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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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1 总 则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 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

2、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3、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3 基本规定3.1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有各种分法,本通则分类是要与条文有所挂钩。在已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已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要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设计部位,本通

4、则基本上按其分类构成,并稍作调整,特别加上综合建筑。在3.5节中明确规定要按上述规范 实施无障碍设施。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举例见表1。表1 民用建筑分类分类 建筑类别 建筑物举例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宿舍建筑 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 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

5、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司法建筑 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纪念建筑 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层数和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前者由室外地面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

6、为计算高度,后者由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为计算高度,这对建筑高度在24m左右的建筑难以划清为高层或非高层,为此,应以后者为统一的计算方法比较合理。近几年来对层数计算常有争议,参照境外有关建筑技术法规,也作了注明。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如上海市规定:多层住宅使用年限为50年,高层住宅为70年。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构件,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级,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并规定大体适

7、用范围,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重要性来确定。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中国建筑气候区划见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附图。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4.8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布局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

8、,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设工作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不影响相邻建筑的卫生条件,不造成各种危害或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当地环境条件有某种灾害危险或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而又必须建设时,则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在确保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允许进行有限制的建设,详见4.1节。3.5 建筑无障碍设施3.5.4 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而确定。3.6 停车空间3.6.2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

9、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需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 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3.7 无标定人数建筑 3.7.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

10、定人数的建筑物(商场、展览馆等)除非有专用设计规范规定外,应经过调查统计,确定最多的使用人数来计算,保证有足够安全出口。日本建筑学会编著的高层建筑技术指针一书中计算方法可供参考,见表2。表2 各种用房的人口密度(P)参考分 类 密 度P(人/米2)集会用房(剧院、电影院、会堂)教育用房(学校、研究机构等)商业用房(百货公司、市场等)业务用房(办公室、作业室等)住宿用房(旅馆、住宅、医院等)就餐用房(餐厅、食堂等) 120.710.20.8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筑基地 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

11、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如果城市规划确定了几种相容的用地性质,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建筑功能的比例与分布,避免产生干扰和冲突。第一款中规定基地应与道路红线连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 本条规定涉及到基地内建筑和人员的安全。由于城市规划中一般只对建设用地作出评价,对于建设时遇到的具体问题,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工程措施,并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

12、准。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并联式或连排式独户住宅以及一面临街并有后院或后面通路的临街建筑。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

13、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型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叠加影响考虑在内。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14、,赔偿损失。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一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 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侯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通路的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侯驶的要

15、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具体规定将由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2 建筑突出物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本条除第4、5款外,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地上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入,影响城市空间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但不排除旧城改造需建骑楼或其他公益设施等,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不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部分,是城

16、市公共空间与建筑的过渡地带,需要为人流集散、道路空间拓展预留发展所需的空间。故本条第1第2款对此作出限制,同时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第2条款规定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和步行街特指在旧城改造或恢复传统景点建设过程中,在特定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所形成的城市空间,故未将其归纳在正常突入道路红线的限制范畴。第3条款考虑城市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需进行绿化种植、建筑室外各种管线需利用覆土空间进行设置,室内外高差与绿化种植所需覆土深度相加约地下一层高度,故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8m;另考虑建筑室外增设管道需穿越道路广场、地下室顶板需覆土保温隔热及室内和城市道

17、路之间的高差日后有变化可进行调节等因素,故地下室顶面作广场宜覆土,且宜大于0.8m。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性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

18、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款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政策,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款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在台湾建筑法规中对开放空间有较详细的规定,兹摘录如下,以资参考。空地:任一方向的净宽应在4m以上;人工地盘:下沉式庭院的地面或底层的屋顶与城市道路路面的高差不应大于7m;骑楼、门廊、柱廊:净高不小于3m,立面开口不小于1/2;室内空间:类似天井等空地,上方应以可通风的透明屋顶构造,高度应在5m以上;开放空间的最小面积

19、:应至少有一处完整的开放空间,其有效面积在商业区应在150m2以上,住宅区应在300m2以上;奖励的指标:因设开放空间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可不按一般规定再须增加该基地的空地面积比例。5建筑总体布局5.1 建筑布局 本条主要提示建筑物应满足防火、日照、采光、通风等安全和卫生间距。对防火间距防火规范已有明确规定,必须遵照执行。日照标准对住宅建筑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已有明确规定日照时间标准,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条也有所规定。由于各地所处纬度不同,气候条件也不同,故不可能制定各地都能运用的建筑间距,应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相应的建筑间距。

20、第三款对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但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也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需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要求,具体标准在7.1节已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5.2 通 路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通路的一般规定。 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本)条文内按需提示路边设停车位及转弯半径等要求。 增加道路距托幼、小学校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是考虑小孩10步15步的步距相当大人6步8步步距,在孩子走离身边时有一定时距,减免意外的发生。南方一些大城市在大型基地内有设高架通路的,为此提示设置高架通路的一般要求。 地下车

