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0年12月31日为大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总额达46910万元的贷款担保,其中逾期部分已达10400万元;至2001年6月30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12个月内累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63,913万元,占该公司200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0.35;截至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为宏远集团1.3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01年

12、5月粤宏远对前述已到期的1900万元贷款担保进行续担保;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为该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25.6亿元的担保,占该公司净资产的145;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9年6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截止2001年9月尚有担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元已经诉讼审结,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有10.93亿元逾期

13、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其中2001年共发生14笔,累计涉及金额1.92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4。还有部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成量股份、西北轴承、ST白云山等。在上市公司的互保中,一些公司对于互保对象的选择并没有严谨的标准和程序,对互保贷款的用途不作明确规定,贷款使用的随意性较大,其风险性也会随之增加;互保协议公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差,个别上市公司对早就签订互保协议这一重大事项不予披露;互保协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议,有的上市公司对担保授权不当,董事长、总经理个人滥用“一支笔”审批制度的现象十分普遍;互保背后可能存在隐性的关联,有些上市公司借

14、助互保来规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采取迂回担保,相互连环担保。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上市公司的常规性经济活动,我国上市公司之间频繁的担保行为以及担保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得这一正常的对外经济交往行为孕育着巨大的风险。信用制度的缺陷由于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尤其是高管层面某些个人的人格缺陷和道德缺陷交织在一起,表现出来的破坏性格外地被放大了。(一)担保成为内部人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的手段。截至2001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共有1124家,其中发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有890家,约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一股独大”造成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

15、确,所有者代表往往缺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都由大股东派出的少数人组成,完全贯彻大股东意志,形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他们以公司资产为某些利益团体或个人作担保,实际上是变相侵吞公司财产,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典型是被大股东恒通集团当成提款机的棱光实业(现为ST棱光),其近5亿元的对外担保中有逾3亿的担保对象为恒通集团子公司。猴王集团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几亿元的资金外,还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的

16、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琼海德公司原董事长在未获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以琼海德为原第一大股东提供3300万元的担保,现借款已逾期二年多。PT琼华侨的两位前任高管通过为其分别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经济担保来蚕食公司财产。南洋航运原总裁陈涛、总裁助理陈师利用上市公司为自营公司亿利物业提供2000万元担保,使负债累累的南洋航运被推上法庭。有的担保还涉及欺诈蒙骗等犯罪行为。如广东飞龙窃取成都联益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后,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人公章,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贷款100万美元提供虚假担保,导致

17、其所持成都联益法人股险遭拍卖。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担保风险若不能及时加以控制,将可能出现多家被担保责任“掏空”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被作为“提款机”任意圈钱,这一行为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逐渐被“掏空”。上市公司在为大股东做出贡献的同时,自身陷入困境,棱光、猴王等公司均因此而被ST,这种行为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直接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自通知实施后,为大股东担保的行为明显减少,但在通知实施前签署的担保协议,有些仍然有效,有些还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如万家乐在1999年6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截至2001年9月尚有担

18、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元已经诉讼审结,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二)担保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因担保责任而陷入经营困境。担保事项本是“或有事项”,其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较难评估,一旦整个经营环境出现大的波折或变化,令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出现滑坡,或者担保对象蓄意转嫁风险,问题和风险就将逐渐显现出来。从担保的形式可以看出,大多数参与“互保”的各方之间原本并无特别紧密的资产联系,但“互保协议”却在一定程度上将它们的资产和债务连为一体,形成了一个或有债务链,一旦某方无力还债,另

19、一方将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花钱花时间精力打官司,而对方既然已无力还债,担保方想行追使索权也并不容易,名誉受损、资金受损、分散精力都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甚至直接危及上市公司的业绩。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涉及诉讼近400起,有20以上起因于对外担保。据对2000年年报资料的初步统计,披露出来的涉及重大担保事项的公司有327家,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137家,占到了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的41.9。一些本来就财务紧张的上市公司因担保承担赔偿责任而陷入不可收拾的境地,涉及连带清偿责任最大的个案是ST宏业和万家乐,前者因香港达利丰集团清盘而涉诉一案的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68亿元

20、,后者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担保的25250万元贷款被判负连带偿还责任,PT农垦商社、PT网点、PT中浩等都是有名的身陷担保讼案而不能自拔的典型。2001年8月10日浙江医药报告期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30.82,同时公司因担保事项被银行冻结存款168万元,因担保连带责任经法院判决已支付2300万元。2001年7月12日ST同达公告,因担保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9160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00年末同济科技为关联企业的借款担保达2.64亿,因担保涉及的诉讼案件达到了12件之多,这些案件经过法院和解又形成了1.41亿元债务。刚刚重组失败的PT吉轻

21、工,失败的主要原因是PT吉轻工的隐性负债问题。(三)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使担保风险大大增加。控股公司的报表通常是要被合并的,参股公司通过投资收益一项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其经营的好坏,对上市公司起着重要作用,一旦下属公司出了问题,上市公司不仅业绩受损,偿还贷款也将责无旁贷。对“内”担保风险更为直接。几年前深中浩的重组刚有起色,但是因其过度为子公司及其他公司担保贷款,而这些被担保公司最终无力偿债使得深中浩被50多家原告推上了被告席,使其丧失了宝贵的度过困境的机会。2001年9月13日ST英达公告为解除公司对深中华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向华融公司分期支付1.1亿元人民币及转

