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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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一、案情简介投保人李某,男,40岁,于2002年6月15日为其母亲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30万元。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2005年8月18日,被保险人张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实年龄在先,未查出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证据,于同年11月5日召开了赔款兑现大会,给付赔偿金30万元。2006年1月下旬,保险公司连续接到省保监局、省公司转来的十几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称被保险人年龄

2、有假,是保险诈骗。接此报信后,保险公司成立了专案组,并及时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了案。经查,投保人李某故意隐瞒其母亲张某出身的真实时间,即将投保时已经77岁的老母亲年龄改小为54岁,使其符合投保年龄,并找其他人代为体检参保,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党申请书等人事档案材料。保险公司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于2006年2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投保人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并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30万元、赔偿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争议焦焦点本案在审理理过程中,出出现如下争议议焦点:1、在在投保人严重重欺诈的前提提下,能否适适用不可抗辩辩条款;2、保保险人能否以以投

3、保人故意意欺诈为由主主张撤销合同同,请求投保保人返还保险险金。三、法律评评析(一)投保保人严重欺诈诈前提下不可可抗辩条款的的适用人寿保险合合同中的“不不可抗辩条款款” 又称“不不可争条款”或或“不可争议议条款”,这这一条款规定定,在被保险险人生存期间间,从保单签签发之日(或或保险合同成成立之日)起起满一定时期期(一般为两两年)后,除除了由于投保保人欠交保费费以外,保险险人不得以投投保人投保时时的误告、漏漏告、隐瞒等等为由,否定定保单的有效效性。关于22002年110月28日日修订的保保险法是否否存在不可抗抗辩条款,理理论与实务界界存在两种截截然不同的观观点。20009年2月228日修订的的保险

4、法使使这一争议得得以彻底解决决,其中第十十六条第二、三三款规定:投投保人故意或或者因重大过过失未履行前前款规定的如如实告知义务务,足以影响响保险人决定定是否同意承承保或者提高高保险费率的的,保险人有有权解除合同同。前款规定定的合同解除除权,自保险险人知道有解解除事由之日日起,超过三三十日不行使使而消灭。自自合同成立之之日起超过二二年的,保险险人不得解除除合同;发生生保险事故的的,保险人应应当承担赔偿偿或者给付保保险金的责任任。这是本次次修订的重点点,也是一个个亮点(增加加不可争条款款),该条款款主要是针对对人寿保险,但但从其在保保险法中的的所处体系位位置来看“保险合同同”之“一般般规定”项下下

5、,不排除在在财产保险当当中也可以适适用不可争辩辩条款的可能能。可见,与与2002年年10月288日修订的保保险法相比比,新修订的的保险法不不仅引入不抗抗抗辩条款,而而且将其扩展展到财产保险险当中(如果果认为20002年10月月28日修订订的保险法法存在不可可抗辩条款,那那么其也仅仅仅适用人寿保保险之年龄误误告情形)。不可抗辩条条款是对保险险人在投保人人或者被保险险人违反如实实告知义务时时情况下享有有的撤销权或或解除权的一一种限制,以以保护被保险险人或受益人人所享有的寿寿险保单上的的合理期待或或信赖利益,具具有很强的伦伦理价值。投投保人基于过过失不如实告告知,完全可可以适用不可可抗辩条款,但但其

6、在故意不不告知(严重重欺诈)情况况下,如果适适用不可抗辩辩条款则容易易引发诚信危危机及道德风风险,各国对对此做法不一一。德国保保险法第1163条规定定投保人恶意意欺诈者不符符合不可抗辩辩条款;加拿拿大寿险保单单中的不可抗抗辩条款规定定:“在没有有欺诈的情况况下,如果被被保险人生存存期间保单生生效已满2年年,或者复效效2年之后,保保险人不再对对保单的有效效性进行抗辩辩”;我国澳澳门商法典典第10441条第3款款也规定投保保人故意误告告的不符合不不可抗辩条款款。但美国将将不可抗辩条条款贯彻的最最为彻底,即即使在严重恶恶意欺诈情况况下也适用不不可抗辩条款款。在美国就就曾经发生过过被保险人让让他人冒充

