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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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溶解乙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 生产前,检查气柜、水封、发生器、水环压缩机。电动葫芦是否处于正常状况,压力计、水位计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必须排除故障后才能进行生产。二、 设备检修后或设备管道中乙炔纯度小于98%时,必须进行系统氮气置换,通入合格的氮气,至压缩进口安全水封后排空。取样分析含氧量3%之后,才能关闭排空阀,开始投入电石发气,进行乙炔气置换,并分析乙炔纯度。当乙炔纯度98%时,方可向压缩系统供气。三、 根据隔膜压缩机用气量和气柜高度及时加料。加料时必须清除杂物、电石粉末。投料时要轻缓均匀,防止电石与投料口的撞击和大块电石被卡住。四、 以加水量、溢流排渣来控制发生器温度和液面。排渣次数由加料

2、量决定,排渣时要加水;调节水环压缩机的进口阀或出口阀控制隔膜压缩机进口乙炔的压力稳定。五、 操作中随时观察压力计、压力表、液面计,以使达到以下操作指标: 发生器温度最好在705;发生器液面2/3处;发生器压力600900mmH2O高;隔膜压缩机进口压力0.050.09Mpa;正水封液面150200mmH2O,逆水封液面500mmH2O高;安全水封液面150200mmH2O高;正常生产的气柜高度1020mm3;停止生产时的气柜高度10mm3左右。六、 因停电停水等临时停车时,要立即停止加料,关闭进水阀。要保持发生器正压,必要时可充氮;正常停车,要停止加料,保持发生器压力和气柜压力平衡,约在550

3、mm水柱时,打开水阀进行排渣降温。七、 发生器加料口着火时,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关闭出口阀门,切断流向水封气柜的乙炔通路;并采取相关措施:乙炔气要放空泄压;发生器要加水排污降温,必要时报警求救。八、 乙炔发生器大约每投电石80吨后须检修清理,并按照“罐内作业”有关程序和设备检修安全规定进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

4、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

5、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第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二章 设 计第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劳动部锅炉压

6、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年 月 日 |-第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

7、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标准化审查报告;.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第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第条 对填料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条 对溶剂的要求:.在任

8、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条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的乙炔瓶应不少于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的乙炔瓶应不少于只。第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第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改变钢瓶设计壁厚;.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第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9、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改变溶剂各类或规定充装量;.增加乙炔充装量。第三章 制 造第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第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

10、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正常生产满五年;.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第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公称溶积大于等于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只;公称容积小于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只。.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

11、批。.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第条 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第条 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第条 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

12、条 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或采用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l4或Rcl8圆锥螺纹。第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条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图)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所配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3、的规定。第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全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四章 附 第条 乙炔瓶附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第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第条 易熔合

14、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的铜合金制造。第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第条 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

15、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第条 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铝或铝合金制;.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第五章 充 装第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

16、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第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月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17、.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业务工作;.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安全的乙炔瓶;.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第条 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第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不符合本规程第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

18、除外)。第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超过检验期限的;.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附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经外机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溶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第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第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充装

19、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应小于.m3h.L;.瓶壁温度不得超过。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小时。第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乙炔充装量和静置小时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第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应至少保存个月。第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

20、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第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第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点是: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

21、改的,由省级劳动部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发行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章 定期检验第条 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查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证。第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对乙炔瓶附进行维修或更换;.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环性处理;.对乙

22、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瓶体或附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乙炔瓶皮重异常;.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第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第条 乙炔瓶经定期检验

23、,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环性处理。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第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第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

24、要求,按年度报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七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第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第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

25、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第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第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26、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捆扎;.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第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m3(相当瓶,指公称容积为的乙炔瓶,下同);.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m3(相当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乙炔瓶的储存

27、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m;.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第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热源

28、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估上使用;.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

29、炔瓶汇流供气;.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MPa的剩余压力。第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第八章 附 则第条 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第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

30、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乙炔瓶着火烧伤事故分析作者:王启文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发布时间:2007-4-28 14:22:05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07年4月22日(星期日)午后,浙江省某气体有限公司经销点押运员杨某,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测压放气过程中,发生一起乙炔瓶着火烧伤事故。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07年4月22日下午14时,某气体有限公司下属经销点驾驶员魏某和押运员杨某,送乙炔瓶至用户单位仓库卸货。在杨某采用开启瓶阀放气方法检查瓶内气体压力时,突遇在仓库门口不足3米处磨光机作业产生的

