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出口货物退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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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第一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 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具体有两 种方法,目前全国大部分实行的是单票对应法。1、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 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退税二期网 络版审核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

2、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 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 具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按照进货与出口关联对应申报,同一关联下的进货数量 与出口数量必须相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 其错误发生的概率愈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实现 “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

3、X退税率或 =出口货物数量X加权平均单价X退税率(1)对于第一、二种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X进货单价X退税率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3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关联号:AAA退税申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平纹布 52081200 2000米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平纹布 52081200 2000 米 204000013% 5200 关联号:BBB退税申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出口数量 色平绒 58012500 1000米 色平绒 58012500 1000米 色平绒 58012500 3000米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

4、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色平绒 58012500 5000 米 3015000013% 19500试计算该司3月份出口应退税额如下:关联号AAA应退税额= 2000X20X13%=5200 (元)关联号 BBB 应退税额=(1000+1000+3000) X30X13%= 19500 (元)3月份应退税额合计为5200 + 19500 = 24700 (元)(2)对于第三种方式,即出口一票进货多票,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数量X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X退税率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关联号:

5、HHH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女式全麻裙62045990 6000件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1000 件808000013%10400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2000 件 5010000013% 13000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3000 件12036000013%46800试计算该司2月份应退税额如下: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80000+100000+360000)/(1000+2000+3000)=90(元)2月份应退税额= 6000X90X13% = 70200 (元)(3)对于第四种方式,

6、即出口多票进货多票,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X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X退税率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各笔有效出口数量(WE关联号进货数量)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4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关联号:SSS退税申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弹簧床垫940410001000 个弹簧床垫940410002000 个弹簧床垫940410003060 个退税进货: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退税率可退税额弹簧床垫940410003000 个 800240000013%312000弹簧床垫940410003000 个 1000

7、300000013%390000关联号:GGG退税申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升降器870829301000 套升降器870829301500 套退税进货: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退税率可退税额升降器870829301000 套808000013%10400升降器870829301000 套10010000013%13000升降器870829301000 套606000013%7800试计算该司4月份应退税额如下:关联号SSS应退税额二(1000+2000+3000) X (2400000+3000000)/(3000+3000) X13%= 6000X900X13%=702000

8、(元)该关联号项下出口记录剩余出口数量60个,因无进项对应不能退税而被忽略,不再结转下 期待退。关联号GGG应退税额=(1000+1500) X (80000+100000+60000)/(1000+1000+1000) X13%=2500X80X13%=26000 (元)该关联号项下出口数量为2500套,进货数量为3000套,进货结余500套,剩余计税金额40000 元,剩余可退税额5200元将被忽略,不再结转下期参与退税计算。因此:该司4月份应退税额=702000 + 26000 = 728000 (元)。2、加权平均法采用“加权平均法”是指出口企业进货按“企业代码+部门代码+商品代码”汇

9、总,加权平均计 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单价和平均退税率;出口申报按同样的关键字计算本次实际进货占 用,即用上述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退税数量乘以平均退税率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 审核数据按月(按期)保存,进货结余自动保留(注:二期网络版保留进货结余而忽略出口结余; 一期网络版自动保留进货与出口结余),可供下期退税时继续使用。具体来讲:(1)进货凭证审核后进货本次可用金额=上期结余金额+本期发生金额+释放出口金额(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金额)进货本次可用数量=上期结余数量+本期发生数量+释放出口数量(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数量)进货本次可退税额=上期结余可退税额+本期发

10、生可退税额+释放出口退税额(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的可退税额)平均单价=进货本次可用金额/进货本次可用数量平均退税率二进货本次可退税额/进货本次可用金额2、出口申报基本审核后出口进货金额=出口数量X平均单价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X平均退税率3、出口申报综合审核后,根据增值税进货凭证累计中(剩余)可用数量与出口数量对比确认实际退税数量,计算实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实退数量X平均单价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X平均退税率例4: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和3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1、2000年2月申报进货情况:部门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退税率可退税额01木家具940350995000

11、 件800400000013%52000001木家具940350991000 件50050000013%6500002木家具940350991000 件1200120000013%15600002木家具940350991000 件80080000013%1040002004年2月申报出口情况:01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 4000件;02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 3000件;2、2004年3月申报进货情况:部门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退税率可退税额01木家具940350991000 件90090000013%11700002木家具940350991000

12、 件1000100000013%13000002木家具940350993000 件1200360000013%4680002004年3月出口申报情况:01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 3000件;02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 2000件;经审核,上述实际购进出口单证均合法有效。用加权平均法经计算机审核各月退税情况如下:1、2004 年 2 月(1)01部门平均单价二 (4000000+500000)/(5000+1000)二75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4000 X750X 13%=390,000(元)剩余进货数量=(5000+1000)-4000=200

