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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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安顺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2014年 1_月10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 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安顺市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联合社是由李邦顺、曹萍、王晓文、吴红兵、方让共同发起后、 推选成员王德文做法人以及理事长共同成立贵州省安顺市益农道农业专业合作 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但全体社员必须共同遵守本章程的总则和本联 合社的规章制度,在本联合社人人享有资源共享(如现有苗木及相关部门取得 的各种资质等)本联合

2、社都有优先使用权。联合社办公地址:市东路建联公寓邮政编码: 561000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社会团 体、企业法人等自愿联合组建的经济联合体。 以 农、林、牧、加工 产 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 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本社社员在各自经营过程中,由本联社统一销售,但联合社相应的管理费在销 售额贰拾万元内,本联社提取总款的 5%,超出贰拾万元以上本联社提取 3%。第四条 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

3、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联合社全体社员在销售苗木过程中,必须把所有款项汇入本联社账户,本社扣除了 3%5%的管理费外,全额返还。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 责任。第五条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各社员享有人人平等,联社事务公开,如遇重大事项,必须 采取一社一员一票制,经过半成员通过,方能实施。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以下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1、从事农、林、牧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

4、售等业务;2、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等服务;3、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成员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4、为成员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指导成员合理组织生产;5、为成员依法开展资金互助等业务。联合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经营范围,但须经联合社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第二章成员出资第七条 联合社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由7个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为人民币 1.2亿 元。七户代表,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联合社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成员名称出资额(元)出资 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西秀区梓苑合作社(王德文)17142857现金17.142014.7.8西秀区大西桥镇天霞苗圃培育中

5、心(李邦 顺)17142857现金17.142014.7.8西秀区梨源种植合作社(曹萍)17142857现金17.142014.7.8西秀区万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晓文)17142857现金17.142014.7.8安顺银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红兵)17142857现金17.142014.7.8西秀区江南水乡生态农庄(方让)17142857现金17.142014.7.8开发区林森种植专业合作社(方志军)17142857现金17.142014.7.8财产的出资的,经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申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 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2个月

6、内缴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第九条 联合社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由 执行理事会审批。第三章成员第一条从事农、林、牧、加工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 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联合成员以专业合作社 (新型股份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至少占成员总数 的85%以上注:按相关法律规定,至少 80%以上。第十二条 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

7、员的公积金份额;(三)量化为该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款形成财产的份额,联 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款形成财产,作为联合社的财产,按出资 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十三条 成员入社的程序:(一)提交入社会申请书;(二)经执行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执行理事批复;(四)发放成员证书。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联合社盈余;(二)参加成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联合社新增成员出资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四)参加联合举办的与之相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五)查阅联合社会记账簿,查阅、复制联合社章程,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8、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对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章程规定退出联合社;(八)联合社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联合社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 联合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联合社出资。(三)积极参加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联合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联合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严格履行与联合计签订的业 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联合社利益,爱护生北营设施,保护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联合社成员 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按出资比例承担联合的

9、经营亏损;(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成员退社应在年度终了 6 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由联合社办理退 社手续,收回成员证书,成员退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 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 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收回 成员证书;(一)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合社活动,情节严重的;(二)给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

10、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 的,须对 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对所文印中项作 出决议,实行分类表决制。即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行一 员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加附加表决权制。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 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按投资股份实行票决制。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四次 至少于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之内召开 一次。成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 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第二十条 联合社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行

11、一员一 票制:(一)审议、修改联合社章程;(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 、监事 (执行监事);(四)听取理事长或者执行理事长、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联合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上述事项须经在 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但对联合社修改章程、 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以及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2/3 以上成员通过。第二十一条 出资额中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 加表决权 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的 20

12、%。享有附加表 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时使用,应于成员大 会召开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二十二条 联合社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 活动事项方面,实行票决制:(一)审议、修改联合社各项规章制度;(二)审议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由执行理事长向理事会报名;(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 重大事项,理事会申报到执行理事长执行。(六)

13、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由执行理事长执行(监事长监督)。上述事项须经 1/2 以上表决权扰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由执行理事长,不履行 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 3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 大会。第二十四条 联合社设理事会,由十三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两 年,可连选连任。 注:也可不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则设执行理事,理事会相 关事项由执行理事承担 第二十五

14、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执行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及监事长 十一名,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以上通过理事会决选的成员如有做出对联合社不利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理事会当即开除其职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理事长和成员大会会员决议;(二)制订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联合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执行监事 )提出的有关咨询和建议;(七

15、)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由执行理事长执 行;(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由执行事理会和监事会决定;(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联合社的执行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 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均到会 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由执行理事长主持。第二

16、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 2/3 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其意 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执行监事)、经理列席,列 度者无表决权。第三十条 联合社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注:如不 设经理,该项职权由执行理事长执行 (一)主持联合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由执行理 事长实施;(二)组织实施联合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联合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联合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联合社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联合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7、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 联合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以及社员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联合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联合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联合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联合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联合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不得以本联合社的名义从事个人经营;第三十二条 联合社设监事会(执行监事),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一名,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 任。 注:若不设监事会、本条则可表述为:联合社设执行监事一人,代表成员 监督

18、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 2 年,可连 选连任。联合社现任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卸 任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经理二年内 注:至少一届时间 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联合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联合社财务审核监察工 作;(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咨询和改进工作的 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注:如不作

19、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必要时可 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 15 日就有关咨询作 出答复。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有 1/ 2 以上的 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各项决议应当经 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并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如不设监事会,上述两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联合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联 合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 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七条 联合社资

20、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利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 联合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三十日前将重要财务数据公 示。第三十九条 本年全部眉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即为本年盈 余,本年盈科弥补亏损即后即为可分配盈余。第四十条 联合社从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 1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技术 培训、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以及联合社文化建设。第四十一条 联合社从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 25%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亏 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转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按照出资比例量 化到每个成员。第

21、四十二条 本年可分配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数额,按成员账户 中记载的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三条 联合社经营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 不足部份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联合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实行内 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第六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五条 联合社与其他同类联合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 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联合社承 继。第四十六条 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 ,报登记机关核 准后解散:( 一)联合社成员少于二名;(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联

22、合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解散的,依法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联合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作清算报告,报成员大会、大会确认,并报送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联合社终止。第四十八条 联合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 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联合社成员组成,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

23、务。第五十条 联合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正列顺序清 偿:(一)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其他债务;(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单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联合社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联合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 社会公告的事项也可采取报刊、电视方式发布。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执行理 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由执行理事长执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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