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全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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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有限公司*学院产学研全面合作协议甲方: *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学院根据“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和“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产学研全面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建成集成电路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学校),乙方利用人才优势,为甲方提供专业培训。甲方建立集成电路人才、专业培训、研发、生产制造一体化基地,乙方根据甲方培训需求提供对应的师资、课程体系、教学资料等相关事宜,培训期满后,部分综合成绩优异的学员可选择到乙方参加专业技能及学历的深造学习。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设立科技创新研发基地、研究生培养基地、实训基地、就业基地。一、科技

2、创新研发基地1.乙方积极帮助甲方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优先向甲方转让科技成果,并根据甲方需要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培训等服务。2.根据甲方发展的需要,对具有前瞻性和重大成果转化价值的研究课题,甲乙双方组成联合课题组进行研究攻关,乙方协助甲方联合申报各级政府的有关科技计划。3.乙方选派科技专家参与甲方的研究、协助管理和生产实践活动。 4.成果归属参照附一 。二、研究生培养基地1.乙方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聘任甲方专业技术人员为硕士生兼职导师,参与相关教学和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工作。2.甲方专业技术人员需到乙方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乙方予以优先录取。3.甲方接受乙方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选派专业技术人

3、员对乙方学生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4.成果归属参照附二。三、实训基地1.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实训课题和实训计划,每年安排即将毕业学生到甲方进行实训。2.甲方积极提供大学生实训的岗位信息和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提供必要的实训条件、居住条件、工作服、其他。同时对每位实训生给予300至500元不等生活补贴,另根据每月综合考评对优秀实训生可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数额与考评结果挂钩:前三名 800元、第四至七名 600元)。 3.实训结束后,通过综合考核,甲方可挑选优秀毕业生留予自用,其他毕业生可安排推荐就业。四、就业基地1.乙方每年向甲方通报毕业生资源信息,并根据甲方需求,

4、择优推荐毕业生到甲方工作。2.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校园招聘会信息,并为甲方来校招聘人才优先提供便利。乙方在就业网上开通与甲方的网站链接,扩大甲方的对外宣传。3.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乙方的毕业生。第三条甲乙双方积极开展其他有利于双方发展的交流活动。第四条甲乙双方定期制定合作计划,加强日常联系和信息交流,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五条本协议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年月日,如有变动,可由双方协商修订。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保存贰份。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1号

5、、苏财教2006 24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

6、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

7、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8、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二)省财政厅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三)主管部门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指南,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

9、省工程中心。第八条 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五)已经市

10、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第九条 省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同行专家论证后,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第十一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

11、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执行。第十二条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第

12、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

13、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申领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

14、计。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

15、依托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基础设施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工程中心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仪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

16、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

17、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聘任,每届任期四年。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18、工程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应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

19、工程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20、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根据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批准为指导性项目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工程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333号,苏财教200183号)同时废止。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二六年三月九日(附:二)江苏省

21、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 2008年11月)江苏省企业研究生

22、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机构,是规模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为促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一、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要任务(一)技术研发。企业将技术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通过研究生工作站,委托给相关高校的研究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技术研发;或组织企业自身研发队伍与高校研究生团队合作研发,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提升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效益。研究生团队在完成企业

23、研发任务的同时,可在工作站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理论性相关科研课题研究。(二)人才培养培训。研究生工作站所在企业积极为研究生团队提供研究设施和实践指导等条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成长;高校研究生团队可根据需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审批(一)申报条件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主要侧重电子信息、现代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农业、化工、纺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科学持续发展急需的领域。1企业作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

24、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2)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具有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基础;(4)具有保证研究生团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及文体活动条件、研究生工作站运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以及保证研究生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2进站高校及相关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并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团队及其导师进站工作的制度、政策、经费;(2)合作学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已形成配套的学科群;(3)合作学科(学科群)

25、具有相关的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取得一定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4)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能胜任企业研发任务的研究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并具有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丰富经验。(二)审批程序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企业为主,会同相关高校联合申报。企业可根据研发需要选择一校或多校(包括省外高校)合作,申报前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研发方向共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技术成果产权归属。申报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五年内拟研发的主要课题,进站研究生团队的人数,进站研究生的工作经费、生活资助、基本研究工作生活条件和管理制度。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企业研究

26、生工作站审批表,经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评审与遴选工作,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并授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有效期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三、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一)省教育厅是全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批准与期满考核,组织指导高校与企业对接、进站等工作。坚持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

27、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纳入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研究生工作站与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省研究生创新活动与学术交流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二)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制定配套政策,组织所在地企业与高校对接,指导设站企业加强对工作站的经费支持与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优先将研究生工作站研发项目列入市县级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设站企业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

28、行优先布局,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给予表彰奖励。(三)设站企业是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成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企业负责人和合作高校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本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企业与高校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课题研究经费,遴选进站研究生团队,保障进站导师和研究生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为进站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600元的在站生活补助,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

29、运行管理。设站企业要积极创新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建设效益。(四)有关高校要以合作建设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为契机,大力推进高校科研与企业实践的结合。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团队进站工作,把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作为提升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选派富有技术研发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研发团队开展技术指导;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充实导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将教师进站指导纳入个人工作量核算,把指导研究生解决企业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将在研究生工作站的科研实践和科研业绩作为研究生科研考核内容,认定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积极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向研究生工作站延伸,配合设站企业做好本校在站导师和研究生团队的管理工作。四、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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