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实务文书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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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律师实务文书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o 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当庭发表的综合性演说词。o 代理词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有的案件代理人发表代理词,有的则并不发表代理词。从写作特点上来看,代理词是一种说明性或辩驳性的文书。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提要求、意见应合情合理合法,注意以理服人,不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结合

2、案情宣传法律,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有关代理词的制作在实践中并不一致,如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或上诉人的代理人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写法上就不一样,这需根据不同案情来定。但是代理词的结构和辩护词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前言、代理意见、结束语三部分。前言部分主要讲明代理人出庭的法律根据,代理人的责职等。如上诉案件,则要简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和看法。文字力求简洁。二、内容和制作方法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代理意见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委托权限,阐明本案的起因、矛盾发展过程、争执的焦点、协商的情况及协商不成的原因,提出证明被代理人有理的证据,提出解决本案的法律根据和

3、事实根据,分清是非责任。代理意见的基本内容如上所述,但因适用案件范围不同具体写法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劳动争议、海事、海商案件)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于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因而代理意见自然不同。二、内容和制作方法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不同的。前者应考虑到给和解创造条件的特点,后者则是针锋相对。因而民事案件的代理词语言应力戒夸张、华而不实或带有刺激性,态度要诚恳端正,切忌纠缠细节,意气用事。其中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词主要说明下列事项:分析和

4、评论证据;肯定和论证案件的事实情节;发表有关适用法律规范的意见;建议制作特别裁定;建议裁判案件。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是针对原告的请求而发,因而有其自身特点。如果原告一方的陈述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弱点,那么被告一方就可以把答辩的锋芒针对原告一方有弱点的那部分陈述。多数情况下,原告是有相当的准备才提出诉讼请求的,不可能轻易被驳倒,故被告的代理词中必须从自己这一方面提出新的事实材料进行反驳,或者提出新事实,或者引用新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这些事实,或者引用适用于新事实的法律规范等等。结束语,是代理词的小结。代理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括,提出结论性看法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采纳。o代 理 词o审判长、审判

5、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o(提出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o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o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枣庄供电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o 一、事

6、故高压线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一、事故高压线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告枣庄供电公司。从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庭审时提交了与被告峨山镇政府签订的编号为042100120032的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第1页第2条“供电方式”第2项以文字形式表明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合同附图又以图形展示了产权分界点,明确了事故线路的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没有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该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对

7、合同形式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庭审时引用的供电营业规则首先是电力工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其次,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引用该规则第47条第2项所描述的“以用户厂界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就是本合同所指向的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与合同并不矛盾;该条款强调的是公用高压线路,本案争议线路不是“公用线路”而是“用户专线”,再次,该规则第2款,明确规定。“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与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并不相悖。o二、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

8、峨山镇政府的证明,事故线路始建于1994年,是先架线路,后有线下房屋。是房屋违章建设,但根据电力法第69条规定,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供电企业没有对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法定义务。退一步说,即使先有房屋后有线路,也只是要求供电企业在架设线路时与用户协商,注意架线安全,没有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有对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高压线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意见第2条、第3条第4项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

9、告枣庄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o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徐斌o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o原告(男)陈XX起诉女王XX离婚一案代理词o 审判长,审判员:受北京众泽律师事务所指派,原告委托,参加了陈XX诉王XX离婚一案的庭审。就有关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这表现在两点:1、原、被告在2000年结婚。2001年有一子。后因二人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常有口角。被告虽为女性,但性格强悍,在二人争议时,动辄利器相向。久之,原告寒心,于2004年12月份搬出另居。至今尚在外居住。从原告的角度而言,对夫妻感情已绝望。2、被告虽在庭审

10、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原告起诉后的第十天,即6月20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和本次庭审的原告离婚。并向本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因此,本次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和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的行为相矛盾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被告的角度而言,其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标志被告也承认夫妻感情已不复存焉。从以上两点可以得出:原、被告都认可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所称的房产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不宜作出处分。被告称原、被告有位于天通苑三处房产,是被告个人财产。房产分别对应的合同证号:J019359

11、、J012800、J013476。这三处房产,购房人糸第三人名字。第三人购房时,仅是从原、被告处借有部分钱款。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产的真实性之前,不宜对涉案的产权公示为第三人所有房产作出归属判决。那是另一法律问题,和本次庭审无关。o三、原告不存在婚姻过错,所以,过错赔偿也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婚姻过错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首先,法律所支持的婚外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性关糸。而原告仅是在2000年,偶而有一次出轨。其后,被告原谅了原告的行为,二人,继续共同生活。并有了婚姻的结晶孩子。所以,这种偶尔出轨,并不是法律所说的婚外同居。不存在过错赔偿。这是其一原因。其二,那次

