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障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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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强制措施 第三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1.期限:各自 2.期日:共同 (二)期间的意义,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1.法定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 2.指定期间: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约定期间:举证期限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 2.可变期间: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二审审限,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1、单位:时、日、月、年 2、始点终点 3、期间届满

2、前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时间。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期间的剔除 1.审理阶段期间的剔除:14,eg: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公告期为一年。 2.执行阶段期间的剔除:58 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一)概念 (二)后果 1.因主观过错失权 2.因某种客观原因可补救,民诉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 留置送达 (三)电子送达 (四)委托送达 (

3、五)邮寄送达 (六)转交送达 (七)公告送达,(一)直接送达 1.判决、裁定的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 当事人本人、成年同住家属 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收发室等收件人 2.调解书的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本人,直接送达:难 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二) 留置送达 1.概念 2.留置送达的适用 留置送达只能在直接送达不能完成时才可以采用。事实上在直接送达存

4、在困难时,往往可以直接转换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繁 根据1991民事诉讼法第79条:应当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2012年民诉法的改革 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

5、过程,即视为送达。 ”,3、留置送达的见证 留置送达实际上已经将送达文书置于受送达人可控制的区域,可以推知受送达人已经知晓文书的内容,但因没有取得受送达人签名盖章,也没有取得送达证明,因此必须借助一定方式完成送达证明。,见证人证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记录证明2012年民诉法增加的一种见证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广西省法院: 留置送达拍照见证,西乡塘区法院 为了有效解决法院送达中留置送达见证难的问题,西乡塘区法院近日出台了一项新举措拍照见证。 即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案件,在无法邀请到相关基层组织人员

6、进行见证的情况下,采用拍照固定送达现场。 *判决、裁定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三)电子送达 2012年民诉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电子送达的主观要件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原理:各地经济科技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的当事人能够运用和接受电子设备,而广大农村地区或贫穷落后地区,当事人可能并不熟悉电子信息设备,也不知如何操作。 2、电子送达具体媒介 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未来可能出现新

7、兴的更先进的传播媒介,为未来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预留了空间。,3、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电子送达的对象为诉讼文书,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排除在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理由: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间法律关系的最终确认,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只有加盖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文书不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4、送达日期的确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不论受送达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并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收送达的传真信号或电子邮箱地址。,(四)委托送达 法院(受托法院) 受送达人同直接送达

8、 委托函 送达日期的确定签收日,委托送达:拖 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五)邮寄送达 邮局被送达人同直接送达(不包括同住家属) 挂号信 送达日期意见86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特快专递仍存在不少数量的拒签收情况。有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

9、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六)转交送达 立法2012年民诉法第89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 2012年民诉法第90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改革点: 1、90条第一款删除了“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原因:1994年监狱法颁布,劳动改造条例相应废止,劳动改造管教队并入监狱管理。现行监狱管理体制下,罪犯的劳动教育改造场所全部在监狱。 2、90条第二款将“劳动教养”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 原因:

10、劳动教养源自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劳动教养”修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1、适用 军人 被监禁的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2、送达日期意见8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公告送达:60日 法院本人(下落不明、其他方法无效) 可在法院公告栏、原住所地等张贴公告。,公告送达:乱 各地极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通过法院报公布,有的通过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

11、等媒体公布。而且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三、送达回证 四、送达的效力,第三节 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2.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审判和执行) 3.主观要件:故意 4.客观要件:妨害民事诉讼(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5.情节要件:尚未构成犯罪,(二)种类 1、民诉法第109条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 民诉法第110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3、 民诉法第111条诉

12、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证据的收集、调查及阻拦、干扰诉讼的进行,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诉讼欺诈行为 民诉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欺诈行为,2012年新增。 例: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民诉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事执行欺诈行为,2012年新增。 例:被执行人与其亲属、朋友等恶意串通,以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 6、民诉法第114条规定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2012年修订,民诉法第114

1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改革点: (1)将“

14、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改为“有关单位”。 理由:实践中负有控制执行财产等协助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还包括证券的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或者其他业务交往关系的单位。,(2)增加了“扣押”和“变价”两种执行措施。前者如基于某种原因占有被执行人动产者协助法院扣押的行为;后者如相关证券机构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股票的变卖行为 7、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三、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及其适用条件 (二)训诫及其适用条件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条件 (四)罚款及其适用条件 民诉法第1

15、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注:罚款数额的变化 1、对个人1991年民诉法“一千元以下”;2007年“一万元以下”;2012年“十万元以下”。 2、对单位1991年民诉法“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2007年“一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012年“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五)拘留及其适用条件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四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征

16、收的特殊规定(Page267)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一)财产案件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申请费 种类:见教材 执行费 1.没

17、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费、破产申请费分别执行后、清算后交纳。,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六、司法救助 (一)司法救助的概念 (二)司法救助的形式 1.免交诉讼费用 2.减交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 缓交诉讼费用 (三)司法救助的适用程序,期

18、间: eg:【立案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期日: eg:【开庭审理日期】于2008年11月14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参加诉讼,期日:开庭日期,案例分析,李某诉王某离婚案宣判,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院上诉。 判决书送达之日为2008年3月5日,王某于2008年3月27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称收到判决书后一直很忙,便忘记了关于上诉的事,请求法院宽限上诉期间,法院未准许。 问题: 法院不予宽限是否

19、符合法律规定?,何时满18周岁?计算单位:日,刘、杨、赵3人终日无所事事。2006年6月15日,刘某18周岁生日当天,3人抢劫一路人的提包,款物共计2300元 。请问,刘某生日当天犯罪,依法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满18周岁,是指从生日的次日起计算才为已满18周岁,本案中刘某犯罪的时间恰恰是他的生日,应视为不满18周岁。,何时满法定婚龄?,婚姻法: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000年律考卷二第57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不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A.公告期间 B.鉴定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D.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九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二)当事人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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