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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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附件1:编号:CNCAN004:2006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2006-1-发布 2006-5-实施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目 次1.目的和范围2.认证依据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4.认证申请人5.认证级别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11.申诉和投诉12.认证收费附件1 术语和定义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附件6 认证

2、机构之间证书转换附件7产品认证范围附件8 检查表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1.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2. 认证依据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 第1部分 术语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

3、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 第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 第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 第6部分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 第7部分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范 第8部分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 第9部分 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 家禽控制点

4、与符合性规范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运出农场加工屠宰GB/T 20014.2农场基础GB/T 20014.3作物基础GB/T 20014.10家禽GB/T 20014.9生猪GB

5、/T 20014.7牛羊GB/T 20014.8奶牛GB/T 20014.4 大田作物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需参考的标准:饲料,草料,兽医,运输审核流程种类模块基础模块GB/T 20014.6畜禽基础图1 良好农业规范 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使用要求4. 认证申请人4.1 农业生产经营者;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5. 认证级别5.1 一级认证要求5.1.1 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6、。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2 二级认证要求5.2.1应至少符合

7、所有适用模块中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5.2.2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5.2.3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6.

8、 认证方式及要求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6.1.1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6.1.1.1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6.1.2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6.1.2.2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

9、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6.2.1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6.2.1.1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 5)。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

10、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6.2.1.3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6.2.1.4内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施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6.2.2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6.2.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6.2.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

11、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6.2.3.2 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进行。6.2.4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6.2.4.2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6.2.4.3 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

12、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6.2.4.4 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6.2.4.5 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7.1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7.1.2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7.1.3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

13、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5 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7.1.6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内容见8.4分包方。7.1.7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7.1.8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

14、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7.2.3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7.2.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7.2.5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15、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8. 认证程序8.1 申请8.1.1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8.1.1.1 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8.1.1.2 申请认证的模块/产品8.1.1.3 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明文件)8.1.1.4 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网址8.1.1.5 场所:包括农场位置、存栏数量、认证模块/产品的生产场所8.1.1.6 商标:申请人在贸易中使用的产品商标8.1.1.7 原注册号码(如有)8.1.1.8 政府或其他官方行政许可文件(如有) 8.1.1.

16、9 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8.1.1.10 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1 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如果申请人声明进行处理的,应声名已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8.1.1.12 产品可能销售或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8.1.1.13 产品符合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8.1.2 合同申请人向认证机

17、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8.1.2.1 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8.1.2.2 认证依据、认证选项、认证级别、认证模块/产品范围;8.1.2.3 实施检查时间及检查细则;8.1.2.4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8.1.2.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1.2.6 保密原则;8.1.2.7 合同有效期。8.1.3 注册号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8.2 检查和审核程序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

18、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8.2.3 检查和审核时间安排:8.2.3.1 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8.2.3.2 果蔬类检查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

19、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8.2.3.3 畜禽检查: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在24个月期间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内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8.2.3.4 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8.2.3.5 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8.3 认证的批准8.3.1 认证的批准: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8.3.2 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8.3.3 认证

20、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8.3.5 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8.4 批准范围 8.4.1产品范围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

21、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8.4.2 场所范围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8.4.3生产范围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收获后行为是指: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为。8.4.3.3加工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8.5信息公开 8.5.

22、1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i)注册号(ii)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iii)认证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iv)认证选项(v)生产国家、地区(vi)认证范围;产品(vii)认证机构名称(viii)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ix)证书有效期8.5.2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基本信息:(i)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商号和电子邮箱。(ii)证书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iii

23、)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iv) EAN 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信息。(v)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vi)对果蔬类: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审核时符合GB/T 20014.2中3.4.4.1,3.4.4.2,和3.4.4.3的控制点的状态。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i)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范围内的每种作物的生产面积

24、。(ii) 检查员审核员名字。是否进行整改,且满足不符合项最小百分比要求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选择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并阅读认证依据文件和更新的内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审核和其成员的内部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否认证实施规则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是否有超过规定的不符合项最小百分比执行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否是是图2 认证流程图8.6 分包方的控制8.6.1 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内部和外部检查。8.6.2 申请人应使分包方了解并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8.6.3 申请人对分包的工作负责。9 认证证书的

25、保持 9.1 确认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9.2 制裁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制裁方式有: 告诫、暂停和撤销。9.2.1 告诫9.2.1.1 处罚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立即予以完全暂停。9.2.1.2 时限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9.2.2 暂停9.2.2.1 处罚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

