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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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010-09-01,-郑小明,民法分论,第二章 债法总论,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我国古代,债与责是通用的。责,通财也,俗作债(正字通说)。责,谓假货人财物,未偿者也(汉书淮阳宪王钦传)。 民法上所说的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指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债的概述

2、,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 (二)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给付) (三)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 (四)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和任意性,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债的客体(特定行为)。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统称为债的主体。 二、债权与债务 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称债的内容,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一)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

3、债权的特点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2、债权的权能 特定行为请求权 债权保护请求权 处分权能,(二)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既具有义务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义务的特性。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期限性。 3、债务的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前者称为作为的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的义务。 4、债务与责任。,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

4、特定行为,即给付。也就是说,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给付。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等作为及不作为。,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说 债的发生,系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能够引起债发生的那些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原因。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实为四种:一是契约;二是准契约;三是侵权行为;四是准侵权行为。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原因,通常认为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上的过失和遗赠等。,二、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5、人、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予以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凡是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四)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五)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遗赠在民法理论上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直接影响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正确的分类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既能够公

6、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又方便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制度。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这是根据主体的人数划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是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债是多数人之债。,二、可分之债 (一)可分之债的概念 就一个可分给付,因共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有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别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是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为可分债务。 (二)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 1、以可分给付为标的。 2、债权人或债务人为数人。 3、法律未另有规定,当事人亦未另外约定。,

7、(三)可分之债的效力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观察。 1、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指可分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和分受问题。 2、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三、不可分之债 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一)不可分债权 数人享有以一个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的债权为不可分债权。不可分债权为数个独立的债权,只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互相关联。 1、不可分债权的成立条件 (1)须有数个债权。 (2)须给付不可分。

8、(3)各债权无共同目的。 2、不可分债权的效力,(二)不可分债务 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债务为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债务的发生原因 2、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四、连带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一)连带债权 1、连带债权的概念。 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其债务即消灭的债权为连带债权。 2、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的区别 3、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4、连带债权的效力。,(二)连带债务 1

9、、连带债务的概念。数人共负同一债务,每个人都对债权人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债是连带债务。 2、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3、连带债务的效力。 (1)外部关系。 (2)内部关系。,五、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只要一个债务人全部履行,其他债务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的债。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表现形态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六、共

10、同之债 债权债务作为一种财产,可以为多数主体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之债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之债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1、共同债权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2、共同债务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 七、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这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划分的。 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

11、的债是特定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之债是种类物之债。 八、可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这是根据给付的内容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划分的。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的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债是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中规定当事人只能为(或请求)一种给付而不能选择的债是不可选择之债。,【复习与思考】 1、如何理解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 2、债权与物权有哪些不同? 3、债务和责任是什么关系?侵权是否应当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4、举例说明区分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的意义。,第五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所谓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

12、的履行就是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二、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主体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正确完成债务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履行的全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按照经济合理的要求,正确、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三、 债履行

13、的规则 债的履行应当遵行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的体现。债的全面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务,即履行全部债务都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一)履行主体 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二)履行标的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的对象。债的履行标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还可能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 (四)履行地点 履行

14、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五)履行方式 履行的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在履行债务时应支出的费用。,四、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债的不履行可分为不适当履行、不履行两种类型。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一)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是在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的情形。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继续履行 第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解除合同,(二)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

15、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加害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4)须债务人有过错。,(三)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债权人受领迟延,其构成条件有四: 一是须属于受领债务 二是须有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三是须系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当时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四是须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受领迟延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二、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

16、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一)全部不履行 债的履行主体对自己所负的义务根本没有履行的,就是债的全部不履行。债的全部不履行,一般可将其分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 拒不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到了债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不能履行,民法理论上也称“履行不能”或“给付不能”,是指实现债的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二)部分不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没有完全按照债中规定的条件履行,就是债的部分不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 不适当履行,传统民法称为履行瑕疵,是专指履行有缺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不完全履行,一般是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

17、行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履行标的数量不足,出卖人少交货或者买受人少付货款等即是。,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

18、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缓的效力。,六、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债务。 3、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9、1、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 2、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七、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适当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复习与思考

20、】,1、债履行的概念与分类? 2、什么是债的全面适当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哪些种类?各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5、当发生加害履行时,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第六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一、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这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在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

21、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二是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不同。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制度 。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依据不同。 (2)效力的范畴不同。 (3)作用不同。,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

22、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并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的规定。,(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4、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符合下列要求: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行使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 3、代

23、位权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4、代位权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于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也称“撤销诉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撤销权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为: (1)是否涉及第三人不同。 (2)目的不同。 (3)成立条件不同。,(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

24、观要件,并且还可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加以区别。无偿行为时,其成立要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的场合,其成立要件就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明知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即主观具有恶意。,(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只要在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行为之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但是,无论由谁行使撤销权,其结果都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四

25、)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的判决而发生。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四、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2、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3、债的担保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为标的 4、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补充和加强,(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式。债的担保的形式多种多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债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现代各国民法上,债的担保的形式一般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两类。 1、人的

26、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履行的担保方式。,(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和保证人,通常由三个不同的合同把他们联系起来,故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由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的。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它是保证关系存在的前提和保证的担保对象。二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关系。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

27、系,这是保证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亦即通常所说的保证关系。,2、保证合同的成立 保证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具体的保证合同中,如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事后仍然可以补充或者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8、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4、保证担保的效力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 围,也就是保证担保效力所及的范围。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于一定条件下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追偿权。,5、保证责任的消灭 能够引起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有: ( 1)、债务消灭或者保证合同终止。 ( 2)、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提出请

