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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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第三条 (适用范围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3、。主要职责有:(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协同部门)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

4、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第六条(规划工作) 市规划部门会同

5、市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用地专项规划。第七条 (鼓励措施)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鼓励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物质或荣誉奖励等方式,对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八条(产生单位的清运、处理义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义务。第九条 (产生单位要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季度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

6、数量、流向;(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分别单独收集;(三)餐厨垃圾用60升、120升、240升标准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用15升、30升、60升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并贴标签标记,分别注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违反前款各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修复,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清运处理原则)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清运和处理应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清运、处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费。餐厨垃圾清运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标

7、准,由清运单位直接向产生单位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方式收取和支付。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和处理暂不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清运、处理单位的资质认证)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欲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必须获得市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未通过资质认证的单位,禁止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

8、、废弃食用油脂清运车辆3台以上;(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处理能力不少于50吨/日;(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

9、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对无相应资质却从事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活动,没收收集、清运、处理工具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清运合同备案制度)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和有资质的清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合同,

10、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向环保、卫生、质监部门提供清运合同和回执,否则不予办理。环保、卫生、质监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清运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清运要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工具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清运;(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单位,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统一喷涂市主管部门规定

11、的标志。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的,由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勒令其补领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不符合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申领条件的,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退出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市场。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清运申报制度)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区主管部门申报清运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12、 (处理单位运行管理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五)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七)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八)使用微生物菌剂

13、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未实现环保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并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六条 (处理申报制度)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

14、、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市外处理要求)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往市外处理的,清运单位必须如实向市主管部门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该单位处理后生产的产品能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明材料。未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往市外。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数量,由主管部门对清运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联单制度)我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实行联单制度。联单共五联,产生单位、

15、清运单位、处理单位、市和区主管部门各一联。联单由清运单位向所在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是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支付清运费以及清运、处理单位结算清运、处理费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 (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产生单位)每次清运,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及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运行。 产生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清运单位)每次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清运单位

16、栏目,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抵集中处理地点。联单由处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清运单位将联单第二联自留,第三、四、五联随转移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交付处理单位。清运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处理单位)每次接收清运单位送来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清运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核实验收,并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理单位栏目,加盖公章。 处理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四联每月报送所在区主管部门,第五联每月报送所在市主管部门。处理单位未如实填写联单或未将联单及时向市、区主管部门

17、报送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收集、运输、处理禁止行为)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处理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二)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主管部门确定的清运、处理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清运、处理;(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四)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

18、位、单位食堂等单位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运输、储存场所)运输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环保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社会参与制度)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市主管部门可以给与奖励。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

19、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第二十六条 (记分制度)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另实行累计扣分制度。对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清运、处理单位,市、区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资质。具体的扣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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