26、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9.2.2.2 时限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9.2.2.3 暂停的解除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9.2.2.4 暂停的类型9.2.2.4.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9.2.2.4.2 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9.2.2.4.2.1 部分暂停

27、: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9.2.2.4.2.2 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9.2.3 撤销9.2.3.1 处罚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9.2.3.2 时限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9.3 不符合的处置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定识别和处置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9.3.1 一级控制点不符合9.3.1.1 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28、1)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2)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某一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

29、的再次发生,这样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9.3.1.2 二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最长期限为6个月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9.3.2 二级控制点不符合(仅适用于一级认证)9.3.2.1 延期暂停对除果蔬类的所有范围:如果超过10%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

30、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对果蔬类: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9.3.3 合同性不符合9.3.3.1 次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最长的纠正期限为28 天。9.3.3.2 技术合同性不符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对认

31、证证书持有人产生生产性技术疑问的任何问题,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先前的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9.3.3.3 主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9.3.3.4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10.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10.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10.1.1

32、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10.1.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10.1.7 注册号10.1.8 证书号10.1.9 认证产品范围10.1.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10.1.12 发证时间10.1.13 证书有效期10.2 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认

33、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

34、公众。11. 申诉和投诉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12. 认证收费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附件1术语和定义1.农场农场是一个具有同样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2.农业生产经营者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

35、户、农业企业。3.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其上说明了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注:协议内容至少包括:明确加入和退出的程序,做出中止的规定, 同意遵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对注册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要求。4.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申请人在认证机构登记;政府要求的申请人的登记。5.分包方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

36、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6.农产品处理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收获后的农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附件2检查人员要求2.1检查人员要求2.1.1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检查员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的注册,该机构应按GB/T27024标准合格评定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获得认可。2.1.2

37、 检查员可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两个注册级别。2.1.3 检查员要求2.1.3.1 个人素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个人素质:2.1.3.1.1 良好的职业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2.1.3.1.2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2.1.3.1.3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2.1.3.1.4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2.1.3.1.5 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2.1.3.1.6 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2.1.3.1.7 坚韧不拔,即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2.1.3.1.8 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2.1.3.1.9 自立,即在同

38、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2.1.3.2 专业知识和能力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2.1.3.2.1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2.1.3.2.2 掌握有关涉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2.1.3.2.3 熟悉相应模块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2.1.3.2.4 熟悉相应模块的生产和服务过程;2.1.3.2.5 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2.1.3.2.6 掌握审核和(或)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模块特点对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和(或)检查;2.1.3.2.7 掌握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39、的有关知识和规定。2.1.3.3 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和检查经历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和检查经历。2.1.3.3.1教育经历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2.1.3.3.2工作经历2.1.3.3.2.1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2.1.3.3.2.2 与良好农业规范模块相关的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有至少3年与良好农业规范类别中任一个模块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员)相关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适用于作物类、果蔬类模块的检查员)的工作经历。2

40、.1.3.3.2.3 同时获得1个以上模块检查员资格的,每个模块最少应有2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这种经历可以与其他模块的经历同时获得。2.1.3.4 检查员培训2.1.3.4.1 成功完成经认可的持续至少37学时的检查员培训。2.1.3.4.2 检查员培训的课程必须覆盖:2.1.3.4.2.1 GB/T19011-2003标准;2.1.3.4.2.2 适用的质量审核标准;2.1.3.4.2.3 检查技巧;2.1.3.4.2.4 人际沟通技巧;2.1.3.4.2.5 报告的编制;2.1.3.4.2.6 教学案例研究。2.1.3.5 专门技能知识培训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一部分,也

41、可是认证人员认证机构承认的完整的正式培训。2.1.3.5.1 HACCP原理知识;2.1.3.5.2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2.1.3.5.3 良好农业规范;2.1.3.5.4 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2.1.3.5.5 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2.1.3.6 检查经历2.1.3.6.1 检查员申请人无检查经历要求;2.1.3.6.2 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在3年内作为检查组长,应完成至少3次完整检查,且不少于15天的检查经历。2.1.3.7 通用要求2.1.3.7.1 保持并更新由认证机构下发的所

42、有的质量方针、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2.1.3.7.2 掌握与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2.1.3.7.3 具备与母语和工作语言相适应的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2.1.3.7.4 严格遵守被检查方的相关规定,对信息和记录保守秘密。2.1.3.7.5 不允许有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和(或)审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尤其不允许与被检查的申请人有利益关系。2.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要求2.2.1 内部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2.2.2 内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2.2.2.1 教