31、火星,引燃放出的乙炔气,导致火焰喷出十余米外,杨某自身上腰部、手臂化纤衣服着火燃烧,在急忙脱衣过程中,又伤及脸部和头发。经现场有关人员采用灭火器具扑救灭火,乙炔瓶未受损,但杨某经某武警医院急救并确诊,其上腰部、双手内臂、左脸部等多处受到浅2或浅3度烧伤,目前尚在医院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1.1押运员杨某违规检查乙炔瓶,擅自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开启乙炔瓶阀排放乙炔气,且不使用减压器具和回火防止装置,又用力操作过猛,造成乙炔气急速大量外露,导致现场存在易燃气源。 1.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交叉作业,在工业气体仓库门口近距离进行磨光机作业,且无防护措施而产生飞溅火星,导致现场具备

32、易燃气源的点火条件。 2.事故间接原因 2.1某气体有限公司经销点严重失职。既未配置安全作业工器装备和未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又未制订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更缺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使员工长期无证上岗,终因员工违规作业而酿成烧伤后果。 2.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杨某对着火衣服处理不当,造成伤害进一步扩大。 2.3某用户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业气体仓库管理人员或生产主管人员缺乏日常安全检查,且存在劳动组织不合理现象(磨光机作业与仓库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一方面,仓库门口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另一方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动火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 三、事故教训及对策建议 1.气体

33、经销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应加强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安全从业资质。 2.气体经销单位应注重安全资金投入。配置安全作业工器装备,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灭火器材等。 3.气体经销单位应强化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置并维护有关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签,配齐气瓶安全附件,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即“一对一”充装制度)。 4.气体经销单位应负责向用户宣传工业气体安全使用知识,包括安全储存、搬运、使用及相关作业要求,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加强与用气单位沟通,了解并掌握用户单位工

34、业气体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状况。 5.工业气体气瓶装卸、运输、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工业气体气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能。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做好现场保护。乙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发布时间:2007年5月4日 13时42分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化学品中文名称:乙炔、乙炔气化学品俗名或商品名:溶解乙炔(溶于介质的乙炔),电石气化学品英文名称:Acetylene企业名称:A 地址:A邮编:A传真号码:A企业应急电话:A技术说明书编码:97电子邮件地址:C 生效日期:A国家应

35、急电话:0532-3889090,3889191第二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纯品有害物名称:乙炔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乙炔 9810-2 74-86-2第三部分 危险性概述危险性类别:第2.1类,易燃气体。侵入途径:吸入。健康危险:具有弱麻醉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窒息。急性中毒:暴露于20%浓度时,出现明显缺氧症状; 吸入高浓度,初期兴奋、多语、哭笑不安,后出现眩晕、头痛、恶心、呕吐、共济失调、嗜睡;严重者昏迷、紫绀、瞳孔对光反应消失、脉弱而不齐。当混有磷化氢、硫化氢时,毒性增大,应予注意。环境危害:乙炔对环境可能有害,对水体应给予特别注意。燃爆危害:极易燃烧爆炸。第四部分 急救措施

36、皮肤接触:无资料。眼睛接触:无资料。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无意义。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危险特性:与空气或氧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物体、静电、放射线等点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能与铜、银、汞等的化合物生成爆炸性物质。在一定温度和压力条件下,纯乙炔也会发生自身直接分解爆炸和其聚合物分解爆炸。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灭火方法及灭火剂: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为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

37、、干粉等。灭火注意事项: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来泄露气体燃烧的火焰,以防止发生回火现象,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爆炸危险。禁止用四氯化碳等卤代烷灭火剂灭火。着火容器和溶解乙炔气瓶,在灭火后应继续用水冷却至正常环境温度(40)为止。第六部分 泄露应急处理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环境温度严格控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露气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消除方法: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防爆型排风机送至空旷处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溶解乙炔气瓶夹具等连接处泄漏,可关闭瓶阀,更换垫片处置。漏气容器和气瓶要妥善处理,严禁用户自行

