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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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 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 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 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 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1. 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2. 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4. 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5. 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 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 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 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

3、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施 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信 设施等作了规定。6. 个体安全防护方面与安全技术法规一样,国家职业健康法规也是对具有共性的工业 卫生问题提出具体要求。1.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职业健康方面1979年9 月,卫生部会同全国有关单位对1962年颁发的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对工业企业设计过程中尘毒危害治理,对生产过程中不能消除的有 害因素以及对现有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的预防和综合治理措施等提 出了明确要求。对111 种化学物品相9种生产性粉尘的车间空气中 最

4、高允许浓度及温度、湿度标准等做了规定。环境保护法也规 定:“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 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除尘和净化、回收设备。生产及工作环境中 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 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 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 护设施经

5、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防止粉尘危害方面3.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方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尘毒危害和危险物品治理提 出了要求。如“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 闭,必要时应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规定了我国各类工业企业设计的工业卫生基本标准,它从工 业企业的设计、施工到生产过程,以及“三废”治理等多个环节, 提出了劳动卫生学的基本要求,并对111 种化学毒物规定了车间空 气中允许浓度的最高标准。1987 年11月 5 日,卫生部、劳动人事 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法的规定中,将 51 种

6、职业中毒列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 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劳动卫生个体防护方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不同工种应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做了 具体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发放防护用 品的原则和范围、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发放防护服的标准、行业性的 主要工种发放防护服的标准、发放防寒服的标准以及其他防护用品 的发放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1996 年4 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 使用和质量检验等做出了规定。2000

7、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劳动保 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对工业企业各种工种工人的劳动保护用 品配备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 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 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 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

8、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停止使用。6.工业卫生辅助设施方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厂应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 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辅助设施”。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也专门设立一章,对辅助用室作出一般规定,对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的劳动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要求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 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等。7. 女职工劳动卫生特殊保护方面8. 未成年工的特殊

9、劳动保护方面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制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 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必须 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此外,在矿山安全法、乡镇企 业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 都对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1.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及实施方法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经过多年的 劳动保护工作实践,这一制度得

10、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在国家 相继颁布的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煤 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责任制 都被列为重要条款,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多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使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逐步成为劳 动保护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 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980 年 4 月,经国务院批准,把每年五月份定为“安全月”,以推动安 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4.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956 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 年2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

11、故报告处理规定的第75 号令,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提出了具体要 求。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989 年 3 月国务 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原劳动部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 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全国总工 会对各级工会组织进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也做出了规定。有关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可见第三章3.5 节。5.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1978 年国务院重申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 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必须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 时,必

12、须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1979 年,国家计委、经委 建委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同年,国 务院发出了第 100 号文件,重申“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资金中提取10%一 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 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为了加快我国矿山企业设备的更新和 改造,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 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规定了 对“末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罚则。6.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三同时”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 生产方针最有力措施。三同时是

13、指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有关“三同时”监督的法规有:1978 年国发第 100 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 告明确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 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国家计委于1990 年9 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 法,对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要求、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1996 年10 月4 日,原劳动部重新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 全卫生监督规定,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

14、管 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建筑陶瓷、 冶金、水泥、机械、有色金属等工业部门也各自制订了本行业企业 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978 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三 点指出:“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 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 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设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 原批准部门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 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 权制止施工

15、和投产。”1988年5 月27日劳字198848号原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 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暂行规定,共12 条 25 款另 3 个附件 是“三同时”监督方面最正规、最完整的法规。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的条文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996 年原劳动部第3 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 生监督规定,1998 年2 月原劳动部第10 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 (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这两种规定和办法,对工 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和预评价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

16、 求。7. 安全生产监督制安全生产监督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以 国家名义并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监 督。在我国,国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 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法规制度、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工作实践构成体系。这一体系 还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的群众监 督相结合。1978 年至 1979 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着手进行锅炉 矿山安全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并于1982年 2 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1983 年5 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督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 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督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7 年 1 月 原劳动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明确 了任何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和验收。9.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 年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 定办法,从而推行了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这一 制度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国安全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发挥重要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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