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缴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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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征缴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周 阳*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讲师内容摘要:关税税征缴作为关关税法律制度度的重要组成成部分,直接接反映出一国国的关税征收收水平,并影影响该国的经经济收入。本本文选取关税税征缴过程中中的纳税方式式、纳税到期期日、纳税地地点、滞纳金金以及延期缴缴纳等五个问问题进行归纳纳比较,从中中试图挖掘出出内在的规律律性与差异性性,从而为完完善我国的关关税征缴法律律制度提供借借鉴。关 键 词:关关税征缴 纳税方方式 纳税税到期日 纳税地点点关税征缴是关税税法律制度的的重要组成部部分。它直接反映映出一国的关关税征收水平平,并影响到到该国的经济济收入。在我我国,目前关关税税收仍然

2、然占据着中央央财政收入的的较大比重,关关税征缴的地地位也就显得得更加突出。因此,对其展开研究,尤其是比较各国家地区的相关实践对完善我国关税征缴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关税征缴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本文只选取纳税方式、纳税到期日、纳税地点、滞纳金以及延期缴纳等五个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共同将讨论引向进一步的深入。一、纳税方式京都公约标标准条款4.6规定:“国家立法应应规定缴纳税税费可以采用用的方式。”海关应接受受除现金以外外各种缴纳税税费的方式,如如旅行支票、汇汇票、保兑支支票、未经保保兑的支票(在在特殊情况下下)、债券、信信用卡和有价价证券等。海海关应为确

3、保保这些缴纳税税费的方式创创造条件。例例如,如果允允许采用外国国银行的支票票缴纳税费,则则该银行必须须在进口国设设有分支机构构。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0页可以看出,京京都公约之之所以不厌其其烦的一一列列举了缴纳税税费可以采用用的方式,目目的在于突破破以往单纯接接受现金缴纳纳税费的方式式,并将接受受多种缴纳方方式作为海关关的一项义务务予以明确。对对于纳税义务务人,纳税方方式的多样化化将极大地便便捷其按时纳纳税,促进纳纳税效率的提提高。不过,由由于纳税方式式涉及到一国国与地区的金金融机制,因因此,京都都公约的规规定并未得到到完全的实践

4、践。目前,各各国与地区缴缴纳税费的方方式可以分为为现金纳税方方式与非现金金纳税方式两两个类别。(一)现金纳税税方式虽然纳税方式已已经趋向多样样化,但是,由由于现金缴纳纳税费非常直直观,流通性性非常强,并并且历史悠久久,所以,它它仍然是当今今世界各国与与地区海关所所普遍接受的的一种主要纳纳税方式。不不过,随着时时代发展,现现金纳税也出出现了以下三三个方面的变变化:1、现金纳税的的唯一性“唯一性”是指指现金是唯一一的一种缴纳纳税费的方式式。以中国为为例,中国国进出口关税税条例第338条规定:“海关征收关关税、滞纳金金等,应当按按人民币计征征。”这非常清楚楚地表明,中中国的税费缴缴纳当以中国国货币人

5、民币币这种唯一的的形式计征。不不言而喻,这这种单一现金金纳税的方式式不仅有违于于京都公约约的规定,也也明显滞后于于时代的发展展。2、现金纳税的的优先性不少国家与地区区都规定有多多种纳税方式式,而现金纳纳税只是其中中一种。当纳纳税义务人缴缴纳税费时,现现金方式应优优先适用。例例如,美国国海关法典第第197条规定定:“除本章第1998条规定外外,对所有进进口关税应以以现款征收,”, 蒋兆康 等译美国海关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8页而第198条则规定了除现金纳税外的多种方式。因此,从两个条文的先后顺序以及内容来看,通常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纳税,其他纳税方式则作为其补充。3、现

6、金方式的的多样性一般而言,海关关在接受现金金纳税时,“现金”仅仅指的是是本国货币。但但是,也有国国家规定,可可以使用外国国货币缴纳税税费。例如,乌乌克兰统一关关税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关税以以乌克兰货币币和乌克兰国国家银行购买买的外国货币币缴纳。”(二)非现金纳纳税方式实践中,除京京都公约中中所列举的多多种非现金纳纳税的方式外外,还有一些些其他的方式式。由于情况况不同,各国国与地区也都都是从中加以以选择适用。1、票据类票据的范围很广广,包括有汇汇票。支票、本本票等。在实实践中,用作作缴纳税费的的多是支票的的方式。美美国海关法典典第16448条规定:“海关官员可可在财政部长长规定的时间间内

