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解决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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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对策 摘要。造成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以药养医”框架下的现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核心措施是废除“以药养医”体制,实行药品价格上限制度。 关键词:药价虚高;以药养医;价格上限规制 中图分类号:f75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08)02005303 药品价格虚高是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企业自主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远远高于其社会平均成本,使药品最终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目前,我国药品售价基本达到以下比例:中成药出厂价格一般为零售价格的2025,化学药品为1020

2、,极个别在10以下。也就是说,药品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格的410倍,甚至更多。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一、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 (一)“以药养医”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卫生支出预算逐年下降,医院为谋求更大的利润,把目光转移到药品上,开大处方,提高药价,实行“以药养医”。从2001年至2006年的六年间,我国人均药费占人均医疗费用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2.7以上,医院本来应依靠医疗服务获取收入、维持运行,而出现药费支出过高的情况显然不合理。国家对“以药养医”的体制基本采取默认态度,在药品

3、定价上直接预留了医院的利润空间,成为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 (二)医药生产企业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我国医药生产企业数量多,很多企业规模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导致成本高。而企业研发新药的能力低,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同一药品往往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缺乏竞争力。最终的后果是药品企业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企业只能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造成药价虚高。 (三)医药流通企业销售费用高。据统计,我国前10位药品批发商仅占国内医药批发28的市场份额,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1,而销售费用率却平均高达12。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不高,单个企业市场覆盖率低,

4、造成销售环节多,费用高,提高了药价。而不计其数的医药个体代理商规模更小,并且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回扣更隐秘,数额更大。个体代理商经销的药品种类和数量往往有限,无法实现市场覆盖,所以转手频繁。每次转手,都提高药价。值的注意的是,个体代理商合法的经营身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在客观上为哄抬药品价格创造了便利条件。 (四)医患间信息不对称使医院提高药价。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体现在患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需方。患者缺乏专业知识,而医生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的绝对优势成为患者用药的决定者,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缺乏监督机制和利益的驱使下,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便大面积产生。医院提

5、高药价,医生开大处方,过度提供药品,造成药费上升。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暗箱操作”。1999年,为改变药品采购腐败和混乱现象,降低虚高的药价,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从目前看,上述目标都没实现,相反,药品招标采购却使“中介机构获利,患者和企业受损”。药品招标又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负担,企业为招标成功,不得不拿出一笔可观的“公关”费,进行“暗箱操作”,这些费用都追加到药价上,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药价并未降低,甚至出现越招标药价越高的现象,药品招标的作用只不过是通过招标增加了一个利益分享者而已。 (六)多头管理的医药管理体制造成药价虚高。我国目前的医药管理体制是:发改委负责药价的调

6、控,卫生部分管医院,药监局分管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药品定价机制上,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其中,非医保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只需将有关定价资料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在全国销售。而医保品种则分为甲、乙两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办法,其中甲类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定价和调价,全国执行同一价格;乙类由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分别定价,在生产企业自行定价的基础上有上下15的调控空间,各地分别执行各地的价格。近年来,虽然发改委屡屡降低药价,但医院、药店和医药企业每次都能迅速地找到替代药,使降价药“消失”,形成“降价死”的现象,将发改委的降价努力化为乌有。替代药品中,不仅包括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

7、更多的是通过改包装、改剂型、改规格等办法使同一药品改头换面,逃避降价,以高价重新上市。在这一过程中,药监局管理失控,为“四改”大开绿灯,使新药审批达到泛滥的程度。药品生产企业对自行定价药品往往虚报成本,以提高药价。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对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定价资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缺乏真实有效的测算和监管,造成企业自行定价药品和医保乙类药品价格虚高。 二、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措施 由于药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进行规制。从目前的情况看,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涵盖全部药品的价

