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157867384 上传时间:2022-10-01 格式:PPTX 页数:88 大小:432.8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_第1页
第1页 / 共88页
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_第2页
第2页 / 共88页
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_第3页
第3页 / 共88页
资源描述:

《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务基础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8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提纲 第一讲第一讲 新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有什么亮点 第二讲第二讲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第三讲第三讲 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第一讲第一讲 新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有什么亮点?第一讲第一讲 新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有什么亮点?自从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以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操作?30多个项目又当怎样处理?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

2、发200084号)又废止了,导致纳税人一头雾水!如今,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怎样应对?应该把握先机,先学先用,提前谋划,弄清方法,为企业创收!在这个快鱼吃慢的时代尤为重要!1.1 制定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涉及票据法规?制定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涉及票据法规?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依法不依规,不能依规制规。只能依法制规。票据暂行办法不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举例举例1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缴纳什么税,什么时间缴纳。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一切业务活动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1.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广义内容如何理解与运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广义内容如何理解与运用?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有关的、

4、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1.3 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原则?是同时具备还是单项具备?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原则?是同时具备还是单项具备?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同时符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2.权责发生制原则。

5、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

6、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以上以上7个原则满足个原则满足4-5个也可税前扣除个也可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已做分录)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存在因果关系)合理的支出。3个基本的扣除原则是从美国联邦税制中原文照抄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提示提示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8项减值准备不允许扣除,新所得税中特别强调该原则,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大部分允许预提的项目都取消了,例如:坏账准备、职工教育费的使用等。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

7、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权责发生制是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特别强调应当归属的期间。(2)例如:预收账款虽然收到了款项,但是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计房地产企业例外,将属于另有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尽管没有收到款项,仍然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计税。再比如:预付账款,虽然支付了,但是不能

8、作为扣除项目扣除;而应付账款,虽然没有支付,由于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因此应当在税前扣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权责发生制的最好诠释,目前在执行中预提费用往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新所得税法的原则,预提费用应当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比如:某企业租赁房屋3年,第3年末支付房租。3年每年预提的房租,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3)现行税法中,广告费的扣除规定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4)权责发生制的扣除,在目前发票开具基本上是以付款作为前提的情况下,除非解决“以票控税”,否则“权责发生制”也仅仅是喊口号而已。淡化以票控税的概念,将合法的扣税凭证扩大化。但是在征管实践中,是否能够行得通,应当说是很令人担忧的一件事情

9、。相关性原则(形式重于实质)相关性原则(形式重于实质)提问提问 有关与相关到底有何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相关性原则有关:有关系;关涉,涉及。相关:彼此关连;互相牵涉。(担保合同)相关更为广泛,例如下列5种定义:定义1:指两个不同气象要素或同一气象要素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相互关联。定义2: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的统计联系。定义3:用相关系数来计量两个或几个随机变量协同变化的程度。正相关与负相关。定义4:变量之间相关随变动的数量关系,分为函数关系与统计关系两类。特别提示特别提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将相关性原则提高到首要原则的高度,其着力点更在于强调除非例外条款,否则所有相

10、关的支出必须在税前得到扣除。相关性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表述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原则。相关性必须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否则万物皆有关联,相关性就没有意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则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这是典型的相关性原则体现。案例案例1 某公司的老板将个人汽车消耗的汽油

11、和过路费在单位报销,就属于不相关支出;某公司将10多辆车的过路费和汽油都在公司报销,但是公司账面上只有1辆车,属于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问题1:公司奖励高级员工,购买汽车最好以公司名义购买,实质上由公司员工驾驶。与直接给高级员工买车,两者税收待遇不同。关于单位为个人股东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根据此精神,应当也可以延伸到高级员工。(1)给高级员工买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减除部分所得。(2)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高级员工个人名下的车,不能提取折旧。如果在

12、公司名下的话,由于折旧的税收档板效应,10万元的车相当于只花了7.5万元。(3)员工名下的车辆,其各种费用由于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报销。不但存在税收风险,而且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问题问题2:如果公司和老板签订一个协议,租赁老板的车,租赁费可以订少点(少缴纳营业税),则车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案例案例2 老板将自己家庭的开支餐饮费发票在公司报销也是常见的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60%扣除,意味着私营企业的报销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意味着个人费用公司化,尤其是餐饮发票的问题,将更加严重。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