13、0(件)剩余进货金额=(4000000+500000)-4000 X 750=150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520000+65000)-390000=195000(元)(2)02部门平均单价= (1200000+800000)/(1000+1000)=100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2000 X1000X13%=260,000(元)因02部门木家具本期出口数量进货可用数量,即进货不足,则本期按实际可退税额审核退税。出口结余1000件被忽略(二期网络版设置)出口记录分离出1000件结转下期待退(一期网络版)因此,该司200402应退税合计为(390,000+260,000)=65

14、0,000 元.2、2004 年 3 月(1)01部门平均单价二 (1500000+900000)/(2000+1000)二80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3000 X800X 13%=312,000(元)经综合审核后,将上期进货剩余可用金额、税额直接计入,自然消除因平均单价计算造成应 退税额的差异。(2)02部门 二期网络版计算方法:平均单价二 (1000000+3600,000)/(1000+3000)=115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2000 X1150X13%=299,000(元)剩余数量=(1000+3000)-2000=2000(件)剩余金额=(1000000+3

15、600000)-2000 X1150=230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130000+468000)-299000=299000(元)因此,该司3月份应退税额=312000+299000=611000(元). 一期网络版计算方法平均单价= (1000000+3600000)/(1000+3000)=1150(元)平均退税率=13%应退税额=1000X1150X13%+2000 X1150X13%=149500+299000=448500(元)剩余数量=(1000+3000)-1000-2000=1000(件)剩余金额二 (1000000+3600000)-1000X1150-2000 X11

16、50=115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130000+468000)-149500-299000=149500(元)因此,该司3月份应退税额=312000+448500=760500(元).(二)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财税2003222 号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列外),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 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 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 以计算

17、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 (1+征收率)X6%或5% 例5:某一外贸企业2004年5月份出口从某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木制工艺品6000件, 普通发票列名的单价为159元,金额为954000元,试计算该企业出口工艺品的应退税额。工艺品不含税进价二普通发票金额/ (1+征收率6%)=954000/ (1+6%) =900000 (元)应退增值税额二购进价格X退税率=900000X6%=54000 (元)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X6%或5%这里需要说

18、明的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 (财税2003222号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列外),以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如果实际退税率高于6%退税率的按6%退税,低于6%退税率的按实际退税 率退税。(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复出口 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四)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

19、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 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 税。计算公式分别为:(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应退税款二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X消费税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应退税款二出口数量X单位税额(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应退税额二出口数量X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X比例税率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 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专用税收缴款书(财税2004101号出

20、口企业不 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不适用于消费税)。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在关联 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与进货均不结余。例6:某一外贸出口企业从某化工厂购进一批化妆品并全部出口,购进单价为50元,数量为2000 支,税额17000元,退税凭证齐全。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试计算该批化妆品的应退消 费税税额。应退消费税额二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X消费税的税率=2000X50X30%=30000 (元)二、资生产企业、三资(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规定下面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方面介绍生产企业(含准予退税的外

21、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的退 (免)税计算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应按“免、抵、退”的办 法计算。(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 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 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 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 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

22、法、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 规定予以核定。(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 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W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

23、额例7:-一般贸易某生产企业1月出口货物10,000美元,销货物RMB30,000元,当月发生进项税额RMB9,000 元。假设:(1)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当期出口货 物单证已齐,美元汇率8.27;(3)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1、主要会计分录如下:(1)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30,000.00X17%=5100.00借:应收账款 5100.0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2)购进货物发生进项税额9,000.00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00贷:应付账款 9,000.00(3)免抵退税不

24、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出口成本USD 10,000X8.27X(17%-13%) =3,308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3082、抵退税计算:应纳税额=5,100-(9,000-3,308) =-592 (留抵税额 592)免抵退税额二USD10,000X8.27X13%=10,751应退税额=592 (59210,751)免抵税额=10,751 -592=10,1593、丁字表格:应交增值税借方贷方进项税额已交税减免税金 款出口抵减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合计销项税出口退额 税进项税转出多交 额转出增值税合计9000510033085929

25、0009000主营业务成本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592.003308.00例8:进料加工贸易 某生产企业1月出口货物10,000美元,销货物RMB30,000.00元,当月发生进项税额RMB9, 000.00元,当月购进免税料件8, 000美元。该企业实行“购进法”,无上期结转的免税料件抵减额。1、主要会计分录如下:(1)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30,000.00X17%=5100.00借:应收账款 5,100.0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100.00(2)购进货物发生进项税额 9,000.00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9,000.00贷:应付账款 9,000.00(3)

26、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出口成本USD10,000X8.27X(17%13%)USD8,000X8.27X(17% 13%) =661.60借:主营业务成本 661.6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1.602、免抵退税计算应纳税额=5,100-(9,000-661.60) =-3238.40 (留抵 3,238.40)免抵退税额二USD10,000X8.27X13%-USD8,000X8.27X13%=2150.20应退税额二21,第二节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 工和

27、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概念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 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

28、予以免税。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 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 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 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 税款与国实际征收的税款

