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外资银行法规管理制度

上传人:2315****3hhg 文档编号:157623763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X 页数:176 大小:295.1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我国金融外资银行法规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76页
我国金融外资银行法规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76页
我国金融外资银行法规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76页
资源描述:

《我国金融外资银行法规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金融外资银行法规管理制度(17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外资银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实施细细则 220022-2-19外资金融机机构驻华华代表机机构管理理办法 20002-7-11826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于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市场准准入有关关问题的的公告 20001.12.0932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关于于向外资资金融机机构进一一步开放放人民币币业务的的公告32境外金融机机构投资资入股中中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办法法33关于印发中中外合资资投资银银行类机机构管理理暂行办办法的的通知 19995年55月200日37外资银行人人民币专专用帐户户暂行管管理规定定 19994年年4

2、月223日41外管局综合合司关于于为境内内外资银银行人民民币贷款款提供担担保问题题的复函函 20001年66月8日日42外资银行并并表监管管管理办办法42关于印发外外资金融融机构中中、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暂暂行规定定的通通知 119977年5月月15日日48中国人民银银行办公公厅关于于外资银银行办理理信用证证和保函函业务有有关问题题的通知知50外资银行结结汇、售售汇及付付汇业务务实施细细则 119966年6月月18日日51外资银行行结汇、售售汇及付付汇业务务实施细细则会会计处理理的有关关规定 19996年66月188日53试点地区外外资银行行结汇、售售汇及付付汇业务务实施细细则 1199

3、66年3月月1日55外资金融机机构存款款准备金金缴存管管理办法法 19996年年4月330日57委托注册会会计师对对外资金金融机构构进行审审计管理理办法 19996年44月300日60关于印发外外资银行行并表监监管指导导意见的的通知61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于外国银银行分行行营运资资金缴纳纳印花税税问题的的批复的的通知二二二年年一月二二十八日日62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于外国银银行分行行摊列总总行管理理费有关关问题的的通知220022-1-1063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于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收利利息所得得税处理理问题的的批复 20002.01.0864财政部、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关关于调整整外商投投资和外外国金

4、融融企业营营业税政政策的通通知 220011.044.25565关于外资银银行报送送统计数数据有关关问题的的通知66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于执行境境外金融融机构管管理办法法有关关问题的的通知 19990.05.0569境外金融机机构管理理办法(附英文文) 119900.044.13371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于执行境境外金融融机构管管理办法法有关关问题的的通知 19990.05.0580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于德国西西德意志志州银行行和德国国德意志志银行取取得的贷贷款利息息收入适适用利率率标准问问题的批批复 19998.003.11882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国务

5、院令令第号 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已经经年月日国国务院第第次次常务会会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年月日日起施行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一年十十二月二二十日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适应应对外开开放和经经济发展展的需要要,加强强和完善善对外资资金融机机构的管管理,促促进银行行业的稳稳健运行行,制定定本条例例。第二条 本本条例所所称外资资金融机机构,是是指依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经经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设立立和营业业的下列列金融机机构:(一)总行行在中国国境内的的外国资资本的银银行(以以下简称称独资银银行);(二)外国国银行在在中国境境内的分分行(

6、以以下简称称外国银银行分行行);(三)外国国的金融融机构同同中国的的公司、企企业在中中国境内内合资经经营的银银行(以以下简称称合资银银行);(四)总公公司在中中国境内内的外国国资本的的财务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独资财财务公司司);(五)外国国的金融融机构同同中国的的公司、企企业在中中国境内内合资经经营的财财务公司司(以下下简称合合资财务务公司)。第三条 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必必须遵守守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法律律、法规规,不得得损害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的社会会公共利利益。外资金融机机构的正正当经营营活动和和合法权权益受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法律保保护。第四条 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是是管理和和监督外外资金融融机

7、构的的主管机机关;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对本辖辖区外资资金融机机构进行行日常监监督管理理。第二章 设设立与登登记第五条 独独资银行行、合资资银行的的注册资资本最低低限额为为亿元元人民币币等值的的自由兑兑换货币币。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最低低限额为为亿元元人民币币等值的的自由兑兑换货币币。注册册资本应应当是实实缴资本本。外国银行分分行应当当由其总总行无偿偿拨给不不少于亿元人人民币等等值的自自由兑换换货币的的营运资资金。中国人民银银行根据据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的业务务范围和和审慎监监管的需需要,可可以提高高其注册册资本或或者营运运资金的的最低限限额,并并规定其其中的人人