13、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需要人为的估计,无法准确确定,一般在资产实际损失或实际负担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制度标准是否完善,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或高层通过,公司盖章,什么时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反避税的需要。例如:向企业投资者个人支付不合理的

14、工资,则规定为股利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列支,其合理的因素在“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性原则的案例:“一个字节税1000万”。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扣除。有的高人就给出节税秘方,对“赊店老酒,天长地久”3000万广告费,改为“赊店酒业,滴滴传情”,认为将白酒广告改为公司整体形象广告,就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是典型的违反合理性原则的筹划,因为赊店老酒不生产白酒以外的其他任何酒,所以即使改一个字,根据合理性原则,一样不得在税前扣除。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企

15、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总的说来,新法对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是比较宽松了。1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得税款本身,影响的是所得税款的利息。2在购进环节,购进的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实践上经常引起争议。固定资产的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57条规定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

16、动有关的设备和器具。取消了旧法中2000元和两年的规定。规定更为宽松,但是认定起来更加困难。3在保有环节,属于大修理支出还是修理支出,也属于该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才属于大修理支出,改变了原来20%的规定。4企业的装修费规定案例案例1 中国移动营业厅的房屋装修费 中国移动的营业厅,大多数是租赁房屋。而新法则规定,只有修理支出达到50%时才计入大修理支出。配比原则(标准为对错,只有适合不适合该业务配比原则(标准为对错,只有适合不适合该业务的标准)的标准)企业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

17、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提示提示“同时符合”表述过于严格,比如工资、社会保险、税金等并不需要完全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再比如配比原则,收取的租金可按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作为收入,但发生的租赁成本,比如设备折旧仍应按权责发生制来处理。1.4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税务对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如何应对?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税务对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如何应对?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1、2、3级科目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

18、的规定计算。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举例举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19、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特别

20、提示特别提示问: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而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修订)并未将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未将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如某纳税人自1996年3月至今一直从事贸易行为,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缴纳税款,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对其税款如何追征?答:答: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定的,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此

21、即法的位阶效力,但以下情况例外:对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别制订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应优先适用其规定;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从位阶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连部门规章的性质也不具备。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效力高于批复。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即法律适用

22、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对于纳税人2001年5月前未申报的行为,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能依照批复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三年的追征期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1.5 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对凭据有哪些新要求?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有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对凭据有哪些新要求?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有什么区别?什么区别?第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23、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提示提示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联系,前者是权责发生制的理念,后者是收付实现制的理念,如果是收付实现制,比如工资和福利费,在实际支付当期扣除时,显然就不能提供当期发生的适当凭据,因为实际支付期与实际发生期是两个时间。1.6

24、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如何调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如何调整?怎样申报?整?怎样申报?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国

25、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

26、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提示提示 如果税率一致的话,一次性调整和追溯调整差别并不大,当然有个弥补亏损的期限问题,对于计入资产的,比如资本化利息因超过同期同类贷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就应当通过折旧或摊销逐期予以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原则上所得税只对损益进行调整,不对资产负债进行调整。1.7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应怎样处理?有何限制?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应怎样处理?有何限制?第七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2级或3级科目核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

27、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08年1月1日以后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提示提示1 不同税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同税收优惠项目间的盈亏不能相抵,否则属于没有单独计算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优惠项目

28、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期间费用一般分3类:(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第二讲第二讲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的税前扣除管理的税前扣除管理2.1 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29、(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

30、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2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工资薪金如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工资薪金如何扣除?有何限制?何扣除?有何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

31、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提示提示 季节工(签订劳务合同,期限3-6个月,应交社保,企业可以限定几月几日截止办理社保手续,过期是你本人放弃,不是不给你交纳)、临时工(工时,标准,身份证号码,每次发工资超过800元个税,领款人签字)、实习生(最好与校方签订协议,无劳动合同和社保)、返聘离退休人员(不适合劳动保护法,签订用工协议,不交社保,设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返聘退休人员,缴纳个税,该支付的工资不能作为工资基数),上述用工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应当是企业固

32、有的经营范围,即如果不找上述人员,企业也得聘用固定职工来从事,因此如果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属于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宜认定为工资,在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下“国税发(国税发(2010)75号号”中新协定解释文本中的表述: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具体包括: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33、(1)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2)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3)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即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2.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怎样扣除?有哪些限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怎样扣除?有哪些限制?第九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问题问题1 劳务派遣工资能不能作为本企业工资费用扣除?在

