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建设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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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建设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负责人李天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人李洪斌,四四川安序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师。委托代理人人明向阳,四四川安序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师。被告成都建建设机械公司司(以下简称称建设机械公公司)。住所所地:成都市市金牛区花牌牌坊街新166号。法定代表人人曾庆和,董董事长兼总经经理。委托代理人人张谆,四川川典章律师事事务所律师。原告长城资资产公司与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借款合合同纠纷一案案,本院受理理后,依法组组成合议庭,公公开开庭进行行了审理。原原告长城资产产公司的委

2、托托代理人李洪洪斌,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的委托代理理人张谆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本案现已审理理终结。原告长城资资产公司诉称称,原债权人人中国工商银银行成都市青青龙支行(以以下简称工行行青龙支行)于19977年11月与与被告签订了了四份短期借借款合同(即即97年G字字第87,888,89,990号),约约定共发放贷贷款550万万元给被告,月月利率为7.92,金金额和借款期期限分别为:200万元元,1年;1100万元,110个月;1150万元,111个月;1100万元,99个月。19997年111月3日,双双方签订成成都市城镇房房地产抵押合合同及977年抵字第0010号借借款最高额抵抵押合同,约约定被

3、告以其其自有的位于于成都市金牛牛区花牌坊街街新16号33 755.11平方米米经营用房为为工行青龙支支行的该项债债权设定抵押押,并于同月月17日在成成都市房屋产产权监理处办办理抵押登记记,领取房房屋他项权证证。同月221日,工行行青龙支行依依约发放贷款款550万元元给被告。此此后被告一直直未归还借款款本息给债权权人。20005年6月227日,工行行青龙支行将将上述债权本本息及项下担担保物权转让让给原告,双双方已于20005年111月6日在四四川日报上上公告通知被被告并催收。原原告受让该项项债权后多次次通知和催告告被告履行还还款义务,但但被告一直未未履行。计至至2007年年6月20日日,被告欠款

4、款本息共计221 6111 503.98元。现现诉至法院,请请求判令被告告归还贷款本本金550万万元及至清偿偿之日的贷款款利息(计至至2007年年6月 200日利息为116 1111 503.98元);判决原告对对被告位于成成都市金牛区区花牌坊街新新16号3 755.111平方米抵抵押房产享有有优先受偿权权;判令本案案诉讼费用由由被告承担。原告长城资资产公司提供供以下证据支支持其诉请主主张:1、原原告的营业执执照、金融许许可证、组织织机构代码证证;2、被告告的企业法人人工商登记信信息中心查询询通知单;33、被告与工工行青龙支行行于19977年11月118日签订的的97年G字字第087号号、08

5、8号号、089号号、090号号人民币短短期借款合同同及19997年11月月21日的四四张借款支取取凭证;4、被被告与工行青青龙支行于11997年111月3日签签订的97年年抵字第0110号借款款最高额抵押押合同和成成都市城镇房房地产抵押合合同;5、成成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于11997年111月17日日颁发的房房屋他项权证证;6、被被告于20003年7月223日向工行行青龙支行出出具的关于于债务清偿承承诺书;77、被告于22004年66月23日和和2005年年4月1日签签收的工商商银行催收逾逾期贷款本息息通知书;8、原告与与中国工商银银行四川省分分行于20005年8月11日签订的444020000

6、0001156号债债权转让协议议;9、22005年111月6日四四川日报刊刊登的债权权转让通知暨暨债务催收联联合公告;10、贷款款利息单。被告建设机机械公司辩称称,对借款和和抵押事实无无异议,但在在利息数额上上,建设机械械公司在原债债权人工行青青龙支行的催催收通知书上上载明19997年9月至至1999年年9月两年期期间的利息予予以停息挂帐帐处理,这两两年的利息不不应计算,应应从利息总额额中予以扣减减。对长城资资产公司在接接收债权后对对利息的计算算方式不予认认同,该部分分利息应按中中国人民银行行的规定计算算。被告建设机机械公司提供供1996年年9月5日成成都市国有小小企业改革领领导小组所发发关于