43、育经历2.2.2.1.1 内部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含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同等学历。注:当不具备上述学历资格时,认证机构应对各模块的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进行评价,该评价可通过面谈或实地验证的方式,以确认其满足在各自模块具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理解检查活动重要性,完成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同时在相应模块实施至少2次经见证的检查经历。2.2.2.2 工作经历2.2.2.2.1 应具有至少1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1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2.2.2.2.2 与农业相关的工作经历2.2.2.2.2.1 内部检查员需具有至少3年与农业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

44、生产方面相关的工作经历(畜禽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作物类、果蔬类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2.2.2.3 内部检查员培训完成至少1天的检查原理方面的知识业务培训。2.2.2.4 专门技能培训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正规培训的一部分,也可是独立的培训。2.2.2.4.1 HACCP原理知识;2.2.2.4.2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2.2.2.4.3 良好农业规范;2.2.2.4.4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2.2.2.4.5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2.2.2.5 通用要求2.2.2.

45、5.1 具备使用工作语言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2.2.2.5.2 坚持检查/审核的独立性、客观性。附件3认证机构要求3.1 认证机构通用要求3.1.1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应符合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3.1.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认证机构能够提出延期的正当理由并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规定期限可以延长。3.1.3 认证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认证机

46、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中列出认证机构获得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只有获得认可后,方可发放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3.1.4 证书及证书附件构成完整的认可证书。认证机构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表明其认证能力时,应出示完整的认可证书。3.2 认证机构运作要求3.2.1 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其运作文件中应接受并包括本规则的所有要点,并可供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评价时使用。任何计划开始颁发良好农业规范证书的认证机构应符合本附件第1部分的要求。3.2.2 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

47、认证体系程序应包含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一般或特殊准则的要求。3.2.3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批准程序应清楚地列在认证机构的运作文件中,并应符合本规则。程序的第一步为申请人登记。3.2.4 每一个认证机构应对归档信息负责;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需要时,应提供相关信息。3.2.5 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至少是认证委员会的成员,且应符合附件2中要求的检查员资质。3.2.6 当一个以前有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的申请人到新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按照附件6关于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要求执行。3.2.7 认证机构应向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申请人传达任何技术规范文件版本的更新、实施

48、时间和过渡期以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有关认可规范方面的信息。3.2.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尚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阶段颁发一定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但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最多可颁发20份关于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3.3 认证机构信息交流要求3.3.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信息通报。3.3.1.1 认证机构应每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供最新注册数据。3.3.1.2 如果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认证机构应在做出决定后的48小时内将该信息通

49、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在48小时内在线更新申报注册数据)。3.3.1.3 认证机构通报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不符合项的总体统计信息(每一模块的一级、二级和三级)。通报的信息应包括控制点的符合性、国家和认证产品。3.3.1.4 认证机构对通报的注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3.3.2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应符合以下要求:3.3.2.1 14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登记的回执;3.3.2.2 评价过程完成后1个月内向申请人通报初审认证决定。3.4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农场检查进行分包时,应与分包机构签署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

50、。认证机构应:3.4.1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责,并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3.4.2 确保分包机构具备能力。分包机构应符合ISO 17020标准要求;3.4.3 得到申请人的同意。3.5 检查员的资质:参照附件2。3.6 认证机构的公正性、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3.6.1 公正性根据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获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必须保证能够避免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以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保持公正。3.6.2 独立性3.6.2.1 具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3.6.2.2 对与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有关的决定负责;3.6.

51、2.3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责任;3.6.2.4 有充分的安排承担因其运作和(或)活动引发的责任;3.6.2.5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3.6.3 保密性有关申请客户的信息,包括产品和过程的细节、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认证机构应视其为机密(除非有法律或认可方面的要求)。认证机构在事先未获申请(或已认证)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与客户相关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3.6.4 诚信认证机构的所有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诚信,避免可能来自于贸易、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禁止在评价活动中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品或服务。附件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4.1 管理和组织结构4.1.