8、格上限规制。在药品定价方法上,取消预留的医院的利润空间,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制定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应以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费用为依据进行制定。对疗效确切的廉价经典药和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创新药,应适当提高限价,以鼓励企业生产廉价经典药并进行新药研发。价格上限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最大限度的使企业在关注利润的同时,进一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将现有的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的单一被动的定价方法,改为同一药品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和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制定单位数量的价格两种方式并举的复式定价方法,并以单位数量的定价乘药品的规格数量计算得出

9、药品的定价。这样,无论医药生产企业怎样“四改”,都无法躲避规制,摆脱了通过所谓的“新药审批”逃避规制的被动局面,避免“新药”审批的泛滥,便于患者监督药价。同时,在定价药品的范围上,考虑到现有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对全部药品实行定价,这有利于解决企业自主定价所产生的虚报成本问题。 (二)设立专门的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在药品定价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应取消地方政府的定价权,在中央政府内成立药价规制机构,作为全国统一的药价管理机关,配备一定数量药学专家、临床医生专家和经济学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药品进行动态、实时的成本跟踪测算, 并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体,实时公布,提高透明度,实行全社会监督。药品价

10、格规制机构应建立新药审批的联动机制,将药品定价作为新药审批的一个必要程序,没有进行药品定价的新药一律不得审批。为了规范新药审批程序,严格新药审批管理,可考虑在各省市建立中央药价规制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与当地医药企业的联络工作,但派出机构没有定价权。通过这些机构的设置,统一全国药价并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所有药品包括新药都纳入药价规制的范围内。为防止在药品定价过程中产生腐败现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药价规制机构的审计监督,对定价药品进行抽样测算,提出整改意见,使药价规制更透明、更合理、更科学。 (三)全面整合医药流通企业。整合医药流通企业可扩大市场覆盖,减少流通环节,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进而降

11、低药价。我国应由政府出面,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兼并重组,培植大型医药公司,提高药品流通产业的集中度。在整合过程中,不宜按行政区划为医药企业指定市场范围,以免造成某一行政区划的市场垄断。应保持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药品市场体系,允许所有的医药公司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开展业务,展开竞争。在医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上,应引入现代化的物流运作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高效率利用人力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实现成本低、效率高、投资少的目的。应取消医药个人代理模式,消除医药个人代理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净化医药流通市场。 (四)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加快推进医药分家。财政预算资金足额投入后,医院已经没有

12、“以药养医”的压力,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大处方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政府部门应完善处方监管制度,加强处方监管。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记录作为医生执业资格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出现开大处方等职业道德不良记录,直接吊销医生执业资格,以实现对医生的制度震慑。应改革医院收费标准,明确医院的主营业务是提供医疗服务,医院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应是医疗服务收入。应提高目前过低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拉开不同水平医生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差距,作到质价相称,真正体现出知识的价值,使医生的价值能通过直接的、正当的收费得以实现,而不再以大处方和高额的设备诊察费用等这些扭曲的形式体现出来。应认真

13、测算设备诊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高额的设备诊察费用。加快推进医药分家,将医院药房从医院剥离出去,成为拥有独立产权的实体,切断医院与药品销售间的利益关系。医院药房的客户群主要是来自医院的患者,医院药房对医院有很深的依赖关系,这就决定即使其独立出去,仍将会与医院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医药分家必须与其他各项措施共同实施,才能发挥作用。 (五)废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代之以药品网上交易平台。药品价格上限规制已为药品规定了合理的价格上限,医药企业的利润已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医药企业只需在上限价格内展开竞争就可以了。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额外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费用,浪费了资源,有违背药品价格上限规制的初

14、衷,而其现有的种种弊端也为各界所诟病。所以,应予废除。随着医药分家的逐步推进,医院不再成为药品采购的主体,但却仍是药品使用的主体。应搭建药品网上推广交易平台,在此平台上,医院可发布药品需求信息,企业可发布药品介绍及参考报价,以此共同推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李琪 第二篇:我国服务业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我国服务业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班级:经1109学号:20111246姓名:邢艳春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愈加汹涌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以金融及信息革命全球化发展为特征的科学技术革新浪潮正在推动世界服务的加速发展。如今服务业占各国经济比重越来越大。当然中国也在此行列之中,接