8、民币份份额。第六条 设设立独资资银行或或者独资资财务公公司,申申请人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申请请人为金金融机构构;(二)申请请人在中中国境内内已经设设立代表表机构年以上上;(三)申请请人提出出设立申申请前年年末末总资产产不少于于亿美元元;(四)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者地区区有完善善的金融融监督管管理制度度,并且且申请人人受到所所在国家家或者地地区有关关主管当当局的有有效监管管;(五)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者地区区有关主主管当局局同意其其申请;(六)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七条 设设立外国国银行分分行,申申请人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申请请人在中中国境内内已经

9、设设立代表表机构年以上上;(二)申请请人提出出设立申申请前年年末末总资产产不少于于亿美元元,并且且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三)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者地区区有完善善的金融融监督管管理制度度,并且且申请人人受到所所在国家家或者地地区有关关主管当当局的有有效监管管;(四)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者地区区有关主主管当局局同意其其申请;(五)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八条 设设立合资资银行或或者合资资财务公公司,申申请人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外国国合资者者为金融融机构;(二)外国国合资者者在中国国境内已已经设立立代表机机构;(三)外国国合资者者提出设设立申请请前年年年末总总资

10、产不不少于亿亿美元;(四)外国国合资者者所在国国家或者者地区有有完善的的金融监监督管理理制度,并并且外国国合资者者受到所所在国家家或者地地区有关关主管当当局的有有效监管管;(五)外国国合资者者所在国国家或者者地区有有关主管管当局同同意其申申请;(六)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九条 设设立独资资银行或或者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应应当由申申请人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提出书书面申请请,并提提交下列列资料:(一)设立立独资银银行或者者独资财财务公司司的申请请书,其其内容包包括:拟拟设独资资银行或或者独资资财务公公司的名名称,注注册资本本额,申申请经营营的业务务种类等等;(二)可行行性研究

11、究报告;(三)拟设设独资银银行或者者独资财财务公司司的章程程;(四)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者地区区有关主主管当局局核发的的营业执执照(副副本)及及对其申申请的意意见书;(五)申请请人最近近年的的年报;(六)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供的的其他资资料。第十条 设设立外国国银行分分行,应应当由外外国银行行总行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提出书书面申请请,并提提交下列列资料:(一)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申请书书,其内内容包括括:拟设设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名称称,总行行无偿拨拨给的营营运资金金数额,申申请经营营的业务务种类等等;(二)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三)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者地区区有关主主管当局局核发的的

12、营业执执照(副副本)及及对其申申请的意意见书;(四)申请请人最近近年的的年报;(五)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供的的其他资资料。第十一条 设立合合资银行行或者合合资财务务公司,应应当由合合资各方方共同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提出书书面申请请,并提提交下列列资料:(一)设立立合资银银行或者者合资财财务公司司的申请请书,其其内容包包括:拟拟设合资资银行或或者合资资财务公公司的名名称,合合资各方方名称,注注册资本本额,合合资各方方出资比比例,申申请经营营的业务务种类等等;(二)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三)合资资经营合合同及拟拟设合资资银行或或者合资资财务公公司的章章程;(四)外国国合资者者所在国国家或者者地

13、区有有关主管管当局核核发的营营业执照照(副本本)及对对其申请请的意见见书;(五)外国国合资者者最近年的年年报;(六)中国国合资者者的有关关资料;(七)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供的的其他资资料。第十二条 本条例例第九条条、第十十条、第第十一条条所列资资料,除除年报外外,凡用用外文书书写的,应应当附有有中文译译本。第十三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应当对对设立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的的申请进进行初步步审查,自自收到完完整的申申请文件件之日起起个月月内作出出受理或或者不受受理的决决定。决决定受理理的,发发给申请请人正式式申请表表;决定定不受理理的,应应当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并并说明理理由。特殊情况下下,中国国人民银

14、银行不能能在前款款规定期期限内完完成初步步审查并并作出受受理或者者不受理理决定的的,可以以适当延延长,并并告知申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第十四条 申请人人应当自自接到正正式申请请表之日日起个个月内完完成筹建建工作;在规定定期限内内未完成成筹建工工作,有有正当理理由的,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可可以延长长个月月。在延延长期内内仍未完完成筹建建工作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作出出的受理理决定自自动失效效。筹建建工作完完成后,申申请人应应当将填填写好的的申请表表连同下下列文件件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审批批:(一)拟设设外资金金融机构构主要负负责人名名单及简简历;(二)对拟拟任该外外资金融融机构

15、主主要负责责人的授授权书;(三)法定定验资机机构出具具的验资资证明;(四)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与与业务有有关的其其他设施施的资料料;(五)设立立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其其总行对对该分行行承担税税务、债债务的责责任担保保书;(六)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供的的其他文文件。第十五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应当自自收到设设立外资资金融机机构完整整的正式式申请文文件之日日起个个月内,作作出批准准或者不不批准的的决定。决决定批准准的,颁颁发经营营金融业业务许可可证;决决定不批批准的,应应当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并并说明理理由。第十六条 经批准准设立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的的,申请请人凭经经营金融融业务许许可证向向工商行行政

