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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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资料 第一节一、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下列5点: 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的适用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

2、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中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三)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

3、律。 第二节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项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4、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 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

5、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6项基本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6、位停产停业整顿。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7、,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

8、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

9、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 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10、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

11、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这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中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

12、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例如: 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等。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

13、一) 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下列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二) 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受法律保护。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14、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 中介服务机构 (三) 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

15、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

16、)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 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17、包括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8、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 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强制性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19、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为了加强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

20、出显著成绩 (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奖励主体单位和个人,奖励形式如下: 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三是晋升职务。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

2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把握下列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22、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各个工种、工序、工艺和环节之间相互关联,需要制定一整套严密、协调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加以衔接。 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作业的有序进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整改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作业正常、安全地运行。 在这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和决策的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反

23、复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改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地维护、淘汰、更新安全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安全的状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地投入必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支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拒绝投入或者减少投入; 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已经投入的安全资金必须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 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预期效果。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4、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是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是根据需要,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是支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照法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其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5、履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制定内容翔实、周密科学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所谓“及时”,是指发生事故后,以最快捷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所谓“如实”,是指发生事故后,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暂时难以准确确定事故情况的,应尽快核实后补报或者续报。 如果故意不报告或者隐瞒事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报告虚假隋况的,要追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

26、入的标准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的资金标准。 如果投入的资金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 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7、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2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

29、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 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30、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法律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收录用、重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要求考试合格,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与其从事的作业要求相适应。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教育和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是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

31、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作业。 二是学习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 三是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引人但是培训质量不高,未经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 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32、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作过规定,包括: 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 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 输送机操作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 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 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 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3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材,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作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施,与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程共同组成生产经营设施,必须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34、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其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

35、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为了保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有必要进行竣工验收,把好安全关。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为了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作和设置以图形、符

36、号、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必须规范统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

37、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这里需要把握3点: 一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 二是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三是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38、全的工艺、设备。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一)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加强对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

39、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

40、现场。 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常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41、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若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就会出现混杂作业、职责不清、制度不严、管理混乱的问题,将会导致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

42、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单独作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是指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保障。 根据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

43、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这项法律制度包括两部分: 政府监督管理 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 公民 工会 社区基层组织 新闻媒体 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

44、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安全生产法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赍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

45、特别规定。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赍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46、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严肃国法政纪,惩

47、治行政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很多,其中最重要、问题最多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安全认证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的检测、检验等。法律突出重点,规定对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资质实行认可。 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中介

48、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安全技术装备的科研、开发、设计、实验、使用推广和安全人员教育培训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等众多领域。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所谓“负责”: 一是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的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是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

49、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一)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这里明确了3个问题: 一是法律授予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剥夺这种举报权利。 二是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情况应当力求及时、准确。 三是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门举报。 (二)举报受理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国家明令整改和禁止的,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必须及时查处。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

50、行政执法,是法定的举报受理机关。 为了强化执法力度,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监督 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

51、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 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 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责任的追究 事故统计和公布 一、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

52、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53、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一)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义务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报告,既可以逐级报告,也可以越级报告,不得耽误。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义务。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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