15、下来我们将分析中国的服务业,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决策。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产业基础,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味浓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旅游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文化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公共服务业、教育服务业、餐饮服务业等等。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反应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优势。现代服务业是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而发展起来的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具有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

16、依赖度低、污染排放低等特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产业向价值链高端的转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是技术含量有待提高。我国服务业总体技术含量不高,劳动生产率较低,科技对服务业的贡献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创新能力有待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制约着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核心技术,我国所提供的产品和信息服务基本处于产业链低端,经济效益很低,而且我国在服务业领域研发投入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业创新

17、能力的提高。三是人才短缺问题凸显。我国虽然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但服务人才的短缺、尤其是结构性短缺一直制约着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四是融资困难亟待改善。大多数服务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低以及缺乏足够的抵押品等原因,很难从银行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在需要大量资金的现代服务行业如节能服务业,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最大难题。五是规模品牌有待提升。规模偏小、品牌效应差也是制约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服务外包领域,企业规模越大、品牌效应越高,越容易获得订单。我国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规模偏小、品牌效应不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获得较大的订单。 对于我国现代服务业发

18、展的主要问题的解决对策: 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为抓手,努力提高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水平。当前,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主体,生产性服务业由于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在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创新也引领世界潮流。金融危机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了我国东部到中西部的产业转移,既为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又对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提高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要充分利用金融危机提供的有利时机,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为抓手,在东部沿海地区围绕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研发、文化创意、供应链管理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

19、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对服务于产业转移的生产性服务业如物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支持,以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 以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业为契机,加快建立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现代服务业人才的缺乏,既有总量上的,也有结构上的;总体看来,我国外包服务业人才的缺乏更多是总量上的不足。据介绍,金融危机中大量软件服务企业所需要的是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级软件人员,对高、中、低人才的需求结构呈现出“橄榄型”的特征,而目前我国院校培养模式却无法适用这种需求。因此,应以此次金融危机所形成的强大的市场需求为契机,首先在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

20、向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并逐步扩展到其它现代服务业领域,最终形成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契机,加快形成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融资模式。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反经济周期和逆势而上的特点,并能够发展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为加快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基金解决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XX省通过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司进行政策扶持,很好地解决了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抓紧时间研究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三是积极发展针对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担

21、保公司,以减少银行的风险和放贷的积极性,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融资模式。 以优化服务和政策环境为推手,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和品牌。当前,为充分利用金融危机提供的有利时机,扩大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和品牌。一要鼓励并支持现代服务企业,尤其是服务外包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软件服务业等之间开展以市场为中心、以产权为基础的多种多样的并购,特别是鼓励开展国际并购,较快地形成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超过万人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二要积极鼓励现代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客户资源。三要进一步完善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软硬件环境,包括国内服务业务外国企业禁入、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等问题。四要尽快出台鼓励国内政府、

22、机构、公司外包非核心业务的税收、收费、信息保密和资格认定等政策,为现代服务企业提供更多的业务资源。 综上所诉。虽然我国的服务业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我国的服务业市场已经被视为经济发展中的最后一块蛋糕。我国强有力的政策扶持是我国服务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相信在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的过程中,我国的服务业将会发展的越来越好,逐步迈入到发达国家的行列。 第三篇:我国种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我国种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大型种子企业也应迅速与国际接轨,种子产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应根据我国种业的实际情

23、况,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种子质量,加强品牌意识,是我国的民族种业在现实无序的竞争中得以稳步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种业发展现状、总结我国种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现阶段我国种子企业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关键词:种业现状品牌质量思考建议 前言。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加强种子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种子产业发展列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首选措施。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源头,种子产业是农业中最具科技含量的领域,优良品种的优质种子对农作物增加产量和改善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种子工程的实施,种子产业化体系的建立,种子经营和管理在农业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日趋

