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58935087 上传时间:2022-10-0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8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浙江省女工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依据2021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修改(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合用于含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是基础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方法,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

2、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施计划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全部应该实施本条例,并实施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负责制。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

3、制订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方法,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层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时进行考评,并将结果作为考评政府关键责任人政绩的主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评奖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的经费。各级财政应该安排必须经费对贫困地域、海岛、少数民族地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给关键扶持。第十条流感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

4、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详细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员作人员,详细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应该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本条例要求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方法,并依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置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须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小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机关能够成立计

5、划生育协会,帮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施村(居)民计戈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配置计划生育服务员,详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在A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能够采取村规民约、协议、协议等方法进行管理。第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该实施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该公告,接收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奖励。第三章生育调整第十

6、七条激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面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儿女的为晚育。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符合本条例要求的条件,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儿女。禁止不符正当定条件者生育。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儿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儿女,已生育一个儿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机关和其它组织职员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和双方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儿女,已生育一个儿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

7、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儿女的(只适合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儿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含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儿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儿女,已生育一个儿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儿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儿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儿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它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和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

8、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订详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要求的适合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和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能够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儿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立即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实。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条件的夫妻,能够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9、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实,不同意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生育管理所在地通常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推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儿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儿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十五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或选择性其余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他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

10、安排生育第二个儿女。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主动发明条件,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该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方法,接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降低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儿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期有效避孕方法。不符正当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期有效节育方法。第二十九条已婚育龄人员应该自觉参与生殖健康检验。第三十条孕产妇能够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

11、构。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该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实;发觉无生育证实的,应该立即汇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时为育龄夫妻无偿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要求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第三十二条对接收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职员,在国家要求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职员因配偶接收绝育手术需要照料的,经手术单位证实,所在单位能够给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收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该给合适照料,详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第三十三条接收绝育方法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

12、生育一个儿女,并符合本条例要求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实,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能够施行复通手术。第三十四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该确保受术者的安全。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判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无偿诊疗。诊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确保。经诊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照料。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给社会救助。第三十五象生育一胎后不符正当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

13、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该在七日内退还。第五章奖励和保障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该给奖励和照料。详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职员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第三十七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儿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第兰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职员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的,能够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14、(一)领取每十二个月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儿女十四面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能够给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二)有条件的单位,能够给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三十九条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第四十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儿女家庭待遇。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能够将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

15、生儿女父母养老保障金。第四十二蠢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儿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相同条件下,优先照料独生儿女家庭。农村扶贫应该把贫困的独生儿女户和女儿户作为关键对象。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的,应该给奖励和照料。详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设置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关键用于独生儿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它特殊情况进行扶持。详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要求。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

16、的夫妻再生育儿女的,应该收回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儿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它优惠方法。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其它奖励。对符合本条例要求条件能够生育第二个儿女,但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儿女并领取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相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必须的奖励。详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本条例要求的行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要求的,从其要求。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要求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17、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根据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根据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同意生育的,根据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根据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和她人非婚生育的,根据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觉收养儿女不符合中国收养法要求的。应该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更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更正的,根据第一项、第二项

18、要求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入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还应该根据其超出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能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条当事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个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五十一条不符正当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它生育福利待遇,男女

19、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要求其它限制方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批评教育,责令其更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藏匿、偏护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二)介绍、参加非法判定胎儿性其余;(三)替换她人参与节育方法检验的。第五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其它组织的职员不符正当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优秀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第五十四条相关单位不推行本条例要求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更正。第五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正当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要求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