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个法规依据下的病假工资计算的思考bl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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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个法规依据下病假工资计算的思考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不同病假状态下的工资到底如何计算?为什么一个日常操作的“简单”的问题会成为近期众多企业的咨询热点?企业的困惑引起了我的思索和关注。本人希望此篇文章能抛砖引玉,以求各位同仁的意见,为企业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上有一个明确的操作口径而尽力。一、几个法规依据的计算结果所存在的矛盾,引发了企业的操作困惑:(一)目前本市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中的法规状况:目前本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月29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

2、下简称“83号文”)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2号文”)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二)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三个法规中“14号文”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作上无异议。产生问题的是“83号文”和“2号文”中就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83号文”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2号文”中的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计算结果

3、发生矛盾:1、依据“83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该文第四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

4、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按该文件的规定计算,则产生以下情况:例如一: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708020.925天200.76元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一200.76元1299.24元例如二: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整月病假,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80840元例如三:某职工连续病假7个月,其第7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60630元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

5、90元。2、依据“2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该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该文第九条有关“基数”的确定有4种,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第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为条件);第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为条件);第四,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例如四: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则职工

6、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5天326元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326元1174元例如五: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在2006年3月整月病假(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其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2092=1364元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1364元=136元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3、计算结果的差异引发操作上的困惑:按上述计算,在相对同等条件下,产生以下差异:(1)职工在制度工作月内病假(例如一、四),其计算结果不同:按“83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

7、假工资4015元(例如一)。按“2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6522元(例如四)。(2)职工整月病假的(例如二、三、五),其计算结果也不同: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174元(例如二)。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已经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该职工当月病假工资为630元(例如三)。按“2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36元(例如五)。以上数据表明:“83号文”的计算结果明显高于“2号文”,这样一个问题产生,即到底按哪一个文件作为计算病假工资的依据?假如按“2号文”执行,那么与“83号文”内容基本一致的劳动保险条例发生冲突。假如按“83号文”执行,那么不符合“新法优

8、于旧法”的“从新从优”原则。在这二个文件的“冲突”下,企业的困惑是有道理的。对此,本人认为:在二个文件共存的条件下,如果从不同的病假状态角度去研究这二个文件,就不难看出二个文件所指向的病假各有不同。按“83号文”的指向是针对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或超过6个月的病假状况。“2号文”的指向是针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状况。二个不同的病假状况,维系了二个文件的存在。那么,到底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2个有效的法规如何操作?二、由企业的提问所引出的二个思考:(一)对“连续病假”和“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见解:1、连续病假是指“整月连续病假”:“83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疾病休假所作出的专项规定

9、。该文第四条中所指的“连续病假”,从其字面上和其本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是指职工不间断的、连续的整月病假。假如从相反的意思去理解,则无法操作。因为如何去确定6个月内或6个月外的起始点,任何人都无法去判定。只有理解为“整月病假”,才能使该文件具有操作性。“83号文”以连续工龄作为打折比例,特别对于连续工龄在8年以上的老职工予以100或60的保障,体现了我国劳动政策以“保障职工生活水准”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文件与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一致。2、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是指“不满一个月的或间断性病假”:“2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工资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文第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在制度工作日内”,从其字面和本

10、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应当指职工在每月工作日的数天病假,而不是指整月病假。因为,按该文的规定,职工工资是按月结算、按月必须支付。这种“按1个月”为结点的核算规定,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理解为“1个月内的病假”,这是其一。其二,劳动保险条例依然有效,“83号文”未被废止。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点。在连续病假有前二个文件的明文规定,以及依然适用的前置条件下,“2号文”还作出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其本意是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其三,假如将“制度工作日内”理解为包括“整月病假”在内的,那么按该文的计算公式来看,职工如发生整月病假的,其工资将会很低。这种结果显然不是“2号文”的立法本意。所以,本人认为

11、,该“制度工作日内”病假是指“不满1个月”的间断性的数天病假。(二)对于“连续工龄”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见解:由于“83号文”在计算连续病假工资时的比例,根据职工不同的连续工龄结算,由此而带来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区别问题,本人认为:连续工龄是职工自参加工作起的连续工作时间。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是职工进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这与连续工龄存在一定的区别:1、起算点不同:连续工龄是从职工参加工作为起算点,本单位工作年限是以职工进单位工作为起算点。2、计算工龄的方法不同:连续工龄不仅限于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其包括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只限于同一个单位的工作

12、时间。三、病假工资计算依据的具体适用思考:根据以上观点,本人认为,在二份文件共同适用的条件下,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适用按以下原则操作:(一)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二)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三)职工病假期间(这里指整月病假),其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适用“8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四)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这里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适用“2号文”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五)职工在病假期间(这里包括连续病假及制度工作日病假),其工资低于本市

13、最低工资80的,按“14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六)关于病假工资的基数确定,按“2号文”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四、关于职工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操作:1、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2、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病假救济费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注:这里的连续工龄不是指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以上二种计算结果,如发生其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自2006年2235元月)则可以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3、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一个月内数天病假),其按天数计算的病假工资扣除计算,公式如下:以上的思考和见解,本人诚挚地希望同仁们的指正! (摘自上海劳动保障信息第8期 作者朱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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