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与街社区公厕修缮及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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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和街社区公厕修缮及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交易文件建 设 单 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日 期:2014年3月目录第一章、交易须知3一、交易须知前附表3二、交易须知修改表5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6(一)交易文件6(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7(三)摇珠及合同签定8第二章 摇珠办法11一、摇珠办法修改表11二、摇珠办法12第三章 合同条款15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34第五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38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39第一章、交易须知一、交易须知前附表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

2、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定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2工程名称联和街社区公厕修缮及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3建设地点联和街辖区4建设规模具体内容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质量标准合格7承包范围按招

3、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对联和街社区公厕修缮及改造工程,包括修缮及改造工程。8工期要求2014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60日历天。确保在2014年 月 日前完工。9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10报名资料收取方式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1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单位公布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意向人的承包价及承包价的清单报价。12承包意向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计起)13领取发包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4踏勘现场时间:自

4、2014年 月 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联和街辖区15报名资料组成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16报名资料份数一份。17报名的时间和地点1.报名起始时间: 2014年 月 日 时 分。截止时间:2014年 月 日 时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萝岗交易部(萝岗区水西路32号四楼)。3.上述时间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18摇珠时间和地点1.摇珠时间:2014年10月24日11时00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萝岗交易部(萝岗区水西路32号四楼)。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

5、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19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20发包价本项目发包价为人民币273548.9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1520.02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5092.28元。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将被拒绝。21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交易范围。交易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6、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 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下载查阅。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一)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的组成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 交易须知第二章 摇珠办法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五章

7、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1.2 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1.3 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8、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

9、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3报名资料的组成: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复印件,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需提供身份证PDF扫描件);(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项目负责人与安全

10、员不为同一人;(5)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3.3 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5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4报名资料格式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5承包总报价及造

11、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5.1 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5.2 工程结算价应严格按照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6.1 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7.1 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

12、拒绝接收报名资料: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7.2.3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未按规定填写的。7.3 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7.4到在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8报名的有效性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8.2报名

13、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三)摇珠及合同签定9参加摇珠会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10摇珠办法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11发包通知书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

14、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2.1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

15、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13履约担保13.1 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

16、向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15腐败与欺诈行为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

17、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第二章 摇珠办法一、摇珠办法修改表声明: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下载查阅。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二、摇珠办法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17摇珠程序:17.1 将所有

18、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18确定承包人18.1 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8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

19、珠报告。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 附表一 摇珠序号确认表工程名称:序号承包意向人名称摇珠序号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附表二 摇珠结果确认表工程名称:摇珠结果摇珠序号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承

20、包意向人签名确认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21、 竣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颁发的有关规定验收为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合同总价包含 元(大写: )预留金,用于不可预见费用支出,最终结算按实际情况以广州市萝岗区财评审定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

22、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

23、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2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

25、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

26、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27、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28、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图纸 3.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

29、给发包人。 3.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项目经理 4.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4.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4

30、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5、承包人工作 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

31、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承包人未能履行5.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

32、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进度计划 6.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7、开工及延期

33、开工 7.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34、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

35、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

3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37、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检查和返工 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38、,由发包人承担。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

39、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重新检验 14.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安全施工 15、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40、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安全防护 16.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41、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以形象进度为准,承包方需提前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具体为:施工合同签订后,付工程总额30;工程量达到60,付工程总额30;余下工程款4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政结算评审后支付(其中保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由施工单位以质保函形式提供给发包方)。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因为财政资金审核

42、严谨,在工程进度款审核过程中要保证工程进度。 七、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与乙方提前协商,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确定变更价

43、款 26.1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6.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7、竣工验收 2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7.2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9、质量保修 29.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

44、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9.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 29.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0、违约 30.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

45、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0.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

46、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1、索赔 3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

47、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1、争议 30.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

48、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广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1、工程分包 31.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

49、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3.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3.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

50、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合同解除 35.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5.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

51、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

52、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 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标准、规

53、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GBJ30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GB502102001)等验收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

54、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施工设计图纸4.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开工前提供。4.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开工前提供图纸一式叁套。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院、甲方、监理方盖章确认方有效 4.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4.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现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5.6不实行监理的,

55、工程师的职权: /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全过程施工管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进场前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场地边缘,在接驳点后乙方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内的水电管线,并按甲方水电费管理规定,按实际用水、用电量定期向甲方缴交水电费用。 (3)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从发包人批准开工月份起每7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到工程竣工验收月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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