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_辅导_new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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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经营机构指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证

2、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承销、代理证券买卖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l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l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

3、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90年12月l9日和l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l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1998年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2004年,出台“国九条”。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第一,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第二,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第五,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2006年

4、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设立制度。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7家,证券公司资产的总规模和收入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二、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5、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题判断题】设立证券公司,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A.正确B.错误答疑编号2908070101正确答案B【例题多选题】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A.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B.主要股东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D.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答疑编号2908070102正确答案ACD(二)注册资本要求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 000万元、

6、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正在筹建中,计划主要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应该为()。A.3000万B.5000万C.1亿D.5亿答疑编

7、号2908070103正确答案D(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l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

8、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201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证券公司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但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9、;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

10、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

11、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

12、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3、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新增)四、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变化)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一)业务许可制度,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以上证券业务均需要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二)分类监管制度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2009年5月,

14、在前两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于2010年5月14日对该规定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ll个级别。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

15、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三)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定,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六)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一是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16、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二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三是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第二节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

17、节。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10年l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按照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

18、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五、证券自营业

19、务(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有()。A.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B.从事自营

20、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元C.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D.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答疑编号2908070104正确答案ACD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

21、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

22、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

23、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七、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

24、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两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

25、术、资金和证券。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成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26、务试行办法,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从事_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日.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

27、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两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二)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

28、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三)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第三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

29、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证券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及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担任证

30、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

31、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股东及股东会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

32、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董事和董事会1.董事的知情权。2.董事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3.独立董事。(三)监事和监事会监事会可根据需

33、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四)经理层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3.保障客

34、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1.健全性。2.合理性。3.制衡性。4.独立性。(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一)净资本及其计算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

35、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36、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三)监管措施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

37、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

38、产上设定其他权利。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39、(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第四节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与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办法规定,鼓

40、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

41、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2010年12月中国证券会根据办法制定并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行细则。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

42、,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4)不超过60周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证券评级机构

43、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l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 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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