29、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 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 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下面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一介绍。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料件进口采取作价销售方式,既作价加工。另一种是料件进口采取 委托加工方式。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的,由于退税率发生变化以与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进料加工退(免) 税政策

30、相继做了几次补充规定,为了更好的了解该业务,有必要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料的相关文 件做一述。 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 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 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 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31、,其征税或抵扣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中 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 率计算。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四条;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 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 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

32、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 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 货物按出口货物国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或在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 口料件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2)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 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

33、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 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 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 减。(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计算规定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 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

34、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调低退税率后,由于征、退税率有差异,现行政策 规定实际应抵扣税额,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 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从而保证进 料加工业务在国加工生产环节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计征加工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款。同时也保证出口企 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的原理作自营销售后,其进口料件已减免税部分不再计算退税。(1)对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

35、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征 税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 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外贸企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 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2)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X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 额

36、X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规定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 货物,按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或在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料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1995年7月1日降低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 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 对这

37、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 扣减)。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 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扣减。(3)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购进法购进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后,将进口报关单进口额折合计算出海关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出口货物不予免 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通常也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

38、法。 实耗法实耗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且将复出口货物出口后,根据该批复出口货物 的数量金额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规定出口的数量金额计算出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 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 减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大部分是实行“购进法”,购进法操作简便,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不便监管。因此对采 用此办法的,退税机关与时检查核销情况,特别是有些特殊情况,如:进口料件在一本手册上,其中有部分复 出口,另一部分间接出口(深加工结转)等。(3)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

39、企业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不得免抵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进项 税额3、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 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 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二、来料加工、来件装

40、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概念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 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 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 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 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即为我方收取的加工费。这种形式通常又被称为“各 作各价”或“对开信用证”业务。(二)

4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如何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划分,征税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 问题,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 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 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 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与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 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

42、管出口退税税 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 也不予退税。(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

43、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第三节 特殊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特殊贸易是指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的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有益的补充部分。目前涉与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有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贸易和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等。一、易货贸易的退(免)税规定(一)易货贸易的概念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二)易货贸易的特点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 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记帐,从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 而出

44、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三)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 到外汇。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净出口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二、补偿贸易的退(免)规定(一)补偿贸易的概念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 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 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二)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

45、税规定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 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 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 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 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

46、税。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规定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 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 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 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 帐为计算依据。三、小额贸易退(免)税规定(一)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 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

47、动。(二)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的单位从事对等地区一定围小批量、多品种贸易 的业务。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 自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价值为5万美元(含)以下。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 因有少量超出时,海关可酌情在20%幅度掌握适当放宽。对边境小额贸易与对台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凡海关作为报关出口,并符合税法规定退税围和手续的,经批 准后,可比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规定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我国自19

48、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一)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围试行退(免)税政策的限于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 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 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围,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须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不得办理退(免)税。(二)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程序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

49、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 口卷烟证明”免税到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 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 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

50、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向市国家税 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三)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新规定2003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财税2003201号)关于中国免税品(集 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 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 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与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

51、1、开放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在对免 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是指:(1)中免公司以与纳入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各免税店,经营退 税国产品的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行政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围的项目和商品。(2)中华人民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所列商品(见附件)。(3)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与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

52、胎儿)加工 生产的制剂。(4)根据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 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8”)。(5)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产品、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 贸易公约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海关监管代码为“F)。(6)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I的商品、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海关 监管代码为“W”的商品、中华人民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X”的商品。(7)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其他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物品。2、简化对允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

53、手续。对中免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 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海关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免公司统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增值税的退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 执行。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3、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4、出境口岸免税店扩大经营退税国产品围和简化退税手续是一项新事物、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 加强协作,加强监管,防止骗税发生,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第四节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规定一、代理出口业务

54、的概念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 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 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 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 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与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5、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 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004年1月1日起,财税2004116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30天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证明,并与时转给委 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与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

56、在年终清算期对已签发 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销征税。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围与货物围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 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 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

57、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按财税2004116文件规定执行)。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 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 出口货物,按“免、抵、退

58、”办法计算退(免)税款。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 退税。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 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四、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免)税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料件,生产加工后委托外贸复出口,即双代理业务。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退税在委托方,由于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其进料加工手册与进 口报关单名头是受托方,无法证明是委托方进口的料件,因此料件进口后由

59、受托方办理代理进口证明,同 理货物复出口后办理出口代理货物证明。由于上述缘故,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12月30日以国税函20011030号批复省国税局(鲁国税发 2001217号)中予以明确。具体事项如下: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 (鲁国税发2001217号)收悉。关于你省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 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 号)、财政部、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 神,我局意见,对省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代理进 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具 体是: 一、对中航技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别代理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进口的料件,由分公 司、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

61、理进口料件证明(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分局);二、省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 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三、待货物出口后,省佛莱士船业和来福士海洋工程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 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 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以上,请遵照执行。附件: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略)第五节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规定一、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设 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规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 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一)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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