16、管理理机关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第三章 业业务范围围第十七条 独资银银行、外外国银行行分行、合合资银行行按照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业业务范围围,可以以部分或或者全部部依法经经营下列列种类的的业务:(一)吸收收公众存存款;(二)发放放短期、中中期和长长期贷款款;(三)办理理票据承承兑与贴贴现;(四)买卖卖政府债债券、金金融债券券,买卖卖股票以以外的其其他外币币有价证证券;(五)提供供信用证证服务及及担保;(六)办理理国内外外结算;(七)买卖卖、代理理买卖外外汇;(八)从事事外币兑兑换;(九)从事事同业拆拆借;(十)从事事银行卡卡业务;(十一)提提供保管管箱服务务;(十二)提提供资信信

17、调查和和咨询服服务;(十三)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的的其他业业务。第十八条 独资财财务公司司、合资资财务公公司按照照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的的业务范范围,可可以部分分或者全全部依法法经营下下列种类类的业务务:(一)吸收收每笔不不少于万万元人民民币或者者其等值值的自由由兑换货货币,期期限不少少于个个月的存存款;(二)发放放短期、中中期和长长期贷款款;(三)办理理票据承承兑与贴贴现;(四)买卖卖政府债债券、金金融债券券,买卖卖股票以以外的其其他外币币有价证证券;(五)提供供担保;(六)买卖卖、代理理买卖外外汇;(七)从事事同业拆拆借;(八)提供供资信调调查和咨咨询服务务;(九)提供供外汇信信托服务

18、务;(十)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其其他业务务。第十九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人人民币业业务的地地域范围围和服务务对象范范围,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按照有有关规定定核定。第二十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人人民币业业务,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提出出申请前前在中国国境内开开业年年以上;(二)提出出申请前前年连连续盈利利;(三)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二十一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在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的业务务范围内内,开办办新的业业务品种种的,应应当在开开办之前前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提出出书面申申请。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应应当自收收到书面面申请文文件之日日起日内作作出批准准或

19、者不不批准的的决定。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作作出不批批准决定定的,应应当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并并说明理理由。第四章 监监督管理理第二十二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的存款款、贷款款利率及及各种手手续费率率,由外外资金融融机构按按照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的有有关规定定确定。第二十三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存存款业务务,应当当向所在在地区的的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缴存存存款准准备金,其其比率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制定,并并根据需需要进行行调整。第二十四条条 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营运运资金的的应当以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指定的的生息资资产形式式存在,包包括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指指定的银银行的存存款等。第二十五条条 独资银银

20、行、合合资银行行、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的的资本充充足率不不得低于于。第二十六条条 独资银银行、合合资银行行、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对对个企企业及其其关联企企业的授授信余额额,不得得超过其其资本的的,但是是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的除外外。第二十七条条 独资银银行、合合资银行行、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的的固定资资产不得得超过其其所有者者权益的的。第二十八条条 独资银银行、合合资银行行、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资资本中的的人民币币份额与与其风险险资产中中的人民民币份额额的比例例不得低低于。外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加加准备金金等之和和中的人人民币份份额

21、与其其风险资资产中的的人民币币份额的的比例不不得低于于。对前两款规规定的比比例,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逐步步调整。第二十九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当确确保其资资产的流流动性。流流动性资资产余额额与流动动性负债债余额的的比例不不得低于于。第三十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从中国国境内吸吸收的外外汇存款款不得超超过其境境内外汇汇总资产产的。对前款规定定的比例例,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应当当按照有有关规定定逐步调调整。第三十一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当按按照规定定计提呆呆账(坏坏账)准准备金。第三十二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当聘聘用中国国注册会会计师,并并经所在在地区的的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行认认可

22、。第三十三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的,须须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并依依法向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办理理有关登登记:(一)设立立分支机机构;(二)调整整、转让让注册资资本,追追加、减减少营运运资金;(三)变更更机构名名称或者者营业场场所;(四)调整整业务范范围;(五)变更更持有资资本总额额或者股股份总额额以上的的股东;(六)修改改章程;(七)更换换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八)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情况。第三十四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当按按照规定定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及其其分支机机构报送送财务报报表和有有关资料料。第三十五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及其分分支机构构有权定定期或者