29、求。 (3)、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 4)、变更主合同。 ( 5)、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四)、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于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传统民法中的定金担保,依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1)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 (3)证约定金 (4)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2、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2)须主合同有效。 (3)须定金数额合法。 3、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

30、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效力。 (3)、担保效力。,【复习与思考】,1、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有什么不同? 2、试述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3、试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5、在什么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第七节 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和客体,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制度。换言之,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变更债的主体,就叫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有如下特征: (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二)债的移转以债的

31、有效为前提 (三)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 (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因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移转给他人。其中原债权人称让与人,接受让与的他人称受让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全部让与后,让与人不再是债权人,而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生效后,对外部而言,让与人与受让人成为不可分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内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则按份额享有债权。,(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有效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合法并且未消灭,

32、但让与人并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 2、须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 3、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的让与,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后产生法律效力,该效力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力。,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保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

33、情况下,将债务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移转的债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移转性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须办理有关手续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务承担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2、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3、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一并移转,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和债务同时转移归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1、意定概括承受 意定概括承受,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由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

34、全部或部分地承受合同权利义务。 2、法定概括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第三人取得债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享受债权并承担债务,五、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归于消灭,也为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是不同的。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它无须再履行或已无法再履行。而债的移转,它所变更的只是债权或债务的主体,原有债权和债务仅发生移转并没有消灭,它仍须履行。所以,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后果并非债的消灭。,(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1、债因清偿而消灭 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 2、债因抵销而消灭 1)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

35、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使其相互债务在对等额内同时消灭。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意定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意定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协议的,其效力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2)抵销的条件 (1)法定抵销的条件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三,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第四,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2)意定抵销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第三,当有事人协议。,3)

36、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双方的债归于消灭。法定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抵销合同的方式进行。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抵销使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差额部分仍然存在。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得为抵销之时,3、债因提存而消灭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要件 (1)须提存主体合格和客体适当 (2)须提存之债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3)须提存原因合法 (4

37、)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4、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债可因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是,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强行性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规定。 5、债因免除而消灭 1)免除的概念 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从而使债务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2)免除的要件 -双方行为说认为,运用免除方法消灭债务,是双方的行为,须以契约方式进行。 -单方行为说认为

38、,免除从性质上说,属单方的法律行为 。我国立法采取单方行为说。 债务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债务免除的成立除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要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3)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6、债因解除合同而消灭 解除合同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 7、债因合同更新而消灭 1)合同更新的概念 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归于消灭的合同。 2)合同更新的要件 (1)须存在应消灭的债务。 (2)须有新债务的发生。 (3)须

39、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 3)合同更新的效力 (1)旧债因合同更新而消灭。 (2)新债发生。,8、债因混同而消灭 1)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发生混同时,原来所设立的债的关系就自行消灭。 2)混同的原因 混同以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个人意志无关,属于事件。 3)混同的效力 混同成立引起合同之债和其他债绝对消灭的效力,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复习与思考】,1、债的移转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2、试述债权让与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力。 3、试述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力。 4、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5、试述债务抵销的条件及其效力。,第八节

40、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得到的利益叫不当得利。这里所说的利益指财产利益。 因不当得利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简称不当得利之债。 (二)意义 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平。,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 (二)一方受损和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简称给付

41、不当得利)和因给付外事项所发生之不当得利(简称非给付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是为了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特点,具体研究其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以便于掌握和适用。,(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行为,一方因给付受有利益,而给付原因欠缺,受领给付方保持受领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1、构成要件 (1)一方为给付行为。 (2)他方受有利益。 (3)给付原因欠缺。 2、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 并非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均能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基于受益人之行为而受有不当利益。 德国学说上称为“侵害他人

42、权益之不当得利”,在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不当得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基于第三人之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指受益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取得应归属于他人之利益 3、基于受损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给付行为,也可以是给付以外的行为。 4、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之不当得利。,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一)返还范围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 (二)以原物返还为原则 (三)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不同 (四)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五、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性质不同。 (4)发生根据不同。 (5)

43、内容不同。,(二)联系 二者的联系是,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在得利人有过错时可以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实质上相同。,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简称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1、管理的

44、事务必须是能够发生债的关系的事务 2、管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所管理的事务在客观上是他人的事务。 (二)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如果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即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虽有义务,但超过义务范围所处理的事务,就其超过部分亦成立无因管理。 (三)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有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根本区别,也是法律赋予其债的效力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继续管理的义务。 (3

45、)及时通知的义务。 (4)报告和移交管理结果的义务。 2、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不问有无过失,都应对因管理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管理人的权利。 当无因管理符合其构成要件时,管理人有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所支出之管理费用和所负债务的权利 。,(二)本人的义务 本人享有请求管理人报告管理情况和移交管理效果的权利。其义务则因管理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而不同。 1、管理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时本人的义务。 (1)偿付管理费用。 (2)偿付债务。 (3)赔偿损害。 2、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之意思时本人的义务。 管理行为非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复习与思考】,1、试析遗失物所有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就拾得人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和寻找失主两种情况)。 2、当无因管理人之管理行为是法律行为时,该无因管理还属于事实行为吗?为什么? 3、试述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立法理由。 4、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出三个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例子,并提出处理意见。 5、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举出三个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的例子,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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