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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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资格证培训,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依法治教概述,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1、依法治教的基本概念 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对“依法治教”概念的深层次分析: (1)依法治教的主体,主要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后者不仅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还包括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 权力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公民 (2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 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的活动 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 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章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学位条例等 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3、依法治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 前者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后者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 前者是综合运用法律、经

3、济和行政手段、后者仅单一地运用法律手段 前者强调依法办事,后者则否 (2)依法治教与以罚治教的区别 注意:法律的惩罚、警戒功能绝不是其唯一功能。,二、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具备一下五个基本条件: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

4、依法治教是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育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第三条 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教育法第五条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宪法A33,教育法 A9 含义: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教育机会平等既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还包括过程和终点上的平等。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意义逐步消除教

5、育不平等现象,为公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 我国实施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局限,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公共性原则的要求: 第一,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得因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我国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第三,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也即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教育活动。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基本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履

6、行。, 具体体现: 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一致的。 教育法A4、A5;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例外: 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教育行政管理的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某人享有权利,他人必承担义务。 再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教师在享有获得工资权利的同时,应当负有教育学生的义务。,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含义: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原则的具体体现: 首先,立法上,教育法律法规

7、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 其次,执法上,教育法律法规执法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最后,在效力上,“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第三节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开展教育法制宣传、普及教育法律知识,树立教育法律的权威,优化教育法制建设环境,使全体公民人人学法、知法、用法、护法,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治意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理解法律法规 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规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亟需完备 三、运用法律手段,推动、

8、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要求正确处理好教育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教育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与改革接轨; 改革要以教育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 尽快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建立法制监督的工作规程 五、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工作监督 教育工作者须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守法护法 加强各界监督,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的合法权益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认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等教育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相同点:本质上是相同的

9、,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不同点: 1、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律的制定者特定的国家机关 政策制定的主体政党及国家机关 2、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确定性,且包含处罚规定) 教育政策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非规范性文件(原则性、导向性,缺乏处罚规定),3、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律法的普遍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另外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教育政策仅要求特定的组织和个人遵守;其实施主要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 4、作用不同 对国家、政党和社会生活的作用 教育法律规范、稳定教育关系、强制教育行

10、为 教育政策指导、调控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作用需相互结合,不可相互排斥,二、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须在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2、特定条件下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抵触。 根源:社会的发展、政策灵活性与法律稳定性的矛盾。 矛盾的调和: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依法定程序修改法律 3、注重把握两者各自的优点,扬长避短 4、注意法律的优先性,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的教育法 狭义的教育法 我国通说: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

11、为规范的总称。 含义剖析: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三、教育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注意:教育法律规范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教育法条文/教育法律文书

12、,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假设) 2、行为准则(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一、宪法 1、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2、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教育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教育法规 1、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由省级、直辖市、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 四、教育

13、规章 1、全国性规章(由教育部制定) 2、地方性规章(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制定) 五、其他 其他法律、教育判例、教育政策、,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 指由教育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2、特征 它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它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它以现行教育法为存在或形成根据 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性质:纵向性,管理、领导的隶属关系,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 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

14、学生等相对人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基于意思自治的平等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范围:相关国家机关、各类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其他公民等;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等 资格: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育者、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教育基金会(财团法人),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1、物 动产及不动产 2、行为 作为及不作为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教材、课件等 五、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权利,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如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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