23、者随时检检查、稽稽核外资资金融机机构的存存款、贷贷款、结结算、呆呆账等情情况,有有权要求求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在规定定的期限限内报送送有关文文件、资资料和书书面报告告,有权权对外资资金融机机构的违违法违规规行为依依法进行行处罚、处处理。第三十六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及其分分支机构构有权要要求外资资金融机机构按照照规定制制定业务务规则,建建立、健健全业务务管理、现现金管理理和安全全防范制制度。第三十七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当接接受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及其其分支机机构依法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检查,如如实报送送有关文文件、资资料和书书面报告告,不得得拒绝、阻阻碍、隐隐瞒。第五章 解解散与清清算第三十八条条 外

24、资金金融机构构自行终终止业务务活动,应应当在距距终止业业务活动动日日前以书书面形式式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提出出申请,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审查批批准后予予以解散散并进行行清算。第三十九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无力清清偿到期期债务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可以以责令其其停业,限限期清理理。在清清理期限限内,已已恢复偿偿付能力力、需要要复业的的,必须须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提出出复业申申请;超超过清理理期限,仍仍未恢复复偿付能能力的,应应当进行行清算。第四十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因解散散、依法法被撤销销或者宣宣告破产产而终止止的,其其清算的的具体事事宜,参参照中国国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办理理。第四十一条条

25、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清算终终结,应应当在法法定期限限内向原原登记机机关办理理注销登登记。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任第四十二条条 未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擅擅自设立立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或者非非法从事事金融业业务活动动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予以取取缔;依依照刑法法关于擅擅自设立立金融机机构罪、非非法吸收收公众存存款罪或或者其他他罪的规规定,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尚尚不够刑刑事处罚罚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没收违违法所得得,并处处违法所所得倍倍以上倍以下下的罚款款;没有有违法所所得或者者违法所所得不足足万万元的,处处万万元以上上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第四十三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超出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

26、准的业业务范围围、业务务地域范范围或者者服务对对象范围围从事金金融业务务活动的的,依照照刑法关关于非法法经营罪罪或者其其他罪的的规定,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尚尚不够刑刑事处罚罚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给予警警告,没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并处违法法所得倍以上上倍以以下的罚罚款;没没有违法法所得或或者违法法所得不不足万元的的,处万元元以上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在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的业务务范围内内,未经经批准开开办新的的业务品品种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责令其其停止经经营未经经批准的的新的业业务品种种,没收收违法所所得,并并处违法法所得倍以上上倍以以下罚款款;没有有违法

27、所所得或者者违法所所得不足足万元元的,处处万元元以上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违反本本条例第第四章的的有关规规定从事事经营的的,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给给予警告告,没收收违法所所得,并并处违法法所得倍以上上倍以以下的罚罚款;没没有违法法所得或或者违法法所得不不足万万元的,处处万元元以上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违反本本条例有有关规定定,拒绝绝、阻碍碍依法监监督检查查或者报报送虚假假的文件件、资料料和书面面报告的的,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给给予警告告,并处处万万元以上上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第四十七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违反本本条例有有关规定定,未按按期报

28、送送财务报报表和有有关文件件、资料料及书面面报告或或者未按按照规定定制定有有关业务务规则、建建立健全全有关管管理制度度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给予警警告,责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处万万元以上上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第四十八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违反本本条例,除除依照本本章第四四十三条条、第四四十四条条、第四四十五条条、第四四十六条条、第四四十七条条的有关关规定给给予处罚罚外,情情节严重重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可可以责令令该外资资金融机机构停业业整顿或或者吊销销经营金金融业务务许可证证;取消消该外资资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一定定期限直直至终身身在中国国的任职职资格。第四十九条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

29、违反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其他法法律、法法规的,由由有关主主管机关关依法处处理。第七章 附附则第五十条 香港特特别行政政区、澳澳门特别别行政区区和台湾湾地区的的金融机机构在内内地设立立和营业业的金融融业务机机构,比比照适用用本条例例。第五十一条条 对外国国金融机机构驻华华代表机机构的管管理办法法,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另另行制定定。第五十二条条 本条例例自年年月日起施施行。年月月日日国务院院发布的的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同时时废止。返回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实施细细则 20002-2-11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业银行行法和和中华

30、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条例例),制制定本细细则。第二条条条例第第二条第第(一)项项和第(四四)项所所称“外国资资本”是指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境外注注册机构构缴付的的资本。第(二)项项所称“外国银银行”是指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外外注册并并经所在在国家或或地区金金融监管管当局批批准或认认可的银银行。第(三)项项和第(五五)项所所称“外国的的金融机机构” 是指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外外注册并并经所在在国家或或地区金金融监管管当局批批准或认认可的金金融机构构。第三条本细细则所称称“外资法法人机构构”是指条条例所所称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和合

