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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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 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 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 技术政策。(二)本技术政策所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 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 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 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

2、端治理、 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 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 指导。(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根据产业结构发展要求、城市总体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规划等,结合现有水泥生产设施,合理规划、有 序布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补充形式。(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控制、清洁生产与末端 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鼓励采用先进可靠、能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 工艺和装备及成熟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加强技术引导和精细化管理。水泥窑协 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保证

3、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不影 响水泥的产品质量和水泥窑的稳定运行。(六)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 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协同处置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 放;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可行的应急预案,积极防 范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二、源头控制(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 行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 窑。40003000励利用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拟改造前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

4、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的要求。(二)应根据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种 类及处置规模。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 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 开关,铭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三)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照水泥窑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 施进行性能测试,以检验和评价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对有机化合 物的焚毁去除能力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利用水泥窑协同

5、处置医疗废 物,必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 相关要求。(四)处置应急事件废物,应选择具有同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 进行协同处置。如无法满足条件时,应按照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应 急处置方案,选择适宜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三、清洁生产(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其清洁生产水平应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 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定期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对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 窑处置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防恶臭的有效措施。(三)固体废物在水泥

6、企业应分类贮存,贮存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水泥 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的要求。对不明性质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设置隔离贮存的暂存区,并设置 专门的存取通道。(四)根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合理确定预处理工艺。鼓励 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干化,干化后污泥宜满足直接入窑处置的要求。水泥厂内进 行污泥干化时,宜单独设置污泥干化系统,干化热源宜利用水泥窑废气余热。原 生生活垃圾不可直接入水泥窑,必须进行预处理后入窑。生活垃圾在预处理过程 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

7、五)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废物中重金属含量及投加量;水泥熟料 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的相关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时,应提高 对水泥熟料重金属浸出浓度的检测频次。严格控制入窑废物中氯元素的含量,保证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和水泥熟料质量, 同时遏制二嗯英类污染物的产生。(六)固体废物入窑投加位置及投加方式应根据水泥窑运行条件及预处理情 况在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要求的 同时,根据固体废物的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合理配伍,保障固体废物投加后水 泥窑能稳定运行。含有机挥发性物质的废物、

8、含恶臭废物及含氤废物不能投入生 料制备系统,应从高温段投入水泥窑。(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按照废物特性和水泥生产要求配置相应的 投加计量和自动控制进料装置。(八)应逐步提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与生料磨的同步运转率。强化 生料磨停运期间二氧化硫、汞等挥发性重金属的排放控制措施,不应采用简易氨 法脱硫措施(不回收脱硫副产物)。四、末端治理(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 2014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协同处置固 体废物设施,如窑尾采用电除尘器应持续提升其运行的稳定性,提高除尘效率, 确保污染物连续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将电除尘

9、器改造为高效袋式除尘器。加强对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除尘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确保除尘器与水泥窑生产百 分之百同步运转。(二)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 行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的相关 要求。(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 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单独设 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 置。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四)水泥企业应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操作过程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 录,

10、其中有条件的项目应纳入企业运行中控系统,具备即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 查询的功能。处置危险废物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五年以上,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数 据记录应保留一年以上。(五)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窑尾废气 中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嗯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水泥窑排气筒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信息应按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公 开。(六)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能直接排放,应与窑尾烟气混合处 理或单独处理。旁路放风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 方法 应执行水 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11、-2013)的 相关要求。对标准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相关排放限 值的要求。五、二次污染防治(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窑尾除尘灰宜返回原料系统,但为避免汞 等挥发性重金属在窑内过度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不应返回 原料系统。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 进行管理。(二)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 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时应处于负压状态运行。(三)污泥干化系统、生活垃圾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应送入水泥窑高温 区焚烧处理或在干化系统中安装废气除臭设施,采用生物、化学等除臭技术处理 后达标排放。在水泥窑停窑期间,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泥干化 系统产生的废气须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排技术。(二)提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量的水泥窑高效利用技术,如大投加量固废离 线燃烧系统。(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高效预处理技术,如高质量垃圾衍生燃料(RDF) 制备技术;降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预处理技术。(四)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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