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公司管理制度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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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和公司管理制度学习心得-sophia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日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员工可以通过学习公司法,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规律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一、公司法的重要意义公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例如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作

2、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新公司法适应了现代生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身为国有企业员工,更应该加强公司法学习,特别关注其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公司制度的基本认知我们目前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主要有: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乡镇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些企业形式分别由各自独立的法律进行规范。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

3、为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优先责任公司,我司即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的规范体系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法主要是从法律层面对公司整体进行规范,包括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等,效力最大。公司章程是依公司法制定的,主要规

4、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相当于公司的“宪章”。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自身建设、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规章制度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三、公司设立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发挥着“宪章”的作用,除了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外,还应将下列事项纳入其中:担保问题;股权转让问题;股东除名问题;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设定问题;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

5、、议事程序;董事会召开程序、议事程序;监事会召开程序、议事表决程序;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出现差异情况下的表决权问题;股权继承问题。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不同类型公司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例如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可以一次或分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6、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九十四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不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设立时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无法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民事责任,但是原则是可以对照股份

7、有限公司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存续1、公司经营的常规模式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决策公司经营管理等较大事项。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关,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受股东会领导,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2、股东的权利救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

8、收购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款都是对股东权利救济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两款所规定的时间都为绝对起诉时间,撤销之诉为60日,收购之诉为60日至90日期间;起算点,撤销之诉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收购之诉为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即传签决议最后签字日期)起。3、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9、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侵犯公司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10、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公司解散、破产、清算1、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

11、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此之外,还有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事由,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公司清算时程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有限责任公司

12、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其中自行清算方案由股东会(大会)批准执行,强制清算方案由人民法院批准执行。不作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流失、灭失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承担连

13、带清偿责任。作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应对受损的债权人赔偿。未清算即注销的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4、强制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预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的程序要件包括:公司解散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启动要件包括: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公司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可见一斑,其对公司的设立、存续、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学习公司法,运用公司组织、运作规律防范风险,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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