21、库也是大型基地规划停车的一种思路,为此提升地下车库设置应遵循的规范要求。5.3 竖 向 第24条为新增加条文,参见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994年。第5款为新增条文,参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5.5 工程管线布置由于现代民用建筑的设施愈加复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亦愈加模糊,此次修编将原管线一词改为工程管线,明确本标准所规定的管线均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管线。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22、。 此条亦是新增的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互不衔接的情况。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现行执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有关条款,增加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丢失,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故此次修编特别增加此条,要求井盖宜能锁闭,以防井盖的丢失造成行人的伤亡。6

23、 建筑物6.1 平面布置6.1.5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设计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和应有的全面观点,提出平面布置的原则要求。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本条为新增。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在防火疏散和自然采光通风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结合工程实践,从安全、卫生角度对地下空间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文是对原条第二款的修订。由于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已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水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仅对防水设计提出原则要求。此外,防水与防潮较难界定,也为了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相一致,在此仅提防水。 本条为新增。为了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特殊性,特增此条。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本

24、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及住宅卫生间做出的规定。上述用房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本条不做统一规定,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厕所和浴室隔间的低限尺寸,关于浴厕隔间的平面尺寸,在各地设计实践和标准设计中,一般厕所隔间为0.9mx1.20(1.4

25、0)m,淋浴隔间为1.00(1.10)mx1.20m。根据选用和建立通用产品标准的原则,表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标准,本条同时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标准。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室内台阶步数不宜少于二级,从安全考虑应设二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营造相对独立空间升一级或降一级的情况很常见,应采取一些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高度超过0.70m(约四五级40.15=0.6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

26、6.03,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对于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分别加高至1100及1200,少年儿童生性好动,容易翻越栏杆,故他们活动场所一律不应低于是1100。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以防头部及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

27、去活动的场所, 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6.7 楼 梯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使用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 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场所应取上限值。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

28、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 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楼梯坡度增大,其净高也相应增高,越缓也就越低,但要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坡度,定为2.20m梯段净高。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运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措施,防止其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一般做垂直杆件,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少儿头宽度),防止穿越坠落。此规定对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防火要求不受影响。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

29、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本30o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服务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o。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 3。表3 楼梯坡度及步距(m)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坡 度 步 距住宅共用楼梯 0.26 0.175 33.94o 0.61幼儿园、小学等 0.26 0.15 29.98o 0.

30、56电影院、商场等 0.28 0.16 29.74o 0.60办公楼、宿舍等 0.26 0.17 33.18o 0.60专用疏散楼梯等 0.25 0.18 35.75o 0.61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 0.22 0.20 42.27o 0.62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第3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使用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第4、5款是参照ISO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的规定而制订的。 第4、5款是根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

31、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发生安全事故。第6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6.10 门 窗 第3款双面弹簧门来回开启,如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容易碰撞人。第4款防火规范规定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因此应另设普通平开门作安全疏散出口。电动门和大型门由于机械传动装置失灵时也影响到日常使用和疏散安全,因此也应另设普通门。第6款设计中尽量减少人体冲击在玻璃上可能造成的伤害,允许使用受冲击后破碎,但不严重伤人的玻璃,如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

32、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为保证安全、防火以及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的材料、构造不同,在卫生方面又互有影响,故规定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同一管道系统。 本条仅对住宅烟道和民用建筑中一般自然通风道提出要求,其断面形状、尺寸因建筑物使用性质、层数不同而有所变化,为满足使用要求,本条规定烟道、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建筑物的同一层或上下层各用户如共同使用同一烟道和通风道孔道,必将造成相互串烟、串气,相互污染,致使人身安全,因此规定了同一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伸出高度过低,

33、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为此必须规定最低高度。经调查伸出高度不低于0.60m利于排烟、通风,故本条不做改动,当然还应根据建筑设计及烟道和通风道所在位置确定具体伸出高度。 垃圾管道靠外墙设置利于垃圾清运。伸出屋面高度不低于0.60m,以排除垃圾臭味,否则室内垃圾管道的臭气在风压作用下,会从室内垃圾斗倒灌,污染空气,尤其是顶部往往气味难闻,影响环境卫生。为保障卫生条件,本条规定了垃圾管道伸出屋面的最小高度。 垃圾出口处如管理不善,往往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因此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如采用封闭的垃圾室或小间等,并尽可能不与居室紧邻。因每个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式不同,设计应采取适应当地规定的存纳和出运垃圾方式。高层建筑尤其应设垃圾贮存室,有垃圾车直接入室装满垃圾后运走,既节省劳动力又防止污染环境。 垃圾斗和出垃圾门的设计必须严格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溢出及散发臭味。同时,考虑垃圾管道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不燃烧体材料,垃圾前室的门也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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