12、的出轨,也不是今日离婚的原因。表现在原告那次出轨后,原、被告继续生活,并有了孩子。从2001年至2004年12,两人都在一起生活。只是由于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及价值标准不一而产生隔阂,并不是因原告三年前的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若如被告所言是因为原告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那么,原告出轨之后,被告为何还能和原告生子并共同生活三年?可见,只有一种解释:即被告原谅了原告的那次出轨,出轨行为在当时,至少没有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过错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庭驳回其请求。四、孩子抚养问题。原告愿意抚养孩子。若判如所愿。则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若判被告抚养,则愿意承

13、担应承担的抚养费。这是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所坦现的态度。孩子永远是他的孩子。综合以上意见,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作出恰当的判决。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自牧二005年8月20日辩护词o一、概念和特征o1.概念。辩护词是律师接受当事人或法院指定,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所形成的文字材料。o2.特征:制作主体特定性、合法性、表达准确性,语体公文性。o二、辩护词的格式o(一)首部 同代理词 文书名称、称呼审判人员、辩护的法律依据、辩护权的来源、开庭准备情况o(二)正文:辩护观点分析论证裁判量刑建议o(三)

14、尾部:制作人署名、日期o三、辩护词的制作o常用章法:预进先退、针锋相对、借题发挥o常用思路:定性辩护、事实与情节辩护、人情事理辩护、后果分析辩护、适用法律辩护o孙大午案简介o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和非法持有弹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副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孙德华2003-7-4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o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这样介绍大午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1993年以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在周边村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8亿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

15、办法的有关规定。o 2003-11-2,徐水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也因违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法院处罚金30万元。辩护词 o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o受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o一 公诉人所指控的大午公司的行为属于合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定性辩护)o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

16、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大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合同。o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的,大午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向个人借贷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7、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据上看,大午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大午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o第三,从实质内容来看,大午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作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大午公司在孙大午先生带领下多年来勤勤恳恳发展生产,在一片荒地上建起了如今资产上亿元的大午集团。在民营企业普

18、遍贷款难背景下,民间借贷为大午公司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情事理辩护)o二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基本上局限在员工、员工的亲朋好友以及有经常经济往来的临近乡亲中间。o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我们当然认为民间借贷需要规范。这些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通知涉及的借款主体、利率的限制之外,还包括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取缔办法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决定给予取缔和制裁。o 且不论该行政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我们将就此问题在后面进一步阐释,至少可以确定的是,该

19、行政法规并没有清楚界定到底什么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更没有充分考虑和民法上的借贷关系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的员工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员工的亲朋好友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公司有经常性经济往来的附近村民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公司借款的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那么公诉方凭什么认定“非法”的数额?o大午公司成长在中国农村,借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与公司员工有着沾亲带故的关系或者他们是大午公司的客户-很多农民每年都把自己产出的玉米卖到大午公司,事实上大午公司所谓的“吸收存款”也正是从村民挑来玉米暂时不领走现金开始的。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于一

20、个成长在中国农村的企业来说,这些沾亲带故的或者有着业务往来的周边村民就属于“特定对象”,属于合法的借贷范畴。o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涉及523户总计14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经过了部分取证查明,其中有283户与大午公司员工有亲友关系或者有经常性业务往来。我们认为,这些农户都属于大午公司合法的借贷对象。o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了重重人为设置的障碍。我们来取证的律师在徐水被以“非典”的名义多次盘查,取证律师在一些村庄里听到村大喇叭公开威胁村民不准给大午公司提供证据,为我们提供证据的张庆余等三位大午公司员工在律师离开的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至今仍被关押。重重障碍导致取证工作难以

21、进行,对此,我们对本案证据保留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对与公诉人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持不同意见。o至于大午公司“非法”借贷的范围最后如何确定,无论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认可依据至今仍然有效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的处罚。但是,我们必须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到行政法规和民法中民间借贷相矛盾的事实,从根本上说,是法律内在的矛盾导致当事人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大午公司决定在附近村庄借款的时候,也曾经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士并且已经按照律师意见进行了规范,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至少说明,被告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o三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不应当列入刑法

22、调整的范畴。o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即使部分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o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含义不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做扩大解释,一些学理的以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不能适用于刑法。公诉人起诉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76条,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该条并没有解释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相应的

23、司法解释。o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援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一次起诉中就是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1997年生效的刑法有关条文,如果法院援引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做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是违背我国宪法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

