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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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2012-09-21 22:11:21) 转载标签: 杂谈分类: 林业技术规程、标准 第一条 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督促落实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要求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及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

2、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条采伐迹地更新监督检查 采伐迹地更新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结合造林验收进行更新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验收资料应建档备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工作。检查工作按县(市、区)自查、省市核查两种形式进行。自查、核查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完成。 第四条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检查内容 指按采伐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资料规定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含火烧后皆伐的迹地)实际发生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

3、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第五条 主要技术标准 (一)面积标准 1、采伐迹地:指连续面积1亩以上的采伐迹地; 2、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85%的更新造林面积; 3、补植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为4184%的更新造林面积; 4、失败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40%的更新造林面积; (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评价标准 1、优: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10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90%; 2、合格: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10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85%以上; 3、不合格: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8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85%。 (三)精度要求 1、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 2、核查小班(

4、地块)面积调查的允许误差为5%。 第六条 县级验收和自查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县(市、区)内连续面积1亩以上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进行逐块验收。对上一年度产生的采伐迹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可以结合造林验收等工作进行,但应保证采伐迹地更新自查档案的独立性。 自查步骤和内容: 1、制定自查工作方案。 2、收集有关资料,包括:相关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县(市、区)分解到乡(镇、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年度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含图表卡)、伐区验收材料及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含图表卡)。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施工及验收资料。 3、开展

5、外业调查。 4、进行内业统计、汇总。 5、整理检查资料,撰写检查报告。 6、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查成果。 第七条省市核查 省市核查以抽取若干县市区检查的形式进行。由省林业厅每年结合造林验收抽取3-8个县(市、区)进行核查。被抽中县(市、区)所在的市州林业局协助省厅一起开展核查工作。 (一)核查的步骤和内容 1、制定工作方案。 2、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抽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人员组成核查组。 3、收集抽中县(市、区)有关资料。主要是收集县(市、区)自查成果以及上一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伐前设计与伐后验收资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设计、施工与验收资料以及有关加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管理的文件等。

6、4、收集下达到各抽中乡(镇、场)的商品材、自用材计划(蓄积量、出材量),根据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主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其它采伐统计实际采伐面积、蓄积量、出材量,并对计划数与实际办证数进行对比分析。 5、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6、确定核查或抽查的乡(镇、场)。 7、开展外业调查。 8、进行内业统计、汇总。 9、整理资料,编写核查或检查报告。 10、核查结论上报省林业厅。 11、通报核查结果。 (二)确定核查乡(镇、场) 抽中县(市、区)上年度商品材采伐出材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抽取57个乡(镇、场);上年度商品材采伐出材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抽取35个乡(镇、场)。抽中的乡(镇、场)

7、的采伐迹地必须全查。 1、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抽样间距(四舍五入) 抽样间距=乡(镇、场)总数应抽取的乡镇数; 2、将县(市、区)各乡(镇、场)按采伐迹地面积大小递降排序; 3、随机确定起始号后,按照抽样间距抽取核查乡镇。但采伐迹地面积最大的乡(镇、场)必须核查。 第八条 外业调查方法与要求 (一)面积调查 1、县(市、区)林业局全面自查,采用1:10000地形图,实地调绘或使用伐区作业设计图、验收图核对小班(地块)周界,用求积仪或GIS求算面积。 2、省市核查,采用1:10000地形图实地调绘或使用伐区作业设计图、验收图现场核对小班(地块)周界,小班周界与图面基本吻合、核查小班(地块)

8、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以内的,用原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相差超过5%的,用小班(地块)实地调绘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3、对人工更新造林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地块),人工更新造林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面积。杉木萌芽更新不计入迹地更新造林面积。 (二)成活率调查 采用样行或带状样地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样行或带状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带状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带状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

9、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在样行、带状样地或样段内计算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按穴造林的,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检查前一个月内及检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在样行、或样地或样段的起始位置,设置不小于2厘米粗、0.5米长的木桩作为标志。 省市核查时,只对县(市、区)自查的合格面积进行成活率调查。 (三)外业调查卡片填记

10、 1、小班的空间位置:填写县、乡(镇、场)、村(林班)名称、小班号。 2、迹地类别:填写采伐迹地。 3、采伐证存根编码:填写采伐证的印刷编号。 4、更新造林方式:人工更新造林的小班(地块),填写“植苗、扦插、植播”。 5、核实面积:指经调查确定的核实采伐迹地面积、核实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面积。核实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面积包括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补植面积、更新失败面积、损失面积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面积。 6、权属:指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入股、合作和其它等。 7、林种:分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8、树种(组):按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代码填写

11、。混交造林填写优势树种,并在“混交”一栏填写“”。 9、成活率:填写外业调查的计算结果。 10、失败原因:指造成小班(地块)成活率40%的原因。分自然损失、人畜破坏、苗木质量、造林技术、其它。 11、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自查和核查计算方法 1、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已更新造林的采伐迹地面积/采伐迹地总面积)100% 2、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总面积)100% 3、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样行或样地成活总株数/样行或样地初植总株数)100% 4、采伐迹地面积核实率=(采伐迹地核实面积/统计上报采伐迹地面积)100% 5、采伐迹地

12、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核实面积/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上报面积)100% 6、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上报合格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上报面积)100% 7、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合格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面积)100% 第十条 核查或自查成果 (一)报告 1、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2、结果; 3、成绩、问题与建议。 (二)表格 1、迹地更新检查小班登记表; 2、迹地更新检查成活率调查登记; 3、迹地更新检查面积完成情况汇总表。 (三)图件 县(市、区)自查成果应包括采伐迹地更新小班图。使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在图上标示出采伐

13、范围、更新范围、合格面积范围。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 为确保检查质量,检查人员应针对检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乡级样本抽取; 2、小班区划及样地调查; 3、面积的测算、调绘及求算;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5、各类指标的统计计算; 6、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第十二条 时间要求 (一)县(市、区)林业局应在每年9月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以乡(镇、场)为单位统计汇总,自查成果在10月31日前上报市州林业局备案。 (二)省市核查,在每年11月12月进行。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 一)上一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机关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

14、补种树木的,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二)县(市区)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经核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通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录入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暂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县(市区)经核查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合格率低于50%的,省厅从核查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停止该县(市区)新报、新增造林和森林资源管护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相关概念 1、更新造林面积:指按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完成人工造林的迹地面积。 2、上报面积:指统计上报的面积,包括采伐迹地发生上报面积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上报面积。 3、核实面积:指

15、检查认定的面积,包括采伐迹地产生核实面积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面积 4、损失面积:指由采伐迹地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附件: 1、采伐迹地更新检查小班登记表; 2、采伐迹地更新检查成活率调查登记; 3、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面积完成情况汇总表;附表一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小班(地块)外业调查卡片 市(州) 县(市、区) 乡(镇、场) 村(林班) 单位:公顷、%、小班号小地名1/1万图幅号迹地类别采伐证号采伐方式办证采伐面积核实采伐面积更新造林方式核实更新造林面积目的林种林木权属树种组更新造林质量备 注合格面积成活率补植面积失败面积损失面积合格率调查者: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附表二 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成活率调查记录表县(市) 乡(林场) 村(林班)小班样地(行)号初植株数成活株数小班成活率村(林班)小班样地(行)号初植株数成活株数小班成活率备注分享: 分享到新浪Qing 0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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