7、并依照财财政行政规定定的规则接受受未保付的支支票、” 蒋兆康 等译美国海关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45页2、债券类美国海关法典典第16448条规定:“海关官员可可在财政部长长规定的时间间内并依照财财政行政规定定的规则接受受未保付的支支票、政府债债券和” 蒋兆康 等译美国海关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45页日本本海关法第第77条第44款规定:“按照钱款规规定纳税者应应当向邮局支支付相当于关关税的现金,同同时提交纳税税单。但是,根根据有价证证券付税法的的规定,也可可以有价证券券纳税。”3、信用证法国海关法第第112条第1款规定:“授权海关准准许纳税人使使用有合法担

8、担保的3个月远期信信用证支付由由海关征收的的关税及其他他税。” 黄胜强 译法国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54页4、保证书泰国海关法第第19条之三规规定:“如果进口人人明示其进口口货物仅用于于生产、混合合、装配或者者包装出口到到外国港口或或者用作驶往往外国港口的的船舶上的供供给品,在署署长或其指定定的人认为适适当时,可以以接受财政部部或者银行的的保证书,代代替缴纳进口口税,”。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6768页5、印花税票韩国海关法第第154条第1款规定:“,应当按按照总统令规规定的条件用用印花税票或或者现金缴纳纳相应的关税税。”

9、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88页二、纳税到期日日纳税到期日是关关税缴纳中的的一个核心概概念。京都都公约标准准条款4.88规定:“国家立法应应规定纳税到到期日和纳税税地点”。“纳税到期日日”被解释为“税费缴纳的的截止日”。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0页从字面上理理解,“纳税到期日日”是一个时间间节点的概念念。但是,如如果没有另一一个时间节点点“税费缴缴纳的起始日日”的存在在,单纯强调调“税费缴纳的的截止日”则是没有任任何意义的。因此,京都公公约在标准准条款4.22中指出:“国家立法应应规定海

10、关估估定应征税费费的期限。海海关应在申报报人做出货物物申报或在纳纳税义务产生生后尽快估定定税费。”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48页从这个意义义上说,“纳税到期日日”又是一个时时间片段的概概念,即“税费缴纳的的截止日”之前一段期期限。从目前前的实践看,纳纳税到期日的的规定有以下下两个特点:(一)在期限规规定方式上,“单一期限”方式与“浮动期限”方式并存“单一期限”方方式表明纳税税到期日的期期限是单一固固定的,即从从税费确定之之日至税费缴缴纳截止之日日这段时间不不存在变动的的可能。其中中,它又可以以细分成两种种方式,即“固定期限”与“即时期

11、限”。世界上大多数国国家与地区,如如中国、美国国、欧盟、韩韩国、台湾地地区等采取的的是固定期限限的方式。欧欧共体海关法法典第2222条第1款款(a)项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外,税额缴纳纳限期应不超超过应纳税额额通知债务人人后十天。”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90页中国海关关法第600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物的纳税义务务人,应当自自海关填发税税款缴款书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缴纳税款款。” 韩国海关关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当规定的进进口申报被接接受后十五日日内向海关关关长缴纳关税税。”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2、2000年版 第99页台湾关税税法第433条规定:“关税之缴纳纳,自税款缴缴纳证送达之之翌日十四日日内为之。”采取“即时期限限”方式的国家家则以法国为为代表。法法国海关法典典第1100条第1款规规定:“海关征收的的关税及其他他税应即征即即缴。” 黄胜强 译法国海关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54页虽然在随后后的条文中,在在满足一定条条件下法国海海关也可以准准许纳税人使使用远期信用用证来支付关关税及其他税税。但就支付付关税这个行行为而言,还还是“即时”的性质,只只不过此时的的税费由于远远期信用证的的特性而被延延期支付。“浮动期限”方方式是指纳税税到期日是一一个变动不定定的期限,即即在

13、不同的情情况下,会产产生不同的期期限。如果从从最终确定的的纳税到期日日看,却又是是一个固定的的期限规定。所所以,严格地地说,“浮动”只是形容纳纳税到期日产产生的条件,并并非指每一个个特定的纳税税到期日。这这种方式相对对于“单一期限”,操作起来来较为繁琐,不不利于纳税义义务人轻松地地掌握纳税期期限。因此,较较少国家采取取这种方式,即即使是采取,也也是一种次优优条件下的选选择。例如,日本海海关法第99条第1款规规定:“已经做了申申报的纳税人人除符合下款款规定外,须须按其申报材材料或更正通通知书中记载载的应纳税额额,在其申报报货物的进口口之日或之前前向国家纳税税。”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