52、1 合法应有文件证明申请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是一个合法的实体。4.1.2 组织结构描述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并清楚规定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关系。4.1.3 合同每个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间都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合同应包含下列要素:4.1.3.1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4.1.3.2 联系地址4.1.3.3 农场具体位置4.1.3.4 遵守良好农业规范规定要求的承诺4.1.3.5 同意遵守组织的文件化程序、方针、规定和技术性要求4.1.3.6 罚则4.1.4 农业生产经营者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体系内所有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

53、适用模块的场所应注册。注册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信息:4.1.4.1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模块场所的名称4.1.4.2 联系地址4.1.4.3 各农场及其场所具体位置4.1.4.4 认证的产品(种源/亚种)及其生长/生产的场所4.1.4.5 每一种认证的产品的生产面积/畜禽数4.1.4.6 内部审核日期4.1.4.7 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的现行状态4.2 组织和管理4.2.1 结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充分适宜的培训资源从而使注册的农场能有效确保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应以书面文件予以规定,且应包含以下内容:4.2.1.1 管理者代表4.2.1.2 内部检查

54、人员/部门4.2.1.3 农业技术人员/部门4.2.1.4 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人员/部门4.2.2 职责和义务所有涉及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加以规定并形成文件,并且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人员全面负责该体系。4.3 人员的能力和培训4.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确保对相关负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培训且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4.3.2 主要人员的能力、培训、资历应在文件中加以规定,且应满足在本规则中规定的能力要求。4.3.3 主要人员资历及培训的记录应作为证明材料予以保存。4.3.4 一个部门若有多名内部检查员,这些内部检查员应有一个培训和评价的过程。4.3.5 应有相应的程序确保主要

55、人员及时了解良好农业规范的版本更新和依据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4.4 质量手册4.4.1 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包含在质量手册中。4.4.2 方针和程序应充分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得到控制。4.4.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及其主要员工应确保能获得相关方针和程序。4.4.4 应定期评审质量手册内容,以确保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本规则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4.5 文件控制4.5.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充分控制所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包括:4.5.1.1 质量手册4.5.1.2 程序文件4.5.1.3 作业指导书4.5.1.4 记录表格4.5

56、.1.5 外来文件,如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4.5.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要求4.5.2.1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4.5.2.2 所有的文件在发布及分发前应经授权人的同意和审批。4.5.2.3 所有受控文件应用分发号、发行日期/审批日期及编码的形式予以识别和控制。4.5.2.4 文件的任何更改应在分发前得到授权人的审批。如有可能,文件更改的原因及性质应被识别。4.5.2.5 确保各部门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受控文件。4.5.2.6 应在文件控制程序中对文件的审查、新文件的发行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做出规定。4.6 记录4.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

57、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6.2 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应至少保持2年。4.6.3 记录应真实、清晰,存放在适当的场所且易于检索。4.6.4 记录在检查期间应保持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4.7 抱怨的处理4.7.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处理客户抱怨的程序。4.7.2 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抱怨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做出规定。4.7.3 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抱怨的处理程序。4.7.4 抱怨处理程序应涵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抱怨,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场的抱怨。4.8 内部审核/检查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

58、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4.8.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8.1.1 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8.1.2 内部检查员应经过适当培训,且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区域。4.8.1.3 内部审核计划、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4.8.2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4.8.2.1 每一个注册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综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查,该检查包括申请等级内(该等级及其以下)的全部控制点。4.8.2.2 应对检查报告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状况进行验证。4.8.2.3 新成员在正式加入

59、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前应进行内部检查。4.8.2.4 应保持原始检查报告和记录,并确保在检查需要时随时提供。4.8.2.5 检查报告将包含下列信息4.8.2.5.1 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4.8.2.5.2 受审核方(注册成员)签字4.8.2.5.3 日期4.8.2.5.4 检查员4.8.2.5.5 认证的产品4.8.2.5.6 针对控制点评价的结果4.8.2.5.7 不符合项描述4.8.2.5.8 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状态4.8.3 内部检查员要求4.8.3.1 内部检查员应满足规则附件2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的要求。4.8.3.2 内部检查员的独立性意味着其能够在内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

60、查方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做出独立评价,并独立于自己从事的工作。4.8.4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4.8.4.1 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抱怨或质量体系的缺陷。4.8.4.2 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体系及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4.8.4.3 应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4.8.4.4 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4.9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区分4.9.1 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用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混淆的方式进行处置。4.9.2 应建立并

61、保持程序文件对认证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的模块场所的符合/不符合;应对认证产品的产量进行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4.9.3 对于果蔬类,必须建立可保证认证产品经过采摘、贮藏、运输及可追溯的程序。4.9.4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程序以降低已认证的产品与未认证产品发生标志误用或产品混淆的风险。4.10 罚则4.10.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对其成员进行制裁的制度,该制度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4.10.2 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签订的合同中应规定制裁的程序,包括告诫、暂停、撤销的规定条件。4.10.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的暂停或撤销告知认证机构。4.10.4 应保持所有的制裁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4.11 认证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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