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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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方法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方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杨雄2022年6月19日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方法2022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标准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商务主管部门

2、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置要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设置标准。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设置,除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设置标准外,还应当与零售市场其他经营区域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市场设置标准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制定、公布。第五条

3、规划定点交易本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实行规划定点交易。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数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定点的具体工作;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零售交易定点的具体工作。中心城区不得设立活禽批发市场。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外从事活禽批发、零售交易活动。第六条活禽交易品种本市除鸡、肉鸽、鹌鹑被允许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不得从事鸭、鹅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条暂停交易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平安,市政府

4、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禁止活禽交易。第八条外省市入沪活禽的管理从外省市运载活禽进入本市,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经指定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不得直接进行活禽零售交易。暂停交易期间,外省市活禽除运至本市活禽屠宰场进行集中宰杀外,不得直接在本市进行交易。第九条追溯管理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活禽流通平安信

5、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及活禽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平安信息追溯系统。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对交易出场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单据。市和区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活禽流通平安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凭证入场交易进入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应当具有有效检疫证明。从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进入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第十一条活禽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每周休市1天;定点活禽零售

6、交易点每两周休市1天。休市时间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公示。休市期间,按照有关卫生规定,对交易和代宰区域建筑物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二查验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根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四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活禽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五设置活禽平安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六制定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7、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病症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二条活禽经营者的义务活禽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经营地点公示有效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二建立购销台账,做好每日交易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三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防止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四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五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批发给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六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应当采购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本地具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活禽。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定点

8、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根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代宰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第十四条代宰出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出售的活禽应当经过代宰后,方能被带出零售交易点。第十五条疫情监测和控制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开展人感染禽流感等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第十六条行政责任商务、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

9、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规划定点、监管等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等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传染病监测等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七条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第十八条非定点经营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非定点活

10、禽批发市场或者活禽零售交易点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内无照经营活禽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和活禽等,并处以罚款;对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活禽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和活禽等,并处以罚款。没收的活禽由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具体方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第十九条超出经营品种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定

11、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从事鸡、肉鸽、鹌鹑以外的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暂停交易制度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仍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未使用流通追溯系统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或者活禽经营者未使用活禽流通平安信息追溯系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未使用的,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

12、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活禽经营者未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未查验证明和单据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未查验检疫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未查验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购入活禽的罚那么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购入未经检疫的本地活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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