14、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页依据本款,“申报货物的的进口之日或或之前”是日本的纳纳税到期日,也也是一个正常常情况下的优优先选择,但但是,该款尚尚留有一个前前提性的条件件,即“除下款规定定外”,而第2款款规定:“缴纳下列各各项所列税额额的纳税义务务人,须在下下列各项所指指定的日期当当天或之前向向国家缴纳关关税。”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页(二)在期限长长度上,一般般不超过三十十天表面上看,纳税税到期日只是是一个时间片片段,但它实实际上却折射射出海关与纳纳税义务人之之间权利义务务的博弈。期期限越长,则则意味着纳税税义务人享受受权利

15、的期限限越长;反之之,则表明纳纳税义务人承承担义务越重重。因此,如如果片面的突突出海关或纳纳税义务人单单方的权利或或义务,也就就是说,纳税税到期日的期期限过长或过过短,无论对对于海关还是是纳税义务人人,都不是一一个好的解决决方法,而有有必要在两者者之间建立一一个平衡。目前看来,除个个别国家,如如法国外,“三十天”的期限是一一个较为普遍遍的平衡点。例例如,加拿拿大海关法第第33条戊第第4款规定:“货物应税税税额在确定、复复核或确认之之日起30天天内缴纳。”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32页 美国关税税法第15505条规定定:“结关或重新新结关时确

16、定定的关税、收收费及利息应应在纳税通知知书签发之日日起的30日日内缴纳。” 蒋兆康 等译美国海关法典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47页 新西兰海海关和消费税税法第900条第1款规规定:“,其纳税期期限应为行政政长官关于确确定、重新确确定或指令的的书面通知发发出后的200个工作日。”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258页此外,即使是采用“浮动期限”方式的日本,最终确定的纳税到期日也都在一个月之内。 具体可参见 日本海关法第9条第2款(1)、(2)、(3)、(4)项。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

17、页三、纳税地点京都公约指指出,通常税税费应向货物物申报提交的的海关或货物物放行所在地地的海关缴纳纳。一些国家家允许向其他他机构(如银银行)或海关关指定的机构构缴纳税费。在在特定情况下下,不管货物物在何处通关关,纳税义务务人的所有贸贸易应向一个个选定的海关关办事机构缴缴纳。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0页所以,在在通常情况下下,除非另有有规定,海关关都是纳税义义务人缴纳税税费的地点。而而是否可以向向其他机构缴缴纳税费,则则是各国与地地区自行的选选择。 (一)海关与与其他政府机机构1、海关在规定海关是税税费缴纳地点点时,有的国国家直接予以以

18、明确。例如如,韩国海海关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款规规定货物,可可以由查验该该货物的公务务员在办理通通关手续的海海关征收关税税:(1)个人行李李物品;和(2)从遇难船只上卸下的并存放在保税区以外地点的货物。”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2页1986年苏丹海关法第83条规定:“除非经海关关长特许,否则,所有关税都必须在海关货场缴纳。”而有的国家虽然然没有明确规规定,但可以以从条文的含含义中引申出出来。例如,法法国海关法第第46条第1款规定:“海关手续必必须在现场海海关办理。” 黄胜强 译法国海关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2页

19、缴纳税费自自然属于海关关手续的一个个组成部分,因因此,也就推推导出在现场场海关缴纳税税费。2、其他政府机机构印度尼西亚海海关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进口关税、罚罚款和根据本本法应付的利利息应当向国国家财政部缴缴纳或者在由由部长确定的的其他缴纳场场所缴纳。”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33页而根据第1条第19款的规定定,印度尼西西亚海关全称称为“关税与消费费税总局”,是财政部部所属负责财财政部中央税税与消费税事事务的执行机机构。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0页因此,印印度尼西亚税税费的缴纳地地点所指的