24、重要。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种业应积极进行自我调整,加快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立足于国内市场,着眼于国际市场,把我国种业做强做大,以适应新的形势。 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现状 2000年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内种子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种子企业产权开始呈现多元化格局,出现了一批育繁销一体化企业,外资企业达到近70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日渐突出,涌现出一批种子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产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催生了一批种业股票上市公司,中国种业开始呈现产业化雏型。 种子市场容量巨大,发展潜力较大 由于种子本身是种植业生产中的核心和源头地位,种子的市场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明显的依赖性。凭借

25、自身的垄断优势和核心技术,种业公司依托特定的种子产品,可以在市场中拥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优质种子产品的一次使用性、不可替代性以及使用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市场对特定种子形成市场依赖的倾向。我国商品种子的市场规模在200-300亿人民币左右,但每年农民生产需要1200多万吨种子,真正由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在30%左右,种子的商品率低。 种子研发实力不断增强,品种选育成效显著 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有力的推动了植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应用,促进了种业科技创新以及企业自主开发新品种的积极性,申请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材料明显增多,每年通过审定的新品种数量也随之增多,新品种推广速度加快,良种覆

26、盖率显著提升; 据统计,我国育种机构的数量位居世界首位,全国现有农业科研机构1100多个,专门从事育种科研的专业研究所达450多个;相关单位先后对38万份种质资源进行了开发利用,选育出各类农作物品种6000余个,科研育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新品种的选育方面,一些品种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在育种方法上,植物基因工程和生物工程育种方面也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种子产业在农业产业链中获利能力突出 现代农业中,人们对于作物产量、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已经使种子成为种植业中技术附加值最高的部分。兼具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双重特性,使得种子生产成为种植业生产和经营中获利能力最为突出的环

27、节。目前,大田作物种子的毛利率偏低,水稻种子、棉花种子和瓜菜种子的利率较高。但多数种子企业经营不容乐观,这与现有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水平及行业竞争秩序有很大关系。随着种子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的优化,种子行业的利润水平将显著提高。 种子经营初具规模,种子市场空前繁荣 随着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国内种子经营集中度也在不断提升。1996年以前,全国很少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但到200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已有18个公司,在1亿元以上的有7个公司;2002年年销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发展到37个,1亿元以上的

28、公司发展到14个,2亿元以上的公司有4个。到2005年,全国种子企业规模变大,50强企业资产共有43亿元,占全国种子企业总资产的26,总经营额53亿元,占全国种子企业总经营额的20。其中资产超亿元的企业有9家,经营额超过亿元的有14家,种子经营逐渐趋向于规模化。 我国种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种业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投入不足,并且种业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使得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管理环境不畅 我国虽初步建立了种业法律法规框架,但在种业宏观管理方面仍存在政企不分、品种保护不力、执法环境

29、较差以及与wto规则相冲突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国有种子公司仍由各级政府或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控制,尽管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经营机构已经或者正在分开,但由于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经营机构大多数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且分设目的不明确、做法不妥当,分设效果大打折扣。另外,我国植物新品种选育者主要集中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育种经费基本上由国家提供,育 种者缺乏保护意识或无保护实力,而种业企业育种能力弱,造成育、繁、销严重脱节。 产业分散,聚集程度不高 作为世界最大的种子需求国之一,中国种子产业市场潜力巨大。但产业相对分散,聚集进程停滞,绝大多数国内种业企业规模小

30、、实力弱,科研投入不足,以产销为主,经营产品同质性强,相互模仿程度高,市场竞争力不强;以玉米、水稻为例,全国29的销销售集中在7-8家企业,而超过70的销售则归属于营销链上的“游击队”。 全国没有一家企业净资产超过10个亿,销售额超过5个亿,我国现有8700多家拥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足100家,真正实现产业化运作的不足80家,多数种子企业没有品种权。和国际比较,2006年国内前10强的销售总额48亿元,相当于全球10强销售额的6%,只相当于孟山都销售额的22.0%,份额还是太小。 创新主体不到位,品种选育科技含量低 我国有近400多家公共科研院所从事农作物种子研发工作