7、成都都建设机械公公司改组为股股份合作制试试点企业实施施方案审定会会会议纪要证证明上述抗辩辩主张成立。因被告建设设机械公司对对原告长城资资产公司提交交的证据无异异议,本院予予以采信。原原告长城资产产公司对被告告建设机械公公司提交的证证据的真实性性不持异议,仅仅对该证据的的证明力持异异议,本院经经审查认为,该该证据真实合合法,可予采采信。根据以以上采信的证证据,结合双双方当事人在在庭审中的陈陈述,本院依依法认定如下下事实:1997年年11月188日,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与工行青龙龙支行签订997年G字第第087号、0088号、0089号、0090号人人民币短期借借款合同四四份,约定的的借款金额分分

8、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1150万元、1100万元;约定的借款款届满日分别别为19988年11月117日、19998年9月月17日、11998年110月17日日、19988年8月177日;约定的的借款月利率率均为7.992。19997年111月3日,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与工行行青龙支行签签订97年抵抵字第0100号借款最最高额抵押合合同,约定定:为保障工工行青龙支行行于19977年11月33日至20000年11月月30日期间间在1 3770万元贷款款限额内向借借款人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发放的全部部贷款债权的的实现,被告告建设机械公公司愿意向工工行青龙支行行提供抵押担担保;抵押担担保的范

9、围为为上述期间和和额度内向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发放的的全部贷款本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款人违约计收收的复利和加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违约金和实现现抵押权的费费用。同日,双双方签订成成都市城镇房房地产抵押合合同,被告告建设机械公公司以其自有有的位于成都都市金牛区花花牌坊街新116号权字11021844号和权字11021722号房屋产权权证项下登记记的3 7555.11平平方米经营用用房作为上述述四份借款合合同项下借款款的抵押物。该该房屋抵押于于1997年年11月177日在成都市市房屋产权监监理处办理抵抵押登记,工工行青龙支行行领取了房房屋他项权证证。上述借借款合同签订订后,工行青青龙支行于119

10、97年111月21日日向被告建设设机械公司发发放贷款5550万元。借借款期限届满满后被告建设设机械公司未未归还借款本本息,工行青青龙支行于22004年66月23日和和2005年年4月1日向向被告建设机机械公司发出出工商银行行催收逾期贷贷款本息通知知书,被告告建设机械公公司予以签收收确认。20005年8月月1日,中国国工商银行四四川省分行和和原告长城资资产公司签订订440200000000156号债债权转让协议议,工行青青龙支行将本本案借款本金金550万元元及表外利息息转让给原告告长城资产公公司,债权转转让清单上列列明截止20005年3月月20日的借借款人表外利利息为13 063 0069.69

11、9元。债权转转让协议签订订后双方于22005年111月6日在在四川日报报上刊登债债权转让通知知暨债务催收收联合公告,对对上述债权转转让进行公告告通知并向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进行催催收。但被告告建设机械公公司至今未偿偿还借款本息息,原告长城城资产公司遂遂诉至本院。另查明,11、19966年9月5日日成都市国有有小企业改革革领导小组所所发的关于于成都建设机机械公司改组组为股份合作作制试点企业业实施方案审审定会会议纪纪要中记载载:为支持公公司改制,对对公司在改制制前所欠工商商银行流动资资金本金5550万元,利利息加罚息2230余万元元,在企业制制定出还款计计划的基础上上参照兼并企企业政策,给给予两年

12、内停停息挂帐的处处理,同时企企业与银行完完善变更抵押押手续。2、建建设机械公司司在20044年6月233日工行青龙龙支行所发的的催收逾期贷贷款本息通知知书上注明:根据成委发发(19966)11号和和成小企领(1996)2号文件精精神及19996年9月由由市经委组织织市体改委、市市财政局、市市国资局、市市国土局、市市国税、地税税局、市人民民银行等部门门召开的“关关于成都建设设机械公司改改组为股份合合作制试点企企业实施方案案审定会会议议纪要精神神,我公司已已于19977年9月200日向人民银银行申请对原原流动资金贷贷款停息挂帐帐。本案在审理理过程中,本本院根据双方方在庭审中提提出的调取证证据的申请