20、政政府机构实际际上是其海关关的上位机构构,这样规定定也就是可以以理解的。(二)其他非政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的范范围很广,所所以,各国与与地区在选择择其他非政府府机构作为缴缴纳税费的地地点时,一般般都遵循以下下两个原则:1、便于税费缴缴纳原则税费的缴纳固然然是纳税义务务人的义务,但但海关也必须须尽可能地为为其按时纳税税提供便利。但但由于海关自自身机构设置置的局限性,不不可能如同其其他非政府机机构那样做到到非常普及,因因此,从便于于纳税义务人人缴纳税费的的角度,海关关可以指定一一些非政府机机构代为征收收税费。例如,中国、日日本等国就指指定银行等金金融机构作为为税费缴纳的的地点。中中国进出口关关税条例

21、第第3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人应当自海关关填发税款缴缴款书之日起起15日内向指指定银行缴纳纳税款。” 日本海关关法第94条规定:“缴纳关税者者,须将相相当于其税额额的钱款填入入缴纳单(收收到纳税通知知时,为纳税税通知书),然然后缴纳给日日本银行(包包括收缴国税税的代理银行行)或收缴关关税的海关关关员。但,依依照以证券缴缴纳收入的法法律的规定,不不妨碍以证券券缴纳。”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4页加拿大、乌克兰兰等国则是另另外一种思路路。它们将货货物进行分类类,其中国际际邮件的税费费征收由邮政政机构负责,缴缴纳税费地点点自然也就是是邮政机构所所在地

22、。加加拿大海关法法第1477条乙第3款规定:“部长及公司司签订书面协协议,部长授授权公司作为为部长的代理理人对邮件征征收关税;公公司同意作为为部长代理人人征收关税。”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96页而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此处的“公司”特指加拿大邮政公司。乌克兰统一关税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关税支付给乌克兰海关部门,国际邮件商品及其他物品的关税支付给邮电部门。” 2、签订授权协协议原则海关向纳税义务务人征收税费费是一种履行行其国家职责责的行政行为为。如果要指指定非政府机机构代为征收收,则必须签签订授权协议议。授权协议议签署后,海海关是授权委

23、委托方,非政政府机构是被被授权方,双双方之间的权权利义务由协协议予以规范范。在协议范范围内,非政政府机构代表表海关作为纳纳税义务人税税费缴纳的地地点。例如,加拿大大海关法第第147条乙第第5款规定:“公司可书面面授权任何人人作为其代理理人,按照规定指协协议规定的范范围及条件,在在该协议规定定的期限内代代征关税。”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96页四、滞纳金从法律性质上看看,滞纳金被被认为是一种种行政强制执执行罚的主要要表现形式。 胡建淼 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74页有的国家称之为滞纳税。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

24、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快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 中国海关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130页京都公约标准条款4.11规定:“国家立法应规定对未按时缴纳的税费应收取利息的利率和收取该利息的条件。”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1页由此,对未按时缴纳的税费征收滞纳金是海关的一种权利。(一)征收条件件作为行政强制执执行罚的一种种措施,它的的实施有着严严格的条件限限制。各国与与地区都将纳纳税义务人在在纳税到期日日未能全部缴缴纳税费视为为适用滞纳金金的条件。(二)征收利率率征收利率即滞纳纳金征收的标标准。有

25、的国国家与地区采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进行行征收。例如如,中国进进出口关税条条例第37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人未按期缴纳纳税款的,从从滞纳税款之之日起,按日日加收滞纳税税款万分之五五的滞纳金。”台湾关税法第74条规定:“不依规定期限纳税者,自缴税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照欠缴税额按日加征滞纳金万分之五。”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操作相对简单易行,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虽然纳税税义务人未能能按时缴纳税税费被征收滞滞纳金,但造造成这种结果果的原因有很很多。不同的的原因所导致致的滞纳税费费,对社会造造成的危害程程序也不尽一一致。如果对对其不加区分分而适用同一一个利率,则则明显有失公公平。为此,部部分国家与

26、地地区则采取了了“差别利率”的方式。例如,韩国海海关法第117条之三第第1款规定:“如果关税没没有在规定的的纳税期限内内全部缴纳,自自缴纳期限届届满之日起,征征收相当于滞滞纳税额百分分之五的附加加费。”第2款规定定:“如果滞纳税税款没有缴纳纳,应当自缴缴纳期限届满满后,在征收收第1款规定定的附加费的的基础上,每每月征收相当当于滞纳税款款百分之二的的附加费。”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1页可以看出,韩韩国将滞纳税税费的情况分分成部分欠缴缴与全部欠缴缴两种。对于于前者,适用用较低的利率率;后者由于于性质相对恶恶劣,则适用用较高的利率率。日本则采取了