31、,人员达5万多人,可谓机构庞大,人员众多。但受体制、机制和观念的制约,科研单位还存在着研究与市场需求脱节、信息不畅等问题,种子企业之间、种子行业的科研力量之间缺乏分工协作,多呈遍地开花分散发展的状态。 从基础研究看,我们的育种单位对于面向社会的公益性基础研究,如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严重滞后,科研追求“短、平、快”。从应用研究看,投入少和育种资源分散导致技术创新很难形成,科研上缺乏统一布局和资源的有效整合,育种项目多在低水平重复;项目缺乏明确目标,以完成项目任务为导向,脱离生产实际需要;育、繁、推相互脱节,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低。且目前我国的品种选育还是以常规的品种间杂交为主,育种周期长、效率低,与发

32、达国家相比,在育种新材料、育种新方法和植物基因工程育种方面应用与推广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 现阶段来看,我国种业行业进入的主要壁垒有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资本需求、产业风险、规模经济性、技术要求、产品异质程度等。尽管我国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对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实收资本制度,但由于市场监管难度大、整体执法环境差,资本要求低,种子科技含量低,产品雷同,规模经济未充分显示出来等原因,进入种业门槛较低。同时,由于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政企不分使得种业行业退出壁垒较高。“低进高出”壁垒的存在是造成我国种业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不大且呈无序竞争的主要原因。 对我国

33、种业再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种子行业走向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是大势所趋。 2010年,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中专门提出了“推动国内种业加快企业并购和产业整合,引导种子企业加快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抓紧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这既是反映了国际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表明了今后我国种业发展要做强做大民族企业,提高与外资企业竞争能力的客观要求。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对实力雄厚的跨国种业集团的竞争,我国种业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所有种业经营者面前的问题。综合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做好几个方面工作: 完善种业管理体系,规范种子产业发展 完善的管理体系,法制化、规范化的种业

34、市场环境,公平、公正、宽松、有序的竞争机制,是我国种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首先,完善种子法及农业部门相关配套规章或地方性种子法规,从法律政策层面上,给予种子企业以宽松和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速扶持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形成国内种业集团化优势,逐步提高与国外种子企业的抗衡能力,大力推进我国民族种业的快速成长与发展。 同时,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坚决地将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脱钩,种子管理、种子协会和种子检测机构相互独立,将运动员和裁判员分开,并使裁判员公正执法,没有后顾之忧;不断提高种子管理部门在品种审定、品种保护、质量检验、转基因检测、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5、能力。形成科学、完善、高效的执法管理体系,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种子产业竞争力,主体是企业,核心是品种,关键是创新。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和潜力所在,种子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走育种、繁育、推销一体化的道路。国外种子公司非常重视科技创新,不惜投入巨资,比如美国诺华公司平均年投入的科研经费达3.7亿美元,占其种子销售额的6%;而先锋公司平均年投入科研经费则高达1.8亿美元,占其销售总额的10%。因此,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根,必须重视科技创新。一方面,加大研发投资力度,充分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成果,在种质资源利用、育种技术方法、新品种培育、转

36、基因种子研发、产业配套技术等方面实现创新,提高品种选育的速度和效率,使企业向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与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院所的合作,逐步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参与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实施种业企业家战略,培养高素质的种业企业家 企业家是一种稀缺资源和重要竞争要素,是企业的决策者、拥有者和“委托者”,对企业的成败起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种业企业体制和观念等落后于工业企业,加上种业从业 人员又大多数来源于落后的农业,种业企业家更加缺乏。造就和培养一大批种业企业家是当务之急,应尽快启动“种业企业家人才工程”,创造有利于种业企业家成长的环境,提供必

