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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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当代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在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中,企业交易更多的是通过合同实现的。签订合同是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没有这一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能发生,合同也就不可能存在。因此签订合同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它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至关重要。,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

2、)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具体注意以下四点: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

3、。这无论是对以后的诉讼,还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 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一)、签订前审查合作对象,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

4、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作必要的资信调查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

5、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特别提醒: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认真实性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

6、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

7、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

8、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3、价格条款: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

9、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4、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5、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

10、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能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审查后不予在北京立案,要求到该公司所在地深圳立案。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本案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即当事人还没有送货,那么事情的处理就会变得更加地困难。,6、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7、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明确违约金

11、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8、争议处理条款,(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

12、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9、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10、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三)、签订

13、时的注意事项,1、一份有效的合同能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要经当事人认可。签名、盖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如果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则落款部分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如果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取落款的方式,选择盖章加签名或只盖章不签名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公章,而签名则可选择。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

14、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15、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4、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

16、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三,三江公司和四方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三江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向四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江公司即向四方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可是四方公司却没有依约向三江公司供货。请问三江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17、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五)、签订以后,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18、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 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

19、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四 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浙江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

20、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21、,(四)、履行风险,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案例五,甲公司与个体户乙约定,由甲将货物送往乙指定的地点,货到付款。甲公司派业务员小张押车前往送货。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乙热情地对小张说:“你们老远赶来,辛苦了,一定很饿了吧?咱们先去吃晚饭,回来咱们再卸货吧。”小张和乙打过几次交道,可是仍不太放心。乙见状又说:“车放在院子里没事的,你们把车门锁好,咱们出去的时候把院门也锁好。这个院子是我的一个好哥们的。现在院子里也没有人,很安全的。”小张和司机此时确实也饿了,于是随同乙到了饭馆

22、吃饭去了。席间两瓶啤酒下肚后,乙说要上洗手间,离席了。小张和司机等了很久没见乙回席。于是小张打乙的手机,乙说遇到了一帮哥们也在此喝酒,正和哥们在另一个包间喝酒呢,一会儿就回来。两个半小时过去了,可是乙却没有回来。小张和司机回到了放车的院子。发现,车上的货物不翼而飞!,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案例六 甲公司为建筑公司,乙公司材料供应商。双方是初次合作,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材料,首批材料合同金额5万元,第二批材料合同金额是1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都立即支付了货款。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送往其外地的

23、分公司。乙公司鉴于前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约向甲公司送货。可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再也没有付款。,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

24、通知书。,案例七,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话。”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货甲公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己方的权益。,(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

25、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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