27、按按滞纳时间长长短进行区分分的思路。它它在海关法第第12条规定定,纳税义务务人在纳税期期限内未完纳纳关税的,按按法定纳税期期限的翌日至至完纳之日的的天数,乘以以年率7.33%征收滞纳纳金。但是,纳纳税期限的翌翌日至满两个个月后的滞纳纳金,按未缴缴纳的税额乘乘以年率144.6%征收收。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147页也就是说说,“两个月”是滞纳金利利率的一个分分界线。超过过“两个月”的纳税义务务人将被课以以双倍的利率率惩罚。这就就从立法上表表明了政府的的导向。(三)征收方式式有的国家与地区区,如中国、美美国、日本、台台湾地区等采采取了是“按日征收”的

28、方式,即即从纳税到期期日开始,截截止到全部缴缴纳税费之日日,计算天数数征收滞纳金金。美国海海关法典第第1505条第第4款规定:“,应从结结关或重新结结关之日起到到债务清偿之之日,按财政政部长确定的的利率支付利利息。” 蒋兆康 等译美国海关法典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47148页但是,也有一些些国家与地区区,如韩国、印印度尼西亚等等采用了“按月征收”的方式,即即从纳税到期期日开始,截截止到全部缴缴纳税费之日日,计算月份份征收滞纳金金。印度尼尼西亚海关法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产产生债务或者者其他应向国国家缴纳的款款项,如果全全部或者部分分未缴纳,应应当自债务到到期或者该款

29、款项应当缴纳纳之日起按月月支付月息百百分之二的利利息,”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34页“按日征收”的的方式无疑要要比“按月征收”更加符合滞滞纳金本身的的意义所在。从从这个意义上上说,后者的的惩罚意味更更重,对于纳纳税义务人而而言,无疑代代价也就更大大。(四)征收金额额滞纳金的征收金金额是否有所所限制,即是是否有上限与与下限的规定定,各国与地地区做法不一一。在滞纳金的下限限问题上,有有些国家予以以规定。例如如,日本海海关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以关税税额额为基础计算算滞纳金时,如如果关税税额额不满1万日元,不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该关税税额额如有

30、不满11万日元的尾尾数时,要将将尾数去掉。”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5页韩国海关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滞纳税额(包括由海关关长征收的国内税)为5万韩元及以下的情况。”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1页法国海关法典第2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滞纳金额低于50法郎可不予征收。” 黄胜强 译法国海关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01页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滞纳金的上限问问题则相对复复杂。一般而而言,在征收收滞纳金

31、之日日到全部缴纳纳税费之日的的这段时间内内,滞纳金的的征收是一直直发生的。它它的上限就是是进出境货物物与物品本身身的价值。从从这个意义上上分析,似无无必要再对滞滞纳金的上限限做出规定。但但是,在视滞滞纳金为加倍倍惩罚的国家家里,为了防防止出现处罚罚过重的现象象,则有必要要对其上限加加以限制。例例如,韩国国海关法第第17条之三第第2款规定:“。但包括括第1款规定定的附加费在在内的总额不不得超过滞纳纳税额的百分分之二十五。”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1页印度尼西亚海关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

32、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34页(五)减免条件件征收滞纳金是因因为纳税义务务人未能按时时缴纳税费,但但如果造成这这一结果并非非其自身原因因所致,却仍仍然对其征收收滞纳金,这这就与制定滞滞纳金的意义义背道而驰。京京都公约也也指出,当由由于海关的差差错、疏忽或或其他原因导导致的迟纳税税款,海关应应考虑免征滞滞纳金。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2页因此此,当非纳税税义务人的原原因造成滞纳纳金时,应对对其予以免除除。例如,日本海海关法第112条第6款规定:“,因特殊殊原因关税税税额出现错误误,在法定纳纳税期限之后后确定该未缴缴税

33、额,并依依内阁令规定定经海关关长长批准时,按按法定纳税期期限翌日至发发生修改申报报之日或发出出更改通知或或纳税通知之之日的天数,都都分别免除有有关其税额的的滞纳税。”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4页中国则规定定,纳税义务务人确因不可可抗力或者其其他非其自身身原因造成滞滞纳的,可以以按规定向海海关申请减免免上述滞纳金金。 李鹏南 刘石桥 主编海关税收管理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99页五、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税费被被京都公约约视为是提提供给贸易商商的一种便利利而加以鼓励励。它还明确确指出“延期缴纳”与“迟延缴纳”两者之间的的区别在于前前者只有在