7、其其进行体检并并最终获赔的的案例,案情情是:一个HHIV呈阳性性的人填写了了一份人寿保保险申请书,但但他却让别人人替他参见体体检。寿险公公司签发了一一份死亡给付付金额为188万美元的保保单。当被保保险人在保单单签发2年后后死于艾滋病病时,保险人人试图以欺诈诈为由拒赔。但但由于不可抗抗辩条款已经经开始生效,保保险人最终被被判支付死亡亡保险金。另另外,现代西西方国家对欺欺诈情形下拒拒绝适用不可可抗辩条款的的态度也发生生了转变,有有时在严重欺欺诈的情况下下也允许适用用不可抗辩条条款。我国新新修订的保保险法也顺顺应这一趋势势,第十六条条规定,投保保人无论是故故意(严重欺欺诈)或重大大过失未履行行告知义

8、务,保保险人自合同同成立之日起起超过二年的的,不得解除除合同,发生生保险事故的的,保险人应应当承担赔偿偿或者给付保保险金的责任任。因此,即即使本案投保保人李某存在在篡改被保险险人张某真实实年龄,让别别人代替被保保险人体检的的欺诈行为,依依据不可抗辩辩条款的发展展趋势及我国国新修订的保保险法第十六六条及三十二二条之的规定定,本案仍需需适用不可抗抗辩条款,保保险公司自保保险合同成立立之日起超过过二年,丧失失解除权。(二)保险险人合同撤销销权的规制在保险公司司因不可抗辩辩条款丧失解解除权的情况况下,保险公公司能否以本本案未超过法法定撤销权11年的行使期期间(因为保保险公司于22006年11月下旬得知

9、知撤销事由),投保人故故意欺诈为由由主张撤销合合同,请求投投保人返还保保险金,保险险法没有明确确规定。笔者认为,保保险公司不得得以投保人故故意欺诈为由由主张撤销合合同,理由如如下:1、从不可可抗辩条款适适用范围角度度分析。不可可抗辩条款是是国际保险业业的通行惯例例,指的是保保险合同生效效满一定时期期(一般为两两年)之后,就就成为无可争争议的文件,保保险人不能再再以投保人在在投保时违反反最大诚信原原则,没有履履行告知义务务等理由主张张保险合同自自始无效。尽尽管学界关于于不可抗辩条条款内涵及外外延存在争议议,但一般认认为,不可抗抗辩条款是与与对保单的有有效性提出抗抗辩有关,旨旨在禁止因投投保单中的

10、欺欺诈、隐匿或或重大误述而而对保单的有有效性提出抗抗辩。不可抗抗辩条款的适适用在于禁止止保险人在保保险合同经过过法定期间后后对保单的有有效性提出抗抗辩,以保护护被保险人或或受益人所享享有的寿险保保单上的合理理期待或信赖赖利益,包括括但不限于解解除权行使的的禁止,与保保单有效性相相关的抗辩均均应被禁止行行使。我国合合同法关于合合同撤销权是是规定在第三三章之中即“合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状态分为四种: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见撤销权的行使结果等于否定保险合同效力,使合同恢复到没有订立前的状态,这与不可抗辩条款禁止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经过法定期间后不得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11、(效力)提出抗辩的适用范围相背离的。故在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下,保险人不得行使撤销权。2、不可抗抗辩条款与一一般合同法中中“欺诈使合合同得以撤销销”原则相对对立,不可抗抗辩条款的应应用排斥可撤撤销制度适用用空间。受欺欺诈方的撤销销权虽然受到到除斥期间的的限制,但其其并不因一定定期间的经过过而消灭。依依据合同法法第五十五五条之规定:具有撤销权权的当事人自自知道或应当当知道撤销事事由之日起一一年内没有行行使撤销权,撤撤销权消灭。撤撤销权的起算算点为当事人人自知道或应应当知道撤销销事由之日,如如果当事人一一直不知或不不应知道撤销销事由,则其其撤销权似乎乎不能消灭,保保险合同一直直有效。而不不可抗辩

12、条款款的可抗辩期期间经过,不不以保险人主主观上是否知知悉可抗辩事事由,只要22年期间经过过,保险人都都将丧失解除除保险合同的的权利,保险险合同的有效效性在客观上上成为不可抗抗辩的事实。可可见,不可抗抗辩条款突破破合同法中“欺欺诈使合同得得以撤销”一一般法理,不不可抗辩条款款的应用排斥斥了可撤销制制度适用空间间。3、从不可可抗辩条款设设立的目的及及积极作用来来看。从不可可抗辩条款产产生的历史背背景得知,不不可抗辩条款款是为了度过过“诚信危机机”,重塑保保险公司的诚诚信形象,缓缓解其与公众众间的不信任任关系而出现现的。从不可可抗辩条款出出现至今已有有一百多年,其其充分显示出出它存在的必必然性以及在