22、让8800万股深中华股权后,华融公司将解除ST英达对深中华欠华融公司全部债务约9.17亿元人民币及其相关利息和罚息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四)上市公司之间的连环担保形成庞大的债务链,一旦链条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目前,不少同一地域的上市公司热衷互保,已经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互保网络”。上市公司与一大批企业形成担保关系,也就形成了一个或有债务链条,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到这一大批企业的正常运作。如果这些企业集中于某一地区,将会影响到当地经济的稳定,如果这些企业以上市公司为主,将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关资料显示,某家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所涉及上市公司达到17家。PT网

23、点当初涉讼达51件,不仅因其自身为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因其自身借款无力归还而深深拖累了为其担保的两家颇有影响的公司。银广夏案件曝光后,和光商务于10月11日召开了董事会,解除了与银广夏的互保协议。中关村虽然对与银广夏的一笔5亿元的财务互保协议暂缓执行,但这种“亡羊补牢”的措施能否完全奏效,还有待观察。而在ST九州身陷走私事件之后,与它有担保关系的ST海洋、ST中福和运盛实业也不能幸免。兴业房产与许多非关联公司形成了连环担保,今年有三家上市公司因兴业房产的担保问题而被推上法庭,不得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有些上市公司所担保的款项用途不当。上市公司的过度担保贷款容易诱使一些市场主力用来

24、套取资金,进而达到连锁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操纵证券市场的后果。如2000年6月,中西药业与深圳中科就曾通过建立“互保”关系,中西药业为中科系担保贷款1.5亿元,深圳中科为中西药业担保贷款1.25亿元,“中科系”控股公司间类似这种这些担保贷款,大部分被中科系背后的大股东用来进行连锁收购上市公司,为其在二级市场进行炒作推波助澜。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很难统计我国究竟有多少公司通过这种手段操作,但有关媒体披露的有些庄家行为,使我们可以从中窥见一斑。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措施分析(一)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制分析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向本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提供

25、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不明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证券法并未涉及此项内容。因此,以上述法律为依据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约束力显然不够。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担保程序、防范风险措施以及全面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予以规范,意在从政策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上市公

26、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签定担保合同”须有公司的授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定合同。”。通知完善了对担保事项披露的要求,切实地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通知规定,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

27、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通知禁止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而商业银行在实践中无法确认何种企业为股东的附属企业,一旦把握不当势必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此外,通知作为非银行监管部门规章,商业银行并没有履行的义务,仅凭一纸通知难于解决上市公司在担保中存在的大量问题的,它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配套和完善。目前我国有关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恶意担保和滥用职权越权非法担保或恶意隐瞒相关信息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当事人或当权者和责任人几乎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或根本就找不到责任人,相关者的连带责任也不清晰,使某些人有机可乘,有恃无恐

28、,因而难以防止和避免恶意担保的现象及其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与损失。(二)有关政策建议:担保风险与违规行为形影不离,因此控制担保风险应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入手,关键还在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治;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应重视对担保风险的防范;同时需要法制的健全和法律的保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1、强化上市公司对被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更多的是强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监管的任务就是推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行为表露无遗,增强市场的透明度,由投资者自行作出投资判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号公告“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对

29、或有事项的定义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得或损失的现存不确定性情况、状态或处境,其最终结果只有在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未来事项时才能证实”的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中称“或有事项,是指这样一种状况或情况,其最终是收益或亏损,并且只有在一项或若干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生或不发生时才能予以证实”。担保的风险主要在于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太差,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所致,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担保信息时,监管部门强制要求其披露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既往银行信用记录等),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就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了。监管部门应该要求

30、目前已经具有担保情况发生的上市公司,补充披露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担保风险作出适当评估,以使投资者对相关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有一个恰当估计。2、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担保的授权程序与反担保措施。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应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超过章程规定权限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只能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未予批准的,上市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应控制在何种范围之内,一个可以借鉴的标准是,证监会有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值的20,另一个可作借鉴的标准是,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

31、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那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其净资产的合适比例可参考此两种标准。为防范担保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寻求担保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偿债能力的调查、评估与监测,减少盲目担保。上市公司在行使对外担保时,首先应考虑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通知明确指出了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在担保中,上市公司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等措施,以降低担保风险。3、建立健全关联担保风险责任机制与责任人处罚机制。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关联担保作了原则要求,但对于关联担保的建立、披露、监管以及相关的损失赔偿、决策责任等均缺乏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制度保证

32、。因此,建立关联担保风险责任机制势在必行,以便从制度上确立主要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作为对其他股东风险的保证。在防止掏空的问题上,我国应通过立法尽快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证券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离不开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建立董事、经理决策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董事经理决策失误或违法要对公司负一定赔偿责任。另外,要建立外部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如建立民间独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审计制度,完善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银行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对公司的制约机制,加强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4、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

33、构。由于我国市场的发育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大部分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设立独立董事意在制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一方面它可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无论是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都应坚持与母公司之间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完全分开。5、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担保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

34、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短期或长期的资金需求是非常正常的,导致现实经济生活需要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途径,而由于担保对象的评估难度比较大,很难把握风险,因此关联担保、母子担保盛行。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6、完善银行系统的担保贷款监管体系,严格贯彻担保法,加强贷款的评估、跟踪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果银行系统能够对担保贷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间接化解上市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种种问题,由于我国银行系统的评估不严、定位不准、信贷管理水平差等因素都使得上市公司在互保中引发的种种问题难以得到化解。应尽早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介机构,提高担保贷款的评估、跟踪的效率及客观性。同时不断完善证券监管机构和银行系统的联系机制,对于在证券市场违规的上市公司,市场监管和银行查堵漏洞应该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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