34、超超出延长期的的情况下才收收取利息,而而后者即使获获海关批准仍仍然应当收取取利息。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3页(一)延期缴纳纳的条件京都公约标标准条款4.15规定:“如国家立法法规定可延期期缴纳税费,应应具体规定提提供这种便利利的条件。”本条款的目目的在于鼓励励采用延期缴缴纳税费制度度,虽然它不不强制性地要要求海关提供供这种便利措措施,但如果果某缔约方确确实允许延期期缴纳,则必必须在它的国国家立法/法规中对相相关条件做出出规定。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3页因此此,并不是所

35、所有的国家与与地区都允许许税费的延期期缴纳,但是是,就有此规规定的国家与与地区看,延延期缴纳税费费的条件存在在着一定的规规律性。1、延期缴纳的的发动有的国家与地区区强调只有在在发生纳税义义务人本身所所不能预料、不不能控制且不不能避免的情情况下,才可可能发动延期期缴纳的程序序。例如,中中国进出口关关税条例第第3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人因不可抗力力或者在国家家税收政策调调整的情形下下,不能按期期缴纳税款的的,”。欧洲共共同体海关法法典第2222条规定:“如果认定有有关人员因迟迟接到通知而而无法在规定定期限内缴纳纳税额,。”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36、91页韩国海关关法第2773条之二规规定:“由于灾难、灾灾害或者总统统令规定的其其他原因,”。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11页显然,“不可抗力”、“国家税收政政策调整”、“迟延通知”以及“灾难”等情况都属属于客观性的的条件。从另另一个方面来来说,如果没没有发生这些些客观性的条条件,那么,纳纳税义务人是是不能发动延延期缴纳税费费的程序,从从而也就限制制了延期缴纳纳税费的可能能性。还有的国家与地地区则将发动动延期缴纳税税费程序的主主动权交给纳纳税义务人,即即纳税义务人人可以在提供供担保的前提提下获取税费费的延期缴纳纳。例如,日日本海关法第第92条第第

37、1款规定:“,须向海海关关长提出出申请,并须须向海关关长长缴纳相当于于进口申报单单中的部分或或全部关税税税额的保证金金。”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页几内内亚共和国海海关法第1103条规定定:“应税者可在在担保的情况况下,最长在在2个月内缴缴纳关税。”因此,这种种不强调客观观条件的规定定,则最大限限度地扩大了了延期缴纳税税费的可能性性。2、延期缴纳的的批准一般而言,延期期缴纳程序的的发动并不意意味着延期缴缴纳进入了实实施状态。它它还需要海关关当局的批准准作为必须条条件。例如,中中国进出口关关税条例第第39条规定:“,经海关关总署批准,可可以延期

38、缴纳纳税款,”。韩国海海关法第2273条之二二规定:“,海关关关长认为在指指定期限内,”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11页但是,也有个别别国家与地区区规定,只要要程序被发动动就可以导致致税费的延期期缴纳。例如如,欧洲共共同体海关法法典第2222条规定:“,该期限限自动延长。” 黄胜强 等译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海关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91页(二)延期缴纳纳的期限延期缴纳税费的的期限对于海海关与纳税义义务人来说,是是一个矛盾。纳纳税义务人自自然希望期限限越长则越有有利,而期限限越长不仅意意味着海关税税费征收工作作量的加大,还还随之增加

39、税税费流失的风风险。为此,京京都公约标标准条款4.17规定:“延期缴纳税税费的期限至至少应为十四四天。”“至少十四四天”的理由是100个工作日加加两个周末日日。 海关总署国际司 编译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4页从目前的发展趋趋势看,“十四天”是一个较为为保守的规定定。各国政府府为了提高本本国的竞争力力,促进国际际贸易的发展展,延期缴纳纳税费的期限限一般都远远远超过“十四天”。例如,日日本海关法第第92条第第1款规定:“,在有关关关税税额未未超过已交付付的保证金时时,可将纳税税期延长至三三个月。” 吴家煌 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关税政策与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页中国进出出口关税条例例第39条规定:“,可以延延期缴纳税款款,但是最长长不得超过66个月”。韩国海海关法第2273条之二二规定:“,准予在在不超过一年年的时间内,延延长上述期限限或者分期缴缴纳关税。” 何晓兵 等译 亚洲部分国家海关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11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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