13、在寿险业发展展中的积极作作用。(1)不可可抗辩条款的的设立,有利利与平衡保险险当事人间的的权利义务,维维护社会公正正。在人寿保保险中,作为为消费者的投投保人或被保保险人与保险险公司在信息息资源、专业业技能的拥有有方面存在明明显差距,二二者的实质地地位不平等,通通过不可抗辩辩条款的设立立,限制保险险人对保险合合同有效性提提出抗辩,有有利于对弱势势群体的保护护,实现法律律的实质正义义。(2)不可可抗辩条款的的出现,有利利于增加公众众对保险人信信任,促进保保险业的良性性发展。部分分保险人在订订立合同时,明明知投保方因因主观或客观观原因未如实实告知,仍恶恶意地促成保保险合同成立立,等事故发发生后,才提

14、提出解除合同同的主张,这这时,投保人人虽然定期缴缴纳了保险费费,但被保险险人却不能得得到保险合同同应有的保障障;或者是保保险公司并不不知道存在未未如实告知,但但当事故在若若干年发生后后,才进行调调查发现了不不如实告知情情况,拒绝对对受益人相应应赔付;又或或者保险公司司在合同成立立多年后才进进行调查,发发现投保人存存在不如实告告知情况,提提出解除合同同,在这种情情况下,被保保险人健康等等状况都发生生巨大变化,再再加上年龄的的增长,使得得重新投保对对于投保人而而言将带来保保费大大增加加的困难。这这样必然导致致公众对保险险人的不信任任。通过不可可抗辩条款的的设立,投保保人或被保险险人对保险合合同带来

15、的保保障能够合理理预期,增加加其对保险人人信任,促进进保险业的良良性发展。(3)促进进保险人加强强内部管理和和提高国际竞竞争力。不可可抗辩条款的的设立,确实实对保险公司司权利进行了了限制,但同同时对其核保保能力提出了了更高的要求求,其必须在在法律规定的的时间内对被被保险人的真真实情况作出出调查,否则则将承担不利利的法律后果果。这项条款款无疑将促使使保险公司加加强核保能力力,完善经营营管理,促进进寿险业的健健康发展。因因为保险公司司核保能力的的高低直接关关系到风险的的承担。在将将来全部开放放的国际保险险市场中,国国内保险公司司只有提高经经营管理水平平,才能在国国际保险市场场上提高竞争争力,占有一

16、一席之地。如果在适用用不可抗辩条条款后,允许许保险人行使使撤销权,那那么保险合同同的有效性将将长期处于不不确定状态,因因为保险人撤撤销权的行使使期间从撤销销权人知道应应当知道撤销销起计算,那那么只要保险险人一直不知知或不应知撤撤销事由,撤撤销权一直存存在,这将导导致一下后果果:保险人可可以在合同生生效数年后,甚甚至保险事故故发生时,要要求撤销保险险合同,不承承担保险责任任,保险当事事人间的权利利义务严重失失衡;投保人人或被保险人人对保险合同同带来的保障障的合理预期期落空,对保保险人的不信信任,不利于于保险业的发发展;由于撤撤销权的长期期存在,保险险人在合同设设立时不认真真核保,等到到事故发生后

17、后,才提出得得知欺诈事由由,主张撤销销合同,不承承担保险责任任,如果事故故不发生,其其仍可获得保保费,故其严严格核保的积积极性丧失,不不利于保险人人加强内部管管理和提高在在国际市场上上的竞争力。综综上,撤销权权的存在使不不可抗辩条款款设立的目的的及积极作用用荡然无存。虽然我国现现行保险法法没有明确确禁止保险人人在投保人或或被保险人存存在严重欺诈诈情况下行使使撤销权,但但从不可抗辩辩条款适用范范围、规范目目的、积极作作用及撤销权权制度的特征征分析得出,在在适用不可抗抗辩条款后,保保险公司不得得以投保人故故意欺诈为由由行使撤销权权。具体到本本案,保险人人不能以投保保人李某故意意欺诈为由主主张撤销合同同,请求返还还已赔付的保保险金。但也有人说说,2年后的的不可抗辩将将助长一些投投保人故意隐隐瞒一些关键键事实,抱有有侥幸心理而而达到取得高高额保险金的的目的。这并并非不可抗辩辩条款及撤销销权制度本身身所能解决的的问题,其实实任何一种法法律制度并非非绝对完美的的,不能因为为其存在某些些缺陷而否定定其存在的意意义。我们可可以通过增强强保险公司核核保能力,逐逐步提高其经经营管理水平平及完善相关关配套措施,将将这种制度带带来的负面效效应降到最低低。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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