37、要的条件,加大我国种业企业家的培养和培育力度。 树立品牌意识,完善营销策略 品牌是一种市场价值,是市场创造力,是扩大市场业务、获取利润的有力工具。一个种子企业,要想有竞争实力,必须制定完善的营销策略,树立自己的品牌,让广大客户接受,得到社会的认可。比较看来,我国种业品牌与国外的杜邦、孟山都、先正达、先锋等跨国种子企业相比差距很大,起步晚、品牌意识不强、打造品牌力度不够,造成品牌效益低下,因此,打造种业自主品牌,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是我国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树立品牌、完善营销策略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抓起:一是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加强对自己产品的宣传;二是严格把关,保

38、证企业经营种子的质量,以质取胜,树立品牌;三是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以此来占领市场,赢得客户。 建立种业风险保障制度,提高竞争力 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既有自然因素,也有市场因素。只有加强风险意识,才能避免企业大起大落。建立灾害种子储备制度,对杂交种和进口种子或外地繁育种子的依存度和用途进行监控,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种子储备金,应急供应,平抑种子价格。建立专业化、规模化基地,避免因制种非技术环节过多或技术操作监督不到位所造成的质量风险。逐步实施种业保险制度,减少市场变化、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 虽然我国种业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

39、,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投入不足,并且种业本身也带有较深的的计划经济历史色彩,使得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传统意识的改变以及种子加工水平的提高,种子的商品率将逐步提高,我国种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潜力。因此,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种子产业竞争力,打造种业自主品牌,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建立灾害种子储备制度,立足于国内市场,着眼于国际市场,才能把我国种业做强做大,以适应新的形势。 第四篇: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摘要】 :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

40、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建设美好社区,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 :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和谐社区,完善建议 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

41、刑成本。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同时,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刑罚目的有了有效的载体。但是,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研究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尝试对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适当的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

42、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缺失 两院两部通知是我国迄今为止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是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并且有违宪之嫌。 (二)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 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据统计,2009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

43、;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1而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1980年代初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整治斗争,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由于在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 较紧,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 (三)社区矫正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执行,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前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1997年

44、刑法实施以后,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对考察机关做了调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工作是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的。在工作中,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交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单位。但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考1 察的实践中,并没有多大变化,基本上还是由基层派出所交由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予以考察 监督。这种考察和管理的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四)缺乏专门矫正机构

45、和专门工作者并且社区居民不积极参加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后,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 司便成立了社区矫正处,但全处只有两个工作人员至于地方的管理机构,全国只有XX省 成立了副厅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社区矫正办公室,除此之外,其他试点省市在省市内均未 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北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居民较少,仅有2%的居 民参与过社区矫正工作,而参与者中以退休的老人和一部分下岗职工为主,这些人主要是通 过居委会的招募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参与社区矫正的居民数量还太少,特别是真正 意义上的志愿者非常缺乏,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依靠大量志愿者才能顺利实现矫正目

46、的。 (五)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 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 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 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 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法律滞后、制度不完善等 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这些制约因素实际上也是上述问题的产 生原因。主要制约因素有。一是在观念层面上,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47、有待进一步的端正; 二是在体制结构方面,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在国的体系中的地位还不高;三是从维护司法人 权方面来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仍没有予以充分重视;四是社会转型使得对被社区矫正对 象考察监督的难度加大。 二、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涉及到把什么样的罪犯放到社区中执行刑罚的问题。从有利于 社会稳定,增添社会和谐因素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 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 正刑,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对于罪行较 轻的、

48、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具体范围 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 方式。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 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 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 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 报复,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 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

49、防的需要。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 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二)细化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该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未提供具体的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假释的准确适用,在一 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和监狱在缓刑和假释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立场,从而影响了缓刑、假释的 适用率。为此,应对“悔罪表现”进一步细化,以便利司法操作。例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 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 失,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都可