13、,向向工行青龙支支行进行调查查取证,核实实被告建设机机械公司所欠欠利息中有关关停息挂帐的的问题,但没没有获取相应应的证据。本院认为,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与工行行青龙支行签签订的借款合合同符合合同同有效的要件件,应受法律律保护。工行行青龙支行在在履行发放贷贷款义务后即即享有按期收收回贷款本息息的权利,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未按约约履行还款义义务,是本案案纠纷发生的的主要原因,对对此被告建设设机械公司应应承担逾期还还款的民事责责任。原告长长城资产公司司受让本案债债权并履行了了通知义务,该该债权转让有有效,原告长长城资产公司司依法取得债债权人资格,其其要求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归还借款本本息的理由成成立

14、。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对偿还借款款本金5500万元不持异异议,双方争争议的是利息息的数额。在在关于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改组为股份份制合作试点点企业实施方方案审定会的的会议纪要中中确有对改制制前流动资金金本金和利息息加罚息给予予两年内停息息挂帐处理的的意见,且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在银行行的催收通知知书上也表明明已经向人民民银行申请停停息挂帐,但但本案现在没没有履行上述述会议纪要精精神的事实证证据和人民银银行予以明确确答复的证据据,同时在本本院向原贷款款行核实停息息挂帐处理问问题时也未获获得相关证据据,导致被告告建设机械公公司主张有两两年期间的利利息予以停息息挂帐处理而而应从利息总总额中予以扣扣减

15、的事实和和具体金额依依现有证据无无法确定,因因此,本案利利息数额还是是应以原告长长城资产公司司提交的现有有证据予以确确定,具体数数额上,对原原告长城资产产公司在债权权转让时从原原债权人工行行青龙支行处处接收的截止止2005年年3月20日日的利息数额额予以确认,之之后的利息数数额,应按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对逾期利息息的规定计算算。被告建设机机械公司与工工行青龙支行行签订的最高高额抵押合同同和房地产抵抵押合同亦是是当事人的真真实意思表示示,内容合法法,属有效合合同,同样受受法律保护,被被告建设机械械公司应承担担不履行债务务时的抵押担担保责任。原原告长城资产产公司请求确确认对被告建建设机械公司司位于成都

16、市市金牛区花牌牌坊街新166号3 7555.11平平方米抵押房房产享有抵押押权的诉讼请请求成立,本本院亦予以支支持。原告长长城资产公司司对被告建设设机械公司用用于抵押的抵抵押物享有抵抵押权,在债债务未能清偿偿时,有权依依法处置抵押押物,从所得得价款中优先先受偿。据此此,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百二十条第一一款,第一百百三十四条第第一、二、三三款,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第八十条、第第八十一条,第第二百零六条条,第二百零零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第第四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之之规定,判决决如下:一、被告成成都建设机械械公司应于本本判决发生法法律效力之日日起七日内,向向原告中

17、国长长城资产管理理公司成都办办事处归还借借款本金5550万元。二、被告成成都建设机械械公司应于本本判决发生法法律效力之日日起七日内,向向原告中国长长城资产管理理公司成都办办事处支付借借款本金5550万元的利利息(截止22005年33月20日的的利息和逾期期利息为133 063 069.669元,20005年3月月21日起至至付清本金之之日止的利息息,按中国人人民银行同期期对流动资金金贷款逾期利利息的规定计计算)。三、原告中中国长城资产产管理公司成成都办事处对对被告成都建建设机械公司司提供的抵押押物(位于成成都市金牛区区花牌坊街新新16号权字字1021884号和权字字1021772号房屋产产权证

18、项下登登记的3 7755.111平方米房屋屋所有权)享享有抵押权,有有权在被告成成都建设机械械公司不履行行上述第一、二二项义务时,以以抵押物折价价或者以拍卖卖、变卖该抵抵押物所得的的价款优先受受偿。如未按本判判决指定的期期间履行给付付义务,被告告成都建设机机械公司应按按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二二条之规定,加加倍支付迟延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受理费74 928.776元,诉讼讼保全费5 000元,共共计79 9928.766元(原告长长城资产公司司已预交),由由被告建设机机械公司负担担,并在履行行判决主文义义务时一并给给付原告长城城资产公司。如不服本判判决,可在判判决书送达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院递交上诉状状,并按对方方当事人的人人数提出副本本,上诉于四四川省高级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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