31、合资财务务公司。第 二 章章设 立 与 登 记第四条根据据条例例第六六条设立立的独资资银行,其其唯一股股东或最最大股东东必须是是商业银银行。根据条例例第六六条设立立的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其其唯一股股东或最最大股东东必须是是商业银银行或财财务公司司。本条所称商商业银行行的资本本充足率率不得低低于8%。条例第第六条第第(二)项项和第(三三)项适适用于唯唯一股东东或最大大股东。第五条根据据条例例第八八条设立立的合资资银行,其其外方唯唯一股东东或外方方最大股股东必须须是商业业银行。根据条例例第八八条设立立的合资资财务公公司,其其外方唯唯一股东东或外方方最大股股东必须须是商业业银行或或财务公公司。本条所称

32、商商业银行行的资本本充足率率不得低低于8%。条例第第八条第第(二)项项和第(三三)项适适用于外外方唯一一股东或或外方最最大股东东。第六条条条例第第六条、第第七条、第第八条所所称申请请人或外外国合资资者在中中国境内内已经设设立的代代表机构构是指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设设立和监监管的代代表机构构;所称称设立申申请前一一年年末末是指截截至申请请日的上上一会计计年度末末。第七条条条例及及本细则则所称审审慎性条条件至少少包括下下列条件件:(一)具有有合理的的法人治治理结构构;(二)具有有稳健的的风险管管理体系系;(三)具有有健全的的内部控控制制度度;(四)具有有有效的的管理信信息系统统;(五)申请请人

33、经营营状况良良好,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规规记录;(六)具有有有效的的反洗钱钱措施。第八条条条例第第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条和本细细则第十十六条所所称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至至少应包包括:申申请人的的基本情情况、对对拟设机机构市场场前景的的分析、拟拟设机构构未来业业务发展展规划、拟拟设机构构的组织织管理架架构、对对拟设机机构开业业后三年年的资产产负债规规模和盈盈利预测测等内容容。第九条条条例和和本细则则所称营营业执照照(副本本)是指指营业执执照或其其他经营营金融业业务许可可文件复复印件。条例和和本细则则所称营营业执照照(副本本)、授授权书、外外国银行行总行对对其中国国境内分分支机构构承担税税务、债债

34、务的责责任担保保书等应应经所在在国家或或地区认认可的机机构公证证或经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驻该国国使、领领馆认证证。但中中国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出具的的营业执执照(副副本)除除外。第十条条条例第第十一条条第(六六)项所所称中国国合资者者的有关关资料是是指中国国合资者者营业执执照(副副本)和和最近三三年的年年报。第十一条条条例和和本细则则所称年年报应经经审计,并并附申请请人所在在国家或或地区认认可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出出具的审审计意见见书。以以中文或或英文以以外的文文字印制制的年报报应附中中文或英英文译本本。第十二条条条例第第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条所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提供供的其他他资料

35、至至少应包包括下列列资料:(一)初次次设立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的的申请人人应提供供所在国国家或地地区金融融体系情情况和有有关金融融监管法法律法规规规定;(二)申请请人章程程;(三)申请请人及所所在集团团的组织织结构图图、主要要股东名名单、海海外分支支机构与与联营公公司名单单。第十三条本本细则要要求提交交的申请请资料,除除年报外外,凡用用外文书书写的,应应当附有有中文译译本。第十四条外外国银行行在中国国境内增增设分行行,除应应具备条条例第第七条规规定的条条件外,其其在中国国境内已已设分行行应经营营状况良良好,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规规记录。外国银行增增设分行行的申请请,应于于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前次批批准设立

36、立分行之之日起一一年后方方可提出出。第十五条独独资银行行、合资资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分行,应应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在中中国境内内开业三三年以上上,提出出申请前前两个会会计年度度连续盈盈利,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规规记录;(二)资本本充足率率不低于于8%,资产产质量良良好;(三)如系系增设分分行,其其申请应应于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前次次批准设设立分行行之日起起一年后后,方可可提出;(四)每增增设一个个分行,申申请人应应拨付不不少于一一亿元人人民币的的等值自自由兑换换货币作作为拟设设分行的的营运资资金;包包括拟设设分行在在内,申申请人对对其所有有境内分分行累计计拨付营营运资金金总额不不得超过过其注册册资本的

37、的百分之之六十;(五)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第十六条独独资银行行、合资资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分行,应应当向拟拟设机构构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提交交下列资资料,经经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审查查同意后后,逐级级报至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审批批:(一)由申申请人的的董事长长或行长长(首席席执行官官、总经经理)签签署的申申请书,其其内容包包括:拟拟设分行行的名称称、拟拨拨付的营营运资金金数额、申申请经营营的业务务品种等等;(二)董事事会同意意申请设设立分行行的决议议;(三)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四)营业业执照(副副本);(五)最近近三年的的年报;(六)申请请人