50、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或者将假释的实 质性条件修改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 动、一贯表现良好的,或者年老体弱、丧失作案能力的等等,从而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实质要件。另外,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桥梁这一目标出发,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执行一定刑期改造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法定假释,即对于在监狱执行了大部分时间的刑罚以后,由法律规定予以附重要任务的释放。为了保证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还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即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

51、系统的评估,从而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是否能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和假释。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又有赖于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当然,由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区执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社会治安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同时,必须审慎进行,切不可盲目适用,以避免出现社区矫正的滥用。 (三)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管制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如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

52、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间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5。我国的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同时可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等。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

53、、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

54、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 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五)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 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

55、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 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治疗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

56、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六)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加强沟通协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矫正机关对罪犯实施矫正的判决或裁定参与意见。以假释为例,社区矫正组织通过调查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走访罪犯家庭和社区、与罪犯面谈等方式,形成对该名罪犯是否适于社区矫正的意见,

57、在监狱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交法院,法院在此基础上最终作出假释裁定。这样,矫正组织在矫正前就对罪犯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机关还可在对管制、缓刑类服刑人员判决前向法院提交参考意见。这样的优点是:作为法院和监狱,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关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地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二是在矫正过程中各司法所与监狱建立协作关系。如针对目前各区县普遍反

58、映的剥权类服刑人员难以管理的问题,可在矫正责任人与罪犯原服刑监狱干警间建立直接联系,矫正工作者可从监狱干警处直接获取许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对于重点服刑人员的管理可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此外,提高矫正工作者工作水平,培养一个成熟的社区等都是开展社区矫正必不可少的条件。 (七)加强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打消人民群众的顾虑对于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从思想观念上,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如果服

59、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如危害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脱逃等情况,那么就要执行监禁矫正的刑罚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宜夸大宣传,要切合实际,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 三、结束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

60、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在中国产生强大的生命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彩添色。 参考文献 1段金贤,袁敏琴,许永勤,社区矫正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3卷第1期。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第五篇:我国当前就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我国当前就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本文分析当前我国就业工作面临的劳动力总量过剩、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劳动力素质低这三大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就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

61、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6)12创新版003002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的经济结构调整,使就业领域长期积累的矛盾日渐显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大量增加,给城镇就业造成很大压力。在积极的就业政策作用下,经过多年努力,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对城镇就业的压力已有所缓解,但其他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 一、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就业增长的负面影响。 1.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拉动能力逐渐减弱。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之后,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拉动能力逐渐减弱。从统计数据看,1991年到2000年,我国就业总量仅增加7336万人,年均增加730多万人,只

62、及80年代的一半,年均就业弹性系数下降到0.11,只及80年代的三分之一。在这一时期,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减少到72万个,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的能力下降了一半。 2.就业结构不合理是就业弹性系数下降的主要原因。第一产业的就业数量远远超过其自身对劳动力的需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我国农村劳动力长期处于流动不畅的状态,造成劳动力大量积压。第二产业的就业数量基本没有增加。我国第二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长期偏低,劳动密集型行业所占比重较大。近十年来,随着越来越多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采用,第二产业出现了对过剩人力的排斥,就业弹性系数不断下降。第三产业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受到制约。统计数据表明,在第 一

63、、二产业就业弹性系数下降、吸纳就业能力弱化的同时,我国第三产业在促进就业方面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尚不能抵消前者对总体就业弹性系数的影响。 (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突出了就业矛盾。最近几年,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我国的城镇就业产生很大影响。按照上世纪90年代我国第 二、三产业平均每年创造约1000万个就业岗位的能力计算,城镇本身的就业压力应不是很大。但受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影响,我国城镇实际每年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要增加很多。每年新增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约500万人以上,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约250万人以上,通过上学等渠道进入城镇的人口不少于100万人。几项合计,每年进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年龄人口约900万人左右。加上城镇自身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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