38、焊补、任意敲打等,应送专业检验单位修复并作检验合格后再用。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操作注意事项:溶解乙炔使用时要控制流速,防止静电积聚。操作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电气设备和工器具。溶解乙炔气瓶操作时,必须配置回火防止器。采用不发火专用瓶阀扳手,直立操作使用,严禁卧放排气。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流量不得超过0.6m3/瓶.h。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剩余压力不低于0.05MPa,用毕应关紧瓶阀。 严禁在泄露情况下操作使用乙炔气。验收时应注意品名,注意定期检验日期,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超期检验气瓶应及时送检。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

39、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储存注意事项:乙炔通常是溶解于溶剂(丙酮)、储存在钢瓶内多孔填料的毛细孔中(即采用溶解乙炔气瓶储存)。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仓间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卤素、氧化剂等分开存放。仓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尽量设在仓间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火栓。库存超过三年的乙炔瓶,无论空瓶或满瓶,均应送专业检验单位检验后方可使用。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人防护最高容许浓度:中国等未制定标准。 美国 TVL-TWA ACGIH 窒息性气体。监测方法: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40、,隔爆型电器与照明。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建议特殊情况下,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睛。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外观与性状:无色无臭的易燃气体,含有杂质的工业品有使人不愉快的大蒜味。PH 值:无意义熔点():-81.8(119kPa) 相对密度(水=1):0.62沸点():-83.8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91饱和蒸气压(kPa):4053(16.8) 燃烧热(kJ/

41、mol) :1298.4临界温度():35.2 临界压力(MPa):6.14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无意义闪点():无意义 爆炸上限%(v/v):80.0引燃温度():305 爆炸下限%(v/v):2.1溶解性:微溶于水、乙醇,溶于丙酮、氯仿、苯。主要用途:乙炔是有机合成的重要原料之一,也是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和塑料的单体。溶解乙炔的重要用途是金属焊接与切割。其他理化性质: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易引起爆轰,爆速可达2200m/s,最大爆炸压力可达58.8MPa。在空气中,乙炔的最小点火能为0.02mj,而在氧气中只要0. 003mj。乙炔分解爆炸时的产物温度可达3100。乙炔与氧气燃烧产生热量、

42、火焰温度高达3500。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稳定性:稳定。禁配物:强氧化剂、强酸、卤素、非活泼金属(如银、汞、铜)。避免接触条件:受热、放射线辐射。 聚合危害:聚合,且聚合物不稳定易分解而发生爆炸。分解产物:氢、炭黑。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急性毒性:LC50 无资料。亚急性和慢性毒性:动物长期吸入非致死性浓度乙炔,出现血红蛋白、网织细胞、淋巴细胞增加和中性粒细胞减少。尸检有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肝充血和脂肪浸润。刺激性: 无资料。致敏性: (略)。致突变性: (略)。致畸性: (略)。致癌性: (略)。其他: (略)。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生态毒性: 无资料。生物降解性: 无资料。非生物

43、降解性: 无资料。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略)。其他有害作用: 对环境无害。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废弃物性质:非危险废物废弃处置方法:气体允许安全地扩散到大气中或当作燃料回收使用。可将溶解乙炔气瓶移至空旷地或用管道引至室外,超过屋顶1.2米以上放散,放散流速应缓慢, 放散时避免雷击。废弃注意事项:经技术检验评定判废的溶解乙炔气瓶,应由专业检验单位回收其内部乙炔、丙酮,并对钢瓶作销毁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专业检验单位应防止废弃钢瓶流入充装单位充装使用。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危险货物编号:21024 UN编号:1001包装标志:4,易燃气体2 包装分类:2包装方法:钢质焊接气瓶(溶解乙炔

44、专用钢瓶)。运输注意事项:运输溶解乙炔气瓶车辆应有警示标志,并备有灭火器材,尾气排放口应设置熄火器。运输人员应有上岗资格证。装车高度应按规定。夏季应防止高温曝晒,尽量在晚间运输。严禁在泄漏情况下运输乙炔气。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氧化剂等同车运输。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法规信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 等法规,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方面均做出相应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99年版)对溶解乙炔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附件等做出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志 ( GB13690-1992)将乙炔划为第2.1类易燃气体。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对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GB6819-2004)为溶解乙炔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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