38、章程程;(七)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供的的其他资资料。第十七条设设立外资资法人机机构的申申请书应应由出资资各方的的董事长长或行长长(首席席执行官官、总经经理)联联名签署署,致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行行长;设设立外国国银行分分行的申申请书应应由申请请人的董董事长或或行长(首首席执行行官、总总经理)签签署,致致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行长。第十八条设设立外资资金融机机构的申申请人应应向拟设设机构所所在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提交条条例第第九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条规定的的申请资资料(一一式三份份),经经拟设机机构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审审查同意意后,逐逐级报至至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审审批。

39、申请人未达达到条条例第第六条、第第七条、第第八条和和本细则则第十四四条、第第十五条条要求的的资格条条件(审审慎性条条件除外外),所所在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应当作作出不受受理的决决定,并并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不受受理的理理由,同同时将不不受理的的通知逐逐级上报报至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第十九条自自收到设设立外资资金融机机构完整整的申请请资料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应当作作出受理理或者不不受理的的决定,并并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接接到受理理申请通通知的申申请人应应自接到到通知之之日起十十五日内内到拟设设机构所所在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领取正正式申请请表,开开始筹

40、建建工作。筹筹建期为为六个月月。逾期未领取取正式申申请表的的,申请请人自接接到通知知之日起起一年内内不得再再次提出出在同一一城市设设立营业业性机构构的申请请。第二十条申申请人在在接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不予予受理的的通知书书之日起起一年内内不得再再次提出出在同一一城市设设立营业业性机构构的申请请。第二十一条条条例例第十十四条所所称主要要负责人人是指外外资法人人机构的的董事长长或行长长(首席席执行官官、总经经理),外外国银行行分行的的行长(总总经理)。第二十二条条筹建期期内申请请人应当当完成下下列工作作,并将将有关资资料报至至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一)建立立内部控控制制度度,包

41、括括内部组组织结构构、授权权授信、信信贷资金金管理、资资金交易易、会计计核算、计计算机系系统的控控制政策策和操作作规程;(二)配备备符合业业务发展展需要的的、适当当数量的的业务人人员,以以满足对对主要业业务风险险有效监监控、业业务分级级审批和和复查、关关键岗位位分工和和相互牵牵制等要要求;(三)印制制拟对外外使用的的重要业业务凭证证和单据据;(四)配备备经有关关部门认认可的安安全防范范设施;(五)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可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对对其内部部控制系系统、会会计系统统、计算算机系统统等进行行开业前前审计。第二十三条条申请人人申请延延长筹建建期的,应应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一个个月前向向所在地

42、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提出出申请。申申请书由由拟设外外资法人人机构的的董事长长或行长长(首席席执行官官、总经经理)或或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行长长或总经经理签署署。申请人未在在规定时时限内提提出筹建建延期申申请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不不受理其其延期申申请。所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在在接到筹筹建延期期申请资资料之日日起十五五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作作出不批批准决定定的,应应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不批批准的理理由,并并逐级上上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第二十四条条筹建工工作完成成后,申申请人应应当将填填写好的的申请表表连同条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规定的的文件报报拟设机机构所在在地中国国

43、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经经拟设机机构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审审查同意意后,逐逐级报至至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审审批。第二十五条条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应应当自收收到设立立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完整的的正式申申请表及及相关资资料之日日起二个个月内,作作出批准准或者不不批准的的决定。申申请人应应在接到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通通知之日日起十五五日内,到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领领取设立立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的批复复文件。作作出不批批准决定定的,申申请人在在接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不予予批准的的通知之之日起一一年内不不得再次次提出在在同一城城市设立立营业性性机构的的申请。第二十六条条获准设设立外资资金融

44、机机构的申申请人,应应在领取取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批批准设立立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文件后后,向所所在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提交开开业验收收申请。申申请书由由拟设外外资法人人机构的的董事长长或行长长(首席席执行官官、总经经理)或或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行长长或总经经理签署署。经所所在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验收合合格后,申申请人持持验收合合格意见见书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领取取经营金金融业务务许可证证。验收收不合格格的,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可可以在接接到验收收通知十十日后向向验收机机构申请请复验。第二十七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在开业业前应在在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指指定的全全国性报报纸和所所在地