34、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那么,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呢?解答解答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

35、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

36、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问题问题2 劳务派遣人员各项收入是否要扣缴个税?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那么派遣人员的这些费用是否能纳入公司工资薪酬总额中去核算呢?如不能,企业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福利怎样处理?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解答解答1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属于劳务费用支出,但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

37、费、奖金等支出,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且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也不能作为三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这一矛盾应引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

38、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个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劳务派遣人员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

39、、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中曾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

40、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出台是有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的,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情形,而且适用的范围也仅限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处理。但参考上述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

41、劳务派遣人员取得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相关部门也应以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才能解决上述矛盾。注意是否计入职工工资及职工人数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实

42、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是包含劳务派遣用工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天津地税国税公告2013年第1号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前扣除问题”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提示提示 这里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劳

43、务派遣用工的费用。如果是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应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而劳务发票除了包含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外,还应包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利润等,只有给予劳务派遣用工本人的支出应区分工资抑或福利费,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相应的工资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2.4 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什么?有何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什么?有何新规定?第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

44、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具体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再具体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45、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果改变用途的,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问题。“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

46、后年度继续使用”。提示提示 职工教室的折旧不应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如果属于会侵占职工教育经费,从而不敷使用。另外工会经费也可解决部分职工业余教育经费,至于参加学历教育与学位教育,不管最终是否取得学历与学位证书,上述费用均应由个人承担。之所以如此规定,咱们这些上过大学的,上班之后是不可能报销的,凭什么你在职的就可以报销,有一定道理。2.5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扣除?怎样计税?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扣除?怎样计税?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

47、前扣除问题进一步批复明确(国税函2001918号),即企业对已达一定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48、(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上述补偿金可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提示提示1辞退福利分两种,一种是预计的,一种是实际支付的,虽然均计入了管理费用,但只有后者才可以税前扣除。辞退福利和工资不一样,后者是对已作出业绩的酬劳,更多是考虑到员工未来的生活出路所给予的补偿。由于其已辞退,将来不再纳入企业固定职工范畴,自然不再享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权

49、利,自然不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提示提示2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

50、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2.6劳动保护支出到底包括什么?扣除时应注重什么?劳动保护支出到底包括什么?扣除时应注重什么?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 必须是物,扣除无标准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 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

51、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在实践当中,要特别注意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和劳动保护支出范围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

52、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支出是指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工作服要有公司标志或公司LOGO,可以是活动的,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去掉),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提示提示 劳动保护支出之所以发生,是生产经营所需,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职工福利费之所以发生,主要服务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当是以实物交付给员工,而职工福利费支出既可以实物亦

53、可以货币。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 1.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2.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54、要求必须是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此作了三点明确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就应当按照上述范围进行调整。在实践中要需特别注意的是非货币性福利,容易被忽视。例如,某企业向职工每月发放200元的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企业购买客车专门用于

55、接送职工上下班也应属于职工福利,如果企业购买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那么理论上为接送职工上下班而支出的汽油费、人工费用等都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实践中具体金额的确定存在难度,中财讯认为可以按照工作量的比例对车辆的费用总额进行划分。3.账务核算 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

56、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4.职工福利费要点(1)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

57、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影响。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案例案例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

58、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生产成本 3000 制造费用 500 管理费用 6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100(2)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第一,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

59、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3)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60、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第一、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第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案例案例2: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如

61、下:借:管理费用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第三讲第三讲 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3.1 新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怎样界定成本的是怎样界定成本的?企业如何操作?企业如何操作?第十三条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销售成本是指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销货成本是指以商业企业为主的流通性企业所销

62、售货物的成本,以所销售货物的购买价为主体部分,加上可直接归属于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支出。业务支出是指服务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原材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直接可归属于服务的其他支出。其他耗费是指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的,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

63、、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提示提示 比如流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将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上述概念的界定列举了生产企业、商

64、业、服务业,而其他的行业都无法列举,而且提法也有不同,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将居间服务的佣金手续费支出界定为营业成本。3.2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税前扣除有何不同?怎样处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税前扣除有何不同?怎样处理?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

65、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七

66、条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解读解读 间接成本的分配()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 一般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上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 成本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则可以在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事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前提是联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如果联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