24、案提起的第二次起诉即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o但是,无论是否援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刑法”上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o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的资金或货币,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其他各类辞典对存款的解释也大都如此。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对应的是贷款,没有贷款

25、也就无所谓存款。一种货币能不能被称为“存款”,不在于普通村民对它怎样理解,而在于货币的实际用途,如果没有被用作贷款,就不是存款。o应当注意的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的,本身就已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扩大化,把大量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列入 了打击范围,这种扩大化在今天已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正是这个行政法规误导了“存款”的概念。现在,如果继续保持“严打”的态势并把该行政法规对“存款”的解释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o我们认为,刑法第176条打击的可以是既存又贷的事实金融行为,而不应当是广泛的民间借贷,不应将其盲目扩大解释。大午公司借钱供自

26、己发展的行为可以做出某些规范-比如规定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一定比例,但不应当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列,尤其是不应当列入刑罚打击范畴。o其次,还应当指出的是,大午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公诉人指控大午公司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从逻辑上讲,任何民间借贷行为都会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减少,也就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但是很显然,这样如此广义理解“扰乱金融秩序”是荒唐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些金融机构吸储数额减少就认定扰乱了金融秩序。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大午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比率远远优于周边的农信社,从根本上说,与其它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算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27、o大午公司把附近村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生产和教育,造福地方百姓;与此相对应的,农信社、邮政储蓄所等一些金融机构却把当地农村有限的资金收集起来输往城市,对农村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大午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社会,而且造福了社会。直到孙大午三兄弟被拘捕之前,大午公司一直经营良好,我们知道企业融资需要规范,但规范必须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以及中国农村的现实,至少,对于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运用刑罚来摧垮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o总之,要客观理性看待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慎重对待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民事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对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的

28、问题。大午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解决了1500多人的就业问题,每年要给周围邻村村民发出600多万元的工资,造福一方百姓;孙大午先生本人勤俭节约,至今住在大午公司集体宿舍,其80多岁的父母至今仍坚持劳动,每到传统节日,周边村庄的老人都会受到公司的帮助。我们在很多村庄里调查的时候,常常为一个企业家能够得到周围百姓如此广泛的拥戴而感到吃惊,有的从没有见过孙大午面的老人说起孙大午的遭遇甚至留下了眼泪。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法律固然有它的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一些不合时宜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阻碍

29、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成为改革的对象,而不应当提升其地位直至用来解释刑法。(人情事理辩护)o 最后,我们提请法院准确理解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判决。法律意见书o一、概念o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法律专家就当事人咨询的特定案件或事项从法律的角度出具的书面意见。如合同审查、股权转让、上市、法律咨询、企业改制等法律意见书。o二、结构o(一)首部 文书名称、咨询单位名称、咨询事项、审查材料与调查活动的概括、过渡语。o(二)正文 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政策、法律根据、针对当事人所咨询事项的分析与论证o(三)尾部:特别说明正文页数、份数、出具者署名、日期

30、范文范文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o(2005)第第xx号号o 兹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o一、当事人一、当事人 o 1、中达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同书甲方)o 2、信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o 3、中油公司 o 4、金立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o二、主要事实二、主要事实 o信能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的价格向中达公司转让中油25%的股份(相关情况见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意信能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新股东的决定、关于信能公司

31、出让部分股权的决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信能公司的股权,中达公司于2005年8月向金立公司无息借款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金立公司。(相关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决定)。o三、法律意见三、法律意见 o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o(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o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我司资金困

32、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o2、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二段规定:“根据转让合同规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其中“转让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一句有语病,建议修改为“将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o3、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三段规定:“我司保证在中油公司所转让给贵公司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责任”的含义广泛,其与“经济责任”之间是包含关系,建议将最后一句修改为“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股

33、权转让承诺书第四段“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及借款合同书第七项“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建议做相同修改。o(二)关于借款合同书的审查意见(二)关于借款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o1、借款合同书第8项规定“甲方保证按合同在每年分红款项中优先支付借款。”这里“支付”一词宜修改为“偿付”。借款合同书第九项也有类似的问题,建议修改。o2、借款合同书第11项规定了仲裁或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从减少争议的角度考虑,建议列明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

34、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o3、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违约责任的约定。o4、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约定。o5、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及担保法司法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解释第5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即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即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

35、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o(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o1、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增加“公司各方股东同意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条款。o2、如选择协议管辖,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合同签订地”条款。o3、建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16条补充“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的条款。o4、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何人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上述

36、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o5、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协作义务、乙方的配合义务等。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

37、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o6、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违约责任的约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o7、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变更及解除条款规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o四、声明四、声明 o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o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 o 二二00五年九月一日五年九月一日本章内容结束下次课再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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