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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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同协议书(版本号:2009.01)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和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相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2、):_(人民币) ¥:_元本合同价款是一个暂定总价,工程结算付款最终以审计核定为依据。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本合同协议条款;3、合同协议书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投标(响应)文件、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3、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二、合同条款(版本号2009.01)一 、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

4、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发包人(简称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简称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

5、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工程: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期:指

6、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1.17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8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包括战争

7、、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本合同协议条

8、款;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投标(响应)文件、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

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4图纸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 套(含竣工图2套)。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

10、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

1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

12、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

13、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

14、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 。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

15、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5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甲方工作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 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

16、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乙方工作9.1认真勘

17、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9.2除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投标书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

18、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

19、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

20、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

21、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

23、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

2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投标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

25、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包括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执行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从事这些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

26、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

27、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查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应当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

28、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29、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或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者使用毒性、腐蚀

30、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合同预算调整、工作量预算编制、预算增减帐编制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作,在上报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认真审核工作

31、,盖章后以要求的份数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技术核定单、日常签证等基础资料。23.2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23.3本工程竣工结算按招标设计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为基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乙方投标报价中自报的综合(预算)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和综合费率结算不予调整。乙方在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漏项均视作

32、投标优惠,竣工结算不予签证调整。23.4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自报的综合(预算)单价进行结算。在投标报价中,相类似部分工程设计内容调整,仍按对应的投标自报综合(预算)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实际调整;完全不相类似部分工程内容调整,竣工决算可按 提出,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和费率取费按原投标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实施内容不得纳入竣工决算。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增减项目结算费率参照投标报价中的费率和取费标准执行。23.5工程量

33、清单内材料、制品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原则:如因设计变更和功能调整等因素使得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材料(包括制品)发生变更,如乙方投标文件中已报价的材料(包括制品)价格,结算仍按乙方投标文件已自报对应的材料(包括制品)价格计取。如在投标文件中未报价的材料(包括制品)价格,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注: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制品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23.6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价材料结算原则:乙方在采购订货前应征得甲方在材料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订货购买,竣工结算时凭甲方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如乙方的

34、投标报价与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制品)暂定价不符合或实际使用材料、工艺未达到投标所报标准、价格时,竣工结算及支付进度款时按不利于乙方的原则计算费用。23.7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已纳入工程量清单内的施工内容,结算按照“量变价不变”的原则,即按乙方在投标报价中相类似对应的工程分项子目综合(预算)单价、取费标准、建材价格、优惠下浮率作为结算依据。如有设计变更产生该部分工程内容或材料、制品调整,结算原则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3.5条款执行。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暂定价材料的结算按本合同条款第23.6条款执行。对于在招标文件中未纳入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内容或完全不相类似的工程内容设计调整,竣工决算可

35、按 提出,结算按本合同条款第23.4条款执行。暂定金额工程结算费率参照乙方投标报价时的费率和取费标准执行。24合同价款的支付24.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与开工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报函后 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天支付。预付款按 扣还,直至扣完为止。24.2工程量的确定24.2.1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监理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后交由工程师核定。工程监理在计量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由工程

36、监理核实,工程师核定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4.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3.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天,甲方按 方式支付工程款:(1)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的 %。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预付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根据财政资金拨付及工程进度,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预付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4.3.2工程款的支付累计不得超过工程价额的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 天内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留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并由工程师发给质量保修责任终止

37、书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如审计未结束,待审计结束一并付清)24.3.3付款条件(国库直拨项目适用)甲方根据合同进行工程进度验收及相应的工程计量审定,经甲方审定的工程计量结果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乙方在上述验收及计量审定通过后将发票原件交甲方,另将一份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验收报告(共两联)提交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经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专户审核通过后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划帐方式支付合同款项。七、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25甲方指定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25.1如有必要,甲方将对本工程有关分项工程指定分包或者对本工程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25.2乙方必

38、须无条件地予以认真配合,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26节能、环境标志、本国产品和材料样品或样本26.1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前提下,本工程优先采用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凡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材料产品的,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26.2无论采取何种供货方式,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26.3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

39、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

40、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

41、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28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2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的清单,及时完成对相应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由乙方负责签订供货、供料合同,合同副本送甲方备案。甲方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8.2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到货前24小时,由乙方通知甲乙双方代表

42、与工程师到时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并按规定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29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9.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大宗和主要材料采购应会同甲方、监理等共同进行。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43、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9.4工程师或监理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9.6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准用证的规定,在进场前须向监理、甲方提供质保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30材料试验30.1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材料强度、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

44、用由供货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八、工程变更31设计变更3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3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

45、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者涉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未经甲方和监理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4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32.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变更其他实质性工程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

46、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师33.1.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 按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3.1.2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 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合同价款。33.1.3合同文件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 由乙方按原报价组合(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则提出适合的变更价格,送工程师核定。工程师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3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3投

47、标文件中的下浮率适用变更价款的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4.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4.4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的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应从

48、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天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工程。34.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双方协议同意的除外。34.7乙方需准备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有关内容、份数应满足上海市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上海市有关施工档案的验收要求,装订编辑成册,形成本工程完整的施工档案,报请市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后连同验收证明一起提交甲方。35竣工结算3

49、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后安排审计工作,审计费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约定事宜在审计合同中予以明确。35.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5.4在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条款约定处理。36质量保修36.1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国

50、家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保修范围:工程保修范围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范围。36.3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4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48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听候甲方安排,及时将问题解决。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甲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6.5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 ,甲方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并由工程师发给质量保修责任终止书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如审计未结束,待审计结束一并付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下列情况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工期

52、相应顺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乙方有权拒绝交付竣工工程;(4)甲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他情况的,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7.2下列情况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期1天,扣除 的合同价款,或者按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一旦达到最高限额,甲方

53、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达不到达不到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须负责自费整改,同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并赔偿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应收结算款中扣除工程质量违约金,本工程质量违约金按竣工结算总造价的 金额作为依据;或者按乙方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3)乙方将工程转包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7.3任何一方违约后,如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54、合同时,则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7.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8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38.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

55、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8.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8.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9争议39.1本合

56、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所暂缓支付的合同款项,不计贷款利息。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9.1.1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9.1.2调解方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39.1.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40工程样板40.1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41转包、分包41

57、.1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1.2乙方可以根据投标文件中事先声明或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所承包的部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投标文件中没有事先声明分包内容,且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若需分包工程,要分包的部分均应在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交甲方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1.4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58、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发生后, 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3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应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所需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按下列方式处置:(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

59、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及待装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3保险43.1在施工场地内,甲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本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43.2工程必须办理工程一切险、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限、

60、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装设备的财产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以上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投保手续复印件应交由甲方备案。43.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44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44.1甲方要求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及使用等各项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

61、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事先得到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并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费用。44.2任何一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仪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物遗址等文物以及化石和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

62、部门,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遭到破坏,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6履约保证金46.1乙方须在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有效。在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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