45、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指定的的地方性性报纸上上予以公公告。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在在开业前前应将开开业日期期书面报报至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第二十八条条自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批准设设立机构构之日起起九十日日内,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应应当开业业,但遇遇特殊情情况,经经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同意意延期开开业的除除外。外资金融机机构申请请延期开开业的,应应在批准准设立后后六十日日内向所所在地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提出延延期开业业申请。申申请书由由外资法法人机构构的董事事长或行行长(首首席执行行官、总总经理)或或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行长长或总经经理签署署。所在地中国国人民银

46、银行分支支机构在在接到申申请资料料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作出出不批准准决定的的,应书书面通知知外资金金融机构构不批准准的理由由,并逐逐级上报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外资金融机机构未在在规定时时限内提提出延期期开业申申请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不不受理其其延期申申请。开业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九九十日。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开开业期限限届满而而未能开开业的,原原设立批批准自动动失效。外资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在原设立批准失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第三章 业业务范围围第二十九条条条例例第十十七条第第(四)

47、项项、第十十八条第第(四)项项所称买买卖政府府债券、金金融债券券,买卖卖股票以以外的其其他外币币有价证证券包括括但不限限于下列列外汇投投资业务务:在中中国境外外发行的的中国和和外国政政府债券券、中国国金融机机构债券券和中国国非金融融机构债债券。第三十条条条例第第十七条条第(十十二)项项和第十十八条第第(八)项项所称资资信调查查和咨询询服务是是指与银银行业务务有关的的资信调调查和咨咨询服务务。第三十一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条条例第第十七条条或者第第十八条条规定业业务范围围内的,对对境外机机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外外国驻华华机构、香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在内内地代表表机构、外外国人及及香港、澳澳门

48、、台台湾同胞胞的外汇汇业务和和非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部部分外汇汇业务,应应分别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外国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一亿元元人民币币的等值值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二)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注册资资本应不不少于三三亿元人人民币的的等值自自由兑换换货币;(三)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二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第三十二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条条例第第十七条条或者第第十八条条规定业业务范围围内的对对各类客客户的全全面外汇汇业务,应应分别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外国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二亿元元人民币币的等值值自由兑兑换

49、货币币;(二)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注册资资本应不不少于四四亿元人人民币的的等值自自由兑换换货币;(三)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三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第三十三条条符合条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规定获获准经营营条例例第十十七条或或者第十十八条规规定业务务范围内内的, 对境外外机构的的外汇业业务,对对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外国国驻华机机构、香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在内内地代表表机构、外外国人及及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同胞胞的外汇汇业务和和人民币币业务,对对非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部部分外汇汇业务和和部分人人民币业业务的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应应分别符符合下列列条件:(

50、一)外国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二亿元元人民币币,其中中人民币币营运资资金应不不少于一一亿元人人民币,外外汇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一亿元元人民币币的等值值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二)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注册资资本应不不少于四四亿元人人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一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三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三)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三亿亿元人民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一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二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第三十四条条符合条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规定获获准经

51、营营条例例第十十七条或或者第十十八条规规定业务务范围内内的对各各类客户户的全面面外汇业业务,对对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外国国驻华机机构、香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在内内地代表表机构、外外国人及及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同胞胞的人民民币业务务和非外外商投资资企业部部分人民民币业务务的外资资金融机机构,应应分别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外国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三亿元元人民币币,其中中人民币币营运资资金应不不少于一一亿元人人民币,外外汇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二亿元元人民币币的等值值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二)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注册资资本应不不少于五五亿元人人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一亿

52、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四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三)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不少少于四亿亿元人民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一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三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第三十五条条符合条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规定,获获准经营营条例例第十十七条或或第十八八条规定定业务范范围内的的,对各各类客户户的全面面外汇业业务,对对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外国国驻华机机构、香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在内内地代表表机构、外外国人及及香港、澳澳门、台台湾同胞胞和非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全全部人民民币业务务的外资资金融机机构,应应分别符

53、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外国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四亿元元人民币币,其中中人民币币营运资资金应不不少于二二亿元人人民币,外外汇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二亿元元人民币币的等值值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二)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注册资资本应不不少于六六亿元人人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二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四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三)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五亿亿元人民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二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三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第三十六条条符合条条例第第二

54、十条条规定,获获准经营营条例例第十十七条或或第十八八条规定定业务范范围内的的,对各各类客户户全面外外汇业务务和全面面人民币币业务的的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应分分别符合合下列条条件:(一)外国国银行分分行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六亿元元人民币币,其中中人民币币营运资资金不少少于四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营运运资金应应不少于于二亿元元人民币币的等值值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二)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注册资资本应不不少于十十亿元人人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六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四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三)独资资财务公公司、合合资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不少少于

55、七亿亿元人民民币,其其中人民民币资本本应不少少于四亿亿元人民民币,外外汇资本本应不少少于三亿亿元人民民币的等等值自由由兑换货货币。第三十七条条本细则则第三十十一条、第第三十三三条所称称非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部部分外汇汇业务是是指对非非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开办的的外汇贷贷款项下下转存款款,出口口结算,贷贷款项下下的进口口结算及及汇入汇汇款。本细则第三三十三条条、第三三十四条条所称非非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部分分人民币币业务是是指对获获得该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外外汇贷款款的非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配套人人民币贷贷款及其其转存款款、对获获得该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外外汇贷款款的非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担保。第三十八条条条例

56、例第二二十条第第(一)项项、第(二二)项是是指申请请人在拟拟开办或或扩大人人民币业业务的城城市所设设机构开开业三年年以上,申申请前二二年连续续盈利。第三十九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人人民币业业务或扩扩大服务务对象范范围应向向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提交交下列资资料(一一式三份份),经经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审查查同意后后,逐级级报至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审批批:(一)申请请人董事事长或行行长(首首席执行行官、总总经理)签签署的、致致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行长的的申请书书,其内内容包括括:经营营人民币币业务或或扩大服服务对象象范围的的具体内内容,拟拟增加的的资本或或总行拨拨付的营

57、营运资金金等;(二)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三)拟修修改的章章程(只只限外资资法人机机构);(四)拟开开办业务务的操作作规程及及内部控控制制度度;(五)外资资金融机机构的金金融业务务许可证证复印件件;(六)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交的的其他资资料。第四十条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应应当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其经经营人民民币业务务或扩大大服务对对象范围围之日起起四个月月内完成成下列筹筹备工作作,并将将有关资资料报至至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一)将增增加的资资本金或或营运资资金调入入境内,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认可的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所验资,并并出具验验资证明明;(二)配备备符合业业务发展展需要

58、的的、适当当数量的的业务人人员;(三)印制制拟对外外使用的的重要业业务凭证证和单据据;(四)配备备经有关关部门认认可的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外资金融机机构未能能在四个个月内完完成筹备备工作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原批准准自动失失效。第四十一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在筹备备工作完完成后应应向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提提交验收收申请,申申请书由由外资法法人机构构的董事事长或行行长(首首席执行行官、总总经理)或或外国银银行分行行的行长长或总经经理签署署。经验验收合格格后,外外资金融融机构持持验收合合格意见见书和验验资证明明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申请换换发经营营金融业业务许可可证。验验收不合合

59、格的,外外资金融融机构可可以在接接到验收收通知十十日后向向验收机机构申请请复验。第四十二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在开展展批准文文件所列列业务前前应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指定定的全国国性报纸纸和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指指定的地地方性报报纸上予予以公告告。第四十三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经营人人民币业业务的地地域范围围为已允允许外资资金融机机构经营营人民币币业务的的城市。第四十四条条条例例第二二十一条条所称新新的业务务品种是是指中国国境内银银行或财财务公司司没有提提供,或或者中国国境内银银行或财财务公司司已经提提供、但但经营风风险较大大的金融融品种。外资金融机机构申请请经营新新业务品品种,应

60、应向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提提交下列列资料(一一式三份份),经经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审查查同意后后,逐级级报至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审批批:(一)由外外资金融融机构总总部授权权签字人人签署的的申请书书;(二)拟开开办业务务的详细细介绍,从从事该业业务所做做的必要要准备,包包括操作作规程、风风险收收益分析析、控制制措施、专专业人员员及计算算机系统统的配置置等内容容;(三)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提供的的其他资资料。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在收到到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完整申申请资料料之日起起六十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的决决定。第四十五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拟申请请在中国国境内两两家以

61、上上分行开开办新业业务品种种的,可可由外资资法人机机构总部部或外国国银行主主报告行行统一向向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提交交申请资资料,经经所在地地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审查查同意后后,逐级级报至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审批批。第四十六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申请经经营条条例第第十七条条第十三三项和第第十八条条第十项项规定的的“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的其他他业务”,按照照本细则则第四十十四条规规定办理理申请手手续。第四十七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开办经经批准的的业务范范围及品品种内的的产品或或服务,应应向所在在地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分支支机构报报告。第四十八条条外资金金融机构构可以按按照有关关规定从从事结售售汇业务务。第四十九条条获准经经营人民民币业务务的独资资银行、合合资银行行和外国国银行分分行可以以按照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的的有关规规定从事事人民币币同业借借款业务务。第 四 章章任 职 资 格 管 理第五十条担担任外资资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具具备下列列基本条条件:(一)熟悉悉并遵守守中国金金融监管管法律法法规;(二)具有有与担任任职务相相适应的的专业知知识、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